淄博市公物拍卖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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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公物拍卖管理办法

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


淄博市公物拍卖管理办法
淄博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各类公物处理的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处理公物、从事公物拍卖业务的,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公物拍卖业务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市国有资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公物拍卖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公安、工商、贸易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公物拍卖管理工作。
第五条 承担公物拍卖的机构由市政府指定。拍卖机构在取得拍卖经营资格和《公物拍卖业务许可证》后,方可从事公物拍卖业务。
第六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下列物品必须实行公开拍卖:
(一)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依法罚没的物品,充抵税款、罚款的物品和无法返还的追回物品;
(二)机关、团体、国有和集体企事业单位按规定需要处理的物品;
(三)运输、邮电、车站、仓储等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上缴国库的无主货物;
(四)占有国有资产的企业破产时需要拍卖的财产;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拍卖的物品和其他财产权利。
第七条 有关单位处理公物,应当填制公物处理清单,报国有资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需进行拍卖的,委托拍卖单位应当与拍卖行依法签订拍卖合同。
第八条 大宗商品、重要生产资料等可以采取定向拍卖方式,首先拍卖给有该类商品经营权的企业。鲜活、易腐烂变质物品,可以采取约定的简易程序拍卖。
第九条 拍卖的公物由委托拍卖单位委托国有资产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报同级国有资产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国有资产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结果为拍卖标的的保留价。
第十条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应当及时付清全部货款。拍卖标的需要依法办理证照变更、产权入户、过户手续的,委托人、买受人应当持拍卖机构出具的成交证明和有关材料,向有关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手续。
第十一条 委托拍卖物品按原确认保留价未能拍卖成交的,经国有资产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变更保留价。经两次以上变更仍不能拍卖成交的,可由拍卖机构作无保留价拍卖。
第十二条 拍卖未成交的,拍卖机构可以向委托人收取约定的费用。未作约定的,向委托人收取为拍卖支出的合理费用。
第十三条 罚没物品、无主货物、依法不予返还的追回赃物拍卖的所得收入,由委托拍卖单位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不得挪用截留。
第十四条 委托单位将应当委托公物拍卖机构拍卖的物品擅自处理或委托其他单位处理的,由国有资产行政主管部门追回公物拍卖价值款并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由监察机关对负有直接责任的领导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拍卖机构违反拍卖法及本办法规定的,由工商、国有资产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 未经许可登记,擅自从事公物拍卖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 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淄博市公物拍卖管理办法(试行)》(淄政发〔1993〕117号)同时废止。



1998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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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

山东省潍坊市人民政府


潍坊市人民政府令第77号令


《潍坊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已经二ΟΟ三年九月二十九日第七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 长 张新起

  二ΟΟ三年十月十五日

  潍坊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根据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山东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本办法所称重大传染病疫情,是指出现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以及发生或可能发生大范围的影响公众健康的其他传染病。

  本办法所称重大食物中毒,是指一次性出现200人以上或死亡3人以上的食物中毒,以及在学校或全国性活动期间发生的100人以上的食物中毒。

  本办法所称重大职业中毒,是指一次性发生急性职业病1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的职业中毒。

  本办法所称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是指大范围的影响公众健康的自然灾害,以及生物、化学袭击事件或核辐射、核泄露等事件。

  第三条 市、县(市、区)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设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应急组织、协调和处理工作。

  指挥部由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主要领导人担任总指挥,分管领导任副总指挥,成员包括本级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卫生、公安、财政、计划、经贸、交通、教育、民政、劳动与社会保障、农业、林业、工商、质量监督、药品监督、安全监督、物价、环保、科技、建设、市政、国家安全、新闻宣传、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和爱卫会、红十字会、驻潍部队的主要负责人。

  根据处理突发事件的需要,指挥部设立办公室和若干个工作组,确定办公室和各工作组成员组成。发生突发事件时,由本级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召集,各成员迅速到位,集中办公。

  第四条 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各级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各有关部门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一)各级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辖区内突发事件处理的组织领导,综合协调,制定策略,落实责任,发布信息;

  (二)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建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中心,开展突发事件监测、预测、预警、调查、控制、防护、健康教育等工作;建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所需人力、物力、技术、信息等卫生资源储备制度;完善突发事件医疗救治体系,加强人才、技术培训和医疗设施建设;加强卫生监督执法,督促被管理单位和人员落实处理突发事件法定义务和责任;

  (三)计划部门负责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的基建、物资贮备等重大项目的审批和立项;

  (四)经贸部门根据控制突发事件物资储备要求,合理调整生产计划,确保物资的储备、供应和补给,必要时对相关物资实行政府专控,统一供应;

  (五)外贸部门负责突发事件所需物资的进口工作;

  (六)民航、铁路、交通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负责职责范围内的交通卫生检疫和物资运输工作;

  (七)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负责涉及口岸和入出境的人员、交通工具、货物、集装箱、行李、邮包等的卫生检疫工作,及时与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进行信息交流;

  (八)农业、林业、畜牧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家禽、家畜、野生动物、植物、昆虫等可能传染源或危险源的检验检疫工作;

  (九)公安部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突发事件现场的处理和封锁,保证现场的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保障突发事件处理车辆的畅通;

  (十)工商、质量监督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加强对相关产品的日常监督管理,保证质量,指导消费,打击假冒伪劣产品,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十一)财政部门负责做好突发事件应急资金保障工作,建立和完善应对突发事件财政支持机制;

  (十二)民政部门负责做好人员转移安置,应急物资、资金的募集和发放及困难人员救济工作;按要求做好传染病死亡病人和中毒死亡者的处理;

  (十三)科技部门负责提供应急处理所需的有关科研资料,支持开展科技攻关;

  (十四)教育部门负责对学生定期进行健康教育、公共安全知识和基本的个人防护技能教育;

  (十五)新闻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要求对突发事件进行宣传报道,对居民进行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

  (十六)邮政、电信部门负责提供相关通讯物资和技术支持,保证应急处理的通讯畅通;

  (十七)药品监督部门负责对应急处理所需的药品、器械等进行质量监督检查;

  (十八)环保部门负责组织突发事件的环境监测和环境危害评价,做好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九)安全监督部门负责做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消除安全隐患,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相关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

  (二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做好涉及突发事件中已参加职工医疗保险人员的各项医疗保险救助工作,确保参保人员能够得到及时救助;负责处理突发事件引发的劳动就业和劳动纠纷问题;

  (二十一)物价部门负责加强价格监督管理,防止和查处借突发事件之机乱涨价、乱收费行为;

  (二十二)建设、市政部门负责做好突发事件期间建筑工地的卫生管理、市容卫生管理等工作;

  (二十三)爱卫会负责组织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和开展群众性健康教育活动;

  (二十四)红十字会负责处理突发事件所需物资、资金的募集、管理和发放,以及血源的储备、采集、使用和管理;

  (二十五)驻潍部队负责做好驻军突发事件处理,并与地方有关职能部门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做好应急处理工作。

  第五条 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的原则。

  第六条 市、县(市、区)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流行病学调查、传染源隔离、医疗救护、现场处置、监督检查、检测检验、卫生防护等所需物资、设备、设施、技术与人才资源储备,建立人才储备和物资储备,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

  市政府对经济欠发达地区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给予必要财政支持。

  第七条 市、县(市、区)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严格的突发事件防范和应急处理责任制,切实履行各自的职责,保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八条 市、县(市、区)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要加强对农村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农村突发事件预防和控制体系。

  第九条 市、县(市、区)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及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医疗卫生人员,给予适当补助和保健津贴;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作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第二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十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分类指导、快速反应的要求,根据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全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市政府批准。

  县(市、区)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根据省、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十一条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人员组成、机构设置及工作职责;

  (二)突发事件监测及预警体系;(三)突发事件信息的收集、分析、报告、通报制度;(四)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技术和监测机构及其任务;(五)突发事件的分级及应急处理工作方案;(六)突发事件预防、重点区域隔离控制、应急的设施、设备、药品、器械、防护用品、消杀剂及其他物资的储备与调度;

  (七)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的预防医学、临床医学、基础医学、社会学、心理学、犯罪学、经济学、信息传播学等学科的专家库;

