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对检方未逮捕而移送起诉的被告人在开庭前应尽量避免行使逮捕权/滑力加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3 09:31:23   浏览:938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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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对检方未逮捕而移送起诉的被告人在开庭前应尽量避免行使逮捕权

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 滑力加


笔者发现,有的法院对检察机关以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移送起诉的被告人,有时在开庭审理前会因一些原因逮捕被告人。如给被告人送达起诉书时,一时找不到被告人,或被告人不按时来法院报到,或进行民事调解时,因被告人不愿意“合作”等原因。笔者认为这种作法不妥。

虽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有决定逮捕权。但笔者认为:人民法院在行使决定逮捕权时,应当首先分清是刑事自诉案件,还是公诉案件。

人民法院在审理刑事自诉案件过程中,对需要逮捕的被告人决定逮捕,这是法院的职责所在。人们对此是没有疑义的。但对于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案件,如果检察机关没有对被告人采取逮捕这一最严厉的强制措施,而是以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移送起诉的,法院在开庭审理该案前,应当尽量避免对取保候审的被告人改用逮捕的强制措施。

这是因为一般来讲,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的公诉案件,对绝大多数被告人采用的是逮捕的强制措施,只有极少部分的被告人是以取保候审等较轻的强制措施移送法院的。

从司法实践来看,检察机关以取保候审移送法院起诉的被告人,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是根据法律的规定,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较轻,依法可能不判处实体刑的;
二是根据法律规定,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或有特殊情况的妇女;
三是案情复杂,在法定期限内未能审结的案件;
四是案件事实不太清楚,证据不扎实的案件,因种种特殊情况而强行起诉的案件。

根据新的《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在刑事公诉案件中,对于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案件,在开庭前,仅限于程序方面的审查,不应对案件进行实体审查。法官在刑事诉讼中,其角色应当是绝对中立的。

如果法官在开庭审理案件前,因被告人的一些轻微违法行为,或“不配合行为”,就以种种理由要求院长批准改变取保候审这一较轻强制措施,而采用逮捕这一最严厉的强制措施,那么这无形中就会给人们带来一个信号——该法官未审就已经定案了。

实际情况也是如此。当一个法官处于中立的位置时,他会尽量用公正的眼光看问题。一旦其在开庭前对被告人采取了某种手段时,这时的法官就从中立的位置上了公诉方这驾战车上。由于逮捕是他的主张,那么逮捕决定的错与对,就不光是公安和检察机关的问题了。试想当案件开庭审理时,他还能保持中立吗?

由于取保候审的被告人往往有种种特殊原因,一旦法官不慎将自己“陷进去”,那么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就很难得到保障。
因此,为公平公正起见,法院应当慎用逮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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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义务建勤养护公路和修建地方道路实施办法

