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1988年11月10日上海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10月24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议事效率,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工作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常务委员会审议议案、决定问题,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集体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
第二章会议的召开
第三条常务委员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
第四条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日期由主任会议决定;会议议程草案由主任会议拟订,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
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如需要临时调整议程,由主任或者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
第五条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应当在会议举行七日以前,将开会日期、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并将会议的主要文件同时送达。
临时召集的会议不适用前款的规定。
第六条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出席会议。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必须请假。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之前,应认真研究会议文件,准备审议意见。
第七条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参加,才能举行。
第八条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下列人员列席会议:
(一)市人民政府、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
(二)不是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驻会委员,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各工作机构负责人;
(三)各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一人。
市人民政府有关委、办、局的负责人,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海事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由本市选举产生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其他有关人员,根据会议审议议题的需要,经主任会议同意,可以列席会议。
第九条列席常务委员会会议的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第十条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经主任会议同意,可以邀请社会有关方面人士旁听会议。
旁听人员没有发言权和表决权。
第十一条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以全体会议的形式听取、审议议案和工作报告。根据需要,可以召开分组会议,也可以召开联组会议。
第十二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议案或者工作报告的时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向有关地方国家机关提出询问,有关机关的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分组会议审议时,有关机关应当派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三章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十三条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交付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十四条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市人民政府、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应当向提议案人说明,并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
第十五条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机构受主任会议委托,可以代拟议案草案,并向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作说明。
第十六条向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必须用书面形式,写明议题、理由和具体方案。
市人民政府、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提出议案,一般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十五日以前送交常务委员会办公厅。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联名提出议案,一般应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以前提出。
第十七条对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提议案机关的负责人或者提议案人应当向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作说明。
提议案的机关、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提供有关的书面资料。
第十八条提议案机关的负责人或者提议案人可以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对议案作补充说明。
第十九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议案时,提议案的机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提出对议案的修正案。
常务委员会的有关工作机构受主任会议委托,可以代拟对议案的修正案。
修正案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在议案交付全体会议表决前一天提出。
修正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意见,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二十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需要表决的议案,在审议中如认为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任或者主任会议提出,出席会议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过半数同意,可以暂不付表决,交有关专门委员会进一步研究,提出意见。
第二十一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议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二十二条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市人民政府、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对急需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重大事项,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临时动议,经主任会议研究,出席会议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过半数同意,即可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
第二十三条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并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
第二十四条地方性法规议案的提出和审议,按照《上海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人事任免议案的提出和审议,按照《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
第二十五条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委、办、局,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向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应由本机关负责人到会作报告。报告的书面材料一般应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十五日以前送常务委员会办公厅。
在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工作报告之前,有关专门委员会可以先对报告进行初步审议,提出意见。