  (八)突发事件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医疗、护理、环境监测、社会治安、国家安全等相关专业队伍建设和培训。

  第十二条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当根据突发事件的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修订、补充。

  第十三条 各级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传染病预防和其他公共卫生工作,开展爱国卫生、全民健身和科普宣传教育活动,普及卫生防病常识,防范突发事件的发生。

  市、县(市、区)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的专门教育,增强全社会对突发事件的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市、县、乡、村四级突发事件预防控制体系。市、县(市、区)均应建立健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乡镇设防保站,村卫生室设监督检查员。各级行政区划内所有医疗保健机构及机关、企事业单位都要指定相应机构或人员依法承担疾病监测任务,形成“横到边、竖到底、全覆盖、无缝隙”的疾病监测网络。

  第十五条 市、县(市、区)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建立和完善突发事件监测与预警系统。

  市、县两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和各有关医疗卫生单位负责开展突发事件的日常监测,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监测与预警系统的正常运行。

  监测与预警工作应当根据突发事件的类别,制定监测计划,科学分析、综合评价监测数据,并建立相关信息数据库。对早期发现的潜在隐患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时限报告。

  第十六条 市、县(市、区)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定期组织突发事件危险性分析评估,根据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议和专家组的意见,及时采取防范突发事件的应对措施。

  第十七条 市、县(市、区)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要求,保证应急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的物资储备。

  第十八条 市、县(市、区)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加强医疗救治体系建设,配备相应的急救药物、技术、设备和人员,提高医疗机构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救治能力。

  市政府设立与本市传染病防治工作相适应的传染病专科医院,具体承担传染病人的收治任务。必要时可以设置传染病应急后备医院。县(市、区)政府应当在县级综合医院设置传染科,建设独立的传染病门诊和隔离病房,或就近、就便改造1所卫生机构作为县级人民医院的传染病分院。有条件的县(市、区)也可建1所传染病医院。

  乡镇卫生院应当设立传染病门诊和隔离观察室。

  第十九条 市、县(市、区)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医疗卫生机构和人员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相关知识、技能的培训,定期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应急演练,推广新知识和新技术。

  第三章 报告与信息发布

  第二十条 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报告制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限报告:

  (一)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暴发、流行的;

  (二)发生或者发现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的;

  (三)发生传染病菌种、毒种丢失的;

  (四)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事件的;

  (五)其他应当报告的公共卫生事件。

  第二十一条 突发事件监测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有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市、区)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向本级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报告,并同时向市、省、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县(市、区)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市政府报告;市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省政府报告。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突发事件,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第二十三条 接到报告的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在依照本办法规定报告的同时,应当立即组织力量对报告事项调查核实、确证,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调查情况。

  第二十四条 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发生突发事件的情况和可能波及的范围,必要时应当及时向毗邻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市、县(市、区)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有关部门,发现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事件的情形时,应当及时向同级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第二十五条 建立突发事件报告、举报制度,市、县(市、区)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及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突发事件报告、举报电话。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事件或隐患时,都应当及时向所在地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上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举报所在地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不履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职责,或者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的情况。

  接到报告、举报的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立即进行调查处理。

  对报告、举报突发事件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市、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奖励。

  第二十六条 严格遵守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制度。

  向社会通报突发事件的有关情况,由市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进行。

  第四章 应急处理

  第二十七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立即组织相关专家对突发事件进行全面综合评估,初步判定突发事件的类型,提出是否启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启动范围的建议。

  第二十八条 启动全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由市政府决定,并向省政府报告。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启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由县(市、区)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决定,并向市政府报告。

  第二十九条 突发事件的处理实行属地管理。各县(市、区)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组织、协调和实施。负责组织或协调本行政区域留验站等必要应急机构的建设和管理。需要留验观察等特别管理的人员,按户口所在地或工作单位所在地,由所属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外市的人员,由留验站等首接机构所在地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

  第三十条 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指定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协助做好突发事件技术调查、确证、处置、控制和评价工作。

  第三十一条 应急预案启动后,突发事件发生地的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服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立即到达规定岗位,采取有关的控制措施。

  医疗机构、专业技术机构和科学研究机构,应当服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统一调度,相互配合、相互协作,集中力量开展医疗救治、预防控制及相关的科学研究工作。

  第三十二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市、县(市、区)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保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的医疗救护设备、救治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生产、供应。铁路、交通、民航等部门应当保证及时运送。

  第三十三条 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有权紧急调集人员、储备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必要时,对人员进行疏散或者隔离,并可依法对传染病疫区实行封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第三十四条 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可以对发生地食物和水源采取控制措施。市、县(市、区)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突发事件现场等采取控制措施,及时对易受损害的人群采取应急接种、预防性服药、群体性防护等措施。

  第三十五条 市、县(市、区)政府在必要时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停工、停业、停课,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活动及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的决定。

  第三十六条 市、县(市、区)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可以依法对进入本行政区域的人员、物资及交通工具实施卫生检疫。

  第三十七条 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工作人员,应当采取卫生防护措施,并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进行工作。

  第三十八条 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指定的专业技术机构,有权进入突发事件现场进行调查、采样、检验、技术分析和监督监测,对各地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技术指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绝。

  第三十九条 交通工具上发现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需要采取应急控制措施的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其负责人应当以最快的通讯方式通知前方停靠点,并向交通工具的营运单位报告。交通工具的前方停靠点和营运单位应当立即向交通工具营运单位的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县(市、区)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有关人员采取相应的医学处置措施。交通工具上的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由交通工具停靠点的市、县(市、区)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铁路、交通、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依照传染病防治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控制措施。必要时,按照当地政府或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命令在机场、车站、码头和交通道口设置检疫站、留验站。

  涉及国境口岸和入出境人员、交通工具、货物、集装箱、行李、邮包等需要采取传染病应急控制措施的,依照国境卫生检疫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因突发事件致病的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对就诊病人实行首诊负责制,并书写详细、完整的病历记录,任何医疗卫生机构和个人均不得拒绝接诊或拒收病人;对需要医学观察的立即收入专门的观察室,并做好隔离防护和会诊;对需要转送至指定医疗机构诊治的确诊病人、疑似病人,应当按照规定安排专用车辆运送,并将病人病历记录的复印件转送至接受的医疗机构。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采取医学观察措施,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应当予以配合。

  医疗卫生机构内应当采取卫生防护措施,防止交叉感染和污染。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污染的场所、物品,应当实施必要的卫生处理。

  医疗机构收治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应当依法报告所在地的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报告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立即对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并根据需要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

  第四十一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做好动员、组织和协调工作,团结协作,群防群控,按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要求做好监测点的设置和监测工作,落实好各项防治措施。

  乡镇、街道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做好宣传教育、疫情报告、人员的疏散隔离、救治及其他公共卫生措施的落实工作。

  各级政府应当加强乡镇(街道)、村(居)卫生组织建设。市、县(市、区)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基层的技术指导、业务培训,提高基层卫生组织的传染病监测、预防、控制、诊断、治疗水平。

  第四十二条 对传染病暴发、流行区域内的流动人口,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市、县(市、区)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做好预防工作,落实有关卫生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应当按照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对需要治疗和转诊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市、县(市、区)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依照传染病防治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基层设立责任疫情报告人,负责疫情登记和报告;设立基层监测点和传染病管理检查员,负责责任单位和地段的检查、技术指导和情况报告;设立传染病管理监督员,对传染病的预防、治疗、监测、控制和疫情管理措施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四条 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传染病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切断传播途径,防止疫情扩散。

  第四十五条 市、县(市、区)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应当提供必要资金,保障因突发事件致病、致残的人员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治。具体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在突发事件中需要接受隔离治疗、医学观察的病人、疑似病人和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构采取医学措施时,应当予以配合;拒绝配合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协助强制执行。

  第五章 罚  则

  第四十七条 市、县(市、区)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及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未按规定履行报告职责,对突发事件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的,依照《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政府和管委会主要领导人及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市、县(市、区)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未按规定完成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所需要的设施、设备、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物资的生产、供应、运输和储备的,依照《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对政府和管委会主要领导人和部门主要负责人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市、县(市、区)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对上级政府有关部门的调查不予配合,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阻碍、干涉调查的,依照《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对政府和管委会主要领导人和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市、县(市、区)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突发事件调查、控制、医疗救治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由本级政府或者上级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市、县(市、区)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有关部门拒不履行应急处理职责的,由同级政府或者上级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对主要责任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纪律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的;

