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区街经济发展和加强城市管理的若干补充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09 10:59:49   浏览:9965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区街经济发展和加强城市管理的若干补充规定

广东省中共广州市委


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区街经济发展和加强城市管理的若干补充规定
中共广州市委



1987年以来,市委、市政府先后召开了三次区街工作会议,分别制定了加快区街经济发展和加强城市管理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对促进区街经济发展和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对这些文件特别是1992年后有关区街工作的文件中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要继续贯彻落实
。随着经济的发展、城市规模的扩大和改革的深入,区街工作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为了适应新的形势,特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以明责分权为核心,进一步将区能管好的事权放给区管
去年,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和完善城市管理的若干决定》明确指出,我市城市管理的体制是: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以块为主,条条保证,社会监督,依法治城。实践证明,分级负责、以块为主的指导思想是完全正确的。要加快区街经济发展和加强城市管理,必须实行“两级政府
,两级管理”的体制,深化对区一级政府的地位和职能的认识,按照明责分权的原则,凡有利于区街发展而区街又能管好的事权,要尽量下放,放手让区街去办。当前,要在以下几方面明责分权:
(一)下放以商业为主的第三产业的发展规划和管理权。除市属大型商业企业及市级商业批发企业由市直管外,其余商业零售企业应有计划地下放给区管理,可先在荔湾区、越秀区进行试点。各区设立商业网点办公室,根据市和区的商业发展规划决定商业网点的设置,网点配套费也相
应下放给区。为了充分发挥老城区第三产业的优势,在北京路、教育路和西湖路,上下九路和第十甫路,农林下路、东山口和署前路,江南大道北和江南大道中等路段分别建立商业中心发展区。在发展区内原则上只能发展商业项目,建设和完善一批特色商店和专业街。各商业中心发展区内
的临街公房,可按优惠价向区有偿转让,再根据区内商业发展规划进行扩建改造,以扩大商业经营面积。商业企业对原使用的公房单独投资改造、扩建的,原结构外的新增面积归商业企业所有;与房管部门共同投资扩建的商业用房,其产权可由双方按投资比例确定。各区要结合旧城改造,
建设若干个布局合理、档次较高、购物环境舒适的现代化购物中心,带动老城区的商业向高水平发展。
(二)城市规划实行市、区两级明责管理。区规划分局由所在区人民政府和市规划局双重领导,即区实施行政领导,市局实施业务领导。在统一规划审批、统一管理法规、统一业务领导的原则下,明确市、区两级城市规划的管理权限和责任。市城市总体规划、中心发展区分区规划、市
发展地区控制性规划,由市规划局负责编制;规划区内的小区详细规划、建制镇详细规划,由区规划分局负责编制,报市规划局审批;根据市、区总体规划要求编制的区属小区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区规划分局审批,在审批后7天内报市规划局备案。如有违反规划法规和要求的,市规划局有
权否决,并在15天内作明确批复,区规划分局必须重新审定。
城市建设项目分级明责审批。凡区属建设项目,除规划30米以上的主干道临街建筑、市级以上风景名胜区内建设项目、30层和高度100米以上的超高层建筑外,均由区规划分局审批,其中15层以上、30层以下的单体建筑须经市规划局总工程师室会审;各区辖内中央、省、市
属单位不增加高度、层数、面积的原状维修工程,已经市规划审定在控制的高度和允许的容积率内的拆建及加层,经市批准的区属综合小区和镇、村详细规划内的报建项目,由区规划分局审批。区规划分局审批的项目,须在批出之日起7天内报市规划局备案;市规划局审批的项目,也应把
审批副本知照有关区规划分局。区规划分局审批的项目,如有违反国家规划法规和设计技术要求的,市规划局有权否决,在收到备案后15天内批复,区规划分局必须重新审批。
(三)加强区的城市建设施工管理职能。市在制订和审查分区规划、小区规划时,要吸收所在区、镇政府和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参加;所有建设项目工地施工,由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街道城管部门开展经常性的检查监管;建立《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管理制度,开发小区及开发项目
的公建配套设施及有关规定,必须按规划要点在《项目手册》内如实登载,由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如开发单位和建筑施工单位有违反《项目手册》管理行为的,分别由区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处理;小区建成后,由所在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组织验收合格后,由市有关主管
部门发给小区合格证。
(四)下放公园、绿化设施的产权。已经下放管理权的公园和绿化设施,在建立产权管理目标责任制的基础上,进一步下放产权。由区管理的非主干道两旁树木,除列册保护的古树名木外,如因建设需要砍伐20株(含20株)以下的,在按有关规定落实补植措施后,委托区园林绿化
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所有下放的公园、绿化设施,以国有资产形式列册落实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由市园林局与区确定管理、保值增值的责任目标,由区综合管理。市园林局进行年度审核及日常监管,如发现重大违章行为,有权通过行政或法律途径予以制止,并追究有关主管人员责任。


