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08年全国税收宣传月活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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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08年全国税收宣传月活动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08年全国税收宣传月活动的通知

国税发〔2008〕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提高全体公民的税收法律意识,推进依法治税,国家税务总局决定,今年4月开展以“税收·发展·民生”为主题的第17个全国税收宣传月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突出重点,加强以“税收·发展·民生”为主题的宣传
  今年的税收宣传月主题是“税收·发展·民生”。改善民生问题是党和国家当前的一项重要任务,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指出:“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全面建成惠及十几亿人口的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让人民共享文化发展成果”、“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等,为开展税收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民生问题同时也是全社会关注的热点和重点。经济社会的发展是税收发展的原动力,税收与发展和民生息息相关。税制的设计、税收政策的调整、税收征管公正与否、税收收入的使用、税收负担的高低无不关系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因此,2008年税收宣传月要紧密围绕“税收·发展·民生”的主题,以“税收促进发展,发展为了民生”为主要内容。要引导舆论唱响主旋律,重点宣传与公民生活密切相关的税收收入、税收政策、税收管理和纳税服务等有关内容,加强税收工作服务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大局的宣传,加强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加强优化纳税服务的宣传,加强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的宣传,加强税务队伍建设和税务形象的宣传。
  二、统筹安排,扎实开展各项活动
  开展税收宣传月活动要与时俱进,不断创新,讲求实效。要围绕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采取行之有效、生动活泼、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努力增强宣传效果。宣传月期间,税务总局将举办一系列活动,各地税务机关要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好本地区的税收宣传活动。
  (一)启动仪式。税务总局将联合有关部门举办“税收五五普法丛书”发行仪式和赠书仪式,拉开税收宣传月序幕。
  (二)在全国建立中小学校税收教育基地。各省市税务机关选择1-2所中学,结合教学大纲和税收教学进度情况,进行“税收教育基地”授牌活动,赠送《青少年税法知识读本》、税收动漫光盘和其他税法宣传材料等,并组织优秀学生代表参加暑假期间“全国中学生税收夏令营”。
  (三)税务总局领导署名文章和专栏文章。以税务总局主要领导的名义在《求是》杂志或《人民日报》发表文章,宣传税收工作与经济发展、改善民生的重要关系,以及税收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开展税务系统学习贯彻十七大精神,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专题宣传,以座谈、讨论、专栏等形式,宣传税收工作成效和经验,推动学习贯彻十七大精神工作的深入开展。税务总局将在《人民日报》、《法制日报》等媒体开辟专栏,全面介绍税收法律知识和宣传税收工作成就。
  (四)新闻发布与案件曝光。2008年4月10日左右,税务总局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一季度全国税收收入情况、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申报情况,曝光税收十大案例;配合发票打假活动,曝光制假贩假发票大案。
  (五)网上活动
  1.三级(税务总局、省局、地市局)国税局、地税局领导网上在线访谈,回答纳税人涉税方面的咨询。
  2.与人民网联合以“税收。发展。民生”为主题,进行企业所得税知识有奖竞赛。
  3.开展省税务机关互联网站第二次评估,发布结果,进一步推动全国税务网站建设。
  (六)电视专题节目
  1.与中央电视台联合制作播放以“税收。发展。民生”为主题的系列节目,以动漫等形式演绎与公民个人生活相关的税收问题。
  2.联系有关电视台播放22集税收题材电视剧《代号利剑》,弘扬税务干部“聚财为国,执法为民”的精神,展示公正执法的税务形象。
  3.与媒体合作,举行全社会评选“十大优秀税官”活动,对评选出的十大优秀税官将选择适当时机进行公开表彰。
  (七)继续开展传统宣传活动
  1.办公厅、中国税务杂志社联合举办“第二届税收公益广告有奖征集活动”和“第四届全国税收动漫FLASH大赛”。借鉴以往经验,节约资源,提高效益,对动漫大赛分专题组织进行。
  2.办公厅、中国税务报社、中国税务杂志社联合开展面向全社会的“税收·发展·民生”主题有奖征文,同时,办公厅、中国税务报社联合开展“第二届全国税收短信征集大赛”。
  3.拟请著名漫画家以“税收·发展·民生”为题创作税收宣传作品,在《人民日报》、《讽刺与幽默》报以及税务总局网站上连续刊登。
  (八)广泛征集税收文学作品。在全社会进行税收题材文学作品的征集活动,作品题材包括电影、电视剧、小说、歌曲、相声、小品等。各省税务机关,可侧重某一方面,组织开发具有地方特色的文艺作品,集体报送。税务总局将选择其中优秀作品,进一步组织宣传。
  三、精心组织,确保各项活动取得实效
  各地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税收宣传月活动,按照税务总局部署,精心策划,严密组织,把各项活动安排落到实处。
  税收宣传是一个潜移默化的过程,要做到坚持不懈,有的放矢,着力增强全体公民的依法诚信纳税意识和税法遵从度,构建和谐征纳关系,营造良好税收环境。各级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宣传月活动的组织领导,制定专项计划,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主管领导要协调组织,其他领导要积极参与,保证税收宣传月活动项目、经费和人员的落实。
  各地税务机关要主动向地方党委、政府领导汇报税收宣传月活动的思路、部署,取得他们的大力支持;要充分发挥各主流媒体的作用,积极与有关部门联合举办宣传活动,形成全社会的宣传合力。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要加强联系和协调,共同组织影响力大、群众广泛参与的宣传活动,实现资源整合,增强宣传实效。各级税务机关要以税收宣传月活动为龙头,充分利用“品牌效应”,把税收宣传月集中宣传与日常宣传结合起来,建立税法宣传的长效机制,以宣传月带动全年的税收宣传工作。
  请各地将宣传月计划于2008年3月31日前报税务总局办公厅。宣传月期间,税务总局办公厅将通过《税务简报》编发“2008年全国税收宣传月活动专辑”,摘发各地税收宣传月活动动态、经验,加强税收宣传信息交流。宣传月结束后,税务总局将对活动开展情况进行总结、通报。请各地于2008年5月20日前,将宣传月工作总结,并推荐1-2个优秀创新活动项目报送税务总局办公厅,项目要有相应的文字说明和音像资料。
  附件:税收宣传标语口号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二月二十五日