  (二)未按规定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的;

  (三)未按规定履行突发事件监测职责的;

  (四)拒绝接诊病人的;

  (五)拒不服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调度的。

  第五十三条 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有关单位和个人未按本办法规定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阻碍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人员执行职务,阻碍交通,拒绝专业技术人员进入突发事件现场,不配合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的,或者干扰、破坏采取应急措施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 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共健康的事件,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处理。

  第五十五条 在突发事件发生期间,散布谣言、哄抬物价、制假售假、欺骗消费者,扰乱社会秩序、市场秩序的,由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能分工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下发《奶牛标准化规模养殖生产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下发《奶牛标准化规模养殖生产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

农办牧〔2008 〕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农牧、农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畜牧兽医局,黑龙江省农垦总局:

  我国奶业正处于从传统向现代过渡、从数量扩张型向质量效益型转变的关键时期。为加快推进奶牛标准化、规模化、集约化养殖,规范奶牛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和管理,按照《国务院关于促进奶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07〕31号)的要求,我们组织制定了《奶牛标准化规模养殖生产技术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生产实际,参照执行,并及时反馈执行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附件:《奶牛标准化规模养殖生产技术规范(试行)》

   二○○八年一月九日


  附件:

奶牛标准化规模养殖生产技术规范

(试行)

  《奶牛标准化规模养殖生产技术规范》(试行)以规模化奶牛场和奶牛养殖小区为对象,包括选址与设计、饲料与日粮配制、饲养管理、选育与繁殖、卫生与防疫、挤奶厅建设与管理、粪便及废弃物处理、记录与档案管理八个方面的技术要求,为转变奶牛养殖生产方式提供技术性指导。

  1 奶牛场(小区)选址与设计

  1.1 选址

  1.1.1原则符合当地土地利用发展规划,与农牧业发展规划、农田基本建设规划等相结合,科学选址,合理布局。

  1.1.2地势应建在地势高燥、背风向阳、地下水位较低,具有一定缓坡而总体平坦的地方,不宜建在低凹、风口处。

  1.1.3水源应有充足并符合卫生要求的水源,取用方便,能够保证生产、生活用水。

  1.1.4土质沙壤土、沙土较适宜,黏土不适宜。

  1.1.5气象要综合考虑当地的气象因素,如最高温度、最低温度、湿度、年降雨量、主风向、风力等,选择有利地势。

  1.1.6交通交通便利,但应离公路主干线不小于500米。

  1.1.7周边环境应位于距居民点1000米以上的下风处,远离其他畜禽养殖场,周围1500米以内无化工厂、畜产品加工厂、屠宰厂、兽医院等容易产生污染的企业和单位。

  1.2 布局

  奶牛场(小区)一般包括生活管理区、辅助生产区、生产区、粪污处理区和病畜隔离区等功能区。具体布局应遵循以下原则:

  1.2.1生活管理区包括与经营管理有关的建筑物。应在牛场(小区)上风处和地势较高地段,并与生产区严格分开,保证50米以上距离。

  1.2.2辅助生产区主要包括供水、供电、供热、维修、草料库等设施,要紧靠生产区布置。干草库、饲料库、饲料加工调制车间、青贮窖应设在生产区边沿下风地势较高处。

  1.2.3生产区主要包括牛舍、挤奶厅、人工授精室等生产性建筑。应设在场区的下风位置,入口处设人员消毒室、更衣室和车辆消毒池。生产区奶牛舍要合理布局,能够满足奶牛分阶段、分群饲养的要求,泌乳牛舍应靠近挤奶厅,各牛舍之间要保持适当距离,布局整齐,以便防疫和防火。

  1.2.4粪污处理、病畜隔离区主要包括兽医室、隔离禽舍、病死牛处理及粪污贮存与处理设施。应设在生产区外围下风地势低处,与生产区保持300米以上的间距。粪尿污水处理、病畜隔离区应有单独通道,便于病牛隔离、消毒和污物处理。

  1.3 牛舍

  1.3.1牛舍类型

  按开放程度分为全开放式牛舍、半开放式牛舍和封闭式牛舍。

  全开放式牛舍外围护结构全开放,结构简单,无墙、柱、梁,顶棚结构坚固。一般在我国中部和北方等气候干燥的地区采用较多。

  半开放式牛舍三面有墙,向阳一面敞开,有顶棚,在敞开一侧设有围栏。牛舍的敞开部分在冬季可以遮拦封闭,适宜于南方地区。

  封闭式牛舍有四壁、屋顶,留有门窗,目前在我国各地区采用较多。

  另外,按屋顶结构分为钟楼式、半钟楼式、双坡式和单坡式等;按奶牛在舍内的排列方式分为单列式、双列式、三列式或四列式等。

  1.3.2基础应有足够强度和稳定性,坚固,防止地基下沉、塌陷和建筑物发生裂缝倾斜。具备良好的清粪排污系统。

  1.3.3墙壁要求坚固结实、抗震、防水、防火,具有良好的保温和隔热性能,便于清洗和消毒,多采用砖墙并用石灰粉刷。

  1.3.4屋顶能防雨水、风沙侵入,隔绝太阳辐射。要求质轻、坚固耐用、防水、防火、隔热保温;能抵抗雨雪、强风等外力因素的影响。

  1.3.5地面牛舍地面要求致密坚实,不打滑,有弹性,便于清洗消毒,具有良好的清粪排污系统。

  1.3.6牛床牛床应有一定的坡度,有一定厚度的垫料,沙土、锯末或碎秸秆可作为垫料,也可使用橡胶垫层。泌乳牛的牛床面积(1.65~1.85)×(1.10~1.20)平方米,围产期牛的牛床面积(1.80~2.00)×(1.20~1.25)平方米,青年母牛的牛床面积(1.50~1.60)×1.10平方米,育成牛的牛床面积(1.60~1.70)×1.00平方米。犊牛的牛床面积1.20×0.90平方米。

  1.3.7门牛舍门高不低于2米,宽2.2~2.4米,坐北朝南的牛舍,东西门对着中央通道,百头成年乳牛舍通到运动场的门不少于2~3个。

  1.3.8窗能满足良好的通风换气和采光。窗户面积与舍内地面面积之比,成乳牛为1∶12,小牛为1∶10~14。一般窗户宽为1.5~3米,高1.2~2.4米,窗台距地面1.2米。

  1.3.9牛栏分为自由卧栏和拴系式牛栏两种。自由卧栏的隔栏结构主要有悬臂式和带支腿式,一般使用金属材质悬臂式隔栏。拴系饲养根据拴系方式不同分为链条拴系和颈枷拴系,常用颈枷拴系,有金属和木制两种。

  1.3.10牛舍的建筑工艺要求

  成乳牛舍可采用双坡双列式或钟楼、半钟楼式双列式。双列式又分对头式与对尾式两种。饲料通道、饲槽、颈枷、粪尿沟的尺寸大小应符合奶牛生理和生产活动的需要。

  青年牛、育成牛舍多采用单坡单列敞开式。根据牛群品种、个体大小及需要来确定牛床、颈枷、通道、粪尿沟、饲槽等的尺寸和规格。

  犊牛舍多采用封闭单列式或双列式;初生至断奶前犊牛宜采用犊牛岛饲养。

  1.3.11通道连接牛舍、运动场和挤奶厅的通道应畅通,地面不打滑,周围栏杆及其他设施无尖锐突出物。

  1.4 运动场

  1.4.1面积成年乳牛的运动场面积应为每头25~30平方米;青年牛的运动场面积应为每头20~25平方米;育成牛的运动场面积应为每头15~20平方米;犊牛的运动场面积应为每头8~10平方米。运动场可按50~100头的规模用围栏分成小的区域。

