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阳光计生行动规范(试行)》和《基层阳光计生行动示范单位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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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阳光计生行动规范(试行)》和《基层阳光计生行动示范单位标准》的通知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阳光计生行动规范(试行)》和《基层阳光计生行动示范单位标准》的通知

人口监察〔2010〕73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计生委,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口计生委,委机关各单位,各直属联系单位: 

《阳光计生行动规范(试行)》和《基层阳光计生行动示范单位标准》已经2010年10月8日国家人口计生委主任会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各地、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附件:

阳光计生行动规范(试行)  

  一、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公开工作基本要求

  (一)基本原则。   

  法和计划生育信息公开应当遵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公开应遵循合法、公正、公平和便民的原则。

  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应主动公开(属于国家秘密或者有可能侵害个人隐私权的除外);认真受理依申请公开;严格信息审查和批准程序。

  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办事(服务)机构和基层自治组织应当采取有效方式,及时、准确公开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方便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维权。

  (二)重点内容。

  1.县级及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应重点公开以下内容:

  (1)国家和地方制定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

  (2)本部门制定的人口和计划生育规范性文件;

  (3)本部门机构设置、职能;

  (4)县以上人口状况;

  (5)本部门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及实施情况;

  (6)本部门政府采购情况及年度预算、决算报告;

  (7)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

  (8)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及调整、取消情况;

  (9)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程序及办理情况;

  (10)人口和计划生育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11)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纪律,信访举报和监督的方式、渠道及处理程序;

  (12)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其他事项。

  2.乡(镇)应重点公开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包括人口状况、奖优政策兑现、社会抚养费征收等情况。

  3.人口和计划生育办事(服务)机构应重点公开以下内容:

  (1)机构设置和主要职责;

  (2)办事(服务)项目、流程、承诺和结果;

  (3)工作人员基本情况、岗位职责、行为规范;

  (4)免费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基本项目;

  (5)服务性收费项目、标准及依据;

  (6)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纪律;

  (7)监督维权方式、渠道及处理结果;

  (8)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其他事项。

  4.人口和计划生育村(居)务公开应重点公开以下内容:

  (1)国家和地方制定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

  (2)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制定的有关规范性文件;

  (3)本村(居)人口出生情况;

  (4)计划生育奖优政策兑现情况;

  (5)社会抚养费缴纳情况;

  (6)计划生育村规民约;

  (7)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纪律;

  (8)需要村(居)民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其他事项。

  (三)主要形式。

  1.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主要通过部门网站、政府人口网页和其他新闻媒体、新闻发布会、公告等形式公开;

  2.乡镇主要通过政务公开栏、电子显示屏等形式公开;

  3.办事(服务)机构主要通过电子显示屏、电子触摸屏、公开栏、办事指南、印刷品等形式公开;

  4.村(居)主要通过公开栏、村(居)民大会或代表会议、印刷品等形式公开。

  二、人口和计划生育政风行风评议工作基本要求

  (一)请农民兄弟姐妹“评计生”。

  1.评议对象。

  县、乡人口和计划生育办事(服务)机构。

  2.评议内容。

  (1)奖励优惠政策落实情况;

  (2)办事公开情况;

  (3)依法办事情况;

  (4)优质服务情况;

  (二)请流动人口“评计生”。

  1.评议对象。

  城市(含县城)人口和计划生育办事(服务)机构。

  2.评议内容。

  (1)办事公开情况;

  (2)计划生育免费基本技术服务、奖励优惠政策落实情况;

  (3)避孕药具、宣传资料的易得情况;

  (4)流动人口夫妻办理相关证明、证件情况;

  (5)依法办事情况。

  (三)人口计生系统“下评上”。

  1.评议对象。

  上一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2.评议内容。

  履行职责、行政效能、工作作风和廉政建设情况。

  (四)参加当地政府组织的政风行风评议。

  积极参与,认真整改,争优创先。上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指导,并及时将下级参评结果纳入当年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奖惩的重要指标。

