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关于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学报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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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学报工作的意见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学报工作的意见

(2002年9月13日)

教社政〔2002〕10号


  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我国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学报快速发展,不仅数量有较大增加,而且整体质量也有明显提高,不少刊物形成了自己的品牌和特色;在及时反映高等学校教学科研成果,促进学科建设和学术人才的成长,繁荣发展我国哲学社会科学事业和推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目前,我国的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发展时期。经济社会和科技教育的快速发展以及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挑战,为哲学社会科学的研究提出了一系列重大的课题和更高的要求。江泽民同志总揽全局,于2001年8月7日、2002年4月28日和7月16日先后三次就哲学社会科学发表了重要讲话,内涵丰富,论述精辟,是繁荣发展我国哲学社会科学的理论纲领和行动纲领。为更好地贯彻落实江泽民同志“7.1”重要讲话和“5.31”重要精神,以及关于发展繁荣哲学社会科学的“8.7”、“4.28”、“7.16”三次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学报工作,不断提高学报的办刊水平,特提出如下意见。



  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学报要始终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江泽民同志关于哲学社会科学的三次重要讲话精神,牢牢把握正确的办刊方向和宗旨;要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出版方针政策,坚持社会效益第一的原则;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办刊要有新思路,工作要有新局面。
  坚持理论联系实际,进一步加强对重大现实理论问题的研究,努力组发具有创新价值的理论成果。学报要在加强基础研究、促进学科建设和发展的同时,正确认识和处理理论与应用、历史与现实的关系,立足当代,立足国情,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关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积极组发研究解决国家和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尤其是全局性、前瞻性、战略性重大问题的成果,为党和国家的决策提供咨询和理论依据,为推动哲学社会科学理论的建设和发展提供新鲜观点、材料和方法。  要认真贯彻执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学报要积极组织开展各学科有关重要问题的深入讨论,大胆支持学术理论的探索创新和不同观点、不同流派的自由争鸣。努力创造一种民主平等、自由宽松、相互切磋、共同进步的学术氛围。



  充分认识哲学社会科学学报在发展繁荣哲学社会科学事业中的重要地位与作用,切实加强与改进学报工作,不断提高办刊水平。
  要充分认识高校社科学报的地位与作用。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学报是高等学校主办的、刊登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论文的、高层次学术理论刊物,是高等学校教学科研工作和我国哲学社会科学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连续、集中、全面反映高校教学科研成果,是传播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重要载体,是展示高校学术水平的重要窗口,是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的重要桥梁,是发现培养学术人才的重要园地,是塑造学校形象、创造学校品牌的重要途径,在推动高等学校教学科研和繁荣发展我国哲学社会科学,在承担哲学社会科学“认识世界,传承文明,创新理论,咨政育人,服务社会”的神圣职责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牢固地树立精品意识,努力打造学报品牌。各学报的主办学校及学报编辑部,要以质量求生存,以特色求发展;要及时了解和掌握各学科研究的动态和发展趋势,重视研究各学科前沿问题、重大现实理论问题、热点难点问题以及新兴学科、交叉学科、边缘学科中的问题;要注意立足本地、本校,发挥各自的学术优势,办出学报的个性和特色;要重点办好特色栏目,推出更多有较高学术水平和较大学术影响的精品力作。
  要充分发挥学报在培养科研人才方面的作用。要热情扶植、精心培育中青年教学科研骨干,广泛联系作者,在刊物周围团结一支高水平的作者队伍。



