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建筑装饰装修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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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建筑装饰装修条例

陕西省西安市人大常委会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15届]第11号


《西安市建筑装饰装修条例》,已经2012年8月29日西安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12年9月27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2年11月6日




西安市建筑装饰装修条例


(2012年8月29日西安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12年9月27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三章 公共建筑装饰装修

第四章 住宅装饰装修

第五章 建筑装饰装修材料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筑装饰装修行为,加强建筑装饰装修行业管理,保障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装饰装修活动,实施对建筑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法律、法规对古建筑、重要近现代建筑、军事管理区建筑的装饰装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建筑装饰装修,是指使用装饰装修材料对建筑物、构筑物外表和内部进行修饰处理的工程建筑活动,包括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和住宅装饰装修。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建筑装饰装修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建筑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市建筑装饰业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蓝田县、户县、周至县、高陵县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建筑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

规划、环保、房管、工商、质监、安监、消防、城管执法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筑装饰装修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建筑装饰装修活动应当坚持文明施工、质量合格、安全实用、节能环保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建筑装饰装修设计、施工应当保证建筑物、构筑物的整体性、抗震性和结构安全。

第七条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装饰装修行业协会的指导,推进行业自律。

装饰装修行业协会应当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开展行业服务,规范行业行为,推动装饰装修行业健康发展。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八条 从事建筑装饰装修设计、施工、监理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和相应的注册资本;

(二)取得建设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开展业务;

(三)施工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四)具备相应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具有从事相关设计、施工、监理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

第九条 从事建筑装饰装修设计、施工、监理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其执业资格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装饰装修活动。

建筑装饰装修施工企业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专业技能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实行持证上岗。

第十条 注册地在本市以外的建筑装饰装修企业来本市承揽工程的,应持相关资料向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接受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建筑装饰装修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空气质量要求进行设计,并对设计质量负责。

建筑装饰装修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并对施工质量负责。

建筑装饰装修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工程监理合同实施工程监理,并承担相应的监理责任。

第十二条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应当依法签订书面合同。

推广使用建筑装饰装修合同示范文本,合同示范文本由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三条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变动建筑物、构筑物主体或者承重结构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施工图设计文件,并报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审查合格后方可施工。房屋使用者在建筑装饰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对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存在结构安全隐患的既有建筑物、构筑物,不得进行装饰装修。

第十四条 施工企业应当依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定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落实生产安全作业措施,确保装饰装修施工安全。

第十五条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施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随意拆除、破坏建筑物的承重墙体、梁、板、墩、柱等结构或者超标准加大建筑物荷载;

(二)需要拆改室内供暖、燃气管道的,应当征得供暖、燃气管理机构同意;

(三)需要改动防水层的,应当按照防水标准进行施工,并做闭水试验;

(四)禁止在12时至14时、20时至次日7时之间及高考、中考期间进行产生噪声、振动的建筑装饰装修作业;

(五)遵守施工安全操作规范,保证作业人员及相邻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六)建筑装饰装修产生的各种废弃物,应当与生活垃圾相区分,并依照相关法规规定堆放、清运。

第十六条 鼓励施工企业为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

第十七条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施工单位应当出具质量保修书,正常使用条件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二年,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最低保修期限为五年。

在不低于前款规定的最低保修期限前提下,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保修期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建筑装饰装修企业资质实行考核制度,考核结果记入企业信用档案,作为企业资质升级、降级或者吊销的依据。企业信用信息应向社会公示,为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查询服务。

第三章 公共建筑装饰装修

第十九条 工程投资额在三十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三百平方米以上的建设单位直接发包的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持相关资料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不得开工。

前款规定以外的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后三十日内将工程相关资料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

(二)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申报书;

(三)施工合同;

(四)具有相应资质条件施工企业的相关资料;

(五)满足施工需要的图纸及技术资料;

(六)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方案;

(七)按照规定应当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的相关资料;

(八)建筑装饰工程场地使用相关证明;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供的其他资料。

法律、法规规定需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的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资料后,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于证明文件不齐全或者失效的,应当要求建设单位限期补正;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在期满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前,应当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第二十四条 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应当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筑装饰装修企业。

第二十五条 建筑装饰装修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立公示牌,公示企业名称、施工负责人姓名、联系方式、开工与竣工日期和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投诉电话。

第二十六条 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应当实行工程监理。

第二十七条 公共建筑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室内环境质量进行检测,检测合格后方可组织竣工验收。

受委托的检测机构,应当对检测结果负责。

第二十八条 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建设单位应当自收到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竣工报告之日起二十日内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验收。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法律、法规规定,需经消防验收的,还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

第二十九条 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十五日内将竣工验收相关资料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 城市道路两侧和重要区域的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装饰装修,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并遵守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四章 住宅装饰装修