第二十六条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审议议案或者工作报告时提出的重要意见、批评和建议,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应以书面形式转交有关机关或者部门研究处理。有关机关或者部门一般应在两个月内将处理情况报告常务委员会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
第二十七条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对工作报告作出决议。
第五章质询
第二十八条在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市高级人民法院和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和市人民检察院分院的质询案。
第二十九条质询案应当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第三十条质询案由主任会议决定交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交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
受质询机关一般应在本次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作出口头答复或者书面答复,最迟应在下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闭会前作出答复。
第三十一条在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的,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出席会议,发表意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或者主任会议提出质询情况的报告。
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负责人签署,并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
第三十二条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受质询机关的答复不满意的,可以继续提出质询并要求再作答复。必要时,可以由常务委员会依法作出决议或者决定。
第六章发言和表决
第三十三条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员在全体会议上的发言,应当围绕会议审议的议题,第一次发言不超过十五分钟,第二次对同一问题的发言不超过十分钟。事先提出要求,经会议主持人同意的,可以延长发言时间,但最多不得再超过十分钟。
对于超过时间或者与议题无关的发言,会议主持人可以加以制止。
第三十四条在常务委员会表决议案的全体会议上,除地方性法规议案外,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如果对其他议案还有意见,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可以发表,意见发表后,再将议案交付表决;如果同意该议案,但需要在文字上作个别修改,经出席会议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过半数同意,可将该议案交付表决,文字的修改部分,授权主任会议审定。
第三十五条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议案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三十六条交付表决的议案,有修正案的,先表决修正案。
第三十七条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议案,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举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第三十八条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的发言,不受法律追究。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的发言,应记录存档。
会议通过的地方性法规、决议、决定和会议情况,应刊登常务委员会公报,并通过本市主要报纸、电台、电视台予以公布和报道。
第四十条本规则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于常务委员会,执行中的问题,由主任会议进行解释。
第四十一条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学习调研阶段工作安排》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学习调研阶段工作安排》的通知
建学组办[2008]1号
机关各单位、直属各单位,部管社团,各直属党委、总支、支部:
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学习调研阶段工作安排》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学习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〇〇八年十月八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学习调研阶段工作安排
一、主要任务
从10月上旬至11月上旬为学习调研阶段。这一阶段重点抓好学习培训、深入调研、解放思想讨论三个环节,其中学习和调研活动还应贯穿学习实践活动全过程。在这一阶段后期,要结合学习调研活动,做好分析检查阶段的准备工作。
二、具体安排
(一)学习培训(10月上旬—10月中旬)
1、组织党员认真学习党的十七大报告、《毛泽东邓小平江泽民论科学发展》、《科学发展观重要论述摘编》和胡锦涛、温家宝、习近平等中央领导同志一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还要认真学习《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领导干部学习文件选编》。
2、学习方式,采取集中学习和自学相结合的方法进行。要切实保证集中学习时间。部党组成员集中学习时间不少于5天;各单位的集中学习时间不少于6天,可根据实际情况在这一阶段中统筹安排。
3、组织中心组专题学习。部党组中心组召开中心组(或扩大)学习会议,围绕学习内容进行专题学习研讨。各单位中心组结合本单位实际组织专题学习。
4、开展学习辅导。部机关统一组织2-3次学习报告会,请有关领导、专家和地方住房城乡建设系统的同志,围绕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作学习辅导。各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实际,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学习辅导活动。
5、进行集中培训。以部机关党员干部和直属单位、社团中层以上党员干部为重点进行集中培训。部机关从10月9日至17日,分三期组织全体党员干部脱产培训,每期2天。部党组成员分别主持并参加部机关的集中培训。各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组织集中培训。
6、组织好党员自学。各单位组织全体党员制定学习计划开展自学,力求通读规定的学习材料。机关处级以上党员干部、直属单位和社团党员领导干部在通读学习材料的基础上,还要对重点篇目进行精读。
(二)深入调研(10月中旬—10月底)
1、确定调研课题。部机关着重围绕建立健全保障和促进住房和城乡建设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制定促进科学发展的政策和服务科学发展等方面确定调研课题。直属单位和社团根据本单位工作特点,着重围绕转变发展方式、提高发展水平、为科学发展服务等方面确定调研课题。部党组要确定几个重点调研课题。各单位领导班子成员要结合自身工作实际,认真进行思考,确定重点调研课题。
2、组织开展调研。各单位要围绕调研课题,以多种形式组织开展调研活动。要注意剖析正反两方面案例,认真总结经验教训。部党组成员和各级领导班子成员要带队开展调研,深入基层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力求摸清情况,掌握第一手资料。
3、形成调研成果。要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认真分析研究,梳理出在科学发展上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工作思路,形成调研成果。领导干部要带头研究,深入思考,亲自撰写调研报告。学习实践活动结束后,视情对优秀的调研成果进行整理汇编。
(三)学习讨论(10月底—11月上旬)
1、各单位要围绕科学发展进行解放思想大讨论,引导党员干部解放思想、转变观念、提高认识,对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及本单位科学发展的重大问题形成共识。讨论活动可以支部为单位进行,原则上安排2-3次,同时可根据本单位实际组织多种形式的讨论活动。
2、组织学习交流。部机关召开学习交流大会交流学习体会、调研成果和解放思想讨论成果。各单位可根据实际组织多种形式的交流活动。
3、做好分析检查阶段的准备工作。结合讨论活动,提前做好查找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等工作,为分析检查阶段做好准备。
三、几点要求
1、搞好思想发动。要大力宣传开展学习实践活动的重大意义,宣传学习实践活动的部署、要求和做法,切实把广大党员的思想统一到中央开展学习实践活动的重大决策上来,为学习实践活动的顺利展开营造良好氛围。
2、注重学习效果。要组织党员认真研读学习材料,联系实际学、带着问题学,真正领会和掌握科学发展观的内涵、精神实质和根本要求。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带头作学习报告,在学习调研中作出表率。
3、积极探索创新。各单位要在坚持学习实践活动基本要求的前提下,结合自身实际,把握整体节奏,突出学习调研阶段的特点,因地制宜创新方法手段,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
4、周密筹划安排。要正确处理好开展学习实践活动与做好当前各项工作的关系,统筹兼顾、合理安排,把开展学习实践活动同推动当前工作紧密结合起来,真正做到两不误、两促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