  (五)评议方法。

  请农民兄弟姐妹“评计生”、请流动人口“评计生”以及“下评上”主要采取集中评议、走访座谈、问卷调查、网上调查、电话访谈等方式进行。

  三、人口和计划生育监督维权工作基本要求

  (一)12356阳光计生服务热线。

  1.提供办事指南、政策法规咨询、接受群众投诉举报、意见建议等人工接听和自动语音服务;

  2.热线接听人员应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技能,语言规范,服务态度好;

  3.建立健全来电登记和受理、转办、反馈等工作流程;

4.定期进行综合分析,为决策提供依据;

  5.领导班子成员带头上线。

  (二)有奖举报。

  1.奖励条件。

  对举报严重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应当给予举报人奖励。

  2.奖励实施。

  (1)受理单位应制定完善的举报奖励程序,充分保障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2)认真调查处理举报人反映的问题,及时向举报人反馈调查和处理结果,对符合条件的兑现奖励;

  (3)奖励标准按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行风监督员。

  1.行风监督员的选聘。

  人口和计划生育行风监督员应当具备关心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与人民群众有密切联系、参政议政能力强等基本条件;主要从当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知名人士、新闻工作者和农民、流动人口育龄群众代表中选聘。

  2.行风监督员的职权与管理。

  行风监督员有权查阅人口和计划生育行风建设有关文件资料,参加有关会议和调研,收集和反映群众意见,对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

  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应通过定期召开座谈会和邀请参加民主评议、调研等方式,及时听取行风监督员的意见、建议,着力研究解决行风建设中的热点难点问题。

  (四)主动接受舆论监督。

  1.重视和支持新闻媒体开展舆论监督,及时调查处理新闻媒体揭露的问题;

  2.重视网络舆情,及时、正确地处理网络反映的问题;

  3.建立与新闻媒体的沟通联络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地举办座谈会或研讨会,交流意见,沟通信息。

  四、阳光计生行动制度保障

  (一)组织领导制度。

  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阳光计生行动领导机构,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和业务机构各负其责的工作机制,并将所需经费纳入预算。

  (二)整改反馈制度。

  坚持以群众满意为标准,以从群众最不满意的方面改起为重点,及时分析群众反映的意见建议,认真制定和落实整改措施,并以适当方式及时反馈整改结果。

  (三)总结报告制度。

  省级人口计生委应当把阳光计生行动进展情况列入年度工作总结报告,并将“12356”阳光计生服务热线受理情况作为月报,及时报告国家人口计生委。

  (四)检查考核制度。

  坚持阳光计生行动与业务工作同检查同考核,考核结果应当作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对不认真开展阳光计生行动、发生严重损害群众利益等突出问题的,取消其年度评先评优资格。

基层阳光计生行动示范单位标准  

  一、组织领导好。主要领导亲自抓,纳入总体工作之中,有组织领导机构,有专门负责人员,有资金制度保障。

  二、三项公开好。政务公开、办事公开、村务公开实现全覆盖;公开内容真实、全面、合法;动态内容及时公开,公开形式便民知情。

  三、评议整改好。认真组织开展民主评议行风工作,积极参与政府组织的政风行风评议,虚心听取意见建议,扎实制定和落实整改措施,正确运用评议结果,群众满意度高。

  四、热线服务好。12356阳光计生服务热线24小时畅通(工作时间提供人工服务),语言规范文明;群众咨询得到满意答复,合理化建议得到采纳,举报投诉得到及时处理。

  五、维权效果好。行风监督员的桥梁纽带作用得到充分发挥;有奖举报制度得到有效落实;办事(服务)态度和质量优良;法定奖励优惠政策落实率达到100%。

  六、纪律执行好。人口和计划生育群众工作纪律、检查考评工作纪律执行到位;无粗暴执法、乱收费乱罚款、弄虚作假和以权谋私等违纪违法案件。

  七、监督评估好。监督检查机制健全,认真组织开展评估,及时总结经验,分析存在问题,及时上报行风建设工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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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市政建设规划管理办法

