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邮政局关于印发《邮政业消费者申诉处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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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邮政局关于印发《邮政业消费者申诉处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邮政局


国家邮政局关于印发《邮政业消费者申诉处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局:

  现将修订后的《邮政业消费者申诉处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 邮政业消费者申诉处理办法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邮政业消费者申诉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邮政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法公正处理消费者申诉,促进邮政业服务质量的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邮政业消费者申诉处理机构处理消费者对邮政企业和快递企业服务质量提出异议的申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申诉处理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合法、公正、合理的原则。

  第四条 申诉处理机构对邮政业消费者的申诉实行调解制度。

第二章 机 构

  第五条 邮政业消费者申诉处理机构,是指国家邮政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局邮政业消费者申诉受理中心(以下简称国家邮政局申诉中心、省邮政管理局申诉中心,统称邮政管理部门申诉中心)。

  第六条 邮政管理部门申诉中心应配置相应人员和基本设施,依法处理消费者申诉。

  第七条 邮政管理部门申诉中心及其人员对涉及国家秘密、企业商业秘密和消费者个人隐私的内容负有保密责任。

  第八条 国家邮政局申诉中心主要职责:

  (一)负责全国邮政业消费者申诉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二)帮助解答消费者关于邮政服务、快递业务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范性文件、服务标准的咨询;
  (三)负责邮政业消费者申诉、举报、表扬、批评、建议等相关问题的受理、转办、催办、督办、回访、结案等工作;
  (四)负责处理政府相关部门转办的邮政业服务质量问题;
  (五)监督检查各省邮政管理局申诉中心对邮政业消费者申诉的处理工作,对重大服务质量问题会同相关部门依法进行调查处理并予以通报;
  (六)负责全国邮政业消费者申诉的统计、存档工作,汇总、分析全国邮政业消费者申诉情况;
  (七)负责起草国家邮政局邮政业消费者申诉情况通告;
  (八)国家邮政局授权的其他职能。

  第九条 省邮政管理局申诉中心主要职责:

  (一)负责本省(区、市)受理和国家邮政局转办的消费者申诉、举报、表扬、批评、建议等相关问题的转办、催办、督办、调查、调解、回访与结案工作;
  (二)帮助解答消费者关于邮政服务、快递业务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范性文件、服务标准的咨询;
  (三)负责处理本省(区、市)政府相关部门转办的邮政业服务质量问题;
  (四)负责处理其他省邮政管理局申诉中心转来的消费者申诉;
  (五)负责本省(区、市)邮政业消费者申诉的统计、存档工作,汇总、分析本省(区、市)邮政业消费者申诉情况,并按月向国家邮政局申诉中心上报消费者申诉处理情况;
  (六)负责起草本省(区、市)邮政业消费者申诉情况通告;
  (七)省邮政管理局授权的其他职能。

第三章 受 理

  第十条 邮政业消费者申诉专用电话为“12305”(省会区号-12305)。消费者可以采用电话申诉或登陆国家邮政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局网站申诉,也可以采用书信或传真形式申诉。

  第十一条 邮政管理部门申诉中心要认真受理邮政业消费者的申诉,工作时间应有专人值守“12305”申诉电话,保证消费者申诉渠道畅通。

  邮政管理部门申诉中心应自接到消费者申诉之日起30日内答复申诉人。

  第十二条 消费者申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诉人是与申诉事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寄件人或收件人);
  (二)有明确的被申诉人;
  (三)有具体的事实根据;
  (四)向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投诉后7日未得到答复;或对企业处理和答复不满意;或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投诉渠道不畅通,投诉无人受理;
  (五)消费者申诉时,要提供与申诉事件有关的有效信息,包括:申诉人姓名、联系电话;邮(快)件号码、寄件时间、寄件人和收件人地址;被申诉人名称、申诉诉求、理由、相关证据、企业对投诉处理的结果等;
  (六)申诉人应当在交寄邮(快)件之日起或与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发生服务争议之日起1年内对需申诉事件提出申诉。

  第十三条 邮政管理部门申诉中心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诉不予受理: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所规定的申诉条件的;
  (二)诉求事项不属于申诉范围的(不涉及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服务问题的);
  (三)申诉人与被申诉人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并执行,申诉人没有新的诉求内容的;
  (四)邮政管理部门已经就申诉事项进行过调解或同一事项重复申诉的;
  (五)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等部门已经受理或者处理的;
  (六)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另有规定的。

