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儿童免疫保偿制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04:02:45   浏览:9597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广西壮族自治区儿童免疫保偿制管理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广西壮族自治区儿童免疫保偿制管理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实行儿童计划免疫保偿制是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关于“国家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制度”,执行预防为主的方针,充分调动和发挥各级医疗卫生人员责任心、积极性,确保儿童免疫接种质量,保护儿童身体健康的一种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为加强全区儿童计划
免疫保偿制(以下简称“保偿制”)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保偿制是卫生部门、医疗卫生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免疫程序,有计划、保质保量完成对适龄儿童进行麻疹、脊髓灰质炎、百白破三联混合制剂、卡介苗等四种疫苗的接种,提高儿童免疫力,预防麻疹、百日咳、白喉、破伤风、脊髓灰质炎、结核等六种传染病(以下简称“六病”
),儿童家长必须向承保单位交纳一定数额的资金。儿童按计划免疫程序接种了四种疫苗后,如发生“六病”,承保单位按保偿合同规定给予一次性的赔偿金。
第三条 保偿制在承保单位与儿童家长签订合同后生效。

第二章 组织领导和管理
第四条 计划免疫保偿工作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各级卫生防疫机构具体指导,乡(镇)卫生院组织实施,并充任承保单位。
第五条 在市、县卫生局领导下,各市、县级成立有医疗、卫生防疫、妇幼保健等单位专家组成的“六病”诊断小组,负责“六病”的诊断鉴定工作。

第三章 保偿对象与年限
第六条 保偿对象为辖区的零至四或零至七岁儿童,身体健康无严重器质性病变及过敏性体质等预防接种禁忌症者,以自愿为原则,均可参加保偿。
第七条 凡符合入保条件的儿童,城镇到指定的地段医院、农村到指定的村卫生所或乡卫生院办理入保手续。保偿期限从签定合同之日算起,到四岁或七岁为止。
第八条 参加保偿后,无正当理由中途退出,一律不退保偿金。有正当理由经过申请可酌情退给部分保偿金。

第四章 保偿及赔偿标准
第九长 入保儿童应交纳保偿费。零至七岁一次性投保可收十二至十五元;零至四周岁一次性投保可收十至十二元;零至二周岁一次性投保可收八至十元。双方签订合同一式三份(乡(镇)卫生院承保单位及责任医生和儿童家长各一份)。防疫站负责供应接种证、保偿规定的四种疫苗
。入保儿童在保偿期间接种“四苗”,不再另收取劳务费。
第十条 保偿费原则上一次交清。个别有困难的,可由乡(镇)卫生院医证明,申请分期交款,但要求在小孩一岁内交清。
第十一条 在保偿期内儿童患“六病”任何一种,经“六病”诊断小组确诊后,凭保偿接种证领取一次性赔偿金,未患“六病”者无权申请赔偿。
第十二条 赔偿标准:脊髓灰质炎一百至三百元,白喉、破伤风各五十至一百五十元,结核五十至一百元,麻疹、百日咳各二十至三十元。
第十三条 在保偿期间儿童不按时接种或拒绝接种疫苗而造成发病者,承保单位不承担赔偿责任。如因疫苗数量不足或质量下降而引起发病者,由防疫站或承保单位负责赔偿。
第十四条 如因责任医生未进行接种或未按程序接种和规定接种而造成发病者,由承保单位承担全部赔偿后,再向责任医生追究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未入保的儿童,也应给予预防接种,按规定收取注射费。杜绝出现“免疫空白”。

第五章 保偿金的使用及管理
第十六条 保偿金的管理要严格设立专人专帐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不能挪作它用,收支帐目要清楚。
第十七条 保偿金实行统一管理,按5:3:2分配,即责任医生为50%,作劳务补贴和发病赔偿费;乡(镇)卫生院为30%,做好培训、宣传、奖励活动费;防疫站为20%,作疾病赔偿费、冷链维修、设备更新、运转、预防接种材料消耗费。
第十八条 赔偿费比例:县、乡、村按5:3:2比例支付,即县防疫站负责赔30%;乡(镇)卫生院负责赔偿30%;责任医生负责赔20%。
第十九条 村医收取儿童免疫保偿金以及乡(镇)卫生院收缴各村保偿金时,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款收据”由县一级统一核发。保偿金要单独设帐、单独核算,日清月结,并纳入预算外资金管理。每季度逐笔统计上报入保及收支保偿金情况,受同级财政审计和卫生
行政部门监督。
第二十条 责任医生应得的劳务补贴应在每年年初兑现。责任医生应得的保偿金不能当作奖金发放,任何单位更不能平调。
第二十一条 本年度的保偿金要收支平衡,若有结余,应转入下一年继续使用这些资金(包括结余部分都不准以个人名义存入银行),下一年的保偿金不能提前使用。
第二十二条 乡(镇)卫生院应在每年元月底以前向防疫站对上年度保偿情况进行汇报,并逐村计算上年度收交保偿金数额和用于上年保偿金数额,按规定上交。
第二十三条 防疫站每半年负责对各乡(镇)卫生院保偿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严格检查,对于制度健全、收支合理的乡(镇)卫生院给予表扬,对违反财经纪律和保偿金管理制度,要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纪律处分、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各地、市、县卫生行政部门,防疫站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由自治区卫生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1992年2月24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金玉良言——律师职业良知和实战思考的结晶》前言:律师职业良知和实战思考的结晶

