乳制品生产企业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认证实施规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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乳制品生产企业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认证实施规则(试行)

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编号:CNCA¬¬—N—006:2009


乳制品生产企业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认证实施规则(试行)



2009-3-31发布 2009-6-1实施

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



目 录



1.目的、范围与责任

2.认证机构要求

3.认证人员要求

4.认证依据

5.认证程序

6.认证证书

7. 信息报告

8. 认证收费



1.目的、范围与责任

1.1 为规范乳制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乳品企业)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认证(以下简称HACCP认证)工作,促进乳品企业质量安全自控能力的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食品生产企业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认证管理规定》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1.2 本规则规定了从事乳品企业HACCP认证的认证机构(以下简称认证机构)实施乳品企业HACCP认证的程序与管理的基本要求,是认证机构从事乳品企业HACCP认证活动的基本依据。

1.3 认证机构和认证人员遵守本规则的规定,并不意味着可免除其所承担的法律责任。认证机构和认证人员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所涉及的认证责任。

2.认证机构要求

2.1认证机构应当依法设立,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和从事乳品企业HACCP认证的技术能力,并获得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批准。

2.2认证机构应在获得国家认监委批准后的12个月内,向国家认监委提交其实施乳品企业HACCP认证活动符合GB/T22003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审核与认证机构要求》的证明文件,否则撤销其乳品企业HACCP认证批准资质。认证机构在未取得相关证明文件前,只能颁发不超过10张该认证范围的认证证书。

3.认证人员要求

3.1认证审核员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取得中国认证认可协会的执业注册。中国认证认可协会应对认证审核人员的专业能力进行评估。

3.2认证审核员应当具备实施乳品企业危害分析,按标准要求实施乳品企业HACCP认证活动的能力。认证机构应对本机构的认证审核员的能力做出评价,以满足实施乳品企业相应类别产品HACCP认证活动的需要。

4.认证依据

GB/T 27341 《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 食品生产企业通用要求》

GB/T 27342 《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 乳制品生产企业要求》

GB 12693 《乳制品企业良好生产规范》

5. 认证程序
5.1 认证申请
5.1.1 申请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取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有关机构注册登记的法人资格(或其组成部分);

(2)取得相关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文件(适用时);

(3)产品标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规定;

(4)生产经营的产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和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

(5)按照本规则规定的认证依据,建立和实施了文件化的HACCP体系,且体系有效运行3个月以上。

5.1.2 申请人应提交的文件和资料:

(1)认证申请;

(2)法律地位证明文件复印件;

(3)有关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文件复印件(适用时);

(4)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5)HACCP体系文件;

(6)组织机构图、职责说明和技术人员清单

(7)厂区位置图、平面图;加工车间平面图;产品描述;生产、加工工艺流程图、工艺描述;

(8)生产经营过程中执行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清单;

(9)产品执行标准目录。产品执行企业标准时,提供加盖当地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印章的产品标准文本;

(10)生产、加工主要设备清单和检验设备清单;

(11)生鲜乳日供应与企业日加工能力情况及最大收奶区域半径的说明(适用时);

(12)委托加工情况(适用时);

(13)近一年内质量监督、行业主管部门产品检验报告复印件或其他产品符合5.1.1(4)规定的证明材料;

(14)承诺遵守法律法规、认证机构要求及提供材料真实性的自我声明;

(15)其他文件。

5.2认证受理
5.2.1 认证机构应向申请人至少公开以下信息:

(1) 认证范围;

(2) 认证工作程序;

(3) 认证依据;

(4) 证书有效期;

(5) 认证收费标准。

5.2.2 申请评审

认证机构应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文件和资料进行评审并保存评审记录,确保:

(1)关于申请人及其体系管理的信息充分,可以进行审核;

(2)认证要求已有明确说明并形成文件,且已提供给申请人;

(3)认证机构和申请人之间在理解上的差异得到解决;

(4)认证机构有能力并能够实施认证活动;

(5)考虑了申请的认证范围、运作场所、完成审核需要的时间和任何其他影响认证活动的因素(语言、安全条件、对公正性的威胁等);