(五)下放区内道路及两旁物业的综合开发权。符合市总体规划的各区道路开发,在投资和开发商落实的前提下,可参照海珠区宝岗路模式由区组织开发。
(六)凡区投资的公司、不直接冠用广州市名称的自然人投资的公司、市外单位在各区设立不直接冠用广州市名称的公司、区属法人与自然人共同投资的公司、区属企业与区外企业联营的公司,均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委托区工商行政管理分局办理工商登记和管理。
(七)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规定,生产条件不需要国家和省市综合平衡的投资额1000万美元以下的合资、合作项目由区审批,并委托区发放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于批准之日起7日内报市外经贸委备案。
(八)下放环保管理执罚权。除跨地区生产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和污染比较严重、监管技术要求高的项目由市环保主管部门管理和执罚外,一般环保项目由区环保主管部门依法管理和执罚。部分由国家规定归口市管理和执罚的项目,可由区申请、市委托
区管理及执罚。
(九)下放劳动、人事管理权。在市每年下达的编制计划内,区可按有关规定,决定区属机构的招工和人员安排。
(十)为了加强市政建设、园林绿化的管理,各区可成立市政园林管理所,归口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管理,业务上接受市对口部门的指导。市内马路与人行道的维修实行统一管理,市管马路的人行道归市维修,区管道路的人行道归区维修。以后,市管的马路要有计划地下放一批给区管
理。
二、给予黄埔、白云区介乎老城区与县级市之间的一些管理权限
黄埔区和白云区地域比较广阔,管理相对自成体系,是广州未来发展的东翼大组团和北翼大组团。这两个区的充分发展,以建设广州现代化国际大都市至关重要。因此,应当给予一些特殊的政策措施,迅速增强其经济实力,才能承担起日益繁重的市政建设和城市管理任务。
(一)黄埔、白云区内征收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在总额中扣除上缴中央、省部分以及上交市地铁建设费后,其余部分在“九五”期间按市6区4的比例分成,区留成部分必须保证专项用于区内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二)市国土局每年拨给黄埔、白云区各500亩土地使用指标,委托区政府行使土地使用审批权,在服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每次可审批耕地3亩或非耕地10亩,审批后要报市国土局备案。
对有农村的其他区,由市国土局拨给天河区300亩,海珠、芳村区各200亩土地使用指标,委托区政府行使土地使用审批权,审批办法与黄埔、白云区相同。
(三)黄埔、白云区的区属投资项目,由区按审批权限核准用地面积、用地红线后,到市国土局签订土地使用合同、缴纳土地有偿使用费,发给《土地使用证》,并由区规划分局发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市国土局批准区外单位征用黄埔、白云区内土地,须知照所在区的国土及规
划部门。
三、进一步加快区经济发展和改革的步伐
(一)各区要扬长避短,发挥自身优势,努力寻找并强化新的经济增长点,加快发展第三产业,发展私营个体经济。区属经济发展的重大项目列入全市资金平衡盘子和市技改及科技开发资金盘子,以项目带资金形式支持区的技改和高新技术项目。“九五”计划期间,市要有计划安排一