  第十四条 消费者采用电话形式申诉,申诉中心一般情况下应当场答复是否受理,不能当场答复的应于两个工作日内答复申诉人是否受理。消费者网上申诉或以书信、传真形式申诉,申诉中心应于两个工作日内受理。对于不受理的申诉,应当告知申诉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四章 处 理

  第十五条 邮政管理部门申诉中心处理申诉的主要依据包括: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邮政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邮政普遍服务监督管理办法》、《快递市场管理办法》、《邮票发行监督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二)《邮政普遍服务标准》、《快递服务标准》等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三)申诉处理机构处理申诉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
  (四)消费者与邮政企业或快递企业签订的书面格式合同(邮件详情单、快递详情单);
  (五)邮政企业和快递企业对外公布的有关承诺。

  第十六条 邮政管理部门申诉中心应当在受理消费者申诉之后,于两个工作日内将消费者申诉内容转给相关部门或被申诉人。

  国家邮政局受理的申诉一般情况下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转给相关省邮政管理局申诉中心办理。

  第十七条 对于消费者举报邮政企业或快递企业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申诉中心转给相关部门处理。

  第十八条 被申诉企业收到邮政管理部门转办的申诉后应妥善处理,并与申诉人及时沟通。

  (一)对确认企业负有责任的申诉,应按规定赔偿消费者损失或向消费者致歉;
  (二)如在处理收件人申诉中涉及赔偿问题应赔偿寄件人的,由企业负责联系寄件人按规定理赔;
  (三)对确认企业无责的申诉,应将详细情况和企业无责理由与申诉人沟通并解释;
  (四)企业内部责任划分,由企业自行处理,不得相互推诿。

  第十九条 被申诉企业应自收到转办申诉之日起15日内向转办邮政管理部门答复处理结果。

  答复内容应包括:调查结果、企业责任;与申诉人达成的处理意见、赔偿金额或解释与道歉情况;申诉人对处理意见是否满意;企业申诉处理人及联系电话等。

  如企业收到转办申诉15日内尚未处理完毕,应向转办邮政管理部门说明处理进展情况、处理原则、与申诉人协商结果等,并在此件申诉处理完毕后及时向邮政管理部门反馈处理结果。

  第二十条 邮政管理部门申诉中心收到企业对申诉处理结果的答复后,应及时回访消费者核实处理情况并征询消费者对申诉处理是否满意。

  第二十一条 邮政管理部门申诉中心回访消费者后,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属于被申诉人与申诉人协商和解的申诉,可以作结案处理:

  (一)企业的处理符合双方当事人的约定或相关规定;
  (二)企业的答复与回访消费者实际处理情况相符。

  第二十二条 邮政管理部门申诉中心回访消费者后或经过调查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要求企业重新处理并于5日内重新答复处理结果:

  (一)企业的处理不符合双方当事人的约定或相关规定;
  (二)消费者反映实际处理情况与企业答复不符。

  申诉中心收到企业再次答复后应再次回访消费者核实情况后结案。

  第二十三条 邮政管理部门申诉中心回访消费者,初次联系无果的,应隔日再次联系,仍无法联系的可作结案处理。

  第二十四条 对于被申诉人与申诉人未能协商和解的申诉,邮政管理部门申诉中心可以进行调解。

  第二十五条 邮政管理部门申诉中心督办企业及时处理申诉,对于不按规定时限答复处理结果的企业,应在申诉情况通告中点名批评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六条 对于严重侵害消费者利益的申诉,邮政管理部门申诉中心可以会同相关部门组织进行调查。经查证后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由相关部门对被申诉人进行行政处罚。

第五章 调 查

  第二十七条 邮政管理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可以向申诉人、被申诉人了解情况、收集证据或者召集有关当事人进行调查。

  第二十八条 调查人员可行使下列权利:

  (一)向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询问申诉情况;
  (二)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供相关材料和证明;
  (三)查阅、复制有关材料等。

  第二十九条 调查应当由两名或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进行,调查时应当出示有效证件和有关证明,并应当制作调查笔录。