  与时俱进,活跃办刊思路,不断推进学报改革。面对经济全球化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学报的发展面临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挑战。高等学校必须深化学报改革,促进学报发展。
  要转变高校社科学报的办刊理念,打破传统封闭的办刊模式和千刊一面的局面,鼓励各高校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积极引进新的办刊机制,在管理体制和办刊模式等方面做出有益的探索,不断增强刊物的活力和竞争力,使高校社科学报的工作更加适应新世纪发展的要求。倡导高校学报走整合之路,创办代表我国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水平的专业性学报;鼓励若干高校社科学报进行合作或联合,走联合之路,把刊物做大做强;支持高校社科学报在保持各高校主办的现有格局不变的情况下,根据各地和各校的实际和特色,创办特色栏目和名牌栏目,走内涵式发展之路,塑造各自刊物的学术个性和文化特征。
  要进一步优化学报结构,启动名刊工程。随着高等教育体制的改革与办学模式的变化,有关高校要按照新闻出版总署的要求,进一步做好现有学报的调整工作,实现从数量增长为主向质量提高为主的转变。要树立特色化的发展理念,走特色化的发展道路。要精心选择一些学校学术实力雄厚、办刊基础较好的学报,在教育部和高校大力支持下,争取在三五年内创出一二十家在国内外有较大影响的高水平的大刊名刊,以此带动全国各高校学报整体质量的提高。
  要严肃学术纪律和学术规范,建设优良学风和文风。高校学报要逐步建立一种有效的机制,杜绝关系稿、人情稿以及学术赝品,倡导甘于寂寞、潜心钻研、实事求是、严谨治学的学风,反对学术研究上的急功近利、投机取巧乃至剽窃抄袭的行为。要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审稿制度,有条件的学报,可以逐步实行同行专家的双向匿名审稿制度,切实保证审稿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要积极探索、改革学报的管理体制。各高校要按照高校人事、用工、分配制度改革的方案,积极进行高校学报人事、用工、分配制度的改革,实行主编负责制和全员聘任制;建立健全竞争激励机制,严格工作考核与管理,奖优罚劣,奖勤罚懒,不断调动工作人员工作的积极性与创造性,提高工作的效率与质量。
  建立社科学报评估体系,促进学报办刊条件的改善和整体质量的提高。为了激励各高校办好学报,教育部将逐步建立科学的学报评估体系,像对重点学科评估一样对学报的办刊情况定期进行检查评估,并把学报的评估情况作为衡量学校工作的一个重要内容,对办得好的学报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办刊条件差、学术水平低的学报要提出警示,限期整改。
  要充分发挥行业学会的作用。中国人文社会科学学报学会是联系各家学报与学报主管部门的桥梁和纽带,要积极支持学会在组织学术研究、培训编辑人才、进行学报评优等方面开展有益的活动。



  各高校要进一步加强对学报工作的领导,为办好学报提供切实保障。
  各高校必须把学报工作列入学校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加强对学报工作的领导。学校党政领导要像重视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一样重视学报工作,定期听取汇报,研究解决办刊中的问题,检查学报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情况和办刊质量状况。
  要加强学报编辑部的建设,这是办好学报的关键。高校社科学报编辑部是校属院(系)一级的学术机构,由学校直接领导,由一名党委书记或校长分管。学报编辑人员是学校教学科研队伍的一部分,应列入教学科研编制,享受与教学科研人员同等的待遇。对于长期从事学报编辑工作,爱岗敬业,为办刊做出突出贡献的主编、副主编或骨干编辑,应纳入学校学术带头人或学术骨干队伍的建设计划,为其提供从事科研的条件和给予必要的奖励。
  要按德才兼备的原则,聘用具有较高政治水平和专业水平、作风正派、有一定组织能力,具有高级职称的优秀人才担任学报主编。要按刊物覆盖的主要学科配备一定数量的编辑人员。要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加强对编辑人员的思想教育和业务培训。要创造条件,鼓励编辑参加国内外的学术交流和研讨,开阔眼界,了解学术发展的前沿和动态。提倡编辑到院系所兼职做教学和科研工作,同时选聘知名学者到编辑部兼职,参与选题策划和做栏目主持人。通过学者和编辑的双向兼职,建立一支政治强、业务精、守纪律、懂经营、专兼结合的精干高效的编辑队伍。
  学校根据需要设立学报编辑委员会。学报编辑委员会应积极发挥其在学报工作中的指导、监督、咨询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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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株政办发〔2010〕1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机构:
  《株洲市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执行。

     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株洲市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开展全市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政府关于推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的意见》(湘发〔2009〕26号)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是指为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促进农业规模经营、人口集中居住、产业集聚发展,推动城乡统筹协调发展,以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为平台,统筹规划,聚合资金,整村推进对田、水、路、林、村实施综合整治的项目。
  第三条 市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综合协调。县级人民政府是项目建设的责任主体。市国土、财政、规划、农办、发展改革、建设、交通、水利、农业、林业、电业、教育、卫生、民政、环保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和综合整治的要求,各负其责,共同做好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项目选址、规划、建库、立项