  附件:税收宣传标语口号
  1.税收促进发展,发展改善民生
  2.依法治税,服务民生
  3.为国聚财,改善民生
  4.情系民生,关注税收
  5.依法诚信纳税,共建小康社会
  6.聚财为国,执法为民
  7.社会主义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8.依法诚信纳税,共享祖国繁荣
  9.依法诚信纳税,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10.发挥税收职能作用,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11.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12.依法纳税是现代文明的重要标志
  13.依法诚信纳税,是最好的信用证明
  14.税收连着你我他,富民强国靠大家
  15.规范税收执法,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16.主动索要发票,维护自身权益
  17.发票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凭证
  18.依法诚信纳税光荣,偷逃骗税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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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想象竞合与法条竞合

长春铁路运输法院 林号兵

在刑事审判实践中,常常会遇到行为人的一个犯罪行为同时符合数个犯罪构成的情况,当出现这种情况时,究竟是想象竞合犯还是法条竞合犯,一直是审判工作中较为棘手的一个问题。由于想象竞合和法条竞合存在诸多相似,较易混淆,我国刑法对此又没有明文规定,能否正确区分二者直接关系到对犯罪人正确定罪量刑,实现罪责相适应,保障犯罪人人权,维护司法尊严。当今刑法理论界对此也一直争论不休,莫衷一是。笔者力图通过对想象竞合和法条竞合的剖析,以期在今后的审判工作中遇到此类问题时有所裨益。
一、想象竞合和法条竞合的本质
(一)想象竞合
想象竞合犯,也称想象的数罪、观念的竞合、一行为数法,是指一个行为触犯了数个罪名的情况。对于想象竞合的本质,学界存在“实质一罪说”、“实质数罪说”、“折衷说”、“法条竞合说”等多种学说。
(1)实质一罪说。该说认为“想象数罪只是形式上符合数个犯罪构成,构成数个罪名,但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行为,故其并非真正的数罪,而只是想象的数罪,实则为一罪。”
(2)实质数罪说。该说认为“想象数罪虽是一个犯罪行为,但兼有数个犯罪行为的性质,所以对想象数罪与其他数罪一样进行数罪并罚。行为人出于一个或数个罪过,虽然只实施了一个行为,却造成了数个危害结果,触犯了数个罪名,就其犯罪构成要件而言,除行为仅有一个以外,其余的几个要件都与实质数罪的构成要件相符。而这一危害行为的实施与数个犯罪结果的发生都有因果关系,是数个危害结果发生的共同原因。若将这一危害行为与数个危害结果的发生分别联系起来,就能分别构成几个犯罪,所以想象竞合犯的一个危害行为,事实上产生了重复交叉的作用。因此,想象竞合犯已满足数个犯罪构成,其本质是数罪而非一罪。”《瑞士刑法典》第68条规定“行为或数行为触犯数自由刑之罪者,从一罪处断,并适当加重刑期。”
(3)折衷说。该说认为“想象竞合犯的本质就在于,它既不是实质的一罪,也不是实质的数罪;或者想象竞合犯的本质是不完整的数罪,或称‘特别的数罪’”。想象竞合犯符合数个犯罪构成,属于数罪,但是只有一个行为,处理上应与一般数罪有所区别。[1]
(4)法条竞合说。此说基于“行为之数须与犯罪之数一致”的观点,认为“一个行为不可能构成数个犯罪,故想象竞合犯只能是数罪名的竞合,即法条竞合。”李斯特说“一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时,非数罪竞合,而为数个刑罚法之竞合即法规竞合,而非犯罪竞合。”[2]
通过对上述几种观点的比较甄别,笔者将想象竞合犯的实质归纳为:想象竞合虽然是出于一个犯意,实施了一个行为,却触犯数个罪名,且这些罪名中任何一个都不能全面评价该行为,故明显区别于一罪,应为数罪的一种形态。另外,想象竞合犯只是在形式上符合数个犯罪构成,由于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行为,也就是说数个犯罪构成共用部分要件,与数行为触犯数罪名的数罪相比是不完整的,故根据对一行为不得进行重复评价的原则,想象竞合犯只是“想象”的数罪,是数罪的理论形态之一,是处断的一罪。
(二)法条竞合