  第三十条 被调查人员应如实回答调查人员的询问,必要时提供相关证据。

  第三十一条 需要对有关邮(快)件、物品进行检测或者鉴定的,应交由国家邮政局及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局指定的检测或者鉴定机构进行检测、鉴定。被申诉的邮政企业或快递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二条 调查人员依法公正地行使调查权,不得与申诉人、被申诉人及其他相关人发生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

第六章 调 解

  第三十三条 同时满足下列情形的,邮政管理部门申诉中心可以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

  (一)属于邮政管理部门受理范围的申诉;
  (二)申诉人与被申诉人已经就申诉事项进行协商,但未能和解的;
  (三)申诉人与被申诉人同意由邮政管理部门进行调解的。

  第三十四条 申诉中心就当事人所争议的事项进行调解,以电话或网上调解为主,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作结案处理。

  第三十五条 申诉中心调解无效的或者消费者对调解结果不满意的,争议双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国家邮政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局定期向社会通告邮政业消费者申诉情况。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邮政局负责解释,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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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中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与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中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与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汉政办发〔2010〕8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汉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汉中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与资金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汉中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与

资金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省关于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的有关精神,提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质量管理与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卫生部、财政部、人口计生委《关于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逐步均等化的意见》(卫妇社发〔2009〕70号)、《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09年版)》和省、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相关要求,结合汉中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是指城乡居民健康档案管理、预防接种、传染病报告和处理、健康教育、孕产妇健康管理、0—36个月儿童健康管理、65岁以上老年人健康管理以及高血压、粮尿病、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健康管理等10个服务项目,主要通过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等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免费为居民提供。

第三条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管理是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履行职责、提供公共卫生服务的数量和质量、服务对象满意度、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的综合考核,目的是根据考核结果审核分配与拨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资金,促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高服务质量,加快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进程。

第四条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服务对象、服务流程、服务要求按卫生部《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09年版)》执行。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五条 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成立项目管理办公室,负责项目的组织管理与具体实施、技术指导和项目考核。

第六条 市县区财政部门建立项目资金使用管理监督机制,及时足额安排本级配套资金和工作经费,参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工作,会同卫生行政部门,统筹分配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加强资金监管。

第七条 市县区公共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负责对基层医疗卫生单位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进行督导检查、业务指导、技术培训。



第三章 项目考核



第八条 建立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逐级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作为核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要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年度绩效考核的依据。

第九条 市级对县区的考核年中、年末各进行一次,重点对县区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组织管理情况、项目实施进度质量、项目资金和财务管理情况、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等进行全面考核。

第十条 市级对县区的考核指标体系、考核程序、考核方法依据市卫生局制定的方案执行。

第十一条 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等次的,市政府将给予表彰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市卫生局、市财政局研究制定。未完成工作任务的,延缓划拨专项资金,市政府予以通报。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资金补助标准按照中省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市财政局在每年中省专项资金到位后1个月内,将不低于80%的项目资金先期划拨到县区,剩余20%的资金在翌年第一季度根据年度考核情况兑现拨付。

县区应按年度阶段项目工作实施与任务完成进度,科学、合理、及时向服务单位划拨服务资金,避免资金划拨滞后、年度滞留结余等问题发生。

第十四条 各级项目管理和执行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资金专户专帐管理制度,确保专款专用。专项资金的使用率要与项目工作进度相适应。

第十五条 市卫生局、财政局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情况及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每年至少通报一次,提高项目实施的公开性和透明度。

第十六条 对通过弄虚作假等手段套取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资金补助,或将专项资金挪作他用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将暂缓专项资金的后续拨付工作,并提出限期整改意见。逾期未能整改的单位,将收回已下达的专项资金,并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卫生局、市财政局负责组织实施,并根据有关规定和实际工作需要适时修订。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制度》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制度》的通知

安监总统计〔2008〕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国务院有关部门安全监管机构:

  《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制度》已经国家统计局同意。现予印发,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原《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同时废止。

附件: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制度

二○○八年三月二十四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制度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2008年3月