  第四条 项目选址条件。
  (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和新农村建设规划。其中,省、市新农村建设示范点和已实施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或未实施但符合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申报条件的优先安排。
  (二)项目区土地权属清晰,界址清楚。
  (三)能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耕地质量,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
  (四)有利于减少农村粗放低效建设用地,节约用地指标,置换用于城镇建设。
  (五)有利于推动农村土地流转,促进土地规模经营,加快发展现代农业。
  (六)领导重视,项目所在地村民自治组织班子强,村民积极性高,项目所在地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签字同意。
  第五条 项目规划编制:市国土资源部门统筹协调,县级人民政府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主要内容包括:
  (一)村域国土资源状况。村域自然地理条件和社会经济条件,土地利用特点和存在的问题。
  (二)村域土地利用结构调整。落实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域内各类用地的总体结构与布局。重点是耕地、基本农田、农村居民点建设用地的结构布局。
  (三)村域建设布局。包括农村居民点建设总体布局、风格、规模、次序安排;村域内交通、电力、通讯、饮水、燃气、商贸、文化卫生站点等公共基础设施布局建设安排。
  (四)村域国土综合整治。主要是村域内以土地开发整理为平台的山、水、田、路、林、村综合整治的布局与安排;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增减挂钩置换方案等。
  (五)村域产业发展。主要是村域内农业结构调整和现代农业发展布局;村域内其他产业发展安排(如农产品加工业、旅游休闲观光产业、矿产资源开发等)。
  (六)村域生态环境保护。主要是村域内生态用地的布局与生态系统的建设,包括村域环境污染整治和地质灾害治理安排。
  (七)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第六条 建立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库。项目规划完成后,由市国土资源局提请市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进行审查。审查符合要求的,市国土资源局将其纳入全市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库。
  第七条 项目立项条件。
  (一)基础条件。项目区地理位置优越,交通便利,基础设施较好,耕地相对集中连片。
  (二)规划条件。项目规划经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并通过市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的审查,已纳入全市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库。
  (三)增减挂钩条件。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建设用地置换指标潜力较大,项目实施后集体建设用地减少。
  (四)新增耕地条件。项目区土地整理复垦开发新增耕地率不得低于3%(扣除用于增减挂钩和农民住房安置占用的耕地)。
  (五)其他条件。符合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规划产业发展要求,体现规模经营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内容等。
  第八条 项目立项申报材料。
  (一)县级人民政府立项申请。包括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项目申报文件。内容包括项目概况、项目规模、投资概算、新增耕地、建设用地置换指标估算、产业发展、规模经营、农民意愿等。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摘要书。
  (三)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规划。
  (四)县级国土、财政、农业、水利等项目涉及部门及所在乡镇政府论证意见。
  (五)县级财政部门整合农业、交通、水利等部门相关工程配套资金的承诺或社会投资者投资综合整治的具体实施方案。
  (六)产业化经营方案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意向书。
  (七)项目涉及地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项目实施的签字表。
  (八)县级人民政府房屋拆建方案、拆建资金预算文件,农户同意按县政府房屋拆建方案进行拆建、调整承包地的签字表。
  (九)相关土地权属调整初步方案(涉及土地权属调整的)。
  (十)其他有关材料。
  第九条 立项报批。市国土资源部门初审后提交市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进行会审。会审通过后按规定程序进行立项报批。

