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人事部关于要求统筹协调处理原上山下乡知青遗留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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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部关于要求统筹协调处理原上山下乡知青遗留问题的复函

劳动人事部


劳动人事部关于要求统筹协调处理原上山下乡知青遗留问题的复函
劳动人事部



天津市人民政府:
你市津政报〔1987〕5号《关于要求统筹协调处理原上山下乡知识青年遗留问题的请示》国务院办公厅已转给我部研究办理。经研究并经国务院办公厅同意,现将我们的意见函复如下:
你们在《请示》中提出的关于统筹协调的三个政策性问题,由于情况比较复杂,京、津、沪三市存在问题的深浅程度也不同,想用召开一次座谈会,作出一个统一的规定来解决原上山下乡知青遗留问题的做法,看来是有困难的。因此,我们意见,这些问题,还是在有利于安定团结的前
提下,由三市的政府根据各自的条件和可能,逐步加以解决为宜。



1987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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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吉林省主要江河市州界、省界及国界监测断面水质监测信息发布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吉政办发〔2004〕57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吉林省主要江河市州界、省界及国界监测断面水质监测信息发布方案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环保局制定的《吉林省主要江河市州界、省界及国界监测断面水质监测信息发布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七月二日

吉林省主要江河市州界、省界

及国界监测断面水质监测信息发布方案

(省环保局 二○○四年四月二十日)

  为充分发挥环境监测在生态省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中的重要作用,促进全省经济、社会与环境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在充分调查和认真研究的基础上,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定期发布主要江河市州界、省界及国界监测断面水质监测信息。具体方案如下:

  一、发布全省主要江河市州界、省界及国界监测断面水质监测信息的目的

  一是定期发布全省主要江河市州界、省界及国界监测断面水质监测信息,更好地为各级政府实行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服务,为建设生态省和发展生态环保型效益经济提供更加翔实的科学依据。

  二是通过对全省主要江河市州界、省界及国界监测断面水质长期监测和对监测成果的分析,找出各主要水域市州区段和省、国界河流水质变化规律及原因,为科学防治流域水污染提供技术资料,为环境管理和环境执法服务。

  三是通过监测,为省政府全面实施各主要流域的水污染治理和改善地表水环境提供可靠依据,为市州政府管理好本地水域,切实进行污染治理提供决策依据。

  四是通过监测信息的发布,进一步提高人民群众对环境质量的知情权,调动社会各界积极因素,促进全省环境保护工作的深入发展。

  二、监测断面的选择和设置

  (一)监测断面设置的原则

  1.在江河出市州境之前设置市州界监测断面。

2.同一江河流经不同市州境,分市州段设置监测断面。

3.在江河出省境之前设置省界监测断面。

4.视国界双方污染源情况在重点污染源下游设置国界江河监测断面。

5.继续保留原有的各主要江河市州界、省界及国界国、省控监测断面。

  (二)各市州监测断面的设置

  1.流经长春市的主要江河包括:松花江干流、伊通河、饮马河。

  保留的原有出境断面为:省控靠山大桥监测断面(伊通河汇入饮马河前)、国控靠山南楼监测断面(伊通河与饮马河汇合后入松花江干流之前)、国控松花江村监测断面(松花江干流与饮马河汇合前)。