说 明
1.统计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员死亡、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其中:火灾、道路交通、水上交通、铁路交通、民航飞行、农业机械、渔业船舶等事故由其主管部门统计,每月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2.统计内容
主要包括事故发生单位的基本情况、事故发生的起数、死亡人数、重伤人数、急性工业中毒人数、单位经济类型、事故类别、事故原因、直接经济损失等。
3.报表种类及填报单位
(1)《生产安全事故情况》工矿商贸A1表、《生产安全事故情况(续)》工矿商贸A2表、《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综合情况》综合B1表、《地区生产安全事故情况》综合B2表,工矿商贸C1-C6表是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统计工作表,不上报。
(2)《火灾事故情况》行业表D1-1、《火灾死亡事故情况》行业表D1-2、《火灾重伤事故情况》行业表D1-3、《火灾直接经济损失事故情况》行业表D1-4,由公安消防部门填报,并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道路交通事故情况》行业表D2-1、《道路交通死亡事故情况》行业表D2-2、《道路交通重伤事故情况》行业表D2-3、《道路交通直接经济损失事故情况》行业表D2-4,由公安道路交通管理部门填报,并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水上交通事故情况》行业表D3-1、《水上交通死亡事故情况》行业表D3-2、《水上交通重伤事故情况》行业表D3-3、《水上交通直接经济损失事故情况》行业表D3-4,由交通海事部门填报,并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铁路交通事故情况》行业表D4-1、《铁路交通死亡事故情况》行业表D4-2、《铁路交通重伤事故情况》行业表D4-3、《铁路交通直接经济损失事故情况》行业表D4-4,由铁道部门填报,并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民航飞行事故情况》行业表D5-1、《民航飞行死亡事故情况》行业表D5-2、《民航飞行重伤事故情况》行业表D5-3、《民航飞行直接经济损失事故情况》行业表D5-4,由民航部门填报,并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农业机械事故情况》行业表D6-1、《农业机械死亡事故情况》行业表D6-2、《农业机械重伤事故情况》行业表D6-3、《农业机械直接经济损失事故情况》行业表D6-4,由农业部农机监理部门填报,并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渔业船舶事故情况》行业表D7-1、《渔业船舶死亡事故情况》行业表D7-2、《渔业船舶重伤事故情况》行业表D7-3、《渔业船舶直接经济损失事故情况》行业表D7-4,由农业部渔业局填报,并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事故情况》行业表D8-1、《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死亡事故情况》行业表D8-2、《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重伤事故情况》行业表D8-3、《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直接经济损失事故情况》行业表D8-4,由建设部门填报,并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特种设备事故情况》行业表D9-1、《特种设备死亡事故情况》行业表D9-2、《特种设备重伤事故情况》行业表D9-3、《特种设备直接经济损失事故情况》行业表D9-4,由质检总局特种设备监察部门填报,并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4.报表的报送程序
各单位、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及有关部门要按规定逐级报送。
5.报送时间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在每月6日前报送上月的事故统计报表(工矿A1-A2表)。
各行业部门在每月6日前将上月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行业D1-D9)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省级以下各级机构、各单位报送统计报表种类及报送时间由省级机构规定。
6.各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单位主管部门、生产经营单位都要遵守《统计法》,按规定填报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对于不报、漏报、迟报或伪造、篡改数字的要依法追究其责任。
7.本制度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以前相关的统计报表制度同时废止。





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目录
表 号 表 名 报告期别 报送单位 报送时间 受表单位
工矿商贸A1表 生产安全事故情况 月、年报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每月6日前 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工矿商贸A2表 生产安全事故情况(续) 月、年报 同 上 每月6日前
综合B1表 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综合情况 月、年报 同 上 每月6日前
综合B2表 地区生产安全事故综合情况 年报 同 上 次年3月10日前
工矿商贸C1表 生产安全事故情况(按单位控股类型)
工矿商贸C2表 生产安全事故情况(按所属中行业)
工矿商贸C3表 生产安全事故情况(按事故类别)
工矿商贸C4表 生产安全事故情况(按事故原因)
工矿商贸C5表 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情况(一)
工矿商贸C6表 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情况(二)
行业D1-1表 火灾事故情况 月、年报 公安消防部门 每月6日前 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行业D1-2表 火灾死亡事故情况 月、年报 同上 每月6日前
行业D1-3表 火灾重伤事故情况 月、年报 同上 每月6日前
行业D1-4表 火灾直接经济损失事故情况 月、年报 同上 每月6日前
行业D2-1表 道路交通事故情况 月、年报 公安道路交通管理部门 每月6日前
行业D2-2表 道路交通死亡事故情况 月、年报 同上 每月6日前
行业D2-3表 道路交通重伤事故情况 月、年报 同上 每月6日前
行业D2-4表 道路交通直接经济损失事故情况 月、年报 同上 每月6日前
行业D3-1表 水上交通事故情况 月、年报 交通海事部门 每月6日前
行业D3-2表 水上交通死亡事故情况 月、年报 同上 每月6日前
行业D3-3表 水上交通重伤事故情况 月、年报 同上 每月6日前
行业D3-4表 水上交通直接经济损失事故情况 月、年报 同上 每月6日前
行业D4-1表 铁路交通事故情况 月、年报 铁路部门 每月6日前
行业D4-2表 铁路交通死亡事故情况 月、年报 同上 每月6日前
行业D4-3表 铁路交通重伤事故情况 月、年报 同上 每月6日前
行业D4-4表 铁路交通直接经济损失事故情况 月、年报 同上 每月6日前
行业D5-1表 民航飞行事故情况 月、年报 民航部门 每月6日前
行业D5-2表 民航飞行死亡事故情况 月、年报 同上 每月6日前