(6)保存了决定实施审核的理由的记录。

5.2.3评审结果处理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认证申请。

未通过申请评审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认证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补充、完善,或不同意受理认证申请并明示理由。

5.3 初次认证审核

认证机构应根据乳品企业的规模、生产过程和产品的安全风险程度等因素,对认证审核全过程进行策划,制定审核方案。

HACCP认证初次认证审核应分两个阶段实施:第一阶段和第二阶段。

5.3.1第一阶段审核

第一阶段审核的目的是调查申请人是否已具备实施认证审核的条件,第一阶段审核应关注但不限于以下方面内容:

(1)收集关于受审核方的HACCP体系范围、过程和场所的必要信息,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和遵守情况;

(2)充分识别委托加工等生产活动对食品安全的影响程度;

(3)了解受审核方对认证标准要求的理解,审核受审核方的HACCP体系文件。文件审核应重点评价受审核方编制的体系文件是否适合该企业及申请认证产品的特点。

文件审核应重点关注:是否制定了对委托加工等外包过程的控制要求,控制措施的严格程度是否适宜;审核受审核方制定的前提计划是否考虑了产品及生产特点,内容是否充分,包含了必需的管理要求;食品安全危害识别是否充分,危害分析是否科学合理;关键控制点、关键限值的确定是否科学并有相关支持性证据;关键控制点的监控措施是否明确,有可操作性;确定的显著食品安全危害是否制定了有可操作性的预防措施;关键控制点的验证活动规定的是否明确,是否具备验证相应食品安全危害得以有效控制的作用。

审核员应在了解受审核方基本情况的前提下,对受审核方认证范围内产品进行危害分析,编制HACCP计划表,并与受审核方编制的体系文件进行比对,与受审核方沟通并达成共识。

(4)充分了解受审核方的HACCP体系和现场运作,评价受审核方的运作场所和现场的具体情况及体系的实施程度,确认受审核方是否已为第二阶段审核做好准备,并与受审核方商定第二阶段审核的细节,明确审核范围,为策划第二阶段审核提供关注点。

第一阶段审核活动一般应包括对受审核方的生产或加工场所的审核。当不在受审核方生产或加工场所实施一阶段审核时,认证机构应有充分的理由说明第一阶段审核实施的有效性。

应告知受审核方第一阶段的审核结果可能导致推迟或取消第二阶段审核。

5.3.2第二阶段审核

第二阶段审核的目的是评价受审核方HACCP体系实施的符合性和有效性。

第二阶段审核应在具备实施认证审核的条件下进行,第一阶段审核提出的影响实施第二阶段审核的问题应在第二阶段审核前得到解决。

第二阶段审核应在受审核方的现场进行,应重点关注但不限于以下方面内容:

(1)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适用法律、法规及标准的符合性;

(2) HACCP体系实施的有效性,包括HACCP计划与前提计划的实施,对产品安全危害的控制能力;

(3)生鲜乳、其它原辅料、直接接触乳制品的包装材料食品安全危害的识别和控制的有效性;食品添加剂、冷藏、清洗消毒控制的有效性;

(4)受审核方对生鲜乳、原料乳粉等原辅料的供方制定和实施的控制措施严格程度及有效性,确认受审核方是否真正具备保证食品安全达到可接受水平的能力;

(5)产品可追溯性体系的建立及不合格产品的召回;

(6)食品安全验证活动安排的有效性及食品安全状况。

对于第一阶段审核的HACCP体系的部分,如果审核完整、有效,符合要求,并确保HACCP体系已审核的部分持续符合认证要求,第二阶段可以不对其再次审核。第二阶段的审核报告应包含第一阶段审核中的审核发现,并且应清楚地表述第一阶段审核已经确立的符合性。

第一阶段和第二阶段审核的间隔应不超过6个月。如果超过6个月,应重新实施第一阶段审核。

5.3.3审核时间

认证机构应制定确定审核时间的程序文件。认证机构应根据受审核方的规模、审核范围、生产过程和产品的安全风险程度等因素,策划审核时间,确保审核的充分性和有效性。审核时间不应低于附件1要求。