  1.4.2饮水槽应在运动场边设饮水槽,按每头牛20厘米计算水槽的长度,槽深60厘米,水深不超过40厘米,供水充足,保持饮水新鲜、清洁。

  1.4.3地面地面平坦、中央高,向四周方向呈一定的缓坡度状。

  1.4.4围栏运动场周围设有高1~1.2米围栏,栏柱间隔1.5米,可用钢管或水泥桩柱建造,要求结实耐用。

  1.4.5凉棚凉棚面积按成年乳牛4~5平方米,青年牛、育成牛3~4平方米计算,应为南向,棚顶应隔热防雨。

  1.5 配套设施

  1.5.1电力牛场电力负荷为2级,并宜自备发电机组。

  1.5.2道路道路要通畅,与场外运输连接的主干道宽6米;通往畜舍、干草库(棚)、饲料库、饲料加工调制车间、青贮窖及化粪池等运输支干道宽3米。运输饲料的道路与粪污道路要分开。

  1.5.3用水牛场内有足够的生产和饮用水,保证每头奶牛每天的用水量300~500升。

  1.5.4排水场内雨水采用明沟排放,污水采用暗沟排放和三级沉淀系统。

  1.5.5草料库根据饲草饲料原料的供应条件,饲草贮存量应满足3~6个月生产需要用量的要求,精饲料的贮存量应满足1~2个月生产用量的要求。

  1.5.6青贮窖青贮窖(池)要选择建在排水好,地下水位低,防止倒塌和地下水渗入的地方。无论是土质窖还是用水泥等建筑材料制作的永久窖,都要求密封性好,防止空气进入。墙壁要直而光滑,要有一定深度和斜度,坚固性好。每次使用青贮窖前都要进行清扫、检查、消毒和修补。青贮窖的容积应保证每头牛不少于7立方米。

  1.5.7饲料加工车间远离饲养区,配套的饲料加工设备应能满足牛场饲养的要求。配备必要的草料粉碎机、饲料混合机械。

  1.5.8消防设施应采用经济合理、安全可靠的消防设施。各牛舍的防火间距为12米,草垛与牛舍及其他建筑物的间距应大于50米,且不在同一主导风向上。草料库、加工车间20米以内分别设置消火栓,可设置专用的消防泵与消防水池及相应的消防设施。消防通道可利用场内道路,应确保场内道路与场外公路畅通。

  1.5.9牛粪堆放和处理设施粪便的贮存与处理应有专门的场地,必要时用硬化地面。牛粪的堆放和处理位置必须远离各类功能地表水体(距离不得小于400米),并应设在养殖场生产及生活管理区的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向或侧风向处。

  2 饲料与日粮配制

  2.1 饲料分类

  奶牛生产常用饲料可分为:粗饲料、精饲料、糟粕类饲料、多汁饲料、矿物质饲料、添加剂类饲料和特殊类饲料等类型。

  2.1.1粗饲料一般指天然水分含量在60%以下、体积大、可消化利用养分少、干物质中粗纤维含量大于或等于18%的饲料。常见的有青贮类饲料、干草类饲料、青绿饲料、作物秸秆等。

  2.1.2精饲料一般指容积小、可消化利用养分含量高、干物质中粗纤维含量小于18%的饲料。包括能量饲料和蛋白饲料。

  能量饲料 指干物质中粗纤维含量低于18%,粗蛋白质含量低于20%的饲料。常见的能量饲料:谷实类(玉米、小麦、稻谷、大麦等)、糠麸类(小麦麸、米糠等)等。

  蛋白饲料指干物质中粗纤维含量低于18%,粗蛋白质含量等于或高于20%的饲料。常见的蛋白饲料有豆饼、豆粕、棉籽饼、菜籽饼、胡麻饼、玉米胚芽饼等。

  2.1.3糟粕类饲料指制糖、制酒等工业中可饲用的副产物,如酒糟、糖渣、淀粉渣(玉米淀粉渣)、甜菜渣等。

  2.1.4多汁饲料主要指块根、块茎类饲料。

  2.1.5矿物质饲料常见的有食盐、含钙磷类矿物质(石粉、磷酸钙、磷酸氢钙、轻体碳酸钙等)等。

  2.1.6添加剂类饲料添加剂类饲料包括营养性添加剂和非营养性添加剂。常见的营养性添加剂:维生素、微量元素、氨基酸等;常见的非营养性添加剂:抗生素、促生长添加剂、缓冲剂等。

  2.1.7非蛋白氮类饲料包括:尿素及其衍生物类;氨态氮类,如液氨、氨水;铵类,如硫酸铵、氯化铵等;肽类及其衍生物,如氨基酸肽、酰胺等。使用非蛋白氮类饲料应注意控制用量,并与其他营养素如碳水化合物、硫的比例适当。

  2.2 饲料的加工、调制与贮存管理

  2.2.1精饲料的加工方法

  各种原料经过必要的粉碎,按照配方进行充分的混合。粉碎的颗粒宜粗不宜细,如玉米的粉碎,颗粒直径以2~4毫米为宜。另可以采用压扁、制粒、膨化等加工工艺。

  2.2.2干草的制备

  干草的营养成分与适口性和牧草的收割期、晾晒方式有密切关系。禾本科牧草应于抽穗期刈割,豆科牧草应于初花现蕾期刈割。牧草收割之后要及时摊开晾晒,当牧草的水分降到15%以下时及时打捆,避免打捆之前淋雨。豆科牧草也可压制成捆状、块状、颗粒成品供应。

  2.2.3青贮饲料的加工调制

  原料要求制作青贮的玉米最适宜的收割期为乳熟后期至蜡熟前期;入窖时原料的水分控制在65%左右为最佳,水分过高过低都会影响青贮的品质。青贮原料应含一定的可溶性糖:最低含量应达2%,当青贮原料含糖量不足时,应掺入含糖量较高的青绿饲料或添加适量淀粉、糖蜜等。

  制作要求原料在青贮前,要切碎至3.5厘米左右。往青贮窖中装料,应边往窖中填料,边用装载机或链轨推土机层层压实,时间一般应不超过三天。对于容积大的青贮窖,在制作时可分段装料、分段封窖。应用防老化的双层塑料布覆盖密封,密封程度以不漏气不渗水为原则,塑料布表面用砖土覆盖压实。在青贮的贮藏期,应经常检查塑料布的密封情况,有破损的地方应及时进行修补。

  青贮饲料一般在制作45天后可以使用。密封完好的青贮饲料,原则上以1~2年使用完毕为宜。

  2.2.4秸秆类饲料加工调制

  物理处理法主要包括切短、粉碎、揉搓、压块、制粒等。秸秆切短至3~5厘米为宜。

  化学处理法主要包括石灰液处理、氢氧化钠液处理、氨化处理等。氨化处理多用液氨、氨水、尿素等。

  生物处理法主要采用秸秆微贮技术。

  2.2.5饲料的贮藏

  饲料的贮藏要防雨、防潮、防火、防冻、防霉变、防发酵及防鼠、防虫害;饲料堆放整齐,标识鲜明,便于先进先出;饲料库有严格的管理制度,有准确的出入库、用料和库存记录。

  2.3 日粮的配制

  2.3.1配制原则应根据《奶牛饲养标准》和《饲料营养成份表》,结合奶牛群实际,科学设计日粮配方。日粮配制应精粗料比例合理,营养全面,能够满足奶牛的营养需要;适当的日粮容积和能量浓度;成本低、经济合理;适口性强,生产效率高;营养素间搭配合理,确保奶牛健康和乳成分的正常稳定。

  2.3.2日粮配制应注意的问题

  日粮中应确保有稳定的玉米青贮供应,产奶牛以日均20公斤以上为宜;奶牛必须每天应采食3公斤以上的干草,应优先选用苜蓿、羊草和其他优质干草等,提倡多种搭配。

  应注意合理的能蛋比,过多的蛋白质会引起酮病等代谢病,过量的脂肪会降低乳蛋白率。

  日粮配合比例一般为粗饲料占45%~60%,精饲料占35%~50%,矿物质类饲料占3%~4%,维生素及微量元素添加剂占1%,钙磷比为1.5~2.0∶1。

  奶牛养殖中禁止使用动物源性饲料,外购混合精料应有检测报告(包括营养成分和是否含有动物源性及其药物成分)。

  2.3.3全混合日粮

  根据奶牛营养需要,把粗饲料、精饲料及辅助饲料等按合理的比例及要求,利用专用饲料搅拌机械进行切割、搅拌,使之成为混合均匀、营养平衡的一种日粮。全混合日粮水分应控制在40%~50%。