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目录

表 号 表 名 报告期别 报送单位 报送时间 受表单位
行业D5-3表 民航飞行重伤事故情况 月、年报 同上 每月6日前
行业D5-4表 民航飞行直接经济损失事故情况 月、年报 同上 每月6日前
行业D6-1表 农业机械事故情况 月、年报 农业农机监理部门 每月6日前 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行业D6-2表 农业机械死亡事故情况 月、年报 同上 每月6日前
行业D6-3表 农业机械重伤事故情况 月、年报 同上 每月6日前
行业D6-4表 农业机械直接经济损失事故情况 月、年报 同上 每月6日前
行业D7-1表 渔业船舶事故情况 月、年报 农业渔业部门 每月6日前
行业D7-2表 渔业船舶死亡事故情况 月、年报 同上 每月6日前
行业D7-3表 渔业船舶重伤事故情况 月、年报 同上 每月6日前
行业D7-4表 渔业船舶直接经济损失事故情况 月、年报 同上 每月6日前
行业D8-1表 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事故情况 月、年报 建设部门 每月6日前
行业D8-2表 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死亡事故情况 月、年报 同上 每月6日前
行业D8-3表 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重伤事故情况 月、年报 同上 每月6日前
行业D8-4表 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直接经济损失事故情况 月、年报 同上 每月6日前
行业D9-1表 特种设备事故情况 月、年报 质监部门 每月6日前
行业D9-2表 特种设备死亡事故情况 月、年报 同上 每月6日前
行业D9-3表 特种设备重伤事故情况 月、年报 同上 每月6日前
行业D9-4表 特种设备直接经济损失事故情况 月、年报 同上 每月6日前





生产安全事故情况
表 号:工矿A1表
制表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填表单位(签章) 年 月 批准文号:国统制〔2008〕15号
有效期至:2010年3月
单位名称 单位控股类型 所属行业 煤矿填写
1国有绝对控股2国有相对控股3集体绝对控股4集体相对控股5私人绝对控股6私人相对控股7港澳台绝对控股8港澳台相对控股9外商绝对控股10外商相对控股□□ A农、林、牧、渔业 B采矿业06煤炭开采和洗选业 07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 08黑色金属矿采选业 09有色金属矿采选业 10非金属矿采选业 11其他采矿业D制造业 D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E建筑业F 交通运输、仓储及邮政业G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 H批发和零售业I住宿和餐饮业J金融业K房地产业L租赁和商务服务业M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N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O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P教育Q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R文化、体育和娱乐业S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T国际组织 □- □□ 行业分类代码按国标GB/T4754-2002填写□□□□ 地点 统计类别 煤矿类型
单位地址 省(区、市) 地区(市、州、盟) 县 (区、市、旗) 1地面2采煤面3掘进头4上下山5大巷6井筒7其它□ 1煤炭生产2基本建设□ 1国有重点2国有地方3乡镇煤矿 □
单位法人代码 □□□□□□□□—□
持有证件
邮政编码 □□□□□□ 1采矿许可证2安全生产许可证3煤炭生产许可证4营业执照5矿长资格证6矿长安全资格证 □□□□□□
事故发生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事故发生地点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单位规模 事故原因 事故类别 管理分类 事故类型 致害原因
从业人员数 1大型2中型3小型□ 1技术和设计有缺陷2设备、设施、工具附件有缺陷3安全设施缺少或有缺陷4生产场所环境不良5个人防护用品缺少或有缺陷6没有安全操作规程或不健全7违反操作规程或劳动纪律8劳动组织不合理9对现场工作缺乏检查或指挥错误10教育培训不够、缺乏安全操作知识11其它 □□ 1物体打击 2车辆伤害3机械伤害 4起重伤害5触电 6淹溺7灼烫 8火灾9高处坠落 10坍塌11冒顶片帮 12透水13放炮 14火药爆炸15瓦斯爆炸 16锅炉爆炸17容器爆炸 18其它爆炸19中毒和窒息 20其它□□ 1石油 2 冶金 3有色4建材 5地质 6 机械7医药 8 纺织 9烟草10电力 11 贸易 12 建筑13水利14 邮政 15 电信16林业17 军工 18旅游19化工 20 石化□□ 1顶板2瓦斯3机电4运输5放炮6水害7火灾8其它□□ 1冒顶 2片帮3支架伤人4放炮(瓦斯) 5明电、火(瓦斯) 6瓦斯突出 7磨擦(瓦斯) 8撞击(瓦斯) 9失爆 10吸烟 11墩罐 12跑车 13轨道事故 14输送 15触电 16设备伤人 17跑浆 18坠落19触响瞎炮 20地质水21老空水22地面水23煤自燃 24设备引燃25煤尘爆炸 26 CO中毒 27 窒息□□
主管部门