法条竞合是指一个行为同时符合数个法条规定的犯罪构成,但从数个法条之间的逻辑关系来看,只能适用其中的一个法条,当然排除适用其他法条的情况。现实社会中的犯罪现象千姿百态,错综复杂的犯罪现象,反映在刑事立法上便是错综复杂的规定。在刑法上,此一法条规定的犯罪可能是另一法条规定的犯罪的一部分,或者此一法条规定的犯罪的一部分可能是另一法条规定的犯罪的一部分。
(1)从事实上看,法条竞合表现为以下六种情况:①因犯罪主体形成的法条竞合;②因犯罪对象形成的法条竞合;③因犯罪目的形成的法条竞合;④因犯罪手段形成的法条竞合;⑤因危害结果形成的法条竞合;⑥同时因手段、对象等形成的法条竞合。
(2)从法律上看,法条竞合表现为以下两种情况:①一个行为同时符合相异法律之间的普通刑法与特别刑法。(“相异法律”指仅从形式上而言不是一个法律文件,但实质上都是刑法。随着新刑法的公布与施行,这种情况已不存在,但不排斥将来会存在。)②一个行为同时触犯同一法律的普通条款与特别条款。
二、想象竞合和法条竞合的异同
通过对想象竞合和法条竞合的比较,我们会发现两者之间有极大的相似性:①两者的行为人都只实施了一个危害行为;②一个行为都触犯了数个法条(罪名);③对于这一行为最终都只能按照一罪来处罚,适用一个法条。正因为想象竞合和法条竞合之间存在着诸多相似之处,特别是法条竞合犯各罪之间为交叉重合关系时更令人难以理解,所以两者之间的区别就显得尤为重要了。首先,想象竞合和法条竞合的本质差别就在于犯罪人的犯罪行为所触犯的犯罪构成是否具有重合关系,并因此得以从若干犯罪构成中选择一个能够恰当、全面评价犯罪行为的犯罪构成。其次,将想象竞合和法条竞合并列于罪数形态进行研究时亦有显著区别。想象竞合犯是特殊的数罪而与一罪相区别,而法条竞合系“同一犯罪行为,而触犯数法律时,仅适用一法律而排斥他法律,其罪之本身为单纯之一罪”。[3]再次,“想象竞合犯中规定不同种罪名的数个法条之间发生关联,是以行为人实施特定的犯罪行为为前提或中介”[4],此法条之间的联系是偶然的,于法律制定时难以预见;而法条竞合犯的出现,从根本上讲是取决于某些刑法条文规定的犯罪构成具有重合关系的现实状态的必然结果,于法律制定时即可预见,通过对法律条文的研究已不难认识,从一定程度上讲,数法条之间的联系是必然的,与犯罪行为的发生与否无关。再次,两者发挥作用的领域不同,想象竞合犯是一种罪数形态,故想象竞合犯理论主要是解决犯罪行为触犯几个罪名,如何处罚的问题;而法条竞合犯主要是法律的适用问题,代表了法条间的关系,是在法条之间因有错综复杂的重合关系而导致均能对一行为进行评价时,如何选择一个最恰当、最全面的罪名的问题。最后,从处罚原则上讲,对想象竞合犯采取的是从一重罪处罚的原则;而对于法条竞合犯,则根据各法条之间竞合关系不同,采用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全部法优于部分法、复杂法优于简单法等原则,并不一定导致适用重法,也就是选用最恰当的罪名处断。
三、司法实践中的运用和处理方法
想象竞合和法条竞合是两类成因、性质均有区别的犯罪形态,且适用原则亦各不相同。故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想象竞合犯,按行为所触犯的罪名中的一个重罪论处,而不以数罪论处。刑法分则的某些条文肯定了这一处理原则。例如,刑法第329条第1款规定了抢夺、窃取档案罪,第2款规定了擅自出卖、转让档案罪,第3款又接着规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规定饿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轻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如果窃取的档案是国家秘密,则同时触犯了窃取档案罪与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刑法第282条);如果擅自出卖、转让的档案是国家秘密,则同时触犯了擅自出卖档案罪与泄露国家秘密罪(刑法第398条)或者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刑法第111条)。在这种情况下,按其中的一个重罪定罪处罚。而对于法条竞合,处理原则有以下两种:①一个行为同时符合相异法律之间的普通刑法与特别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时,应严格依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论处。②一个行为同时符合同一法律的普通条款与特别条款规定的犯罪构成时,应依具体情况与法律规定,分别适用普通法优于特别法、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