  3 饲养管理

  3.1 饲养工艺

  3.1.1栓系饲养有固定牛床及栓系设施,牛只平时在舍外运动场自由运动,不能自由进出牛舍。采食、刷拭和挤奶在舍内进行。按奶牛生长发育阶段和成母牛泌乳期、泌乳量等分群饲养。

  3.1.2散栏饲养按照奶牛的自然和生理需要,不拴系,无固定床位,自由采食,自由饮水,自由运动,并与挤奶厅集中挤奶、TMR日粮相结合的一种现代饲养工艺。需要牛舍、挤奶设备、搅拌车、铲车等设备设施配套才能发挥作用。成母牛群的散栏饲养一般将牛群分成五种,即头胎牛群、泌乳盛期群、泌乳中期群、泌乳末期群和干奶牛群。后备牛的散栏饲养可根据牛群规模分群,对各群牛分别提供相应日粮。

  3.2 犊牛的饲养管理

  3.2.1犊牛哺乳期(0~60日龄)

  饲养犊牛饲喂必须做到“五定”,即定质、定时、定量、定温、定人,每次喂完奶后擦干嘴部。新生犊牛出生后必须尽快吃到初乳,并应持续饲喂初乳3天以上;一周以后开始补饲,以促进瘤胃发育。

  饮水保证犊牛有充足、新鲜、清洁卫生的饮水,冬季饮温水。每头每天饮水量平均为5~8公斤。

  卫生应做到“四勤”,即勤打扫、勤换垫草、勤观察、勤消毒。犊牛的生活环境要求清洁、干燥、宽敞、阳光充足、冬暖夏凉。哺乳期犊牛应做到一牛一栏单独饲养,犊牛转出后应及时更换犊牛栏褥草、彻底消毒。犊牛舍每周消毒一次,运动场每15天消毒一次。

  去角犊牛出生后,在20~30天去角(用电烙铁或药物去角)。

  去副乳头在犊牛6月龄之内进行,最佳时间在2~6周,最好避开夏季。先清洗消毒副乳头周围,再轻拉副乳头,沿着基部剪除副乳头,用2%碘酒消毒。

  3.2.2犊牛断奶期(断奶~6月龄)

  饲养犊牛的营养来源主要依靠精饲料供给。随着月龄的增长,逐渐增加优质粗饲料的喂量,选择优质干草、苜蓿供犊牛自由采食,4月龄前禁止饲喂青贮等发酵饲料。干物质采食量逐步达到每头每天4.5公斤。

  管理断奶后犊牛按月龄体重分群散放饲养,自由采食。应保证充足、新鲜、清洁卫生的饮水,冬季饮温水。保持犊牛圈舍清洁卫生、干燥,定期消毒,预防疾病发生。

  3.3 育成牛饲养管理(7~15月龄)

  3.3.1饲喂日粮以粗饲料为主,每头每天饲喂混合精料2~2.5公斤。日粮蛋白水平达到13%~14%;选用中等质量的干草,培养耐粗饲性能,增进瘤胃机能。干物质采食量每头每天应逐步达到8公斤,日增重为0.77~0.82公斤。

  3.3.2管理适宜采取散放饲养、分群管理。保证充足新鲜的饲料供给,非TMR日粮饲喂时,注意精饲料投放的均匀度。应保证充足、新鲜、清洁卫生的饮水。应定期监测体尺、体重指标,及时调整日粮结构,以确保17月龄前达到参配体重(≥380公斤),保持适宜体况。并注意观察发情,做好发情记录,以便适时配种。

  3.4 青年牛饲养管理

  3.4.1饲喂16~18月龄的日粮以中等质量的粗饲料为主,混合精料每头每天饲喂2.5公斤,日粮蛋白水平达到12%,日粮干物质采食量每头每天控制在11~12公斤。19月龄~预产前60天的混合精料饲喂量每头每天为2.5~3公斤,日粮粗蛋白水平12%~13%。预产前60天~预产前21天的日粮干物质采食量每头每天控制在10~11公斤,以中等质量的粗饲料为主,日粮粗蛋白水平14%,混合精料每头每天3公斤。预产前21天~分娩采用干奶后期饲养方式,日粮干物质采食量每头每天控制在10~11公斤,日粮粗蛋白水平14.5%,混合精料每头每天4.5公斤左右。

  3.4.2管理应做好发情鉴定、配种、妊娠检查等工作并做好记录。应根据体膘状况和胎儿发育阶段,合理控制精料饲喂量,防止过肥或过瘦。应注意观察乳腺发育,保持圈舍、产房干燥、清洁,严格执行消毒程序。注意观察牛只临产症状,以自然分娩为主,掌握适时、适度的助产方法。

  3.5 成母牛各阶段的饲养管理

  3.5.1干奶前期(停奶~产前21天)

  饲养日粮应以中等质量粗饲料为主,日粮干物质采食量占体重的2%~2.5%,粗蛋白水平12%~13%,精粗比以30∶70为宜。混合精料每头每天2.5~3公斤。

  管理停奶前10天,应进行妊娠检查和隐性乳房炎检测,确定怀孕和乳房正常后方可进行停奶。配合停奶应调整日粮,逐渐减少精料供给量。停奶采用快速停奶法,最后一次将奶挤净,用消毒液将乳头消毒后,注入专用干奶药,转入干奶牛群,并注意观察乳房变化。此阶段饲养管理的目的是调节奶牛体况,维持胎儿发育,使乳腺及机体得以休整,为下一个泌乳期做准备。可根据个体不同体况,增减精料饲喂量。控制饲喂食盐、苜蓿。

  3.5.2干奶后期(产前21天~分娩)

  饲养日粮应以优质干草为主,日粮干物质采食量应占体重的2.5%~3%,粗蛋白水平13%,可适当降低日粮中钙的水平,添加阴离子盐产品,促进泌乳后日粮钙吸收和代谢,不补喂食盐。

  管理此阶段为围产前期,应防止生殖道和乳腺感染以及代谢病发生,做好产前的一切准备工作。产房产床保持清洁、干燥,每天消毒,随时注意观察牛只状况。产前7天开始药浴乳头,每天2次,不能试挤。

  3.5.3泌乳早期(分娩~产后21天)

  饲养应注意产前、产后日粮转换,分娩后视食欲、消化、恶露、乳房状况,每头每天增加0.5公斤精饲料,自由采食干草。提高日粮钙水平,每千克日粮干物质含钙0.6%,磷0.3%,精粗比为以40∶60为宜。喂TMR日粮时,应按泌乳牛日粮配方供给,并根据食欲状况逐渐增加饲喂量。

  管理应让牛只尽快提高采食量,适应泌乳牛日粮;排尽恶露,尽快恢复繁殖机能。

  3.5.4泌乳盛期(产后21天~100天)

  饲养日粮干物质采食量应从占体重的2.5%~3.0%逐渐增加到3.5%以上。粗蛋白水平16%~18%,钙0.7%,磷0.45%。精粗比由40∶60逐渐过渡到60∶40。应多饲喂优质干草,对体重降低严重的牛适当补充脂肪类饲料(如全棉籽、膨化大豆等)并多补充VA、VD、VE和微量元素,饲喂小苏打等缓冲剂以保证瘤胃内环境平衡。应适当增加饲喂次数,运动场采食槽应有充足补充料和舔砖供应。

  管理应尽快使牛只达到产奶高峰,保持旺盛的食欲,减少体况负平衡。搞好产后监控,及时配种。

  3.5.5泌乳中期(产后101~200天)

  饲养日粮干物质采食量应占体重3.0%~3.5%,粗蛋白13%,钙0.6%,磷0.35%,精粗比以40∶60为宜。

  管理此阶段产奶量渐减(月下降幅度为5%~7%),精料可相应渐减,尽量延长奶牛的泌乳高峰。此阶段为奶牛能量正平衡,奶牛体况恢复,日增重为0.25~0.5公斤。

  3.5.6泌乳后期(产后201天—停奶)