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政府


海口市市政建设规划管理办法
海口市人民政府



《海口市市政建设规划管理办法》已经一九九八年九月二十九日海口市人民政府第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颁布,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政建设的规划管理,确保城市开发建设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海口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市政建设,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海口市城市规划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规划管理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和监督检查。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市政建设,是指海口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道路、铁路、桥梁涵洞、广场停车场、港口码头、机场机坪、供水排水、电力电讯、燃气、专业管线、抗震、防洪防汛、人防、消防等工程。
第五条 市政建设和规划,必须根据全面规划、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与城市的开发建设紧密结合,统筹安排,做到超前规划,量力建设。
第六条 市政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其位置、线型一经确定,不得改动。确需改动的,必须经市规划管理部门审定。重要市政建设的变动,由市规划管理部门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七条 进行市政建设的单位,必须在每年四月份以前向市规划管理部门提出本年度建设计划,由市规划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综合平衡,安排建设顺序。

第二章 城市市政建设的规划管理
第八条 进行城市道路建设必须与需要敷设、架设或进行加固的地下、地上管线相结合,按照先地下后地上,先深埋后浅埋的原则组织施工。
第九条 进行城市道路、桥涵建设的单位,必须向市规划管理部门提交建设项目的平、纵、横断面设计方案,经批准后,方可进行施工图设计。
第十条 城市道路交叉口及其周围的建设工程,必须保证城市交通的需要。主要道路交叉口,必须进行专门设计,并向市规划管理部门报送两个以上设计方案,经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施工图设计。
第十一条 在城市道路红线控制范围内,除按规划要求批准架设、敷设、修建的各类市政工程管线、立交桥、人行过街天桥、公共交通候车廊、电话亭、交通指挥设施及标志消防设施及标志等设施外,不得设置其它任何建筑物或构筑物。
第十二条 城市道路两侧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必须根据规划要求后退道路控制红线。建设单位的专用管线必须布置在其用地红线范围内。
第十三条 在城市主要道路上,不得进行横向开掘管线敷设。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开掘的,必须经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查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进行市政工程管线建设,应符合市政工程管线规划。
各类市政工程管线应当在城市道路控制红线范围内平等道路中敷设。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应当建设综合性的管线隧道。
各类市政工程管线应当地下敷设。
第十五条 城市主干道机动车道下,不得敷设市政工程管线。特殊情况需要敷设的,必须经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批,主要路段必须经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查后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六条 管线方位按下列规定安排:
(一)在道路中心线以东、以南安排污水管、给水管、电力排管、电力缆线;
(二)在道路中心线以西、以北安排雨水管、燃气管、电讯导管、电讯缆线;
(三)规划道路红线宽度在四十米以上的,应当采取双管(线)布置方式。
第十七条 管线的平面布置应当符合附表一所列规定。
第十八条 管线在交叉时垂直净距一般不得小于附表二所列规定。
在新建道路的车行道内,地下管线的管顶复土层厚度应当符合规范要求。
第十九条 在城市建成区范围内,道路狭窄、现状管线繁多的地带,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在保证安全适用的前提下,确定管线的位置和管线交叉的相对位置。
第二十条 管线交叉发生矛盾时,根据下列原则解决:
(一)临时性管线让永久性管线;
(二)次要管线让主干管线;
(三)易弯曲管线让不易弯曲管线;
(四)压力管线让重力管线;
(五)柔性结构管线让刚性结构管线;
(六)小口径管线让大口径管线;
(七)技术要求低的管线让技术要求高的管线。
第二十一条 现状管线与规划位置不符的,应当根据城市开发建设的需要逐步按规划改建。
凡未按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许可证的要求敷设的管线或已经批准的临时管线,城市开发建设需要时,必须按规划无条件迁移。
第二十二条 110千伏以上(含110千伏)高压输电线路,必须严格按照城市专项工程规划布置,进入城市市区,应当敷设地下电缆。
新建设的10千伏电力线路必须敷设地下电缆。
第二十三条 在城市道路控制红线范围内分期或者同期敷设十根以上的电力电缆的,应当建设电力隧道或者地沟。
在同一路段上同系统或者相同电压的线路,必须组合同沟敷设或者同杆架设;不同系统、不同电压的线路应当尽可能合沟敷设或者合杆架设。
第二十四条 穿越河道的管线的埋设深度或者架空高度,必须不影响船舶航行、河道整治,并符合管线安全的要求,具体由市规划管理部门与有关航道管理部门商定。
管线在城市桥梁上通过,必须保证桥梁安全、方便维修,不影响市容。新建桥梁必须根据规划要求设计预留管线位置。
第二十五条 城市道路交叉口机动车道位置不得设置管线检查井。