第三十一条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从事住宅装饰装修企业的资质进行核实,汇编住宅装饰装修企业名录。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公布住宅装饰装修企业名录。

第三十二条 提倡居民选择具有相应资质、进入住宅装饰装修企业名录的企业承接住宅装饰装修。

居民对住宅自行装饰装修的,提倡选择持有上岗证书的施工作业人员进行施工。

第三十三条 居民对住宅进行装饰装修前,应当到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居民委员会进行登记;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居民委员会应当将有关房屋装饰装修、房屋安全、电梯使用、建筑垃圾处置等有关管理规定告知居民和施工方。

第三十四条 居民对住宅进行装饰装修,需要住宅的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提供住宅电气及其他管线线路图的,相关单位、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五条 从事住宅装饰装修活动,不得侵占公共空间,不得损害共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

住宅装饰装修活动造成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损坏或者相邻人的墙体损坏、管道堵塞、渗漏水、停水停电、物品毁坏等,居民应当及时修复;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属施工方责任的,居民先行赔偿后有权向其追偿。

第三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发现住宅装饰装修活动有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报告有关部门。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到现场检查核实并依法予以处理。

第三十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在住宅装饰装修管理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指派装饰装修企业或者限制其他装饰装修企业及施工作业人员进入本物业管理区域;

(二)强行推销装饰装修材料或者限制居民购置的装饰装修材料进入本物业管理区域;

(三)违背居民意愿直接或者间接提供各种与装饰装修活动相关的有偿服务;

(四)违法收取费用。

第三十八条 封闭阳台以及安装空调外机、太阳能热水器、防盗网、遮阳罩等设施的,应当遵守物业管理方面的有关规定,保持社区环境的整洁、美观。

第三十九条 建筑装饰装修施工企业交付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时,应当向居民出具住宅装饰装修工程质量保修书和各类管线竣工图。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承包合同对室内空气质量检测有约定的,还应当出具室内空气质量检测报告。

建筑装饰装修施工企业负责采购建筑装饰装修材料的,应当向居民交付主要材料的合格证、说明书、保修单。

第四十条 建设单位对新建住宅进行统一装饰装修的,适用公共建筑装饰装修一章规定。

第五章 建筑装饰装修材料

第四十一条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使用的材料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强制性标准。禁止出售、使用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和国家明令淘汰的建筑装饰装修材料。

第四十二条 鼓励采用节能、节材、节水、防火、环保的建筑装饰装修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

第四十三条 出售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应当向买受人明示下列资料:

(一)生产企业营业执照和注册商标;

(二)代理商的代理证明;

(三)产品执行标准;

(四)产品合格证书;

(五)产品使用说明书;

(六)法定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相应批次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

第四十四条 建筑装饰装修施工企业应当使用合格的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公共建筑装饰装修材料使用前应当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装饰装修材料进行检验检测。未经检验检测或者检验检测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四十五条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用于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材料的监督检查,定期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建筑装饰装修管理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建筑装饰装修行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实施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备案管理;

(三)实施建筑装饰装修资质和执业资格及企业信用管理;

(四)负责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安全管理;

(五)受理建筑装饰装修行政相对人投诉;

(六)查处建筑装饰装修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建筑装饰业管理机构按照本条例规定行使监督管理职责,并做好建筑装饰装修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四十七条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执法检查时,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出示执法证件,文明、公正执法,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必要的资料、文件等。

第四十八条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协调机制,与相关管理部门加强配合,共同做好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十九条 建筑装饰装修活动中发生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双方协商;

(二)向装饰装修行业协会申请调解;

(三)合同中有仲裁约定的,按约定申请仲裁;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条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投诉处理制度。接到当事人的书面投诉后,应当调查处理,十五日内答复投诉人;对属于其他部门处理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转交有关部门处理,并告知投诉人。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二)项规定,未取得资质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建筑装饰装修活动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超越资质等级的,可以暂扣或吊销资质证书。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变动建筑物、构筑物主体或者承重结构,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擅自施工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建设单位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房屋建筑使用者在建筑装饰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新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存在结构安全隐患的既有建筑物、构筑物进行装饰装修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建设单位可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危害房屋结构安全的,由房屋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未经燃气管理机构同意,擅自拆改室内燃气管道的,由市政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规定,建筑装饰装修施工单位未按照防水标准进行施工,并做闭水试验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规定,在禁止时段进行产生噪声、振动的建筑装饰装修作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工,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工程造价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三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对公共建筑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未进行室内环境质量检测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建设单位可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对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未组织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罚款。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在住宅装饰装修管理活动中实施相关禁止行为的,由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建筑装饰装修施工企业交付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时,未向居民出具住宅装饰装修工程质量保修书、各类管线竣工图、室内空气质量检测报告及主要材料的合格证、说明书、保修单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规定,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装饰装修材料的,或者建设单位强令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装饰装修材料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罚款。