5.4审核的策划和实施

5.4.1组成审核组。审核组应具备实施乳品企业相应类别产品HACCP认证审核的能力。审核组中至少有一名相应类别产品专业审核员。同一审核员不能连续两次在同一生产现场审核时担任审核组组长,不能连续三次对同一生产现场实施认证审核。第一、二阶段审核组组长宜为同一人,第二阶段审核组中至少应包含一名第一阶段审核员。初次认证审核组至少由二名审核员组成。

5.4.2审核通知应于现场审核前告知受审核方。认证机构应向受审核方提供审核组每位成员的姓名。并在受审核方请求时使其能够了解每位成员的背景情况。受审核方对审核组的组成提出异议且合理时,认证机构应调整审核组。

5.4.3审核组长应提前与受审核方就审核事宜进行沟通,商定审核日期。审核组长应为每次审核编制审核计划,并经认证机构批准。

5.4.4现场审核应安排在审核范围覆盖产品的生产期,审核组应在现场观察该产品的生产活动。

5.4.5当受审核方体系覆盖了多个地点进行的相同活动时,认证机构应对每一生产场所实施现场认证审核,以确保审核的有效性。当受审核方存在将影响食品安全的重要生产过程采用委托加工等方式进行时,应对委托加工过程实施现场审核。

5.4.6对于审核中发现的不符合,认证机构应要求受审核方在规定的期限内分析原因,并说明为消除不符合已采取或拟采取的具体纠正和纠正措施。认证机构应审查受审核方提交的纠正和纠正措施,以确定其是否可被接受。受审核方对不符合采取纠正和纠正措施的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

5.4.7审核组应对在第一阶段和第二阶段审核中收集的所有信息和证据进行分析,以评审审核发现并就审核结论达成一致。

5.4.8审核组应为每次审核编写书面审核报告,认证机构应向受审核方提供审核报告。

5.4.9 产品安全性验证

为验证乳制品安全危害水平在确定的可接受水平之内,HACCP计划和前提计划得以实施且有效,特别是乳制品的安全状况等情况,适用时,在现场审核或相关过程中可采取对申请认证范围覆盖的乳制品进行抽样检验的方法验证产品的安全性。认证机构可根据有关指南、标准、规范或相关要求策划抽样检验活动。

抽样检验可采用以下三种方式:

(1)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检验机构完成;

(2)在具备能力的情况下,可由现场审核人员利用申请人的检验设施完成;

(3)由现场审核人员确认由其他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的方式完成。

当采用确认由其他检验机构出具检验结果的方式完成验证时,应满足以下条件:

(1)出具检验报告的检验机构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规定的资质能力要求,并依据《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GB/T 15481)获得实验室认可;

(2)检验项目应当包括认证机构确定的产品安全卫生指标;

(3)检验报告的签发日期为最近6个月内。

5.5 认证决定
5.5.1综合评价

认证机构应根据审核过程中收集的信息和其他有关信息,包括产品的实际乳制品安全状况验证结果进行综合评价,做出认证决定。审核组成员不得参与认证决定。

对于符合认证要求的受审核方,认证机构可颁发认证证书。

对于不符合认证要求的受审核方,认证机构应以书面的形式告知其不能通过认证的原因。

5.5.2 对认证决定的申诉

受审核方如对认证决定有异议,可在10个工作日内向认证机构申诉,认证机构自收到申诉之日起,应在一个月内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

受审核方认为认证机构行为严重侵害了自身合法权益的,可以直接向国家认监委投诉。

5.6跟踪监督

5.6.1跟踪监督活动

认证机构应依法对获证企业实施跟踪调查,包括现场监督审核、日常监督等。

5.6.2监督审核

5.6.2.1 认证机构应根据获证乳品企业及体系覆盖产品的风险,合理确定监督审核的时间间隔或频次。当体系发生重大变化或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认证机构视情况可增加监督审核的频次。

5.6.2.2初次审核后的第一次监督审核应在第二阶段审核最后一天起十二个月内实施。监督审核的间隔不超过12个月,并应在生产状态下进行。每次监督审核应尽可能覆盖HACCP体系认证范围内的所有产品。由于产品生产期的原因,在每次监督审核时难以覆盖所有产品的,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的监督审核必须覆盖HACCP 体系认证范围内的所有产品。