些重点项目与区合资合股兴办,带动区工业发展。在白云区江高镇、竹料镇和良田镇内建立市经济联合发展区(具体鼓励措施办法另制定),加快发展老城区与城乡结合区新的经济联合体,推进区属企业上档次、上规模。
(二)加快区街经济体制改革步伐。要加快区街企业产权评估、界定工作,采用多种形式,推动产权流动重组,加快企业制度创新。实行股份制的区街企业,其股权设置和职工参股比例,各区可根据“三个有利于”的原则大胆探索。街道行政性经济管理公司转制为集体资产经营公司时
,可适当放宽注册资金条件,给予注册。
(三)做好区街行政人员、经营管理人员和科技人员的培养引进工作。50岁以下的管理人员要经再培训,3年内基本达到大专文化程度。通过干部交流充实区、街管理第一线,继续选派优秀中、青年干部到区、街挂职,加强区、街管理干部队伍。
四、严抓严管,切实加强城市管理
(一)建立和完善城市管理执法队伍。总的原则是:有利于加强城市管理;避免职能交叉和职能真空;统一、高效、精干。市成立城市管理监察支队,下设城市规划监察大队、市容环卫监察大队、市政监察大队和公共客运交通场站监察大队,由市支队直接指挥,业务上受主管部门领导
。各区设立城市管理监察大队,街设立中队,实行区域包干责任管理。市、区两级财政对这支执法队伍要拨足经费,实行收支两条线,克服以罚代管现象。
(二)加强“盲流”人员的管理。由公安、民政部门每天出动专人专车,及时收容流入闹市区内的“盲流”人员。建立收容农场,对“盲流”人员进行边审查、边学习、边劳动、边遣送。对外来人员搭建的窝棚,要发现一个拆除清理一个。
(三)主要交通干道、重点商业区和“窗口”地区临街单位的门前清洁卫生,由所在地段临街单位出资交街道统一雇请专人负责保洁。
(四)下大力气全面清理占道经营。各区、街要列出清理的重点地段特别是内街消防通道,组织大规模清理行动,首先清理工业品占道经营,接着清理农产品占道经营,切实解决好主干道和“窗口”地区的乱摆乱卖、乱停乱放、乱搭乱建问题。对街道的城市管理情况每季度进行一次检
查评比,奖励先进,对后进的街道责令限期改正。
(五)市内施工工地必须实行围蔽作业,依法限制噪音,施工工地出入口部要硬地化,设置洗车槽和沉浆池,做到文明安全施工。加强对户外广告和灯饰广告的规划管理,按市、区各自管辖地段和职权,由市、区分级审批广告。
五、强化实施和监督机制
(一)市各职能部门要切实做好宏观管理、规划、指导、协调、监督、服务工作,并结合机构改革,强化内部监督约束机制,健全各项办事制度。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精干稽查人员,对下级职能部门的审批业务实行经常性的检查、指导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市委、市政府各部门必
须保证和创造性地执行市委、市政府有关区街工作的政策措施,各部门发出的有关区街工作的文件不得与本规定相抵触,如在执行中打折扣或具体否定和拖延的,应对照规定,按组织法追究领导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各区要严格按章依法办事,加强自律,用好各项审批权限,审批后及时报市对口部门备案。如有违章、违法行为,要依法查处,并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三)市政府有关部门要结合本身的业务,与市人大常务会各专业委员会协调配合,抓紧做好急需的城市规划条例、街道办事处工作条例、小区开发管理条例、城市道路桥梁管理条例、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广告灯饰管理条例等立法工作,实现城市管理的规范化、法制化。
(四)市委、市政府两个办公厅的督办机构,要对本《补充规定》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在一年内要进行一次系统的全面的检查,并将检查情况上报市委、市政府。



