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岗市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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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岗市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岗市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管理办法的通知

鹤政办发〔2009〕7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单位,驻鹤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十三届三十三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将《鹤岗市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六日


  鹤岗市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行为,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和《黑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涉及城市基础设施、社会公益事业、土地收购储备、旧城区和棚户区改造等建设项目的房屋强制拆迁。
  第三条 市政府成立由市政府领导及各区人民政府、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政府法制办、市信访办、市建设局、市司法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房产局、市棚户区改造办公室、市拆迁办等相关部门组成的鹤岗市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审理委员会),负责受理房屋拆迁行政强制执行申请的审查和批准,责成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等有关部门具体实施行政强制拆迁。
  第四条 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履行行政裁决职责,提出拟行政强制拆迁的申请及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材料。未经行政裁决,不符合法定行政强制拆迁条件的不得申请行政强制拆迁。
  第五条 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向审理委员会提出拟实施行政强制拆迁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拆迁人行政强制拆迁申请书;
  (二)拆迁裁决调解笔录和裁决书;
  (三)被拆迁人或房屋使用人不同意搬迁的理由;
  (四)拆迁人提供的安置用房、周转用房权属证明或补偿资金提存证明;
  (五)房屋拆迁许可证、房屋拆迁公告、房屋拆迁估价报告书;
  (六)听证记录和拆迁管理部门集体讨论决定意见;
  (七)拆迁人提交的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手续;
  (八)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六条 审理委员会接到强制拆迁申请文件后,责成市政府法制办组织相关部门、拆迁当事人代表、专家、学者、社区代表及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代表,对行政强制拆迁的依据、程序、补偿安置标准等内容进行听证,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听证结束后,由法制办整理各方面意见,将意见上报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审理委员会,审理委员会做出是否同意强制拆迁的决定。
  审理委员会经审查并批准强制拆迁后,市政府法制办、市拆迁办等相关部门制定实施行政强制拆迁方案,由市政府统一组织实施。
  第七条 经市政府批准强制拆迁的,制发《强制拆迁通知书》,责成实施强制拆迁部门送达当事人并现场张贴。送达《强制拆迁通知书》应有送达回证,受送达人拒绝在送达回证上签字的,应当有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见证人签字证明。被拆迁人、房屋使用人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的,可采取公告送达。自送达之日起15日内仍不搬迁的,实施强制拆迁部门依法实施强制拆迁。
  《强制拆迁通知书》中应当依法向当事人告知法定救济渠道,并告知违法上访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 被强制拆迁的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属住房困难和低收入家庭的,由区人民政府和民政部门依法实施救济。对于符合享受廉租住房条件的,应纳入廉租住房保障范围。
  第九条 被列为强制拆迁的房屋,凡无房屋证照的,经规划部门认定为违法建设工程或违法建筑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并做出限期拆除决定,当事人逾期不拆除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报市政府批准后依法强制拆除。
  第十条 强制拆迁时,被拆迁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行政强制拆迁的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在强制拆迁前,要组织房屋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社区)、派出所代表到现场作为强制拆迁证明人,并由公证部门对被拆迁房屋及其房屋内物品进行证据保全。实施强制拆迁部门应当制作视听资料留存。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行政强制拆迁,妨碍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行政强制拆迁完毕,具体实施强制拆迁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强制拆迁记录,内容包括:
  (一)执行行政强制拆迁的依据、文书、机关、人员;
  (二)被执行人的自然状况;
  (三)行政强制拆迁的地点和时间;
  (四)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的情况和被拆除房屋情况;
  (五)行政强制措施实施情况及有关证据材料;
  (六)被执行人财物登记情况;
  (七)行政强制拆迁现场见证人姓名、单位、职务;
  (八)被执行人签名或盖章,被执行人拒绝签名或盖章的,执行人员应在行政强制拆迁记录中注明;
  (九)记录人签名或盖章,注明记录时间;
  (十)行政强制拆迁见证人签名或盖章。
  第十三条 行政强制拆迁执行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行政强制拆迁,对违反本办法实施行政强制拆迁的,拆迁行为无效,给予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在城市规划区外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行政强制拆迁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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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实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