第三章 项目设计和预算编制及审查

  第十条 项目立项后,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有资质的测量单位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对项目区现状进行测绘,测绘比例尺一般不少于1:2000。
  第十一条 项目区测绘工作完成后,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依据项目立项批复和有关技术规范编制项目设计和预算。
  第十二条 设计方案形成后,县级人民政府在项目区进行公告,并召开听证会,征求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和村民的意见。
  第十三条 市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对项目设计预算进行审查(初审)。市各有关部门按资金来源渠道具体负责相应子项目设计预算的审查(初审),或按规定程序进行送审。共同对整个项目设计和预算审查把关。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准备。县级人民政府根据下达的项目建设任务书和预算,制定项目实施计划,完成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报市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项目实施方案包括:项目建设目标和主要技术指标、工程公开招投标方案、工程监理组织形式、工程进度和资金使用计划、财务、权属、档案管理等制度。
  第十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全面及时掌握项目实施情况,协调解决项目实施的问题。防止以行政命令方式搞违背农民意愿的大拆大建,切实保障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应实行公告、工程招投标、项目法人、工程监理等管理制度。项目建设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约定,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做好项目实施的各项工作。
  第十七条 项目施工单位应当按照项目设计和有关技术标准进行施工,建立质量责任制,明确工程及标段的项目经理,对出现质量问题和验收不合格的工程,负责返修或返工。中低产田改造等涉及耕地质量建设的项目要按耕地质量的技术标准进行施工。对因违反项目设计、施工合同延误农时或造成其它损失的,依法负责赔偿。
  第十八条 工程监理单位要依照项目设计、有关技术标准和相关合同进行工程监理,对工程投资质量和进度进行控制,承担监理责任。
  第十九条 县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对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进行管理,控制工程投资、质量和进度;组织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协调处理项目实施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做好工程设施移交工作。

第五章 项目权属管理
 
  第二十条 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的土地,其土地所有权性质不变。项目土地权属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公平、公开的原则,确保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第二十一条 项目立项和设计阶段,应明确土地权属和土地利用现状,有权属争议且一时无法调处的土地不能纳入项目区范围。需要调整土地权属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征求有关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和村民意见,编制土地权属调整方案,经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和相关部门同意后,依法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土地权属调整方案批准后,应按规定在项目所在地进行公告。
  第二十二条 项目批准立项后,应冻结土地权属变更,一般不作权属调整和土地利用现状变更。
  第二十三条 项目竣工后,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土地权属,及时移交土地和有关设施,明确管护责任,落实耕种,进行变更调查和登记发证工作。

第六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二十四条 项目资金在市、县政府的统筹下,按照“渠道不乱、用途不变、专项管理、统筹安排、各计其功”的原则,聚合土地整理、增减挂钩、农村公路建设、农业综合开发、农田水利等涉农资金集中使用,以项目设计和预算为依据,按照土地整理、基础设施建设、村庄整治等实际工程量确定。具体按《株洲市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项目资金实行预算管理,专款专用,专帐核算。资金拨付和使用必须控制在项目预算范围之内,不得办理超范围、超预算和虚列的支出。
  第二十六条 项目资金拨付工作应遵循严格管理、实事求是、追踪问效的原则,按照项目实施进度和有关规定拨付,县级人民政府要建立项目财务管理制度和项目专帐,准确反映项目资金使用和会计核算情况。

第七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七条 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从开始实施到竣工验收原则上不得超过两年(续建工程除外)。工程竣工后,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报告,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工程结算审计。
  第二十八条 项目初验。项目完成后,县级人民政府要及时组织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村民代表以及农业、水利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项目初验。初验合格的,向市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项目工程验收。
  第二十九条 项目工程验收。项目初验合格后,市国土、农业、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组织专家按资金来源渠道对相应子项目进行工程验收。市财政、审计等部门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第三十条 项目行政验收评估。项目工程验收合格后,市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国土、规划、农业、交通、水利等相关部门进行项目行政验收评估。申请项目行政验收应当提供申请报告、工程验收报告、土地权属报告、工程监理报告、财务决算报告、项目资金使用审计报告等资料。
  第三十一条 项目验收合格后,市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项目验收评估意见。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向省国土资源厅申请对挂钩周转指标和新增耕地面积予以确认。

第八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县级人民政府要建立项目管理责任制,明确项目实施和管理的责任目标,并对责任目标执行情况进行考核、奖惩。
  第三十三条市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对项目实施进度、工程质量、资金使用、廉政建设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主动接受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所需资料。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依法追究其行政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绩效考核