第三章 城市市政建设的审批管理
第二十六条 凡属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市政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均必须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市规划管理部门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办理施工审批手续。
建设单位提出建设申请应当提供建设工程全套设计图纸壹份,设计图纸内容必须符合专业设计有关规定、规范,达到相应深度要求。管线平面设计图必须在现状管线平面图上绘制。
第二十七条 市规划管理部门根据有关报送材料审查设计图纸,根据需要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后,审定设计图纸,核发《海口市建设工程规划临时许可证》。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完有关施工手续后,必须向规划管理部门申请施工放线。管线工程在敷设完、掩埋前必须请规划部门验线;道路及其他附属工程应在基础完成后验线。
第二十九条 市政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市规划管理部门提交一份竣工图,由市规划管理部门进行规划验收;验收合格后即换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条 成片开发的地区和旧城区综合改造工程项目,在有已经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的情况下,市规划管理部门可以依据规划一次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一条 下列市政建设可以不向市规划管理部门申报:
(一)成片开发地区修建的车道宽度在5米以下的道路,或者非规划路上的新建、改建长度一百米以内的各种管线。
(二)在施工现场内不影响其他工程建设的临时管线。
第三十二条 未取得《海口市建设工程规划临时许可证》或《海口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不按《海口市建设工程规划临时许可证》以及《海口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进行施工的,或者未经市规划管理部门放线验线的,由市规划管理部门按违法建设论处。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城市规划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发布之前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附表一 各市政工程管线平面净距表
附表二 各市政工程管线垂直净距表
附表一 各市政工程管线平面净距表
单位:米
--------------------------------------------------------
| |给| 雨 | 污 | 燃 | 电 力 |电 力| 电 讯 | 电 讯 |路 灯|
| 名 称|水| 水 | 水 | 气 | | | | | |
| |管| 管 | 管 | 管 | 电 缆 |排 管| 电 缆 | 导 管 |电 缆|
|----|-|---|---|-------|-------|---|-------|-------|---|
| 给水管| |1.0|1.5|1.0-5.0| 1.0 |1.0| 1.0 | 1.0 |1.0|
|----|-|---|---|-------|-------|---|-------|-------|---|
| 雨水管| | |1.0| 1.0 | 1.0 |1.0| 1.0 | 1.0 |1.0|
|----|-|---|---|-------|-------|---|-------|-------|---|
| 污水管| | | | 1.0 | 1.0 |1.0| 1.0 | 1.0 |1.0|
|----|-|---|---|-------|-------|---|-------|-------|---|
| 燃气管| | | | |1.0-2.0|1.0|1.0-2.0|1.0-2.0|1.0|
|----|-|---|---|-------|-------|---|-------|-------|---|
|电力电缆| | | | | |0.5| 0.5 | 0.5 | |
|----|-|---|---|-------|-------|---|-------|-------|---|
|电力排管| | | | | | | 0.5 | 1.0 | |
|----|-|---|---|-------|-------|---|-------|-------|---|
|电讯电缆| | | | | | | | 0.5 | |
--------------------------------------------------------

附表二 各市政工程管线垂直净距表
单位:米
-----------------------------------------
| | 给 | 雨 | 污 | 燃 | 电力 | 电讯 | 电讯 |
| 名 称| 水 | 水 | 水 | 气 | | | |
| | 管 | 管 | 管 | 管 | 电缆 | 电缆 | 导管 |
|----|----|----|----|----|----|----|----|
| 给水管|0.15|0.15|0.15|0.15|0.25|0.25|0.15|
|----|----|----|----|----|----|----|----|
| 雨水管|0.15|0.15|0.15|0.15|0.25|0.25|0.15|
|----|----|----|----|----|----|----|----|
| 污水管|0.15|0.15|0.15|0.15|0.25|0.25|0.15|
|----|----|----|----|----|----|----|----|
| 燃气管|0.15|0.15|0.15|0.15|0.25|0.25|0.15|
|----|----|----|----|----|----|----|----|
|电力电缆|0.25|0.25|0.25|0.25|0.5 |0.25|0.25|
|----|----|----|----|----|----|----|----|
|电讯电缆|0.25|0.5 |0.25|0.3 |0.3 |0.3 |0.3 |
|----|----|----|----|----|----|----|----|
|电讯导管|0.15|0.15|0.15|0.15|0.5 |0.25|0.15|
-----------------------------------------