第六十一条 对单位处三万元以上罚款,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罚款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三条 建筑装饰装修活动造成相邻人、其他人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十五条 建设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建筑装饰装修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 本条例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2006年5月1日施行的《西安市室内装饰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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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交通运输推进物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交通运输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交通运输推进物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交规划发【2013】349号 




国家铁路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邮政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天津市、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部属各单位,部内各单位,部管各社团,有关交通运输企业:  

  为深入贯彻十八大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调整、振兴和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的工作部署,加快转变交通运输发展方式,推动行业转型升级,充分发挥交通运输在物流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推进我国物流业健康发展,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交通运输推进物流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1. 加快发展物流业是经济社会转型发展的迫切要求。物流业是现代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发展方式、增强国际竞争力具有重要作用。当前,世界经济深度转型调整,全球经济一体化和产业国际分工趋势日益明显,我国经济发展面临着进一步扩大内需、提高创新能力、促进发展方式转变的新机遇和新挑战。党的十八大把推动服务业特别是现代服务业发展壮大作为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重要任务,对物流业的发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近年来,国务院先后出台了一系列促进物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有力推动了物流业的发展。但总体而言,我国物流业仍处在初级发展阶段,整体基础薄弱,运行效率不高,加快现代物流的发展,全面提升物流业发展水平,已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一项十分重要而又紧迫的战略任务。
  2. 交通运输在推进物流业发展中具有基础和主体作用。交通运输是物流的基础环节和依托载体,是物流业最重要的组成部分。现代物流在很大程度上由传统交通运输业发展演进而来,而现代物流的发展又给传统交通运输业带来重大变革,并将逐步融合,走向一体化。目前,我国物流业仍处于以传统交通运输为基础的初级发展阶段,运输结构、运输组织、运输装备等发展水平深刻影响着物流业发展的总体水平。交通运输在推进物流业发展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基础和主体作用,必须顺应时代发展要求,立足交通运输行业,主动作为,着力推进物流业的健康发展。
  3. 推进物流业发展是实现交通运输转型升级的战略选择。物流业的发展对传统交通运输业既是机遇也是挑战。当前,我国交通运输还存在许多矛盾和问题:基础设施网络衔接不畅,运输组织集约化程度不高,多式联运发展滞后,标准不统一,行业创新和可持续发展能力不强,对提升物流整体效率支撑不足。以现代物流发展需求为导向,着力解决发展中的突出问题和主要矛盾,是交通运输行业由传统向现代转型升级的必然选择,是发展现代交通运输业的重要切入点和主要着力点。适应现代物流发展需要,确立在现代物流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推进物流业发展,进而实现自身的转型升级,是交通运输行业面临的非常现实而又紧迫的任务,是交通运输行业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战略选择。