人员伤亡总数(人)
死亡 重伤 急性工业中毒 轻伤

危险种类: □
1危险化学品
2烟花爆竹
起因物 致害物 不安全行为 单位合法性 事故概况
1锅炉 2压力容器 3电气设备 4起重机械 5泵、发动机 6企业车辆 7船舶 8动力传送机构 9放射性物质及设备 10非动力手工具 11电动手工具 12其它机械 13建筑物及构筑物 14化学品 15煤 16石油制品 17水 18可燃性气体 19金属矿物 20非金属矿物 21粉尘 22梯 23木材 24工作面(人站立面) 25环境 26动物27其它 □□ 1煤、石油产品 2木材 3水 4放射性物质 5电气设备 6梯 7空气 8工作面(人站立面) 9矿石 10粘土、砂、石 11锅炉、压力容器 12大气压力 13化学品 14机械 15金属件 16起重机械 17噪声 18蒸气 19手工具(非动力) 20电动手工具 21动物 22企业车辆 23船舶 □□ 1操作错误、忽视安全、忽视警告2造成安全装置失效 3使用不安全设备4手代替工具操作 5物品存放不当6冒险进入危险场所 7攀、坐不安全位置8在起吊物下作业、停留9机器运转时加油、修理、检查、调整、焊接、清扫等工作10有分散注意力行为11在必须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用具的作业或场合中,忽视其使用12不安全装束13对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处理错误 □□ 1合法2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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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情况(续)

表 号:工矿A2表
制表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填表单位(签章) 年 月 批准文号:国统制〔2008〕15号
有效期至:2010年3月
姓名 性别 年龄 工种 工龄 文化程度 职业 死亡 重伤 急性工业中毒 死亡日期(年 月 日) 损失工作日(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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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1. 工 种:按国家工种分类填写(煤矿按煤矿工种填报)。
2. 文化程度:按(1)文盲;(2)小学;(3)初中;(4)高中、中专;(5)大专;(6)大学;(7)硕士以上。
3. 职 业:按GB6565-1996“职业分类和代码”填写。
4. 损失工作日:按GB/T1599-1995“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计算。