1998年10月25日

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黑河市城区贯彻落实老年人和老年服务机构优待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

黑龙江省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黑河市城区贯彻落实老年人和老年服务机构优待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

黑市政办字〔2009〕6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五大连池管委会,中、省、市直各单位:
现将《黑河市人民政府关于黑河市城区贯彻落实老年人和老年服务机构优待意见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参照实施。


二○○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黑河市城区贯彻落实老年人和老年服务机构优待意见实施细则


根据《黑河市人民政府关于老年人和老年服务机构优待意见》(黑政发〔2008〕79号)文件精神,为确保各项老年优待政策落到实处,进一步促进老年事业发展,切实提高老年人福利水平,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老年人优待范围。本细则中的老年人是指具有黑河市区常住户口并年满60周岁的公民(以下称老年人),可申领《敬老优待证》,享受本意见的全部优待。
第二条 老年服务机构优待范围。本细则的老年服务机构,是指黑河市区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护理、健身等多方面的服务机构,主要包括:公办、民办、集体和个人办的老年社会福利院、敬老院(养老院)、老年服务中心、老年活动中心、老年公寓(含老年护理院、康复中心、托老所)、街道的养老助老服务机构,可享受本意见的全部优待。
第三条 《敬老优待证》申领。《敬老优待证》统一为橙红色,符合条件的老年人由本人或其委托人持当事人身份证、户口簿和一张近期1寸免冠照片,向所在社区提出申请,经审查合格后编码登记、办理证件,统一到市老龄办加盖钢印,最后由社区统一免费下发。
《敬老优待证》工本费由市政府给予补贴,首年度工本费补贴按黑河市区老年人总数拨付,以后按新增老年人口数拨付。
老年人遗失或损坏《敬老优待证》需申请补办的,程序与申领程序相同,其工本费自负。
第四条 老年人优先。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客运码头、航运机场应设置“老年人优先购票”的标志,候车(船)室应设置一定数量的老年人专座。老年人持《敬老优待证》乘坐车、船、飞机,优先购票、进站、检票。
各银行、储蓄所、保险公司、邮政、电信、联通、移动、电业、供排水、供热、供汽、有线电视、商场(超市)、定点公园、旅游风景区、公安、劳动和社会保险、税务、房产、工商、街道社区、医疗卫生、文化馆、体育馆等单位应在服务窗口设置明显的“老年人优先”、“老年人优待”的标志,或单独设立老年人优待窗口。
此项工作由市、爱辉区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落实,市老龄办、爱辉区老龄办负责监督。
第五条 老年人医疗。持《敬老优待证》的老年人在黑河市人民医院、黑河市中医院就医,优先办理就诊和住院等手续,并免收普通门诊的挂号费。此项工作由市卫生局、爱辉区卫生局负责。
第六条 老年人维权。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给予优先受理。在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对符合条件者优先给予法律援助,免收法律服务费。公证机构在办理抚养、助养、赡养老人的协议公证时,减半收取公证费。此项工作由市司法局、爱辉区司法局负责。
对涉及老年人的侵权案件,优先立案、优先办理、优先执行。此项工作由市政法机关、爱辉区政法机关和市信访部门、爱辉区信访部门负责。
第七条 老年人困难救济与医疗救助。对生活困难的老年人优先给予困难救济、医疗救助。此项工作由市民政局、爱辉区民政局和市卫生局、爱辉区卫生局负责。
第八条 老年人住房救助。对生活困难的老年人优先解决廉租住房。由社区将符合优先解决廉租住房条件的老年人向房产部门提出申请,由房产部门审批。此项工作由市房产局、爱辉区房产局负责。
第九条 老年人旅游。老年人进入五大连池风景区、孙吴胜山要塞、中俄民族风情园、旅俄华侨纪念馆、爱辉国家森林公园、锦河影视基地、五道豁洛影视基地,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持《敬老优待证》和身份证免购门票;60周岁以上不满70周岁的老年人,持《敬老优待证》和身份证减半收取门票费。市区范围内的公园、旅游风景区(个人开办景点和游乐场除外)适用本条款。
老年人持《敬老优待证》进入市、区内政府投资主办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纪念馆等公共场所,一律免门票;持《敬老优待证》免费办理图书借阅。