  第三十四条建立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绩效考核制度,将县市区政府及市直相关部门的工作情况纳入政府绩效考核内容。对县市区政府及市直相关部门建立综合整治组织领导机构、落实工作责任、完成项目规划编制任务、资金整合配套项目资金落实情况、土地综合整治各子项目同步组织实施情况、引导社会资金参与土地综合整治等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考核评价,其结果作为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五条市政府安排专项经费,对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开展情况好的县市区政府、相关部门予以奖励。
  第三十六条项目未能按期按质完成的,要通报批评、限期整改,直至验收合格。整改期内不再安排新的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并适度核减下年度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周转指标。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株洲市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国土资源局等相关部门制定。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计算30日后施行。





律师调查权亟待进一步立法保障

杨红良


  俗话说,“打官司就是打证据”。民事案件当事人委托律师代理诉讼,一方面是出于对律师专业知识和诉讼能力的信任,另一方面则是希望通过律师获得他们本无法获得的证据材料,以充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当事人这前一方面的期望,律师可以通过主观努力尽可能地去达到,但对他们这后一个期望的实现,目前还需要我国立法在律师调查权方面的进一步改进。
  今年年初,我受理了一个债务纠纷案件,代理本市一原告向远在江苏某市的被告追索几十万元的欠款。由于对方银行账户等信息无从查找,我们决定先对他在该市居住的房子进行调查,看看那套房子是否属于他自己的财产,以便采取相应的诉讼措施。我赶到了该市房地产交易中心,提交了执业证和我们律所的介绍信,在《查询申请表》里写明了要查询房产的具体地址和门牌号码。接待人员接过我的材料,二话没说地答复道:“不可以查的”。我问她什么情况下才能查,她说,只有法院正式立案了,凭立案通知书才给查。我据理力争,说我方当事人知道了对方的财产情况才能决定是否起诉以及如何起诉,没有这方面材料叫当事人怎么冒然去立案呢?可不管我如何解释和请求,接待人员还是坚持“不可以”,丝毫没有商量的余地。失望和无奈中,我只得悻悻地回到了上海。
  今年八月份,我代理的一个继承案件中,需要调查原告一兄长的子女情况。法院给开了调查令,被调查单位是浙江绍兴某公安局。我赶了四个多小时的路到达了那个公安局的户籍接待处,提交了证件和调查令,请那里的值班警察给予配合。经过户籍资料调查,发现那里并没有我所需要调查的信息。于是警察双手一摊,告诉我说:“没法发现这个人的子女情况。”我要求他将这一信息给予注明,并加盖公章,警察说:“没有就是没有,不用注明的。”我又强调说,我回到上海后要向法官提交调查情况,你们如果不给注明,无法证明我已经来公安局调查过啊。但无论我如何央求,警察还是不为所动,最后我只得拿着原封不动的调查令,又赶了四个多小时的路回到了上海。
  对于上述这样的情况,律师同行应该或多或少遇到过,调查取证难已经成为律师执业过程中一个很大的障碍。有一次,一位同事有点愤愤不平的回到所里,说想不通自己堂堂一个律师竟然被一个工地看门的老大爷挡在了门外。
  其实,无论是房地中心的员工、工地的门卫,还是公安局的警察,我们都没有必要去埋怨。要解决律师调查取证难的问题,还需要从立法层面上取得突破。
  现行《律师法》对律师的调查取证权作出了似乎明确的规定,但问题在于,如果被调查单位和个人面对律师的调查要求置之不理或者消极应付,怎么办?目前的立法并没有相应的规定。在律师的“公权力”色彩已经去除的现如今,按照“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的逻辑,如果没有法律层面关于律师调查权在救济和制裁措施上相应的跟进,律师的这一权利无疑会被架空。因为,出于各自的利益保护和岗位要求,在没有强有力的“否则”规定的情况下,别说普通百姓,就是国家干部,在面对以“私权利”开展工作的律师的调查要求时,都会寻找千万个理由予以搪塞,因为他们都知道,“我不做你又能拿我怎么地”?
“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律师的调查权最终是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乃至司法的客观公正。对那些无故不配合律师依法调查的单位或个人,应当相应地规定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说到底,这也是公民基本权利的组成部分。

2009年10月18日



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 杨红良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