【注释】
[1]高铭暄主编:《中国刑法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216页。
[2]转引自马克昌主编:《犯罪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648页。
[3]翁国梁著:《中国刑法总论》,台湾正中书局1970年版,第189页。
[4]高铭暄主编:《刑法学原理》(第2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530页。

嘉兴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实施办法

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嘉兴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嘉政办发[1999]12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嘉兴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一九九九年七月十日


嘉兴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的管理,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浙江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工程建设,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县地震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地震部门),是本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标准审定、地震安全性评价、抗震设计,抗震鉴定及加固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计划、经济、土地、城建、交通、水利、电力、电信、广电、卫生、经济开发区等部门(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抗震设防管理工作。

第四条 抗震设防工作实行预防为主、平震给合的方针。建设工程抗震计划应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抗震防灾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应与城市总体规划相协调。

市区抗震防灾规划由市地震部门会同市城建(规划、房管)、土地以及电力、自来水、电信、交通、卫生、粮食、消防、水利、工业、商业等部门(单位)共同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 地震时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工程不得建在人口稠密区,已建成的应结合城市改造逐步迁出。

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必须进行抗震设防,不符合抗震设防标准的工程不得开工建设。

第八条 一般工业和民用建筑工程必须按《中国地震烈度区划图》所示的烈度值作为工程的抗震设防标准进行抗震设防,不再作专门的地震安全性评价。但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时,必须到地震部门填报《拟建工程项目抗震设防标准审定表》,经地震部门审定登记后方可办理工程项目立项报批手续。

第九条 重大建设工程和地震时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具体见附表),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或初步设计前,必须对工程建设场地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必须经市地震部门审定并确定抗震设防标准后,方可作为有关部门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没计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