  饲养日粮干物质应占体重的3.0%~3.2%,粗蛋白水平12%,钙0.6%,磷0.35%,精粗比以30∶70为宜。调控好精料比例,防止奶牛过肥。

  管理该阶段应以恢复牛只体况为主,加强管理,预防流产。做好停奶准备工作,为下胎泌乳打好基础。

  3.6 奶牛夏季的饲养管理

  3.6.1管理运动场应有凉棚,可减少30%的太阳辐射热。牛舍应打开门窗,必要时应安装排风扇,保证通风。对高产牛、老弱体质差的牛要及时淋浴降温。在牛舍周围、运动场四周植树绿化。应定期灭蝇,至少每月一次。应调整牛只的活动时间,中午尽量将牛留在舍内,避免辐射热。

  3.6.2饲养应确保新鲜、清洁、充足的饮水供应。可适当提高日粮精料比例,但精料最高不宜超过60%。可在日粮中添加脂肪,如添喂1~2公斤全棉籽。使用瘤胃缓冲剂,在日粮干物质中添加1%~1.5%的碳酸氢钠或0.4%~0.5%的氧化镁。应注意补充钠、钾、镁,提高维生素添加量。

  4 选育与繁殖

  4.1 后备母牛选择

  4.1.1按系谱选择奶牛系谱是牛群管理的基础资料,它包括奶牛编号、出生日期、生长发育记录、繁殖记录、生产性能记录等。系谱选择是根据所记载的祖先情况,估测来自祖先各方面的遗传性。按系谱选择后备母牛,应考虑来源于父亲、母亲及外祖父的育种值。特别是产奶量性状的选择,应当依据父亲和外祖父的育种值,不能只以母亲的产奶量高低作为唯一选择标准,应同时考虑父母的乳脂率、乳蛋白率等性状指标。

  4.1.2按生长发育选择主要以体尺、体重为依据。主要指标包括初生重、6月龄、12月龄、第一次配种(15月龄左右)及头胎牛的体尺、体重。体尺性状主要有体高、体斜长和胸围等。

  4.1.3按体型外貌选择根据后备牛培育标准对不同月龄的后备牛进行外貌鉴定,对不符合标准的个体及时淘汰。鉴定时应注重后备牛的乳用特征、乳房发育、肢蹄强弱、后躯宽窄等外貌特征。

  4.2 发情鉴定

  4.2.1发情早期母牛刚开始发情,征状是鸣叫、离群,沿运动场内行走,试图接近其他牛;爬跨其他牛;阴户轻度肿胀,粘膜湿润、潮红;嗅闻其他牛后躯;不愿接受其他牛爬跨;产奶量减少。

  4.2.2发情盛期持续约18小时,特征是站立接受其他牛爬跨,爬跨其他牛;鸣叫频繁;兴奋不安、食欲不振或拒食;产奶量下降。

  4.2.3发情即将结束期母牛表现拒绝接受其他牛爬跨,嗅闻其他牛;试图爬跨其他牛;食欲正常,产奶量回升;可能从阴户排出粘液。

  4.2.4发情结束后第2天可看到阴户有少量血性分泌物;当隐性发情牛有此征状时,在16~19天后会再次发情,应引起重视。

  4.2.5发情鉴定采用观察法,每天不少于3次,主要观察牛只性欲、粘液量、粘液性状,必要时进行直肠检查,查看卵泡发育情况。

  4.2.6对超过14月龄未见初情的后备母牛,必须进行母牛产科检查和营养学分析。

  4.2.7对产后60天未发情的牛、间情期超过40天的牛、妊检时未妊娠的牛,要及时做好产科检查,必要时使用激素诱导发情。

  4.2.8对异常发情(安静发情、持续发情、断续发情、情期不正常发情等)牛和授精2次以上未妊娠牛要进行直肠检查。详细记录子宫、卵巢的位置、大小、质地和黄体的位置、数目、发育程度、有无卵巢静止、持久黄体、卵泡和黄体囊肿等异常现象,及时对症治疗。

  4.3 配种

  4.3.1输精时间最佳时间是奶牛出现静立发情时。在发情后12~24小时配种;通常在早上发现牛发情的,应在下午输精;在下午发现发情的,应在次日早晨输精。

  4.3.2输精操作配种前进行母牛产科检查,患有生殖疾病的牛不予配种,应及时治疗。采用直肠把握法输精,配种时应对卵巢检查,适时输精。输精前要用清水冲洗外阴部,用消毒毛巾(或纸巾)擦干。从液氮罐里提取精液时,提桶在液氮罐颈口部的停留时间不得超过10秒钟,停留部位应距液氮罐颈口部8厘米以下,精液取出后置于36~38℃温水中浸泡10~20秒,进行解冻。输精前应进行精液品质检查,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精液,方可用于输精。输精时要迫使母牛腰部下凹,输精器插入子宫颈口,在子宫体或子宫角深部输精,慢插、轻推、缓出,防止精液倒流或回吸。一个发情期输精1~2次,每次用一个剂量精液。输精器(玻璃输精器和没有塑料外套的金属输精器)每头每次1支,不经消毒不得重复使用。输精器具用后要及时清洗干净,放入干燥箱内经170℃消毒2小时。每次输精后,进行精液品质回检,精子活力应≥30%,及时填写配种记录。配种过程要保证无污染操作。

  4.4 妊娠诊断

  4.4.1母牛输精后进行两次妊娠诊断,分别为配种后2~3个月和停奶前。

  4.4.2妊娠诊断可采用直肠检查法、激素法、子宫颈粘液诊断法、酶联免疫吸附法、腹壁触诊法、超声诊断法等。

  4.5 产科管理

  4.5.1分娩管理分娩母牛出现临产征兆,对牛进行后躯消毒,再进入产房,产后48小时无异常情况方可离开产房。产房每天消毒1次,牛每天进行后躯消毒,经常更换垫草。以自然分娩为主,需要助产时,由专业技术人员按产科要求操作。

  4.5.2产后监护产后6小时内,注意观察母牛产道有无损伤,发现损伤应及时处理。产后12小时内观察母牛努责情况,对努责强烈的母牛,要注意子宫内是否还有胎儿或有无子宫脱落征兆,并及时处理。产后24小时内,观察胎衣排出情况。3天内观察产道和外阴部有无感染,同时观察母牛有无生产瘫痪症,并及时治疗。产后7天内,监视恶露排出情况,发现恶露不正常或有隐性炎症表现,应立即治疗。产后14天,进行第一次产科检查,主要检查阴道粘液的洁净程度;发现粘液不洁时,轻微的可先记录,暂不处理,严重的进行治疗。产后35天,进行第二次产科检查,通过临床检查、直肠检查子宫恢复的程度和卵巢健康状况,并重视对第一次检查有异常征兆记录的牛进行复查。对检查中发现子宫疾病的牛,都要进行治疗。产后50~60天,对一检、二检的治疗牛进行复查,如未愈,应继续治疗。对卵巢静止或发情不明显的牛,采用诱导发情法催情处理。

  4.5.3胎衣排出情况的检查处理产后5小时胎衣未下时,应予以处理。推荐方法:肌注催产素或前列腺素。产后24小时胎衣仍未下时,行剥离术或保守疗法。胎衣剥落后,检查胎膜是否完整,尤其要注意子宫角尖端的检查,如发现有部分绒毛膜或尿膜仍留在子宫内未排出,要及时向子宫内投药,以防残留胎膜腐败。

  4.5.4子宫隐性感染的监测产后2周内,用4%苛性钠溶液2毫升取等量子宫粘液混合于试管内加热至沸点,冷却后根据颜色进行判定,无色为阴性,呈柠檬黄色为阳性。

  4.5.5记录对母牛的发情、配种、妊娠、产犊等情况需用专门的表格记录。牛场应根据产后内容设立产后监控卡,把产后监控作为技术管理的一项常规内容。

  5 卫生与防疫

  5.1 卫生防疫

  5.1.1防疫总则奶牛场应贯彻“以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奶牛场日常防疫的目的是防止疾病的传入或发生,控制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的传播。