5.6.2.3监督审核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体系变化和保持情况;

(2)生鲜乳日供应变化情况(适用时);

(3)重要原、辅料供方及委托加工的变化情况;

(4)产品安全性情况;

(5)顾客投诉及处理;

(6)涉及变更的认证范围;

(7)对上次审核中确定的不符合所采取的纠正措施;

(8)法律法规的遵守情况、质量监督或行业主管部门抽查的结果;

(9)证书的使用。

5.6.2.4必要时,监督审核应对产品的安全性进行验证。验证要求见5.4.9。

5.6.3监督结果评价

认证机构应依据跟踪监督结果,对获证乳制品企业作出保持、暂停、或撤销其认证资格的决定。

5.6.4信息通报制度

为确保获证乳品企业的HACCP体系持续有效,认证机构应要求与获证乳品企业建立信息通报制度,以及时获取获证乳品企业以下信息:

(1)有关法律地位、经营状况、组织状态或所有权;组织和管理层;联系地址和场所;获证管理体系覆盖的运作范围;管理体系和过程的重大变更,包括产品、工艺、关键的管理、决策或技术人员等的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

(2)生鲜乳、原料乳粉供应变化情况(适用时);

(3)消费者投诉的信息;

(4)所在区域内发生的有关重大动、植物疫情的信息;

(5)有关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

(6)在主管部门检查或组织的市场抽查中,被发现有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的有关信息;

(7)不合格品召回及处理的信息;

(8)其他重要信息。

5.6.5信息分析

认证机构应对上述信息进行分析,视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如增加监督审核频次、暂停或撤销认证资格等。

5.7 再认证

认证证书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可申请再认证。再认证程序与初次认证程序一致,但可不进行第一阶段现场审核。当体系或运作环境(如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等)有重大变更,并经评价需要时,再认证需实施第一阶段审核。

认证机构应根据再认证审核的结果,以及认证周期内的体系评价结果和认证使用方的投诉,做出再认证决定。

5.8 认证范围的变更

5.8.1获证乳品企业拟变更认证范围时,应向认证机构提出申请,并按认证机构的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5.8.2认证机构应根据获证乳品企业的申请进行评审,策划并实施适宜的审核活动,并按照5.5的规定要求做出认证决定。这些审核活动可单独进行,也可与获证乳品企业的监督审核或再认证一起进行。

5.8.3对于申请扩大认证范围的,必要时,应在审核中验证其产品的安全性。

5.9 认证要求变更

认证要求变更时,认证机构应将认证要求的变化以公开信息的方式告知获证乳品企业,并对认证要求变更的转换安排做出规定。

认证机构应采取适当方式对获证乳品企业实施变更后认证要求的有效性进行验证,确认认证要求变更后获证乳品企业证书的有效性,符合要求可继续使用认证证书。

6. 认证证书

6.1 认证证书有效期
HACCP认证证书有效期为2年。认证证书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认证证书应涵盖以下基本信息(但不限于):

(1)证书编号

(2)企业名称、地址

(3)证书覆盖范围(含产品生产场所、生产车间等信息)

(4)认证依据

(5)颁证日期、证书有效期

(6)认证机构名称、地址

6.2 认证证书的管理
认证机构应当对获证乳品企业认证证书使用的情况进行有效管理。

6.2.1认证证书的暂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机构应当暂停其使用认证证书,暂停期限为三个月。

(1)获证乳品企业未按规定使用认证证书的;

(2)获证乳品企业违反认证机构要求的;

(3)获证乳品企业发生食品安全卫生事故;质量监督或行业主管部门抽查不合格等情况,尚不需立即撤销认证证书的;

(4)监督结果证明获证乳品企业HACCP体系或相关产品不符合认证依据、相关产品标准要求,不需要立即撤销认证证书的;

(5)获证乳品企业未能按规定间隔期实施监督审核的;

(6)获证乳品企业未按要求对信息进行通报的;

