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价格监测预警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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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价格监测预警管理办法

山东省人民政府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244号

  《山东省价格监测预警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2月19日省政府第11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姜大明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山东省价格监测预警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科学有效地实施价格监测预警,发挥价格监测预警在国家宏观调控和省政府价格监管中的重要作用,保持市场价格总水平的基本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价格监测预警及其管理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价格监测预警,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价格调控监管需要,对重要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成本、市场供求等变动情况进行采集、分析、预测、报告、发布和警示等活动。

  第四条 价格监测预警工作应当坚持客观真实、科学有效的原则,实行定点监测与市场调查巡视、常规监测与应急监测相结合。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价格监测预警工作的领导,建立和完善价格监测预警体系,将价格监测预警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价格监测预警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监测预警工作,具体实施工作由其所属的价格监测预警机构负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商务、经济和信息化、农业、粮食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价格主管部门做好价格监测预警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义务配合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开展价格监测预警工作。

  对在价格监测预警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八条 价格监测工作实行报告制度。省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国家价格监测报告制度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全省价格监测报告制度,规定价格监测定点单位、项目、标准、周期和指标、代码等内容,并适时调整。

  设区的市、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省价格监测报告制度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价格监测报告制度,并报省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价格监测报告制度的规定,指定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为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并颁发价格监测定点单位证书和标志牌:

  (一)有承担价格监测工作任务的人员;

  (二)生产经营的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能够反映当地同类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水平;

  (三)信誉良好,社会责任意识强;

  (四)具备价格监测数据资料收集和传输手段;

  (五)价格监测报告制度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价格监测定点单位一经确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不得随意调整。

  价格监测定点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品种调整以及其他原因不能完成价格监测任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取消其价格监测定点单位资格,并收回价格监测定点单位证书和标志牌。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价格监测定点单位的指导,开展免费业务培训,无偿提供所监测商品和服务的相关价格资料,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经费补贴。

  第十二条 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应当建立价格监测台账,按照规定报送价格监测资料,不得虚报、瞒报、迟报或者拒报,不得伪造、篡改价格监测资料。

  生产经营的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出现异常变动时,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应当及时向价格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对价格监测定点单位所报送数据进行审查核实,确保价格监测数据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市场价格监测情况的分析、预测、预报,按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价格主管部门报告重要商品和服务的价格动态及变动趋势,反映价格监测中发现的问题,并提出建议。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价格应急监测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实施价格应急监测:

  (一)重要商品和服务的价格出现或者可能出现较大幅度波动及异常变动的;

  (二)重要节假日、重大活动期间需要对相关商品和服务适度监管的;

  (三)出现抢购、囤积重要商品现象的;

  (四)其他应当实施价格应急监测的情形。

  第十六条 实施价格应急监测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以临时指定价格应急监测定点单位、确定监测项目、报告频次和时限。

  当引起价格应急监测的情形消失价格持续保持平稳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停止价格应急监测。

  第十七条 商品和服务的价格发生异常波动征兆或者已经发生异常波动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报告警情,并提出建议。

  第十八条 与人民群众生产和生活密切相关的重要商品和服务的价格出现较为明显的波动,需要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由省价格主管部门发布预警信息。

  当前款规定情形消失时,应当及时解除该项预警。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价格监测调查巡视制度,组织开展日常巡视和专项调查。专项调查主要包括价格热点调查、应急调查、舆情调查及预期调查等。

  政府有关部门、企业事业单位、社团组织等单位和个人接受价格监测调查巡视时,应当如实提供相关信息资料。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通过网站、报刊、政府信息公告栏等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取信息的形式,向社会发布本行政区域内重要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信息,但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价格监测工作人员,应当具备履行价格监测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并经考核合格,取得省人民政府统一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件,进行价格监测、调查时,应当按照规定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和应急价格监测定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生产经营的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出现异常变动,未及时向价格主管部门报告的;

  (二)虚报、瞒报、迟报或者拒报价格监测资料的;

  (三)伪造、篡改价格监测资料的。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市场调查巡视对象拒绝按照规定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价格监测预警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重大影响或者决策失误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2年3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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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8年全市百强企业表彰奖励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8年全市百强企业表彰奖励办法的通知

白山政办发〔2008〕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事业单位,中省直单位:

《2008年全市百强企业表彰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八年二月二日




2008年全市百强企业表彰奖励办法



为激励企业快速发展,做强做大,通过对全市百强企业有关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奖励业绩突出的先进集体,进而推动全市经济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原则
(一)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二)坚持对企业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火灾、交通等事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实行一票否决的原则;
(三)坚持对企业没有完成年度节能减排指标的,实行一票否决的原则;
(四)坚持对企业未履行劳动者权益,侵害劳动者利益的,实行一票否决的原则。
二、考核内容
对年度实现营业收入(或销售收入)亿元以上工业、建筑业和商业、旅游等服务业入围百强企业,由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入围企业的营业收入,实缴税金,新增就业人员及完成当地政府交办的其它方面任务、参与慈善和社会公益事业等四项指标情况进行考核。
三、考核办法
对百强企业采取按指标权数实行加权计分方式进行考评,满分为100分。
(一)得分计算。单项得分为当年实际数÷基数×权数;总分为单项得分之和。
(二)单项基数以当年实际最高数值为计算标准。
(三)指标权重。实缴税金权数为45;营业收入(或销售收入)权数为30;新增就业人员权数为15;完成当地政府交办的其它方面任务、参与慈善和社会公益事业等权数为10。
四、评比奖励
(一)对百强企业按得分进行排序表彰奖励,其中:对业绩突出的前5名各奖励8万元,第6名至20名的企业各奖励5万元,同时对进入百强的企业进行命名。
(二)次年一月底,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指标完成及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召开全市大会进行表彰奖励。