以上工作由市旅游局和市文化局负责。
第十条 入老年大学学习。老年人入本地老年大学学习有困难的,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由老年大学负责审核批准,减免本人学费。
第十一条 老年人的义务工和社会性集资。市区内全部取消老年人的义务工、社会性集资。市老龄办、爱辉区老龄办和市老年协会负责监督。
第十二条 老年人的交通费补贴。市区内65周岁以上(含65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年60元。以老年人户口和身份证上的年龄为准,每年上半年进行统计,统计工作结束后交通补贴款项由市财政局拨入市老龄办。
每年年初由各街道、社区向所在地居民发布通知,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可携带《敬老优待证》到所在社区填写申请表,社区审核后在所在地进行公示,最后一并上报市老龄办。市老龄办进行审核并统一汇总,并将交通补贴拨付至各街道、社区,由各社区发放到老年人手中。老年人持《敬老优待证》领取交通补贴,领取后签名并按指印。社区要有专人负责发放交通补贴,统一在“领发交通补贴登记页”盖负责人名章。
本年度过期未领交通补贴的老年人,可在下一个年度领取,补领程序与正常申领相同,但不可超过两年领取。
交通补贴发放和领取的监督检查工作由市老龄办、爱辉区老龄办负责。
第十三条 老年人特殊优待补贴。市区内100周岁以上(含100周岁)的老年人按每人每月200元的标准发放特殊优待补贴。所需资金由老年人户籍所在地政府或老年人所属单位负责,市老龄办、爱辉区老龄办负责监督。
第十四条 老年人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加发。市区内60至69周岁(含60周岁)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老年人,在其享受的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原标准的基础上,加发10%的最低生活保障金,70周岁以上(含70周岁)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老年人,加发20%的最低生活保障金。此项工作由市民政局、爱辉区民政局负责。
第十五条 对老年服务机构的优待。老年服务机构新办理供热入网、有线电视初装,热力供暖公司、有线电视公司在办理手续时给予30%收费减免。由老年服务机构提出申请,由减免单位审核批准并减免。
老年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土地、车船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的核定减免,电话及宽带等电信业务资费、供(排)水、供热、供电、供气价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加快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9号)、《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0〕9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49号)规定执行。由老年服务机构提出申请,由税务、电信营业部门及水、热、电、气等公共服务部门审核,物价部门批准。
此项工作由市老龄办、爱辉区老龄办负责监督。
第十六条 对老年服务机构的奖励。市政府从民政福利彩券公益金中拿出10万元,对服务优质的民办敬老院、老年公寓、托老所进行奖励,此项工作由市民政局负责。
第十七条 对老年体育协会的经费补贴。市政府每年给予市老年体育协会2万元经费补贴,经费补贴由市政府列入财政预算,每年先下拨到市老龄办。市老年体育协会做出本年活动支出经费预算上报市老龄办,由市老龄办审核,审核通过后将经费划入老年体育协会账户。资金的使用由市财政局、市老龄办负责监督。
第十八条 市、区政府出资,在社区建立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安排公益性就业岗位。此项工作由市民政局牵头,市民政局、市劳动就业局和市老龄办负责。
第十九条 老年事业发展专项活动经费。市政府以全市老年人口总数为基数,按每人每年1元拨发市区老年事业发展专项活动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每年上半年拨发到位。
第二十条 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实施本细则情况的监督与指导,对实施本细则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不履行本细则的单位或个人,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其改正。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