  二、总体要求
  4. 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加快转变交通运输发展方式为主线,以现代物流发展需求为导向,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加快构建综合运输体系为战略重点,着力调整运输结构、优化运输组织、提升装备水平、整合物流资源,构建衔接顺畅的基础设施体系、互联互通的物流信息体系、公平规范的市场环境体系,充分发挥交通运输在推进物流业发展中的基础和主体作用,推动交通运输与现代物流的融合,加快交通运输业转型升级,提升物流服务品质,推进物流业健康发展。
  5. 基本原则
市场为主、政府引导。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强化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发挥政府对市场的引导作用,健全法规政策和标准规范,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统筹规划、稳步推进。统筹物流基础设施、运输服务体系和产业政策规划,强化顶层设计,突出重点,远近结合,做好政策储备。以典型试点示范为抓手,及时总结经验、推广应用。
因地制宜、创新驱动。根据不同领域、地域和企业特点,探索差别化发展路径和多样化发展模式。进一步深化改革,注重政策和体制机制创新,大力提高物流业的标准化、信息化水平,发挥科技引领作用,推动先进技术的应用,实现智能、集约、绿色、可持续发展。
立足行业、协同发展。充分发挥交通运输在推进物流业发展中的基础和主体作用,主动作为,开放包容,加强部门间、产业间、区域间协同联动,形成推进物流业发展的合力。
  6. 发展目标。到2020年,基本建成便捷高效、安全绿色的交通运输物流服务体系,传统交通运输业转型升级取得明显突破,物流效率和服务水平显著提升,实现交通运输与现代物流的融合发展,基本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具体体现在:
  ——运输结构不断优化,运行效率和质量显著提高。基本形成以综合运输大通道为骨干、以重点港站枢纽为节点、以各种运输线网为支撑、以城乡配送网络为基础的物流基础设施体系;运输结构进一步优化,多式联运、甩挂运输比重稳步提高,各种运输方式比较优势得以充分发挥。
  ——市场主体快速成长,组织化程度大幅提升。初步形成以若干全国性龙头骨干企业为引领、以区域性中小企业联盟为主体、以零散小微运输业户为补充、以货运中介为纽带的物流市场主体结构,物流组织的网络化、集约化程度大大提高。
  ——科技引领作用增强,标准化、信息化水平明显提高。形成以标准化的车辆船舶为主体、标准化和专业化的设施设备为基础的现代化物流装备设施体系;信息化技术得到充分应用,基本实现企业信息、政务信息、港站信息、公共物流信息的互联互通。
  ——重点领域加快发展,专业服务能力明显增强。重点物资、城市配送、农村物流等重点领域物流服务水平显著提升;集装箱、大件、快递、冷链、危险品等专业物流服务能力明显增强;交通运输与现代物流融合的新兴业态成长迅速。
  ——市场秩序进一步规范,发展环境明显改善。建立分工明确、相互协调的交通运输物流管理体制,推动形成国家产业政策、行业部门政策、地方配套政策协调统一的政策体系,促进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公平诚信的市场体系。
  三、主要任务
  7.加快完善交通基础设施
  不断完善综合运输通道和网络。大力推进综合运输体系建设,着力改善交通基础设施薄弱环节,全面加快内河水运和重要通道的铁路、民航建设,加快国家公路网建设,提升通道和网络的综合运输能力。强化国际运输通道和口岸交通基础设施建设。
  加快推进物流节点设施建设。加快推动铁路、公路、水路、民航站场枢纽等物流节点建设。研究提出支持物流节点建设的政策措施。制订和完善货运枢纽(物流园区)发展规划,强化规划实施和评估。研究制订货运枢纽(物流园区)建设、运营、管理及服务的标准规范和技术指南。加快传统货运站场转型升级,推动铁路集装箱中心站、“内陆无水港”、“公路港”、陆路口岸物流园区及邮政、快递作业枢纽建设。
  优化并加强集疏运体系建设。开展集疏运体系建设示范工程。重点推进高等级公路与港口、铁路货运枢纽、大型机场、大型物流园区的衔接。积极促进铁路与主要港口及具备条件的综合物流园区的衔接。
  8. 大力创新发展先进运输组织方式
  积极推进多式联运发展。深入推进铁水联运、空陆联运,积极发展滚装运输、驮背运输和江海直达运输。加强多式联运设施设备技术标准、信息资源、服务规范、作业流程等方面的有效对接,加快培育多式联运承运人,推动货物运输的“无缝衔接”和“一单制”。加强煤炭、矿石、粮食等重点战略物资多式联运体系建设。
  加快发展甩挂运输。深入推进甩挂运输试点工作,开展渤海湾、长江沿线等重点区域的滚装甩挂运输、公铁联运甩挂运输、跨区域网络化甩挂运输、甩挂运输联盟等示范工程。鼓励发展挂车租赁,制订挂车互换的有关制度和规范。加快完善甩挂运输相关法规政策和标准规范体系。