(王思鲁: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金牙大状律师网(www.jylawyer.com)首席律师)

  你看到——他戴着荆棘的王冠而来;你看到——他握着正义的宝剑而来;  

  你看到——他傲然神圣之光的殿堂;你看到——他无视一切险阻与诱惑。  

  这也许是你所看到的律师,但他绝不仅仅如此。一直以来,我们不停地思考,如何才能将律师的真实剪影,以生动的方式呈现给读者。在历经了二十多年的法律研习和律师职业实践思考之后,累积了大量的办案随笔、演讲实录和实务论文,择其要文43篇终成此书。一路走来,笔者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已有十数年,如果说丰富的实战经验历练出的是睿智与犀利,那么本书中每一章,每一节,每一字绝对都是直击办案的第一线,秉持着律师一贯的严谨,坚守对社会、法律、出版社、读者的忠诚。  

  尽管如此,笔者并不祈望本书能够成为包治百病的灵丹妙药,唯求这些发自于内心的肺腑之言,能够为读者带来哪怕是一点点益处,那么,所谓“金玉良言”,笔者足以借此告慰!米歇尔.福科曾曰:“我努力使那些仅仅因为是一目了然因而不为人所见的东西为人们看见”。笔者就以表达行文的初衷吧。 

  为何谓之“金玉良言”?  

  坦诚地说,市面上类似的著述并不鲜见,甚至有冠以“箴言”的名号。不少人出于善意,建议我们将本书亦定名为“箴言”。“箴言”从其语义上解释,是接近于真理而能警示世人的话。面对如此高的评价,笔者是忐忑不安的,冒昧地将本书定名为“箴言”,似乎太过张狂。笔者书中所言虽然句句肺腑、有理有据,都是笔者亲历大案要案的切身说法,是多年执业经验的精髓所得,绝非闭门造车、凭空捏造,但即使如此,也毕竟只是一家之言。所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笔者无意于苛求所有读者认同自己的观点,海纳百川,有容乃大也许才是智者所应有的气魄。轻言“箴言”,恐有“欺世盗名”之嫌,而失“中肯朴素”之实。唐代诗人孟郊有曰:“万事须已运,他得非我贤”, “信手拈来”固然不是我们的风格,“拿来主义”更不为我们所信仰,笔者只是用事实说话,以法庭激情过后沉淀的理性,饱蘸对法律事业的热情,诠释对中国司法现状的深切关注。  

  本书为谁而生?  

  如果说,任何对事业的热爱都产生于朴素的情感,就如同法律是为正义而生,程序是为公平而生,那么本书正是为你们而生。 

  她为有志于从事律师职业的壮志青年而生;  

  她为心怀大律师宏图之梦的年轻律师而生;  

  她为孜孜追求在从政道路上的政治家而生;  

  她为关注于法律风险防范的企业家而生; 

  她为四处奔波找寻好律师的当事人而生; 

  她为中国未来的法律之星而生!  

  我们为何出版这本书?  

  曾有记者问到:“你作为一位实战派律师,为什么要在高强度的工作压力中写文章、著书?”律师固然不能为文章而文章,为出书而出书,没有丰富的司法实战经验为基础的论述没有深度,没有价值,甚至还会误导公众。律师也不能为实践而实践,没有深厚的专业功底为后盾的实践肤浅粗疏,仿佛“盲人摸象”,不着边际。作为一名负责任的律师,应该是以扎实的专业功底为后盾,累积丰富的实战经验,理论与实际结合,才能为当事人提供真正贴位的法律服务。从实战经验提炼出的理论精品,才能真正有益于社会,并经得起历史的考验。  

  当然,本书能够得以出版也是借助了良好的契机。由于笔者一直以来秉承着“以经典辩例打造品牌,用满腔热血推动法治”的信念,办案之余,将办案思考用文字记录下来,打造出以“金牙大状律师网”(www.jylawyer.com)为核心的多个法律原创性网站,希望以此惠及和帮助到更多的人。经过这些年来的积累和完善,网站拥有了较高的知名度,也引起了多家出版社的关注和兴趣。笔者有幸能够得到出版商的青睐,最终应其约稿,使此书得以问世。  

  本书的独特之处何在?  