  5.1.2防疫措施奶牛场应建立出入登记制度,非生产人员不得进入生产区,谢绝参观。职工进入生产区,穿戴工作服经过消毒间,洗手消毒后方可入场。奶牛场员工每年必须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如患传染性疾病应及时在场外治疗,痊愈后方可上岗。新招员工必须经健康检查,确认无结核病与其他传染病。奶牛场员工不得互串车间,各车间生产工具不得互用。奶牛场不得饲养其他畜禽,特殊情况需要饲养狗的,应加强管理,并实施防疫和驱虫处理,禁止将畜禽及其产品带入场区。

  定点堆放牛粪,定期喷洒杀虫剂,防止蚊蝇孳生。死亡牛只应作无害化处理,尸体接触的器具和环境作好清洁及消毒工作。淘汰及出售牛只应经检疫并取得检疫合格证明后方可出场。运牛车辆必须经过严格消毒后进入指定区域装车。当奶牛发生疑似传染病或附近牧场出现烈性传染病时,应立即采取隔离封锁和其他应急措施。

  5.2 消毒

  5.2.1消毒剂消毒剂应选择对人、奶牛和环境比较安全、没有残留毒性,对设备没有破坏和不伤害牛只体表及在牛体内不应产生有害积累的消毒剂。

  5.2.2消毒方法喷雾消毒、浸液消毒、紫外线消毒、喷洒消毒、热水消毒。

  5.2.3消毒制度建立消毒制度,对养殖场(小区)的环境、牛舍、用具、外来购牛、来往人员、生产(挤奶、助产、配种、注射治疗及任何对奶牛进行接触操作)前等进行消毒。

  5.3 免疫

  奶牛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其配套法规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对规定疫病和有选择的疫病进行预防接种工作,并注意选择适宜的疫苗、免疫程序和免疫方法。

  5.4 检疫

  牛场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的具体要求,对结核、布鲁氏菌病等传染性疾病进行定期检疫。

  5.5 奶牛保健

  5.5.1乳房卫生保健应经常保持乳房清洁,注意清除损伤乳房的隐患。挤奶时清洗乳房的水和毛巾必须清洁,水中可加0.03%漂白粉或3%~4%的次氯酸钠等,毛巾要消毒。挤奶后,每个乳头要立即药浴,可用3%~4%的次氯酸钠(现配)。停奶前10天监测隐性乳房炎,阳性或临床乳房炎必须治疗,在停奶前3天再监测2次,阴性方可停奶。挤奶人员、挤奶器等工具一定要做好清洗消毒工作。先挤健康牛后挤病牛(用具专用)。对患有严重乳房炎的奶牛,可淘汰处理。

  5.5.2蹄部卫生保健牛舍、运动场地面应保持平整、干净、干燥。保持牛蹄清洁、清除趾间污物或用水清洗(夏天)。要坚持定期消毒。用4%硫酸铜液喷洒浴蹄,夏、秋季每隔5~7天消毒1~2次,冬天可适当延长间隔。坚持每年对全群牛只肢蹄普查一次,对蹄变形牛于春、秋季节统一修整。对蹄病患牛及时治疗,促进痊愈。坚持供应平衡日粮,以防蹄叶炎发生。

  5.5.3营养代谢病监控高产牛在停奶时和产前10天左右作血样抽样检查,测定有关生理指标。应定期监测酮体,产前1周,产后一月内每隔1~2日监测一次,发现异常及时采取治疗措施。加强临产牛监护,对高产、体弱、食欲不振的牛在产前一周可适当补充20%葡萄糖酸钙1~3次,增加抵抗力。注意奶牛高产时的护理,在产奶高峰时,可在日粮中添加碳酸氢钠1.5%(加入精料中)。每年随机抽检30~50头高产牛作血钙、血磷监测。

  5.6 兽药使用准则

  5.6.1禁止在饲料及饲料产品中添加未经国家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兽药品种,特别是影响奶牛生殖的激素类药、具有雌激素类似功能的物质、催眠镇静药和肾上腺素能药等兽药。

  5.6.2允许使用符合规定的用于奶牛疾病预防和治疗的中药材和中成药。允许使用符合规定的钙、磷、硒、钾等补充药,酸碱平衡药,体液补充药,电解质补充药,血容量补充药,抗贫血药,维生素类药,吸附药,泻药,润滑剂,酸化剂,局部止血药,收敛药和助消化药。

  5.6.3允许使用国家兽药主管部门批准的抗菌药、抗寄生虫药和生殖激素类药,但应严格遵守规定的给药途径、使用剂量、疗程和注意事项。严格遵守休药期的规定。未规定休药期的品种,应遵守奶废弃不少于7天的规定,抗寄生虫药外用时注意避免污染牛奶。

  5.6.4慎用作用于神经系统、循环系统、呼吸系统、泌尿系统的兽药及其他兽药。

  5.6.5建立并保存奶牛的免疫程序记录;建立并保存患病奶牛的治疗记录,包括患病奶牛的畜号或其他标志、发病时间及症状、治疗用药的过程、治疗时间、疗程、所用药物商品名称及有效成分。

  6 挤奶厅的建设与管理

  6.1 位置

  挤奶厅应建在养殖场(小区)的上风处或中部侧面,距离牛舍50~100米,有专用的运输通道,不可与污道交叉。既便于集中挤奶,又减少污染,奶牛在去挤奶厅的路上可以适当运动,避免运奶车直接进入生产区。

  6.2 数量

  根据奶牛的头数决定建造挤奶厅的个数,按照如下公式计算(鱼骨式、并列式)挤奶位数量=泌乳牛头数/单班挤奶时间/4/2,大型奶牛场也可采用转盘挤奶方式。

  6.3 组成

  挤奶厅包括挤奶大厅、待挤区、设备室、储奶间、休息室、办公室等。

  6.4 设备

  挤奶设备最好选择具有牛奶计量功能,如玻璃容量瓶式挤奶机械和电子计量式挤奶机械。挤奶厅应有牛奶收集、贮存、冷却和运输等的配套设备。

  6.5 挤奶大厅的环境要求

  6.5.1挤奶厅通风系统尽可能考虑能同时使用定时控制和手动控制的电风扇。

  6.5.2挤奶厅的墙可以采用带防水的玻璃丝棉作为墙体中间的绝缘材料或采用砖石墙。

  6.5.3挤奶厅地面要求做到经久耐用、易于清洁,安全、防滑、防积水。地面可设一个到几个排水口,排水口应比地面或排水沟表面低1.25米。

  6.5.4挤奶厅的光照强度应便于工作人员进行相关的操作。

  6.6 挤奶厅(台)的形式

  6.6.1串列式挤奶台在挤奶栏位中间设有挤奶员操作的地坑,坑道深85厘米左右,坑道宽2米。适于产奶牛100头以下规模的养殖场(小区),从1×2至2×6栏位。优点是挤奶员不必弯腰操作,流水作业方便,同时,识别牛只容易,乳房无遮挡。

  6.6.2鱼骨式挤奶台挤奶台栏位一般按倾斜30°设计,适于中等规模的奶牛场,栏位根据需要可从1×3至2×16栏位。100头以上中、大规模的奶牛养殖场(小区),根据需要可安排2×8至2×24栏位。棚高一般不低于2.45米,坑道深0.85~1.07米(1.07米适于可调式地板);坑宽2.0~2.3米;坑道长度与挤奶机栏位有关。这种挤奶台使牛的乳房部位更接近挤奶员,有利于挤奶操作。

  6.6.3并列式挤奶台根据需要可安排1×4至2×24栏位,可以满足不同规模奶牛养殖场(小区)的需要。并列式挤奶厅棚高一般不低于2.2米。坑道深1.0~1.24米(1.24米适于可调式地板);坑宽2.6米;坑道长度与挤奶机栏位有关。这种挤奶台操作距离短,挤奶员最安全,环境干净,但奶牛乳房的可视程度较差。

  6.7 辅助设施

  6.7.1奶牛通道从待挤区进入挤奶厅的通道,和从挤奶厅退出的通道应是直道。此外还要避免在挤奶厅进口处设台阶和坡道。常见的是单一通道,一组奶牛从挤奶厅前面穿过而返回去,出挤奶厅的通道应该足够宽,能够容纳拖拉机刮粪板通过。挤奶厅内的退出通道宽度应为95~105厘米,避免奶牛在通道中转身。通道可以用胶管或抛光的钢管制作。