  新增的监测断面为:省控纪家监测断面(松花江干流、饮马河、伊通河汇合后入松原市界前)。

2.流经吉林市的主要江河包括:松花江干流、岔路河。

  保留的原有出境断面为:国控白旗监测断面(松花江干流入长春市界前)。

  新增的监测断面为:省控石头口门水库上游监测断面(饮马河、岔路河入长春市界前)。

3.流经四平市的主要河流包括:东辽河、西辽河、条子河。

  保留的原有出境断面为:国控汇合口监测断面(条子河入辽宁省界前)、国控四双大桥监测断面(东辽河入辽宁省界前)。

  新增的监测断面为:省控岳家店监测断面(西辽河入辽宁省界前)。

4.流经辽源市的主要河流为东辽河。

  保留的原有出境断面为:省控河清监测断面(东辽河入四平市界前)。

  新增的监测断面为:省控小官地监测断面(东辽河入四平市界前纳入二、三道河后)。

5.流经通化市的主要河流包括:鸭绿江、浑江、辉发河。

  保留的原有出境断面为:省控民主监测断面(浑江入辽宁省界前)。

  新增的监测断面为:省控兴隆监测断面(辉发河入吉林市界前)、省控老虎哨监测断面(鸭绿江出省界前)。

6.流经白山市的主要河流包括:浑江、鸭绿江、头道松花江。

  保留的原有出境断面为:省控西村监测断面(浑江入通化市界前)、国控太平江口监测断面(鸭绿江入辽宁省界前)。

  新增的监测断面为:省控五道江监测断面(浑江入通化市界前、西村点位后)、省控葫芦套监测断面(鸭绿江上游入云峰水库前)、省控鸠谷监测断面(鸭绿江上游长白县下)。

7.流经延边州的主要河流包括:二道松花江、牡丹江、图们江。

  保留的原有出境断面为:省控大山监测断面(牡丹江入黑龙江省界前)、国控圈河监测断面(图们江入海口前)。

  新增的监测断面为:省控开山屯下监测断面(图们江污染控制点),省控批洲上监测断面(头道、二道松花江汇合入吉林市界前)。

8.流经白城市的主要河流包括:洮儿河、嫩江。

  洮儿河目前已干涸。嫩江为黑龙江省与吉林省界河,污染较轻,已有国控点位嫩江白沙滩断面,不新增断面。

9.流经松原市的主要河流为:松花江。

  保留的原有出境断面为:国控泔水缸监测断面(松花江入黑龙江省界前)。不新增断面。

  三、各监测断面的监测项目、监测频次、监测方法及监测工作分工

  (一)监测项目

  依照《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D2002)和国家环保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环境监测技术路线的通知》(环办〔2003〕49号),必测项目包括:水温、pH值、溶解氧、高锰酸盐指数、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氨氮、汞、铅、挥发酚、石油类;依据各监测断面水质情况进行增减的项目包括:化学需氧量、总磷、总氮、铜、锌、氟化物、硒、砷、镉、铬(六价)、氰化物、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硫化物、粪大肠菌群。

  上述污染物中,化学需氧量、氰化物、硫化物、石油类及重金属主要反映点源污染状况,氨氮、总磷、五日生化需氧量、高锰酸盐指数主要反映面源污染状况,阴离子表面活性剂和粪大肠群主要反映生活居住区污染状况。

  针对各控制断面上游重点污染源情况增加1?D2项特征污染物。

  (二)监测频次和监测时间

  参照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并结合吉林省实际情况,各监测断面每年2月、4月、6月、7月、8月、9月、10月、11月各监测一次,共计8次。

  监测时间为上述月份的第一周。

  (三)监测方法

  水质、底泥及水生生物样品的采集、保存及监测质量控制依照《水和废水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规定执行。监测质量保证、项目分析、监测结果汇总按国家认可委认可的实验室项目作业指导书进行操作。监测分析方法首选国家标准方法,无国家标准方法的参照国际推荐方法或部颁分析方法,特殊的监测项目(如特征污染物等)选择行业分析方法。

  (四)监测工作分工

  所有监测断面的水质监测工作由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完成。

  四、监测信息的发布与使用

  (一)发布频次及发布时间

  每个监测月份发布一次月报,每年发布一次年报。月报在每个监测月份的第四周发布,年报在每年的12月发布。

  (二)监测结果的报告形式

  1.编制监测断面水质月报。月报内容包括:各断面水质类别、主要超标污染物、超标污染物超标倍数、与上月及上年同期的水质对比和变化趋势分析以及对特征污染物涉及的相关企业的污染状况分析。月报分全省监测断面水质月报和市州监测断面水质月报。

  2.编制监测断面水质年报。年报内容包括:各江河年度污染物变化趋势、江河市州段水污染治理成果和存在的问题、江河出境水质污染变化情况以及建议采取的相关措施。

  (三)监测结果的使用与发布

  1.各种监测报告及时上报省政府,为省政府实施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提供依据,为控制地表水污染、落实市州属地出境水质目标责任提供技术基础服务。

2.各江河水质月报和年报分别按时提供给相关的市州政府,为市州政府制定自身的地表水环境保护工作目标,切实管理好境内水域,实施重点水污染源的治理提供技术依据。

3.除特殊敏感水域(如特殊水源地、国际界河、省界河等)外,经综合审查通过的月报和年报由吉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通过吉林日报和吉林电视台向社会发布。

  (四)监测报告的审批程序

  各种监测报告首先由省环境监测中心站按管理程序审核后报省环保局,然后由省环保局分管环境监测工作的局长组织相关处室讨论审定,最后经局长审批报出。

  五、项目实施进度

  (一)2004年4月?D5月完成监测工作分工与组织机构建设。

(二)2004年6月?D7月完成监测设备、交通工具准备。

(三)2004年8月初实施监测。

(四)2004年8月末形成首次监测报告。

岳阳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同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联系的制度

湖南省岳阳市人大常委会


岳阳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同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联系的制度

(2003年3月25日岳阳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2008年3月10日岳阳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修订)


加强同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联系,对于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保证人大代表依法行使职权,有着重要的意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根据自己所担负的工作任务对口联系市人大代表,征询他们的意见和要求,积极参加选举单位组织的代表活动。主任会议成员每年至少到所在选区走访或约见市人大代表一次。
  二、市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会议前,由市人大常委会组织代表进行视察,了解各方面的情况,为出席会议审议大会各项议案做好准备。
  三、市人大常委会召开会议前,组织代表围绕会议议题,进行专题调查或召集代表座谈,征求代表的意见。
  四、市人大常委会和专门委员会举行会议时,根据需要可邀请部分代表列席,直接听取代表的意见和建议。
  五、市人大常委会按照行政区域建立代表小组,每年由有关工作机构提出活动计划,指导代表小组开展活动。
  六、市人大常委会委托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联系市人大代表,组织学习培训和开展代表活动。
  七、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应及时向市人大代表寄送有关资料,提供政情信息,支持代表参与国家和地方事务的管理。
  八、认真处理代表的议案、建议、批评、意见。代表大会期间代表提出的议案、建议、批评、意见,由主任会议召开专门会议向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交办,及时督办,并由办理单位答复代表,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办理情况汇报。代表在闭会期间提出的建议、批评、意见,由市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免联络工作委员会督促有关部门办理,答复代表。
  九、组织代表开展争先创优活动。总结表彰认真履行代表职责,在推动“民本岳阳”建设中作出优异成绩的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