  “活的法律”——我们绝非就法律谈法律,它基于法律的高度,但又不局限于法律,这有别于一些脱离实际空中楼阁般的文字堆砌。我们追求的是活的法律,它立足于自身实践的思考,是现实经验的锤炼,而非象牙塔中的凭空幻想。 

  典型和权威 ——本书所收录的文章,大都发表于《中国律师》、《律师与法制》、“北大法律信息网”与“中国律师网”等权威杂志、网站,且为各大媒体所转载,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其中对“中国民告官第一案”、“中国妨害公务第一案’等大案要案辩护实录的列举,让您了解书本上难以找到而“活”在现实中的律师业务运作技巧。  

  实战的精髓 ——笔者亲办近千案件,其中不乏大案要案,因此具有丰富执业经验是我们的优势。紧扣实际案例,以真实案例对法律进行解读,并提供权威、实用的解决方案。当然,恪守职业道德,涉及到商业秘密的部分,不便公开。  

  本书的体例结构  

  第一章“法庭战场”上的博弈——万千精彩的辩护艺术 

农业部关于加强农业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通知

农业部


农业部关于加强农业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通知



(农财发[2006]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林、农牧)、农机、畜牧、兽医、农垦、乡镇企业、渔业厅(局、委、办),部机关各司局、各直属单位:

  农业财政专项资金是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重要手段,为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持续健康快速发展,实现农业和农村经济的“三增”目标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近年来在审计和专项检查中发现,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存在挤占、滞留,预算执行不严和会计核算不规范等问题,这些问题如不及时加以纠正,将会极大地影响农业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效果。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农口部门预算项目支出管理的通知》(财农[2006]37号)精神,充分发挥专项资金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中的重要作用,确保财政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现就加强农业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专项资金的预算编制管理。预算编制是专项资金管理的首要环节。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要认真做好专项资金的预算编制工作,做到项目所涉及的技术路线、工作方法切实可行,项目实施内容细化,安排的工作量实事求是,项目经费预算真实可靠、科学合理。专项资金预算一经批复,项目单位必须认真执行,不得自行调整。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应按原申报程序履行报批手续。

  二、要对专项资金实行专账管理。项目单位要按照项目名称设置项目明细账,实行专账核算。由会计核算中心进行核算的,项目单位应设置项目辅助账。同一项目名称、执行不同内容的项目,要按照不同项目内容分别设置项目明细账或项目辅助明细账。

  三、严禁滞留、截留项目资金。项目主管部门在收到上级部门或同级财政部门拨付的专项资金后,要及时将项目资金足额拨付到项目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滞留、截留项目资金,资金在主管部门存放时间不得超过两个月。

  四、严禁挤占挪用项目资金。项目单位要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使用项目资金,不准用于机构、人员经费开支,不准用于基本建设等支出。项目单位事业经费(或经营资金)与专项资金存于一个银行账户的,货币资金结存量不得低于项目资金的实际余额。

  五、严禁计提项目管理费或奖励性支出。项目单位要本着节约、合理、有效的原则,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以及各项目管理办法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使用专项资金,严禁以各种名义计提项目管理费或奖励性支出。

  六、加强项目结余资金的控制与管理。项目单位要按照预算批复的要求,积极组织项目实施,加快项目执行进度。对已经执行但当年尚未完成的项目以及因故当年未执行的项目所形成的专项结余资金,要按照预算管理的要求,纳入下一年预算;对于当年已完成的项目和执行中途撤消的项目形成的净结余资金,不得随意处置。部属单位应在部门预算“二上”前将净结余资金结存情况报财务司审核,财务司在安排下年度预算时将统筹安排这部分资金;地方项目单位应在每年年初将这部分资金使用意见报省级主管部门审核汇总,省级主管部门于1月底前报我部审核批准后方可使用。

  七、严格执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项目单位要严格按照《会计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各项财务管理制度的要求,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规范日常核算和支出管理,加强财务控制。对项目支出的原始凭证要严格审核,严禁白条入账和大额现金结算。

  八、积极推进项目绩效评价。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的执行过程要实施全程监督管理,并对项目完成结果进行绩效评价。为增强政府支出的透明度,要建立绩效评价信息的公开发布制度,将绩效评价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九、做好专项预算执行情况的总结分析工作。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要建立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总结分析制度,对项目执行情况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定期进行总结分析。省级项目主管部门应于每年2月底前将本省(区、市)总结分析报告上报农业部;部直属单位应于每年2月底前将总结分析报告上报各主管司局。

   二〇〇六年六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