  9. 有效提升运输装备技术水平
  提升标准化水平。修订制约车船运输效率提升的技术标准。推动建立健全车型标准化工作协同机制,完善商品车运输、冷链、城市配送等专业运输车辆车型技术标准。进一步完善推荐车型制度及相关工作机制。大力推广集装技术和单元化装载技术。全面推进内河船型标准化。
  提升专业化、清洁化水平。积极推进厢式、冷藏、散装、液罐等专用车型的推广应用,鼓励发展滚装等专用船舶。推动修订相关法规标准,大力发展标准化载货汽车。开展双挂汽车列车的应用技术研究。促进轻量化车型及天然气等节能环保车船的应用,系统研究鼓励发展节能环保车型、船型的相关支持政策。
  严格货运车辆和船舶的市场准入与退出。研究制订营运车船综合性技术标准,依法严把营运车船的市场准入,加快淘汰低效率、不合规、带有安全隐患的营运车船。研究推动《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的修订工作,完善道路货运车辆结构和车型分类,健全各类半挂车、货运车辆附加装置等方面的技术标准和政策措施,推进货运车辆与托盘、装卸平台等物流设施装备的衔接与匹配。
  10. 着力优化市场主体结构
  培育龙头骨干企业。引导传统货运企业扩大经营规模和服务范围,拓展经营网络,对符合资质条件的大型运输企业在设立分支机构、增设经营网点等方面提供便利条件。鼓励具备一定条件的企业向综合物流服务商转型发展。支持港航企业延伸服务链,向全球或区域物流经营人转变。促进铁路货运企业向现代物流转型,支持国内民航运输企业拓展国际和国内民航快递等物流业务。引导邮政、快递企业做大做强,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
  鼓励中小企业联盟发展。鼓励中小企业通过联盟、联合、兼并等方式实现资源整合,扭转市场主体过散、过弱的局面,提高企业竞争力和市场抗风险能力。加强中小企业联盟有关制度、运营模式研究,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联盟在站场设施建设、信息化建设、运输装备更新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
  规范货运中介经营行为。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强化对货运代理、无车承运人、无船承运人等的规范管理,充分发挥货运中介对物流资源的整合作用。推进货运中介向现代物流服务商转变。
  11. 积极推进信息化建设
  加快推进交通运输物流公共信息平台建设。发挥好交通运输物流公共信息平台的作用,制订平台建设纲要、实施方案和区域交换节点建设指南,出台平台标准化建设方案,进一步深化对平台建设、运营和管理模式的研究。完善平台基础交换网络,加快推进跨区域、跨行业平台之间的有效对接,实现铁路、公路、水路、民航信息的互联互通。深入推进东北亚物流信息服务网络(NEAL-NET)建设。依托平台开展物流园区信息联网工程建设。
  推进行业信息系统建设。加快完善铁路、公路、水路、民航、邮政等行业信息系统,推进互联互通,增强一体化服务能力。制订行业物流信息采集、交换、服务等标准,强化与相关领域信息标准的对接。鼓励车联网、船联网技术的开发和推广应用,加快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建设。深化交通电子口岸、港口集装箱多式联运和内河航运综合信息服务等系统建设。
  鼓励企业加快推进信息化建设。引导规模化企业利用先进信息技术,实现企业内部管理优化和服务升级。支持开发和推广通用物流软件,提高中小企业信息化水平。推动物流企业与供应链上下游企业间信息标准统一和系统对接,提高供应链一体化服务能力。
  12. 加快推动重点领域物流发展
  提升传统运输枢纽的物流服务能力。引导铁路和公路站场、港口、机场加快转型升级,支持由传统运输和装卸业务向现代物流服务功能延伸。依托港口、“内陆无水港”等口岸资源,着力提升国际物流服务能力。鼓励铁路和公路站场、港口、机场与后方物流园区、产业园区等联动发展,提高物流服务配套能力。加强与海关、国检等口岸部门的沟通和协调,推动建立联合查验机制,促进一体化通关。
  支持农村物流发展。充分发挥地方政府积极性,统筹交通、商务、供销、邮政等农村物流资源,加快完善县、乡、村三级农村物流服务体系。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农村邮政物流发展的意见,大力发展农村邮政物流。加大对农村物流基础设施和信息网络建设的支持力度,积极培育农村物流市场主体。积极争取中央和地方财政对农村物流的支持。研究制订推进农村物流发展的指导意见。开展不同区域的农村物流试点示范,因地制宜探索农村物流差异化发展模式。
  推进城市配送发展。贯彻落实《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配送管理工作的意见》。加大公用型城市配送节点建设扶持力度,完善城市配送基础设施网络。制订城市货物运输与车辆通行管理办法和城市配送企业运营服务规范,完善经营许可制度,健全运力投放和通行许可机制,优化车辆通行管控,规范企业经营行为。研究制订城市物流配送车辆技术标准,推动城市配送车辆向标准化、清洁化、专业化发展。开展城市配送试点工程,鼓励发展共同配送、统一配送、夜间配送等配送模式,探索城市配送的管理方式。