(7)获证乳品企业与认证机构双方同意暂停认证资格的。

6.2.2 认证证书的撤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机构应当撤销其认证证书。

(1)监督结果证明获证乳品企业HACCP体系或相关产品不符合认证依据或相关产品标准要求,需要立即撤销认证证书的;

(2)认证证书暂停期间,获证乳品企业未采取有效纠正措施的;

(3)获证乳品企业不再生产获证范围内产品的;

(4)获证乳品企业申请撤销认证证书的;

(5)获证乳品企业出现严重食品安全卫生事故或对相关方重大投诉未能采取有效处理措施的;

(6)获证乳品企业不接受相关监管部门或认证机构对其实施监督的。

6.2.3认证机构间认证证书的转换

获证乳品企业还在认证机构的处置过程中的,不得转换认证机构,除非做出处置决定的认证机构已确认获证乳品企业已实施有效的纠正和纠正措施。

认证机构被撤销批准资格后,持有该机构有效认证证书的获证乳品企业,可以向经国家认监委批准的认证机构转换认证证书;受理证书转换的认证机构应该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转换,并将转换结果报告国家认监委。

7.信息报告

认证机构应当按照要求及时将下列信息通报相关政府监管部门:

(1)认证机构在对企业现场进行认证现场审核时,应当提前5日书面通报企业所在地省级质检部门认证监管机构;

(2)认证机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将撤销、暂停、注销认证证书的乳品企业名单和原因以书面形式,向国家认监委和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布;

(3)认证机构在获知获证乳品企业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向国家认监委和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报;

(4)认证机构应当通过国家认监委指定的信息系统,按要求报送认证信息。报送内容包括:获证乳品企业、证书覆盖范围、审核报告、证书发放、暂停和撤销等方面的信息;

(5)认证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底之前将上一年度HACCP认证工作报告报送国家认监委,报告内容包括:颁证数量、获证乳品企业质量分析、暂停和撤销认证证书清单及原因分析等。

8.认证收费

HACCP认证应按照《国家计委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关于印发<质量体系认证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9]212号)有关规定,收取认证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认证机构实施跟踪调查不收取任何费用。





附件1:



乳制品生产企业HACCP体系认证现场审核时间表



职工总数
初次认证现场审核人日数
跟踪监督现场审核人日数

100以下
4
2

100-200
5
3

200以上
6
4


【注】:以上人日数仅为一个生产场所HACCP体系的审核人日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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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农村合作医疗办法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哈尔滨市农村合作医疗办法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
第6号