北京市实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
市政府


为贯彻执行国务院《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和劳动人事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实施办法》,根据本市实际情况,特作以下补充规定:
一、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一切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营企业),均须全面执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实施办法》和本规定。
二、合营企业的用工计划,由合营企业董事会决定,报企业主管部门和市劳动局备案。
三、合营企业从城镇待业人员和农民中招收职工,应按照市政府和市劳动局的有关规定办理、合营企业聘用其他单位在职职工或其他单位聘用合营企业在职职工,必须征得职工所在单位同意。擅自聘用在职职工的,职工所在单位有权要求对方退回职工,并赔偿经济损失。
合营企业不得招用在校学生和不服从国家分配未满五年的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毕业生;录用自动辞职的干部,必须经市人事局审批。
四、合营企业招聘外地专业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必须按照工人、干部的管理范围,报经市劳动局或市人事局批准。被聘用的外地人员户口不得迁入本市,但须按照《北京市暂住人口户口管理的规定》申领暂住证,聘用合同期满或因其它原因解除合同后,应即注销暂住证,离开本
市。
五、中方企业与外国企业合营时,合营企业所需职工应先从中方合营者原职工中考核录用。未被录用的职工,由中方合营者另行安排工作。
六、合营企业对新招收、聘用的人员,可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试用不合格的,原为城镇待业人员或农民的,退回本人户口所在街道或乡(村);原为在职职工的,退回原单位。
合营企业聘用在职职工的,应在试用期内付给职工原所在单位一定的补偿费;不付给补偿费的,原单位有权拒绝接收合营企业因试用不合格退回的职工。补偿费的具体数额,由双方商定,但不得超过职工在原单位时的六个月的工资。
七、合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劳动合同由企业与职工个人签订。劳动合同的内容,由合营企业与企业工会组织或企业职工代表协商确定,报市劳动局审查批准。新建的合营企业在工会成立或企业职工代表选出以前,可由合营企业暂订试行合同内容,报市劳动局批准。
八、被合营企业辞退的职工,原由主管部门派遣、分配到合营企业的人员,仍由主管部门安排工作;由合营企业招收、招聘的原城镇待业人员或在职职工,被辞退后无单位接收的,回本人户口所在街道重新进行就业登记,或由区、县劳动部门介绍就业,或自谋职业;原从农村招收的人
员仍回农村。
九、合营企业对于劳动合同期内被辞退的职工及合同期满不续订合同的职工,按其在本合营企业工作的年限发给补偿金。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平均实得工资;满十年的,从第十一年起,每满一年发给一个半月的平均实得工资。满半年不满一年的,发给一个月平均
实得工资;不满半年的,发给半个月平均实得工资,因生产技术条件变化被辞退的人员以及被辞退的人员中患有慢性病的,除按上述标准发给补偿金外,可酌情加发三至六个月平均实得工资。平均实得工资额按职工被辞退前三个月本企业职工月平均实得工资计算。
十、被辞退的职工由企业主管部门安排的或有单位接收的,补偿金交主管部门或接收单位;回本人户口所在街道的,补偿金交给所在街道劳动部门,由街道劳动部门按每月五十元的标准发给本人,作为待业期间生活补助费,支完为止。重新就业的,自重新就业之月起停发补偿金。节余
的补偿金可由街道劳动部门对其他有特殊困难的被辞退人员调剂使用。回农村或自谋职业的,补偿金可发给本人。
十一、合营企业普通职工的工资水平,严格执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按照本市同行业国营企业职工平均实得工资百分之一百二十至一百五十,由合营企业董事会根据企业的经济效益状况确定,报市劳动局备案,并从开业之月起实行。
合营企业职工在合营企业筹建期内实行原工资标准,有特殊情况需要提高工资水平的,须报市劳动局批准,但最高不得超过本市同行业国营企业职工平均实得工资水平的百分之二十。
合营企业的中外方高级管理人员(正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工艺师、总会计师、审计师以及与这些职务相当的人员)的工资,应按照同等能力、贡献,同等报酬的原则,由合营企业董事会决定,并报市劳动局备案。中方高级管理人员的实得工资,按照市劳动局的有关规定
确定。
十二、合营企业按月提取相当于中方职工工资总额百分之七点五的资金,作为中方职工医疗费用;按月提取相当于中方职工工资总额百分之二十的资金,作为中方职工的日常劳保福利费用(包括辞退补偿金)。
十三、合营企业按月提取相当于中方职工工资总额百分之十二的资金,作为中方职工的养老储备金,专项存储,专款专用,具体使用办法另行规定。
十四、合营企业每年提取相当于中方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一点五的资金,作为中方职工的日常教育经费。
十五、合营企业应根据市劳动局、财政局和房管局核定的国家对中方职工的粮、油、燃料、副食、文教卫生和其他等各项价格补贴和房租补贴标准,按中方职工人数向市财政局缴纳补贴费。
对居住合营企业自建自购住房(不包括集体宿舍)的中方职工,经市财政局核准,合营企业可以免缴房租补贴费。
十六、合营企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职工奖励基金和福利基金,必须用于中外职工的奖励和集体福利。奖励基金只能作为特别贡献奖励或一次性奖励使用。奖励、福利基金中可提取一定数额用于为职工建造或购买住房。
十七、合营企业的职工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节日、公休假日和探亲、婚丧、计划生育、女职工生育等假期。
合营企业应严格控制延长职工的工作时间,确需加班加点的,应另发加班加点费。
十八、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劳动管理,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参照本规定执行。
十九、本规定由市劳动局监督实施,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劳动局解释。
二十、本规定自一九八六年六月一日起施行。