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综合情况
表 号:综合B1表
制表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综合单位(签章) 年 月 批准文号:国统制〔2008〕15号
有效期至:2010年3月
总起数(起) 死亡(人) 重伤 (人) 急性工业中毒(人)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其中:较大事故 其中:重大事故 其中:特别重大事故
总起数(起) 死亡(人) 重伤 (人) 急性工业中毒(人)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总起数(起) 死亡(人) 重伤 (人) 急性工业中毒(人)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总起数(起) 死亡(人) 重伤 (人) 急性工业中毒(人)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甲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总 计一、工矿商贸1.煤矿2.金属与非金属矿3.建筑施工4.危险化学品5.烟花爆竹6.工商贸其他二、火 灾三、道路交通四、水上交通五、铁路运输六、民航飞行七、农业机械八、渔业船舶九、其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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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生产安全事故情况
表 号:综合B2表
制表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综合单位(签章) 年 批准文号:国统制〔2008〕15号
有效期至:2010年3月
起数(起) 死亡(人) 工矿商贸就业人员(万人) 国内生产总值(亿元) 亿元国内生产总值生产安全死亡率 工矿商贸就业人员10万人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
甲 1 2 3 4 5 6
合 计
省(自治区、直辖市) 市(地区) 区(县) . 说明:本表中的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为各类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之和,包括火灾、道路交通、水上交通、铁路交通、民航飞行、农业机械、渔业船舶等事故。由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送。每年报送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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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情况(按单位控股类型)
表 号:工矿商贸C1表
制表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综合单位(签章) 年 月 批准文号:国统制〔2008〕15号
有效期至:2010年3月
总起数(起) 死亡(人) 重伤 (人) 急性工业中毒(人)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其中:较大事故 其中:重大事故 其中:特别重大事故
总起数(起) 死亡(人) 重伤 (人) 急性工业中毒(人)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总起数(起) 死亡(人) 重伤 (人) 急性工业中毒(人)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总起数(起) 死亡(人) 重伤 (人) 急性工业中毒(人)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甲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总 计国有绝对控股国有相对控股集体绝对控股集体相对控股私人绝对控股私人相对控股港澳台绝对控股港澳台相对控股外商绝对控股外商相对控股 说明:1.统计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2.本表为工作表,不需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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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情况(按所属行业)
表 号:工矿商贸C 2表
制表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综合单位(签章) 年 月 批准文号:国统制〔2008〕15号
有效期至:2010年3月
总起数(起) 死亡(人) 重伤 (人) 急性工业中毒(人)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其中:较大事故 其中:重大事故 其中:特别重大事故
总起数(起) 死亡(人) 重伤 (人) 急性工业中毒(人)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总起数(起) 死亡(人) 重伤 (人) 急性工业中毒(人)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总起数(起) 死亡(人) 重伤 (人) 急性工业中毒(人)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甲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总 计A农、林、牧、渔业B采矿业 煤炭开采和洗选业 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 黑色金属矿采选业 有色金属矿采选业 非金属矿采选业 其他采矿业C制造业D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E建筑业F交通运输、仓储及邮政业G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H批发和零售业I住宿和餐饮业J金融业 K房地产业L租赁和商业服务业M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N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O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P教育Q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R文化、体育和娱乐业S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 T国际组织 说明:本表统计口径、要求同C1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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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情况(按事故类别)
表 号:工矿商贸C 3表
制表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综合单位(签章) 年 月 批准文号:国统制〔2008〕15号
有效期至:2010年3月
总起数(起) 死亡(人) 重伤 (人) 急性工业中毒(人)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其中:较大事故 其中:重大事故 其中:特别重大事故
总起数(起) 死亡(人) 重伤 (人) 急性工业中毒(人)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总起数(起) 死亡(人) 重伤 (人) 急性工业中毒(人)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总起数(起) 死亡(人) 重伤 (人) 急性工业中毒(人)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甲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总 计物体打击车辆伤害机械伤害起重伤害触 电淹 溺灼 烫火 灾高处坠落坍 塌冒顶片帮透 水放 炮火药爆炸瓦斯爆炸锅炉爆炸容器爆炸其它爆炸中毒和窒息其它伤害 说明:本表统计口径、要求同C1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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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情况(按事故原因)
表 号:工矿商贸C 4表
制表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综合单位(签章) 年 月 批准文号:国统制〔2008〕15号
有效期至:2010年3月
总起数(起) 死亡(人) 重伤 (人) 急性工业中毒(人)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其中:较大事故 其中:重大事故 其中:特别重大事故