1998年5月25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发展和完善农村合作医疗,增强农民抗疾病风险能力,保护农民健康,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合作医疗的发展和管理,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合作医疗,是指在各级政府领导下,依靠集体组织和农村居民共同筹集资金,用于补偿合作医疗参加人的基本医疗费用、落实预防保健任务的一种医疗保障制度。
  第四条 农村合作医疗应当实行民办公助、自愿参加、因地制宜、多方筹资、量力而行、科学管理、民主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本办法由区、县(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农村合作医疗的具体工作。
  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办法实施的指导和监督。
  农业综合、计划、财政、民政等有关部门应当协助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 合作医疗参加人
  第六条 参加农村合作医疗的范围:
  (一)农村常住居民;
  (二)乡(镇)、村办企业职工。
  第七条 参加农村合作医疗人员,由家庭户主或职工单位提出申请,经当地合作医疗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发给合作医疗手册。合作医疗手册应载明合作医疗参加人所交纳资金及使用情况。
  第八条 合作医疗参加人的权利:
  (一)按规定享受合作医疗费用的补偿;  
  (二)对合作医疗资金使用进行监督;
  (三)申请退出合作医疗。
  第九条 合作医疗参加人的义务:
  (一)按规定交纳合作医疗资金;
  (二)遵守合作医疗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条 合作医疗参加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合作医疗资格:
  (一)不按期交纳合作医疗资金的;
  (二)弄虚作假骗取合作医疗补偿数额较大的。
  第十一条 合作医疗参加人中途退出的,已交纳的合作医疗资金予退还,迁居外地的除外。
  第三章 合作医疗资金的筹集使用
  第十二条 合作医疗资金采取以个人投入为主,集体扶持和政府适当支持的方法筹集。
  第十三条 合作医疗资金的来源:
  (一)合作医疗参加人每年按规定交纳合作医疗资金;
  (二)乡(镇)企业每年从上缴的用于社会性支出的经费中列支的一部分资金;
  (三)各级人民政府和乡村集体经济组织每年为五保户和享受抚恤补助对象交纳的合作医疗资金;
  (四)村委会每年从上一年度公益金中提取20%的资金;
  (五)各级人民政府投入的资金。
  第十四条 合作医疗金资按以下方式交纳:
  (一)农民以户为单位交纳(每年交纳的数额应当占上年人均年收入的1-2%);
  (二)乡(镇)企业职工由所在企业统一交纳;
  (三)五保户和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由乡(镇)政府和村集体经济组织交纳;
  (四)村委会从公益金中提取的资金,由村委会直接拨付;
  (五)乡(镇)企业从社会性支出经费中列支的资金,由乡(镇)企业拔付;
  (六)各级人民政府投入的资金,由各级人民政府拔付。合作医疗资金由乡(镇)或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负责收取和管理。
  第十五条 农民个人交纳的合作医疗资金属于农民消费性支出,不计入乡统筹和村提留。
  第十六条 合作医疗资金分为基本医疗保健资金、风险医疗保健资金和管理资金三部分,各部分资金所占的比例由区、县(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确定,并报上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合作医疗费补偿的范围、形势、比例和程序按下列原则确定:
  (一)实行“村办村管“的,由合作医疗参加人讨论确定,并报乡(镇)合作医疗管理机构备案;
  (二)实行“乡办乡管“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各村合作医疗参加人代表意见确定,并报区、县(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予补偿:
  (一) 因违法行为造成伤害的;
  (二) 自行择医,逢购药品的;
  (三)合作医疗参加人决定其它不予补偿的。
  第四章 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
  第十九条 乡(镇)、村合作医疗机构为本辖区的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所,区、县(市)级合作医疗机构由乡(镇)合作医疗管理机构或村合作医疗管理小组选定。
  第二十条 乡(镇)、村合作医疗机构,应当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医疗设备和医务人员,接受合作医疗管理机构和合作医疗参加人的监督,保证合作医疗参加人疾病的及时诊治。
  第二十一条 村卫生所按照本地合作医疗实施细则规定负责合作医疗参加人疾病的诊治,并承担本辖区的预防、保健和健康教育工作。乡(镇)卫生院按照本地合作医疗实施细则规定负责合作医疗参加人疾病的的诊治,并对村卫生所进行管理和指导。
  第二十二条 从事乡(镇)、村合作医疗工作的医务人员应当取得医士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职称,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能够承担相应的合作医疗和预防保健职责。不称职或不受多数村民拥护的乡村医生,由乡(镇)合作医疗管理机构报请上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调换。
  第二十三条 合作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应当认真遵守医务人员医德规范,做到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串通合作医疗参加人骗取合作医疗补偿;
  (二)因技术或条件限制无法医治又不予转诊;
  (三)使用假劣药品;
  (四)故意刁难合作医疗参加人。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四条 区、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或者指定一个机构负责合作医疗管理工作。村民委员长会应当建立有合作医疗参加人代表参加的合作医陪管理小组,负责本村合作医疗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区、县(市)、乡(镇)合作医疗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检查、指导本区域内合作医疗工作,解决合作医疗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对合作医疗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对从事合作医疗工作的医务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
  第二十六条 乡(镇)或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负责合作医疗资金的管理,实行乡(镇)按村建帐、村按户健账,专人保管、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第二十七条 合作医疗的管理形式和合作方式应当由乡(镇)或村民委员会根据本区域合作医疗参加人多数人的意愿确定。
  第二十八条 乡(镇)、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应当制定严格的资金管理和监督制度,每半年召开一次合作医疗参加人代表会议,通报合作医疗资金使用情况,公布账目,接受合作医疗参加人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 市、区、县(市)财政和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合作医疗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三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乡、村合作医疗机构的建设,为其提供必要的房屋和设备,按照省的有关规定支付乡村医生报酬。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二)项、第二十三条(一)项规定,弄虚作假骗取合作医疗补偿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返还,并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四)项规定,拒不交纳合作医疗资金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交纳。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二)、(三)项规定,不及时进行诊疗或使用假劣药品,致使合作医疗参加人延误治疗导致病情恶化或造严重后果的,由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挪用合作医疗资金的,由区、县(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或财政部门责令返还,并对责任人处以2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拒绝公布账目或拒绝接受合作医疗参加人监督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公布账目,接受检查、监督。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八条 罚款使用的票据和对罚款的处理,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1998年6月1日起施行。