辽宁省人民委员会


辽宁省义务建勤养护公路和修建地方道路实施办法
辽宁省人民委员会


(2000年9月6日发布的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18号将本文废止)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民工建勤养护公路和修建地方道路》的指示,并结合我省具体情况,为继续发扬我国人民修桥补路的优良传统,切实贯彻依靠群众,节约民力,管好、养好和修建地方道路的方针,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凡在国、省、县、乡道路(以下简称道路)两侧十五公里以内居住,具有劳动能力的年满十八岁至四十五岁的男性农民和年满十八岁至四十岁的女性农民都有建勤义务。
其义务建勤工日规定为:每年每个劳动力不超过五个工作日。但有下列情形者,应免除其建勤义务:
1、经县市人民委员会批准的村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不脱离生产的主要干部和遭受自然灾害(如水、旱、风、霜等)的灾区农民;
2、三等乙级以上的革命残废军人和二等以上的残废民工以及复员军人复员未满一年者;
3、在动员义务建勤时,因病和妇女怀孕及生育后不能参加劳动者。
第三条 凡在道路两侧十五公里以内的农村和城镇的汽车、兽力车(包括兽力)都有建勤义务。
其义务建勤工日规定为:
1、汽车每年每辆二个工作日;
2、兽力车(兽力)每年每辆(匹)以二个工作日为原则,修建地方道路备料任务大,需工多的地区,至多不得超过四个工作日。
但有下列情形者,应免除其建勤义务:
1、凡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学校和国家事业部门以及国营、地方国营、公私合营企业的各种汽车和兽力车;
2、乘客汽车(卡车除外)和四轮乘客马车等;
3、在动员义务建勤时,兽力因病和母畜产驹前后,不能驮运拖曳车辆者;
4、灾区车辆(兽力)经市县人民委员会批准者。
第四条 凡义务建勤期间所需工具由民工自带,特殊工具(如压路机、抽水机等)由交通部门筹措。
第五条 义务建勤的工作范围规定如下:
1、经常维修保养路基、路面,守护桥梁涵洞等;
2、修建地方道路和整修路基、路面以及对构造物的一般修补;
3、养修道路所需材料的采运工作;
4、道路树的栽植、抚育和保护工作;
5、雨季道路防汛和临时抢险工作;
6、其他简易养修道路工作。
第六条 凡动员义务建勤时,应本着爱惜民力防止浪费的原则,除紧急抢修外,必须利用农隙和密切结合生产。
第七条 各市县人民委员会在必要时,应以市县为单位,统一调剂劳力和车(兽)力;对灾区义务建勤,必须动员又确需补贴时,须报请省交通厅批准。
第八条 义务建勤的出工方法:
1、农业生产合作社,以社为单位指派一定的人员和运输工具,代表全社完成规定的建勤工作日;
2、利用换工、分工互助等调剂劳力和车辆(兽力)的办法,做到负担合理,一律不许征收代金。
第九条 为有计划地使用义务建勤,各市县交通部门必须根据养修道路的需要,和可能动员的建勤力量,经过精确计算,做出全面使用规划和具体用工计划,报市县人民委员会批准,下达有关区镇执行,并抄送省交通厅备查。
第十条 义务建勤的组织动员,由市、县、区(镇)、乡(村)各级人民委员会负责,业务和技术管理由各级交通管理机构负责。
在季节整修公路和修建地方道路以及备料时,根据需要,可吸收有关部门参加,组织临时性修路(备料)委员会,负责具体领导。
已经修过的道路应合理地分村划段,因地制宜地采取远修近养或包修包养的方式进行养护,大力巩固和扩展养路组织。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委员会对义务建勤工的使用,应加强领导,广泛深入地进行宣传教育,以提高群众的爱国主义思想,明确参加养修道路是应尽的光荣义务;加强技术指导,做到用工少收效大,逐步提高道路质量;加强安全教育,以免发生伤亡事故,确保人畜安全。
第十二条 各市县在修养道路时应根据具体情况合理规定工率定额(包括车辆兽力);领导开展劳动竞赛并做好奖评工作,对有显著成绩者应予表扬和奖励(奖励办法另定之),以发挥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第十三条 民工建勤因工伤亡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务部、劳动部五四年联合通知《关于经济建设民工伤亡抚恤问题的暂行规定》处理;车辆及牲畜因出工遭受损毁或伤亡者,应酌情予以补偿,所需经费应报省交通厅批准。
第十四条 本办法如有未尽事宜须呈请省人民委员会修正。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同时作废一九五五年(55)交字第613号颁发的《辽宁省公路建勤民工、民车使用办法》。



1956年2月3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支持手足口病防治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支持手足口病防治工作的通知

卫办农卫发〔2010〕1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
  近年来,手足口病疫情在我国逐年增强,特别是今年发病率和死亡率明显增高,已成为春夏季节严重威胁我国婴幼儿健康的一种传染性疾病。为有效防控手足口病,充分发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在手足口病防控工作中的保障作用,维护人民群众健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新农合报销补偿政策,确保参合人员得到及时救治
  各级医疗机构要按照我部印发的《手足口病诊疗指南(2010年版)》开展手足口病救治工作。各地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要根据当地新农合报销药物目录和诊疗项目目录,对符合《手足口病诊疗指南(2010年版)》的药品和诊疗项目及时给予报付。各地要重点加强重症病人救治的保障工作,在手足口病集中暴发期,作为一种临时性应急措施,可将在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中针对重症病例救治所需的静注人免疫球蛋白等药品纳入新农合报销范围,保证重症患者及时得到救治。为确保救治效果,推荐各级医疗机构使用EV71抗体效价大于1:256的静注人免疫球蛋白开展救治工作。对于部分经新农合报销后个人负担仍较重的患者,要做好与医疗救助的衔接,减轻患者负担。
  二、做好新农合经办服务工作,及时结算有关费用
  各级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要以便民利民为出发点,为参合人群和定点医疗机构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参合患者在统筹区域内就医,出院时由定点医疗机构先行垫付其新农合报销补偿资金。各级新农合经办机构要及时与医疗机构结算其垫付的报销补偿资金,对于部分受地方政府指定、收治重症患者较多的医疗机构,新农合经办机构可以预付部分补偿费用,缓解医疗机构资金垫付压力。对当地政府确定为手足口病重症患者集中收治的医疗机构,均作为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对待。
  三、合理施治,做好政策衔接
  各级医疗机构既要全力救治患者,也要按照《手足口病诊疗指南(2010年版)》,坚持合理施治、合理收费。不符合手足口病重症病例标准的患者以及其他疾病患者使用静注人免疫球蛋白,应当严格按照当地新农合报销药物目录执行。对于由各级政府无偿调配的药品,医疗机构不得再次向患者收费,也不得向新农合基金申请报付。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