1995年11月15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如何理解“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时间”和“本单位工作年限”的请示》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如何理解“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时间”和“本单位工作年限”的请示》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


复函
上海市劳动局:
你局《关于如何理解“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时间”和“本单位工作年限”的请示》(沪劳保字〔1996〕18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时间”是指劳动者与同一用人单位保持劳动关系的时间。
二、按照《劳动法》及有关配套规章的规定,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依法享有医疗期,因此在计算“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时间”时,不应扣除劳动者依法享有的医疗期时间。
三、在计算医疗期、经济补偿时,“本单位工作年限”与“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时间”为同一概念,也不应扣除劳动者此前依法享有的医疗期时间。




1996年9月16日

黑龙江省文明单位建设条例

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


黑龙江省文明单位建设条例
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


(1994年2月21日黑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条 件
第三章 命 名
第四章 管 理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文明单位建设,充分发挥文明单位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带头作用,根据宪法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文明单位是以开展群众性的精神文明建设活动为基本特征,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有机结合、协调发展的先进单位。
第三条 文明单位建设活动要以提高人们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培育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新人为目标,充分发挥群众的社会主义积极性和创造性,维护政治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第四条 凡本省境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均属创建文明单位的范围。
第五条 文明单位活动要坚持重在建设的原则,要紧紧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开展创建活动,实行两个文明建设一体化管理,使之互相促进,协调发展。
创建文明单位要坚持齐抓共管的原则,各有关部门必须互相支持,密切配合。
文明单位建设要坚持勤俭节约、注重实效的原则,从实际出发,量力而行,让群众受益,不准搞形式主义。
第六条 各级领导要把组织群众开展各种形式的自建和共建文明单位活动,列入领导干部任期目标责任制,作为考核政绩的内容。
第七条 各级政府、各单位要保证文明单位建设必要的条件,把开展活动所需费用列入发展的总体规划。
第八条 文明单位分为省、市(地)、县(区)三级,设文明单位和文明单位标兵两个档次,由同级人民政府命名。
第九条 县以上精神文明建设活动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第二章 条 件
第十条 文明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坚持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一起抓的战略方针。
(二)有计划地开展经常性的创建活动,领导得力,目标明确,措施具体,富有实效。
(三)领导班子团结,勇于改革,廉洁勤政,作风民主,在群众中威信较高。
(四)经常采取多种形式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和艰苦创业精神、民主法制以及形势政策教育,取得明显成效。
(五)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建设扎实有效,群众道德素质不断提高,行业风气端正。
(六)重视教育科技文化建设,积极进行基础知识教育和专业技能培训,群众科学文化素质逐步提高。
(七)建立文明、健康、科学的生活方式,经常组织丰富多彩的文娱体育活动。
(八)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无计划外生育,无重大责任事故,无刑事案件,治安秩序良好。
(九)重视环境的综合治理,卫生面貌良好,积极发展公益事业,群众生产、生活条件明显改善。
(十)坚持科学管理,实行文明生产(工作)、优质服务,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良好。
第十一条 创建文明单位要突出行业特点,加强文明职工、文明户、文明班组、文明科室等基础建设。
第十二条 文明单位要积极参与当地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第十三条 省级文明单位必须是被命名为市(地)级文明单位标兵二年以上,在当地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起表率作用的单位。被命名为省级文明单位三年,在同行业中处领先地位的单位,可命名为省级文明单位标兵。

第三章 命 名
第十四条 凡属创建范围内的单位,开展文明单位创建活动一年以上,取得明显成绩,经过认真自评,均可在所在地申报文明单位。各级精神文明建设活动主管部门对申请单位,必须坚持标准,严格考核,广泛征求群众和有关部门意见,审定本级文明单位,同时提出拟命名为上一级文
明单位的推荐意见。
第十五条 农垦、森工、铁路的创建活动由各自系统组织;省直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创建活动由省直精神文明建设活动主管部门组织。申请省级文明单位的,由其所在系统或负责部门经征求当地精神文明建设活动主管部门意见后推荐。
第十六条 文明单位的晋档升级要逐级进行,实施目标管理。各级文明单位两年命名一次。命名满四年的单位要重新申报、考核命名。

第四章 管 理
第十七条 各级文明单位的创建活动由同级精神文明建设活动主管部门的办事机构负责管理,定期复查,并建立社会监督机制。省级文明单位由省精神文明建设活动主管部门的办事机构与推荐部门双重管理,以推荐部门为主。
第十八条 文明单位要加强自身管理,不断提高创建水平,建立定期汇报和发生问题及时呈报制度。
第十九条 各行业开展的精神文明建设活动要同文明单位创建活动结合起来。行业自己评选的文明单位,要使用本行业的专用名称。
第二十条 各级文明单位和命名机关要建立健全文明单位档案,并按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要求逐步规范化。
第二十一条 文明单位如遇改变单位名称、变动隶属关系、合并或分解,应及时向管理部门报告备案。对合并和分解后的单位,要由原命名机关重新考核命名。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二条 文明单位的奖励实行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各级文明单位,由命名机关授予荣誉称号并发奖牌;被命名单位可给职工和贡献突出的人员以适当物质奖励。各地、各系统可从实际出发制定具体奖励办法。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撤销文明单位荣誉称号:
(一)领导班子不团结,或成员中有腐败行为的;
(二)经营管理不善,经济亏损或服务水平明显下降的;
(三)生产、销售伪劣假冒商品,经营、传播淫秽制品,提供色情服务或不讲职业道德,行业风气不正的;
(四)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造成经济损失或人身伤亡的;
(五)赌博、封建迷信、婚丧大操大办得不到制止,或发生刑事案件,治安状况混乱的;
(六)出现计划外生育的;
(七)环境污染,卫生面貌差的;
(八)申报时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
第二十四条 被撤销荣誉称号的单位,经两年以上时间的创建,达到标准的,可以重新申报。
第二十五条 参加文明单位考核和审定的人员,必须廉洁自律,秉公办事,不得徇私舞弊,违者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文明村的创建活动可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精神文明建设活动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1994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