关于企业主管部门进一步做好外商投资企业财务工作意见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企业主管部门进一步做好外商投资企业财务工作意见的通知
财政部


国务院有关部、委、局、总公司,总后生产管理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改革开放十多年来,我国吸收外商投资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从1979年到1995年底,全国已批准设立外商投资企业258000多家,实际利用外资1330亿美元。企业遍布全国各地,分布于石油、煤炭、交通、冶金、机械、电子、化工、建材、轻工、纺织、医药、房地产
、旅游、金融、商业等国民经济大部分领域。外资的引入促进了国民经济的发展,增强了综合国力,提高了人民生活水平。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外商投资企业逐步增多,企业主管部门对外商投资企业财务管理工作要摆到更重要的位置。企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外资工作的指示要求和国家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提高对企业财务管理重要性的认识,理顺关系、健全
机构、配足人员、扎实工作,努力开创外商投资企业财务管理工作新局面。
为了加强企业主管部门对所属外商投资企业财务管理和监督,促进企业健康发展,今后一个时期内,企业主管部门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参与前期决策,严把项目质量关。企业主管部门对外商投资企业不仅要进行事中、事后管理,而且要从项目开始就介入企业管理,正确引导外资投向,严把项目质量关。要参与项目论证,搞好可行性研究,做好投资经济效益的综合分析和评价,询查外商资信,审查合同条款,帮助
企业做好综合平衡、落实资金、市场和各项生产条件,保证企业建成后能够健康顺利发展。
二、管好国有资产,支持老企业改造。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行使国有资产所有者的某些职责,决定所属企业与外商合营时国有资产的投放和处置方式,配合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积极开展企业资产评估工作,监督和评价所属外商投资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情况,考核国有资产经营
者的业绩。指导、帮助和支持所属老企业吸收外资进行技术改造,帮助解决改造过程中的各项财务问题。
三、贯彻法规制度,规范财务管理。贯彻《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和分行业财务制度,以及国家有关财政、财务方面的政策、法规,监督所属外商投资企业对国家统一政策、法规的执行情况;督促企业及时上缴各项财政收入;对财政部制定的涉及本行业外商投资企业的财
务会计规章制度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企业上报财政部门备案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提出修改意见;参与研究产业政策、技术政策、社会保障制度、工资制度、住房制度等;指导、管理本行业外商投资企业的财务会计工作。
四、管好专项资金,支持企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管理本行业和本部门有关吸收外商投资的专项资金,根据国家产业政策掌握好资金投向,帮助企业解决资金上的困难,支持企业发展,要确保重点,优先支持投资少,见效快的项目,努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五、建立信息系统,搞好统计分析工作。按照财政部的统一部署,建立和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分户报表编报系统,进一步扩大信息统计面。利用统计资料分析企业供、产、销存在的各种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按照财政部制定新的企业经济效益评价考核指标对企业的偿债能力、营运
能力、盈利能力进行分析、评价,为领导制定外资政策提供参考依据。
六、开展业务培训,提高人员素质。组织外商投资企业财会人员的业务培训,学习国家有关利用外资的法律、规定,学习新的财务制度,会计准则,以及有关的财经法规、制度,学习外语、计算机知识,逐步提高财会人员的政策水准、业务水平和实际工作技能。同时,积极召开企业财
务工作的座谈会或专题研究会,交流经验,互相促进,共同提高,推进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的全面开展。






1996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