全国妇联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的意见

全国妇联


妇字 [2002] 2号





全国妇联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的意见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是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我国老龄事业做出的重要部署,是指导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老龄工作的纲领性文件。为全面贯彻落实《决定》精神,进一步加强老龄妇女工作,推动老龄事业的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老龄妇女工作的重要意义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人民生活和医疗保健水平不断提高,人口平均寿命延长,老龄人口增加,我国已进入人口老龄化阶段。今后一个时期,我国老龄人口还将以较快速度增长,必将给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带来一系列深刻影响,老龄问题成为关系国计民生和国家长治久安的一个重大社会问题。
在我国,女性平均寿命高于男性,老龄妇女尤其是高龄妇女在老龄人口中比例较大。由于历史、文化及社会发展不平衡等各方面的原因,使得相当数量的老龄妇女文化水平偏低,她们中许多人一生从事家务劳动或农业生产,经济收入偏低或没有收入,自我保护意识不强,身体状况较差,精神文化生活比较单调。因此,中国的老龄问题在很大程度上是老龄妇女问题,需要社会特别是妇女工作者给予极大的关注和重视。
党和国家历来十分重视妇女工作,也十分重视老龄妇女问题。《决定》中特别提出:“加强思想政治工作要与关心老年人生活以及老龄妇女的特殊问题结合起来”。在切实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中强调,要“重视和解决好老年妇女问题”。《决定》中还明确要求妇联等群众团体共同参与老龄工作,充分发挥作用。今年国务院下发的《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十五”计划纲要》,也进一步要求把老龄妇女与高龄老人、残疾老人、独居老人的基本生活和合法权益问题作为特殊群体的问题保障好。胡锦涛同志在全国妇联八届三次执委会议上的讲话中明确要求各级妇联组织认真研究老年妇女工作如何进一步加强问题。这些进一步强调了老龄妇女问题的特殊性、重要性,指明了切实做好新时期老龄妇女工作对于代表和维护妇女利益,维护社会稳定,推动妇女事业发展的重要意义。
老龄妇女工作是妇女工作全局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妇联组织面临和要进一步研究、解决的新情况、新问题、新任务。全国妇联书记处高度重视老龄妇女工作并摆上重要工作日程。去年成立了由全国妇联副主席、书记处第一书记顾秀莲担任主任的全国妇联老龄工作协调委员会,下发了《全国妇联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的意见》(试行)。在今年召开的全国省区市妇联主席工作会上,彭珮云主席要求各级妇联组织认真学习和实践“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把竭诚为广大妇女群众服务作为妇联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突出强调:“要特别关心下岗女工、特困家庭和老年妇女等弱势群体,并为她们提供有效的服务”。全国妇联今年首次召开了全国部分省区市妇联老龄妇女工作座谈会,顾秀莲副主席发表了重要讲话,进一步提高了认识,统一了思想,明确了任务。各地妇联在老龄妇女工作中已有许多创新,开展的活动各具特色、生动活泼、具体实在,深受广大老龄妇女的欢迎。这是全国老龄妇女工作的良好开端,为老龄妇女工作的进一步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但是我们也要看到,目前老龄工作刚刚起步,我们对人口老龄化特别是对解决老龄妇女问题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还缺乏足够的认识,对老龄妇女群体的需求和特殊问题还缺乏深入的调研,在如何加强老龄妇女的思想政治工作,引导她们崇尚科学,积极参与社会主义两个文明建设,反映她们的呼声,维护她们的合法权益,协助政府解决她们的实际困难,参与推动全社会尊老、敬老风气的形成等方面都需要进一步加强,任务十分艰巨。
老龄妇女工作是党的群众工作的重要方面,关系到社会发展及党和政府的工作全局,协助党和政府做好老龄妇女工作是妇联组织义不容辞的责任。各级妇联组织必须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紧跟中央的部署,增强做好老龄妇女工作的紧迫感、责任感,采取积极措施,推进老龄妇女工作,发展老龄妇女事业。
二、老龄妇女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任务
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精神,从我国基本国情和妇女工作实际出发,发挥桥梁与纽带作用,全心全意为老龄妇女服务。
各级妇联在开展老龄妇女工作时,必须坚持以下几个原则:一是充分发挥妇联组织配合协助党和政府工作的作用,当好配角,推动形成社会各方面齐抓共管、合力共建的工作局面;二是实事求是,因地制宜,从“党政所急、妇女所需、妇联所能”上明确工作定位;三是充分调动老龄妇女的积极性、主动性,引导和鼓励她们参与社会发展。