  6.7.2待挤区待挤区是奶牛进入挤奶厅前奶牛等候的区域,一般来说待挤区是挤奶大厅的一部分,为了减少雨雪对通往挤奶厅道路的影响,应在通往挤奶厅的走道上设顶棚。在建设待挤区的时候要考虑挤奶位的多少,奶牛在待挤区中每次挤奶时呆的时间不要超过1个小时。待挤区内的光线要充足,使奶牛之间彼此清晰可见。待挤区要有通风、排湿、降温、喷淋设备等。

  6.7.3设备间要为奶罐以及其他设备选择安放的位置。最好能采用卷帘门,方便进出设备间。设备间应留有足够的空间以方便操作,同时还要为将来可能购置的设备留下空间。设备间内要有良好的光照、排水、通风,设计通风系统应考虑冬季能利用压缩机放出的热量来为挤奶大厅保暖。真空泵、奶罐冷却设备、热水器、电风扇、暖风炉、电动门等均需要电线电器系统。将配电柜安装在设备间的内墙上可减少水气凝集,减少对电线的腐蚀。在配电柜的上下及前面的1.05米的范围内不要安装设备,也不要在配电柜周围l米范围内安装水管。

  6.7.4储藏间养殖场(小区)的挤奶厅包含有储藏室,用来存放清洗剂(用具)、药品、散装材料、挤奶机备用零件特别是橡胶制品。储藏室应与设备间分开,并且墙壁应采用绝缘材料,以减少橡胶制品的腐蚀和老化。储藏室内设计温度要低,最好能安装臭氧发生器。建议设置在中央无窗但通风良好、能控制温度升高的地方。此外还要有良好的光照和排水环境,还需要1台冰箱来存放药品。储藏室的温度应保持在4~27℃。

  6.7.5储奶间储奶间通常是放置奶罐、集奶罐、过滤设备、冷热交换器以及清洗设备的区域。储奶间的大小与奶罐的大小有关。储奶间要尽可能地减少异味和灰尘进入。最好能采用在进气口带过滤网的正压通风系统,减少异味从挤奶厅进入储奶间。电风扇的安装位置应远离有过多的异味、灰尘、水分的地方。储奶间应有一个加热单元或采用中央加热系统以保证不结冻。许多大奶罐的相当一部分伸出储奶间的墙外,这样可以减少储奶间的尺寸,降低造价,但需要有支撑奶罐的墙壁建造技术。基础要能够经得住奶罐的重压。

  6.8 挤奶厅卫生控制

  挤奶厅是质量管理的关键环节,在挤奶厅内许可使用的化学物质和产品应放在不会对牛奶造成污染的位置贮存。

  确保挤奶厅的水被排净。挤奶厅的下水道必须便于对冲洗所用的水进行处理。地面的下水道口应有过滤较大固体沉淀物的措施。下水道必须有一个容易清洗干净的滤气阀,使废气和臭气排出挤奶间。下水道应该定期清洗以防阻塞。

  6.9 设备的清洗

  6.9.1挤奶前的清洗消毒每次挤奶前应用清水进行冲洗,清洗时间一般10分钟。

  6.9.2挤奶后的清洗消毒

  6.9.2.1预冲洗挤奶完毕后,应马上进行冲洗,不加任何清洗剂,只用清洁的温水(35~40℃)进行冲洗。预冲洗不用循环,冲洗到水变清为止。

  6.9.2.2碱洗碱洗液PH值11.5(碱洗液浓度,应考虑水的PH值和硬度),预冲洗后立刻进行,循环清洗7~10分钟,碱洗温度开始在70~80℃左右,循环后水温不能低于41℃。

  6.9.2.3酸洗碱洗后继续进行酸洗,酸洗液PH值3.5(酸洗液浓度,应考虑水的PH值和硬度),循环清洗7~10分钟,酸洗温度应在60℃左右。

  6.9.2.4碱洗酸洗交替使用,一般“两班碱,一班酸”。

  在每次碱(酸)清洗后,再用温水冲洗5分钟。清洗完毕,管道内不应留有残水。

  6.9.2.5奶车、奶罐的清洗消毒

  奶车、奶罐每次用完后内外彻底清洗、消毒一遍。

  温水清洗,水温要求35~40℃。

  用热碱水(温度50℃)循环清洗消毒。清洗前必须关闭制冷电源。再用清水清洗干净。

  奶泵、奶管、节门每用一次用清水清洗一次。奶泵、奶管、节门还应定期通刷、清洗,每周2次。

  6.10 挤奶设备的维护

  挤奶设备必须进行良好的维护保养才能有效挤奶。不能正常运转就会影响挤奶,伤害奶牛的乳房和乳头。挤奶设备除了日常保养外,每年都应当由专业技术工程师全面维护保养。不同类型的设备应根据设备商的不同要求作特殊维护。

  6.10.1每天检查主要检查内容包括:真空泵油量是否保持在要求的范围内;集乳器进气孔是否被堵塞;橡胶部件是否有磨损或漏气;真空表读数是否稳定,套杯前与套杯后,真空表的读数应当相同,摘取杯组时真空会略微下降,但5秒内应上升到原位;真空调节器是否有明显的放气声,如没有放气声说明真空储气量不够;奶杯内衬/杯罩间是否有液体进入,有水或奶,表明内衬有破损,应当更换。

  6.10.2每周检查主要检查内容:检查脉动率与内衬收缩状况是否正常,可在机器运转状态下,将拇指伸入一个奶杯,其他3个奶杯堵住或折断真空,检查每分钟按摩次数(脉动率),拇指应感觉到内衬的充分收缩;奶泵止回阀,如止回阀膜片断裂,空气就会进入奶泵;

  6.10.3每月检查主要检查内容:真空泵皮带松紧,用拇指按压皮带应有1.25厘米的张度;脉动器清洁,脉动器进气口需要特别做清洁,有些进气口有过滤网,需要清洗或更换,脉动器加油需按供应商的要求进行;清洁真空调节器和传感器,用一湿布擦净真空调节器的阀、座等(按照工程师的指导),传感器过滤网可用皂液清洗,晾干后再装上;奶水分离器和稳压罐浮球阀,应确保这些浮球阀工作正常,还要检查其密封情况,有磨损时应立即更换;冲洗真空管、清洁排泄阀、检查密封状况。

  6.10.4每年度检查由专业技术工程师来做系统检查

  6.10.5检查中发现设备有任何问题,都应立即解决。

  7 粪污处理

  7.1 原则

  粪污应遵循减量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利用的原则。养殖场(小区)应建立配套的粪污处理设施,并进行无害化处理。养殖场(小区)发生重大疫情应按动物防疫有关要求对粪便进行处理。

  7.2 处理方法

  粪污处理和利用模式有沼气生态模式、种养平衡模式、土地利用模式、达标排放模式等。

  7.3 处理要求

  7.3.1养殖场(小区)应尽量采用干清粪工艺,节约水资源,减少污染物排放量

  7.3.2粪便要日产日清,并将收集的粪便及时运送到贮存或处理场所。粪便收集过程中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透等工艺。

  7.3.3养殖场(小区)应实行粪尿干湿分离、雨污分流、污水分质输送,以减少排污量。对雨水可采用专用沟渠、防渗漏材料等进行有组织排水;对污水应用暗道收集,改明沟排污为暗道排污。

  7.3.4粪便经过无害化处理后可作为农家肥施用,也可作为商品有机肥或复混肥加工的原料。未经无害化处理的粪便不得直接施用。

  7.3.5固体粪便无害化处理可采用静态通风发酵堆肥技术。粪便堆积保持发酵温度50℃以上,时间应不少于7天;或保持发酵温度45℃以上,时间不少于14天。

  8 记录与档案管理

  根据农业部发布的《畜禽标识与养殖档案管理办法》建立奶牛生产记录制度,配备专门或兼职的记录员,对日常生产、活动等进行记录,以便及时掌握奶牛的生产情况,记录资料包括:出入记录、卫生防疫与保健记录、饲料兽药使用记录、育种与繁殖记录、兽医记录、生产记录等。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