  支持和规范快递业发展。制订实施快递与电子商务、制造业协同发展意见,促进信息沟通、标准对接和业务联动。进一步贯彻落实《快递市场管理办法》和《快递服务》国家标准,强化监督管理,规范服务行为。研究制订利用相关交通工具从事快件收投业务的技术规范,推动城市管理部门完善相关管理办法。
  加强危险品运输监管。建立危险品运输信息化管理和业务管控系统,深入推进危险品运输跨区域联网联控,逐步实现危险品货运车辆和船舶的全程监管。研究支持危险品专业物流园区发展相关政策,重点支持具有公共服务属性的危险品专业物流园区发展。研究节假日危险品运输安全监管对策。
  引导冷链运输健康发展。大力支持和培育冷链运输企业发展,研究制订冷藏保温车辆分类及技术要求、冷链运输服务规范、冷链运输温度记录与装备监控技术标准等,着力解决冷链运输断链问题,为实现全程温控管理创造条件。支持农产品冷链物流的发展,将经济适用的农产品温控设施建设与农村三级物流服务体系建设相结合。
  规范大件运输管理。修订《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和《道路大型物件运输管理办法》,严格市场准入条件,统一运输过程中各环节、车辆、装备、服务等标准规范。加快出台大件运输跨省联合审批办法,统一审批标准,建立综合协调和互联互认机制,规范跨部门、跨省审批程序。推动解决大件运输特种车辆获取牌照及享受标准保险费率问题。进一步完善大件运输护送机制。研究调整大件运输收费标准,避免重复收费。在条件适宜的地区,适时开展大件运输示范通道建设。
  13. 切实改善发展环境
  健全相关法律法规。研究提出综合运输法规体系框架,尽快出台综合运输法规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统筹和引导各种运输方式优势互补,协调发展。全面清理和修订阻碍企业做大做强的行政法规,消除区域分割和行政壁垒。加快推进《道路运输条例》及其配套规章的修订工作,强化对集装箱运输、零担快运、冷链运输、大件运输、城市配送等市场的规范。开展《道路运输法》等前期研究。修订出台《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
  进一步规范收费公路发展。研究修订《收费公路管理条例》,重点加强对收费标准和年限的调节机制、经营性收费公路的合理回报及建立低费率长期限收费机制可行性等的研究。
  落实和完善物流业发展的相关政策。加快落实国务院促进物流业发展的工作部署和要求,积极协调相关部门解决物流业发展中面临的用地、融资、税收、保险、通关等问题,完善交通运输行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有关政策,减轻运输企业税费负担。进一步完善“绿色通道”政策。开展货车不停车收费相关技术与政策研究,探索不停车收费技术在公路货运车辆中的应用。强化政策制定和实施中的沟通与协调,形成政策合力。
  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严格执行《交通行政执法行为规范》,重点解决有法不依、以罚代管、执法标准不统一等问题。建立健全全国执法联动机制,强化跨区域执法信息共享。创新监督手段,强化执法监督。
  推进诚信体系建设。依据《征信业管理条例》和《“十二五”国家政务信息化工程建设规划》,加快交通运输诚信体系建设,着力推进与公安、工商、税务、金融等部门诚信系统的有效对接和信息共享,建立行业许可、市场信用、市场监测等体系,完善社会诚信管理制度。
  四、保障措施
  14. 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完善部门协同机制,加强部门联动,协调解决物流业发展中面临的重点和难点问题。积极推动在各级政府层面建立交通运输推进物流业发展的组织体系,建立相应协调机制,加快形成多方协同推进的工作格局。
  15. 完善统计体系。开展行业物流相关统计理论和方法研究等基础工作,完善货类、货量、货值、流向、运价和行业贡献等统计指标,着手建立健全相关统计调查制度和信息管理制度。注重对物流发展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新趋势的跟踪研究,加强物流运行的监测、分析和评价。
  16. 加大政策支持。进一步研究制订推进物流业发展的有关政策,重点加强物流枢纽、物流信息化、运力结构调整、农村物流、多式联运、零担快运、中小企业联盟等方面的政策研究,鼓励先行先试、典型引领。积极争取中央和地方财政支持,加强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鼓励和规范民间资本进入物流领域。
  17. 注重人才培养。注重物流专业人才的培养,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加强物流专业学科及研发中心建设。支持校企合作,引导高校和科研机构与国内外著名企业联合建立物流综合培训和试验基地,多渠道培养复合型物流高端人才。加强从业人员素质教育,保障合法权益,稳定物流队伍。
  18. 发挥协会作用。强化相关行业协会行业自律、协调和服务等职能,充分发挥在政策建议、规范市场行为、统计与信息发布、交流与合作、资质评定和人才培训、标准制修订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成为政府与企业联系的桥梁和纽带。