1986年3月20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01年教育审计工作要点》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01年教育审计工作要点》的通知


2001-02-13

教财厅[2001]l号


现将《2001年教育审计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部门、本单位的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01年教育审计工作要点

  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在本蘸门本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领导下,积薇开展各项审计和审计调查,取得了显著的成绩。在保障教育经费足额蓟位、促进和加强教育经费的管理、规范经济秩序、避免和减少损失浪费、保障资产安全完整、维护部门和单位合法权益,提高教育经费的使用效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2001年是新世纪的第一年,也是“十五”计划开局之年。教育事业将进行更加深人的改革、争取更大的发展。为此,加强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强化内部审计工作显得尤为重要。《教育部2001年工作要点》中明确提出:“严格内部审计制度”。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领导,切实做好2001年的教育审计工作。

一、认真贯彻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精神,开创教育内审工作新局面
各部门、各单位要组织内审人员认真学习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的精神,以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充分认识依法治教、加强内审工作的重要性。

二、加强对教育审计工作的领导
教育部《关于认真贯彻第三次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教育审计工作的若干意见》是当前一段时期指导教育审计工作的重要文件,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文件的要求,建立健全内审制度,切实加强对教育审计工作的领导,认真履行领导职责,把审计工作落到
实处。保证内审工作顺利、有效的开展。

三、加大内审工作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单位及审计机构要继续做好对教育经费投入、管理和使用情况的审计和审计调查及对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的审计,促使各部门依法落实和用好各项教育经费;针对教育经济管理活动的情况和特点,进一步开展效益审计,努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如基建(修缮)工程审计、校办产业经济效益审计等,保证教育资金合理、有效地使用,减少和杜绝损失浪费;审计机构要配合组织和人事部门认真搞好经济责任审计,加强对领导者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管理和监督;围绕教育改革中出现的新问题,如学校划转与合并、校办企业改制、后勤社会化等活动中资产负债情况及各项收费情况积极开展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通过对审计和审计调查的结果进行分析研究,提出建设性的意见,为领导宏观决策服务;积极开展内控制度评审工作,帮助本部门、本单位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确立自我防范意识,保障各项经济活动健康有序的进行。

四、进一步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和审计人员素质
审计工作质量是充分发挥内审职能作用的前提和基础。为了适应形势的需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单位的领导要把提高内审工作质量和内审人员素质当作一项重要的任务来抓。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内审工作的准则、规范。同时还要提供条件,加强审计人员的培训。

五、采取有效措施,建立健全内审制度
在省级机构改革和高校内部管理改革进行中,许多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在机构精简、人员缩编的情况下对教育内审工作给予充分的重视,保持或建立了独立的内审机构,或增加内审人员编制,保证了内审工作的顺利开展。但也有一些部门和单位削弱或撤销了内审工作,片面的认为当地审计机关派出了审计机构,负责对教育经费的审计,内审可以不要。国家审计、内部审计以及社会审计在工作性质、审计目的、审计范围、审计依据、审计标准以及审计方法等方面都有着很大的不同。内部审计是在本部门本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领导下,为维护本部门、本单位的合法权益,加强内部财经管理,规范内部经济秩序,避免和减少损失浪费,保障资产安全完整,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益等方面有着其他部门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教育内审工作是强化还是削弱对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有着重要的影响。因此,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建立健全内审机构。
  各部门和各单位根据本要点制定适合本部门、本单位的具体意见,并报送我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