主要任务是:认真履行职能,深入调查研究,了解老龄妇女需求,反映老龄妇女呼声,为党和政府制定法律、法规政策,解决老龄妇女的特殊问题提供依据;广泛开展宣传和教育,积极促进法制建设,推动形成尊老、敬老的社会风气,为老龄妇女的生存与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加强老龄妇女思想政治工作,开展健康有益的文体活动,丰富老龄妇女精神生活;切实加大维权力度,努力为她们解决实际问题,维护她们合法权益;做好社区老龄妇女工作,因地制宜地参与城乡老年服务设施和服务网络建设,组织广大妇女开展为老服务;积极发挥老龄妇女在两个文明建设中的作用。
三、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老龄妇女工作是妇联工作内涵的扩大,涉及到发展、维权、教育、宣传、组织及对外交流与合作的方方面面,需要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各级妇联组织一定要把老龄妇女工作纳入妇联工作的重要日程,加强领导,明确分工,统筹安排,统一规划。在机构设置和人员安排上,各地要结合实际,因地制宜。有条件的地方,可成立老龄妇女工作协调议事机构,也可指定一个牵头部门负责此项工作,但都要明确一名主管领导,真正做到有人管、有人干,从组织上保证老龄妇女工作落到实处。在制定妇联工作计划时,要充分考虑老龄妇女工作,任务要明确,工作目标要具体,保障措施要到位,既要有长远规划,也要有切实可行的年度计划,使老龄妇女工作有计划、有安排、有检查,扎实有效地开展起来。
四、加强调查研究,增强老龄妇女工作的针对性、科学性和预见性
要充分发挥妇联工作优势,深入开展老龄妇女问题的调查研究。认真研究老龄妇女群体中的问题,把握老龄妇女的特点,探索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老龄妇女工作的形式与方法;重点进行有关老龄妇女群众的特殊问题和需求调查,城市老龄妇女思想状况调查,老龄妇女的权益保护问题调查及如何进一步加强老龄妇女工作的研究,要注重总结经验,发现并分析问题,及时提出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对策建议,为在全社会的老龄工作中树立性别意识做好基础工作。
五、加强宣传教育,大力弘扬尊老、养老、助老社会新风尚
要把弘扬中华民族尊老、养老、助老的传统美德教育与妇联开展的主体活动结合起来,加大宣传力度。妇联系统的报刊、出版等新闻宣传单位要按照有关要求,开辟并办好老龄妇女工作宣传专栏。
妇联系统的妇女干部学校要将老年法律法规知识纳入教育和岗位培训课程,开展尊老、养老、助老的道德和法制观念教育。
组织开展敬老、养老模范和为老服务的优秀典型评选活动。
六、开展生动活泼的老龄妇女思想政治工作
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在广大老龄妇女中积极开展党的基本路线、形势政策和维护稳定等方面的教育。组织引导老龄妇女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反对唯心主义,破除封建迷信,树立科学健康、乐观向上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要积极创办老龄妇女大学或课堂,开设政治理论、法律法规、医学保健、文化艺术、书法绘画等适合老龄妇女需要的教学课程,开展适合老龄妇女身心健康的活动,以取得寓教于乐、愉悦身心的效果;充分利用妇联现有场地,挖掘社会资源,为老龄妇女提供活动场所,组织开展健康有益、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文体活动。
七、抓住时机,积极推动和参与老年服务设施建设,多为老龄妇女办实事
各级妇联要抓住政府加快养老服务设施体系建设的有利时机,积极参与兴办老龄妇女服务业,推动老龄妇女服务网络建设;要和推动下岗女工再就业、实施“巾帼社区服务工程”结合起来,开展“巾帼助老行动”,培养、训练一批为老服务和管理人才,在社区老龄工作中发挥作用;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创建示范性老年公寓和活动中心。各级妇联要因地制宜,创造条件,扎扎实实地为老龄妇女办实事。
八、加强法制教育,依法维护老龄妇女合法权益
要积极推动建立健全保障老龄妇女合法权益的法规,贯彻落实好现有法规,依法维护老龄妇女的合法权益;广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和普法工作,举办法律宣传日和老龄妇女法律课堂,提高全社会维护老龄人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自觉性,特别要提高老龄妇女对维护自身权益的认识和能力;积极开展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工作。各级妇联要结合“四五”普法和贯彻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根据条件开设老龄妇女法律咨询热线和咨询日,在日常工作中要重视和优先办理老龄妇女权益保护方面的信(访)件。
九、重视和发挥老龄妇女的作用
各级妇联组织可以采取学会、协会、联谊会等形式将广大老龄妇女组织起来,引导和鼓励她们积极参与社区文化、环保卫生、科学普及、关心教育下一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移风易俗、社会志愿者及有益身心健康的各项活动,调动和发挥她们的积极性、主动性,使她们走出家门,发挥余热,服务社会,为社会主义两个文明建设、为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做出贡献。



 全国妇联

2002年1月1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