两权分离并非国企改革惟一出路


李华振 刘卫华


本文原载全国工商联合总会刊物《中国商人》2003年8期



20多年的国企改革误区
改革开放以来的20多年里,中国的国企改革一直沿着“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方向进行,从中央政府到地方市县、从官方政策到学者研究,都津津乐道于“两权分离”。但20多年的实践却表明:两权分离并没有取得预期的效果,截至2002年底,国有企业仍没有大面积好转,“脱困”都似乎难以达到,更不用说长久的健康发展。
是什么原因导致国有企业两权分离的失灵?这个问题十分令人困惑。当初论证“国企应该彻底两权分离”时,曾列举了无数条有力的论据,主要有:(1)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早在19世纪前期就明确论述过现代工业大生产必然导致普遍的两权分离。(2)西方经济学家也认为由于股份制大公司逐渐成为主流,股东人数太多,将导致所有者无法直接控制企业,经理层将成为实际上的企业控制者,两权必然分离。(3)社会学者从专业化分工越来越细的趋势中,也认为国企必须进行彻底的两权分离。(4)计划经济的弊病根源,正在于国企的两权合一,所以商品经济(以及后来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必须对国企进行两权分离之改革。
国企的真正病根在哪里?
科斯定理表明,作为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理性经济人”,人们在进行某一项行为之前,会计算自己的效益,计算自己的投入产出。达到某一目标的方法有多个,人们会从中选择对“自己”(而不是对自己所在的组织)最有利的方法。在国有企业里,人们的个人利益及目标常常与组织(即国企)的利益及目标不致、相背离,在这些情况下,国企的利益对于主管官员及经营者而言,只不过是一种“外部性”因素;而他们自己的利益则是一种“内部化”因素。科斯定理深刻地揭示出:理性经济人只会积极关心内部化因素,而不会积极关心外部性因素。如此,便不难理解国企的真正病根之所在。
我国长期以来所进行的国企两权分离之改革,仅仅是廓清了政府与国企之间的关系,而没有理顺主管官员及经营者与政府及国企之间的关系。毫无疑问,政府与国企,二者都是组织机构而非自然人,只不过一个是“大”组织机构、一个是“小”组织机构。社会学表明,组织机构本身是没有生命、没有意志的,它不能象自然人那样去进行思考决策,所以,政府与国企都不能“直接”维护自身的利益。归根结底,还必须由主管官员和经营者“代理(代表)”政府及国企来进行决策。在“代理”的过程中,主管官员和经营者就会在外部性因素(即政府及国企利益)和内部化因素(即他们自己的利益)之中,关心后者而牺牲前者。
司法部“国有企业问题研究”及“公司治理结构专项研究”课题负责人、我国经济专家刘大洪指出:国企的真正病根在于它没有解决好“自然人”(即主管官员和经营者)与“组织机构”(即政府和国企)之间的利害关系问题,没有在“自然人”与“组织机构”之间搭建出一套行之有效的企业治理结构(包括外部结构和内部结构),没有使二者的外部性与内部化相趋同。两权分离之改革,仅仅在这个大的组织机构(即政府)与那个小的组织机构(即国企)之间进行,而没有深入到自然人与组织机构之间的关系之深层。这正是20多年的国企改革误区之所在。
桔生淮南淮北:两权分离的中西比较
两权分离在西方也普遍存在,尤其是上市公司中更是典型。西方的两权分离为何能取得较好的效果?我国学者型企业家、永诚实业集团董事长刘孟奇指出:根本原因在于西方企业的最终所有者并不是组织机构,而是确定的自然人,这些自然人不存在“外部性风险”,他们所拥有的是一种“内部化产权”,他们可以对自己的产权作出决策;即使通过代理人或代理机构来行使自己的产权,他们也能有效地监督代理者,从而较好地维护自己的所有权。因此,西方的两权分离只会在一个环节上产生“代理风险”,即经营者代理风险。这个环节的风险相对来说容易控制一些,可以通过更换新的、胜任的经营者来解决。
而中国国企的所有者是国家(政府),如前所析,政府本身并不是自然人,它无法直接行使所有权,必须通过主管官员的代理来进行。这样,国企就存在两个环节的“代理风险”,即主管官员代理风险、经营者代理风险。
桔生淮南则为桔,生于淮北则为枳。西方的两权分离只在一个环节(经营者代理)上产生风险,经营者环节出了问题,只不过是下游,可以通过迅速更换经营者来解决。而中国国企除了经营者环节之外,还会在所有者环节(通过主管官员的代理)产生风险,这个环节是上游,是根源,一旦出了问题,它会导致整个链条的崩溃。
西方兴起“两权合一”浪潮
实际上,两权分离并不是完美的、唯一的选择。早在1776年,亚当·斯密在《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中就发现:在两权分离的企业中,经营者是在“使用别人的而不是自己的钱财,也就不可能盼望他们会有像私人公司那样的警觉性去管理企业”。但这种“异样的声音”被淹没在近现代飞速发展的大工业浪潮里,因为公司规模的庞大导致了普遍的两权分离。