总起数(起) 死亡(人) 重伤 (人) 急性工业中毒(人)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总起数(起) 死亡(人) 重伤 (人) 急性工业中毒(人)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总起数(起) 死亡(人) 重伤 (人) 急性工业中毒(人)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甲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总 计技术和设计有缺陷设备、设施、工具附件有缺陷安全设施缺少或有缺陷生产场所环境不良个人防护用品缺少或有缺陷没有安全操作规程或不健全违反操作规程或劳动纪律劳动组织不合理对现场工作缺乏检查或指挥错误教育培训不够、缺乏安全操作知识其它 说明:本表统计口径、要求同C1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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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情况(一)
表 号:工矿商贸C 5表
制表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综合单位(签章) 年 月 批准文号:国统制〔2008〕15号
有效期至:2010年3月
总起数(起) 死亡(人) 重伤 (人) 急性工业中毒(人)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其中:较大事故 其中:重大事故 其中:特别重大事故 百万吨死亡率
总起数(起) 死亡(人) 重伤 (人) 急性工业中毒(人)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总起数(起) 死亡(人) 重伤 (人) 急性工业中毒(人)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总起数(起) 死亡(人) 重伤 (人) 急性工业中毒(人)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甲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总 计国有重点煤矿国有地方煤矿乡镇煤矿 说明:1.统计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煤炭生产经营活动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2.本表为工作表,不需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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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情况(二)
表 号:工矿商贸C 6表
制表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综合单位(签章) 年 月 批准文号:国统制〔2008〕15号
有效期至:2010年3月
总起数(起) 死亡(人) 重伤 (人) 急性工业中毒(人)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其中:较大事故 其中:重大事故 其中:特别重大事故
总起数(起) 死亡(人) 重伤 (人) 急性工业中毒(人)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总起数(起) 死亡(人) 重伤 (人) 急性工业中毒(人)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总起数(起) 死亡(人) 重伤 (人) 急性工业中毒(人)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甲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总 计顶板瓦斯机电运输放炮水害火灾其它 说明:本表统计口径、要求同C5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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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事故情况
表 号:行业D1-1表
制表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综合单位(签章) 年 月 批准文号:国统制〔2008〕15号
有效期至:2010年3月
总起数(起) 死亡(人) 重伤 (人) 急性工业中毒(人)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其中:较大事故 其中:重大事故 其中:特别重大事故 十万人口死亡率
总起数(起) 死亡(人) 重伤 (人) 急性工业中毒(人)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总起数(起) 死亡(人) 重伤 (人) 急性工业中毒(人)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总起数(起) 死亡(人) 重伤 (人) 急性工业中毒(人)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甲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省(自治区、直辖市) 市(地区) 区(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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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死亡事故情况
表 号:行业D1-2表
制表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综合单位(签章) 年 月 批准文号:国统制〔2008〕15号
有效期至:2010年3月
死亡起数(起) 死亡(人) 其中:3-9人较大事故 其中:10-29人重大事故 其中:30人以上特别重大事故
死亡起数(起) 死亡(人) 死亡起数(起) 死亡(人) 死亡起数(起) 死亡(人)
甲 1 2 3 4 5 6 7 8
省(自治区、直辖市) 市(地区) 区(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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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重伤事故情况
表 号:行业D1-3表
制表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综合单位(签章) 年 月 批准文号:国统制〔2008〕15号
有效期至:2010年3月
重伤起数(起) 重伤(人) 急性工业中毒(人) 其中:10-49人较大事故 其中:50-99重大事故 其中:100人以上特别重大事故
重伤起数(起) 重伤(人) 急性工业中毒(人) 重伤起数(起) 重伤(人) 急性工业中毒(人) 重伤起数(起) 重伤(人) 急性工业中毒(人)
甲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省(自治区、直辖市) 市(地区) 区(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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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直接经济损失事故情况
表 号:行业D1-4表
制表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综合单位(签章) 年 月 批准文号:国统制〔2008〕15号
有效期至:2010年3月
事故起数(起)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其中:1000-5000万元较大事故 其中:5000万元-1亿元重大事故 其中:1亿元以上特别重大事故
事故起数(起)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事故起数(起)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事故起数(起)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甲 1 2 3 4 5 6 7 8
省(自治区、直辖市) 市(地区) 区(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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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情况
表 号:行业D2-1表
制表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综合单位(签章) 年 月 批准文号:国统制〔2008〕15号
有效期至:2010年3月
总起数(起) 死亡(人) 重伤 (人) 急性工业中毒(人)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其中:较大事故 其中:重大事故 其中:特别重大事故 万车死亡率
总起数(起) 死亡(人) 重伤 (人) 急性工业中毒(人)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总起数(起) 死亡(人) 重伤 (人) 急性工业中毒(人)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总起数(起) 死亡(人) 重伤 (人) 急性工业中毒(人)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甲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省(自治区、直辖市) 市(地区) 区(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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