但后来,西方实行两权分离的公司屡屡发生经营者腐败、经理层侵害公司和股东利益、大股东操纵公司损害中小股东、甚至跨国公司被内部人搞垮等等恶性事件。西方经济学家对此进行了认真分析,于是产生了今天广为人知的科斯定理。在这样的社会背景及理论分析之下,西方兴起了“中小企业将成为21世纪主流企业”的浪潮,许多大公司也因此而化大为小、化整为散,集团式大企业也不再是传统的“总分公司制”,纷纷改成“母子公司制”。(总分公司制中,分公司不是独立法人;而母子公司制中,各个子公司都是独立的中小型企业法人。)
这种做法可以避免两权分离带来的种种弊端。中小企业由于规模相对较小,所有者就能够直接有效地监控企业经营,防范经营者风险。大多数中小企业里,两权是合一的,所有者同时也是高层经营者。(注意:所有权与经营权合一,并不是所有权与法人财产权合一;从法律的技术层面上讲,法人财产权是必须独立的、不得受所有者非法操纵。法人财产权不等于经营权。)
西方的“两权合一”浪潮,有力地证明了一个事实:两权分离并不是解决中国国企深层症结的灵丹妙药,中国20多年的国企改革并没有抓住问题的深层本质。
国企新出路:虚拟私有化改革
为了使中国具备“淮南”的气候及土壤,以便于“桔树”在中国真正结出“桔”而非“枳”,一些人主张中国国企迅速、彻底、全面进行私有化产权运动。但是,中国国情又要求私有化产权运动必须慎行、缓行。在这种两难处境下,“虚拟私有化”倒不失为一种新出路。我国经济法专家刘大洪指出,传统的公有化之所以缺乏活力,是因为它否认、排斥国有企业经营者的合理私权,薪酬僵死,国企经营者不能通过合法的正常途径来主张、获取相关私权,于是就产生了两种后果:一种是营私舞弊,“积极地搞垮国企”;另一种是虽然不侵吞国资,但丧失经营热情,碌碌无为,“消极地拖垮国企”。从公司治理结构的角度讲,正是由于这个原因,使国企不具有私企的“经营欲望和活力”。
西方的私有化是一种“实在的私有化”,是彻底的私有化。它虽然能有效地解决公司治理结构中的问题,能孵生出当今发达的市场经济,但它并不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通用规则,它不适于目前的中国国情。西方的实在私有化,其精髓之处并不在于私有,而在于它能激励“确定的人”去关心、维护、监督企业的经营状态,使企业向“好的方向”发展,最终,也就使整个国民经济向上提升而不是向下坠落。所以,只要能找到一个(些)胜任的“确定的人”来经营企业、监督企业,就能使企业充满活力。在国有制的基础上,允许并鼓励优秀的国企经营者拥有企业股份,使他们也成为国企的股东。根据科斯定理,一旦外部性实现了内部化,就能激励他们关心国企的经营状况,最终,他们获得了丰厚私利,国企也得到了良好发展,国有资产也实现了保值、增值。
与“实在私有化”相应,“虚拟私有化”在本质上并不是私有化,仍是公有化(或国有化),形象点说,它是“披着私有化外衣的公有化”。这种做法中,私人股份是从国有股份中派生出来的,整个企业的股份结构中既有国有股、也有私有股,是一种混合所有制。它并不是西方式的彻底实在私有化,但同样能实现其精髓(即激励“确定的人”去关心、维护、监督企业的经营状况),因而,可以称之为虚拟私有化。
除了对“经营者代理环节”进行虚拟私有化改革之外,还必须对国企“所有者代理环节”进行同样的改革。方法是:改革旧有的国有资产管理模式,不再搞分散式管理,而是由专门的统一的部门来管理,该部门实行委员会制,每个官员(委员)都分别负责一个或几个国企,并拥有其所负责的国企的一定股份,这样,把主管官员的外部性也内部化了,他们也象经营者一样成了国企的私人股东,为了自身的股权利益,他们会比较尽职尽责、减少腐败行为。同时,通过专项立法来规定这些官员一旦渎职、失察所应负的法律责任,从民事责任到行政责任、直至刑事责任。
这样,在两个环节上都进行虚拟私有化改革,就可以有效治理国企的“所有者缺位”和“经营者缺位”,通过重奖重罚来促使主管官员和经营者以“维护自己利益”的心态来关心国企绩效。最终,虚拟私有者和国家所有者实现双赢共利。这种措施从表面上看,是使一部分国有资产“流失”到了私人手中,但只要能有效解决国企的顽疾,这点代价是值得的,也是必须的。用一个苹果大的虚拟私有化代价去赢得一个西瓜大的国企优绩,这根本不是国资流失,而是增值。相反,如果因为舍不得一个苹果而失去一个西瓜,那才是真正地对国资不负责任。







作者简介:
李华振,河南人,祖籍安徽,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经济法研究生部,财经作家,2003年度“十大智业人物”之一,在国家级经济类杂志上发表文章280余篇,并多次被人大报刊资料中心转载,见于北京社科院学报《北京社会科学》(季刊)、《人民日报之中国经济快讯(理论版)》、新华社《经济世界》、《中国经贸》、《中国商界》、《政策与管理》、《经济导刊》、《财经报道》、《企业研究》等刊。
曾任多家集团公司、上市公司的战略企划中心总经理,被多家杂志以“封面人物”进行报道。现把主要精力放在学术上,在我国著名经济法专家刘大洪教授主持的国务院司法部“中国公司治理结构课题研究”、“中国国有企业问题专项研究”等课题组中从事研究工作。
作者联系方式:lhzlwh@yahoo.com.cn 或 lhzlwh@21cn.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