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汉中市孕产妇死亡评审规范(试行)》的通知
陕西省汉中市卫生局
汉中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汉中市孕产妇死亡评审规范(试行)》的通知
汉卫基妇发〔2007〕7号
各县区卫生局,市卫生局直属、直管医疗卫生机构:
为加强并规范孕产妇死亡评审工作,我局根据中省有关规定,制订了《汉中市孕产妇死亡评审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径向我局基妇科提出,以便修订时参考。
附件:汉中市孕产妇死亡评审规范(试行)
二〇〇七年三月一日
汉中市孕产妇死亡评审规范(试行)
孕产妇死亡评审是通过用明确的标准对死亡孕产妇的有关情况进行系统回顾和分析,提出改进妇幼卫生工作的措施,以提高妇幼卫生工作质量的过程。
一、评审目的
1.明确孕产妇的死亡原因,分析导致孕产妇死亡的相关因素。
2.提出降低孕产妇死亡率的干预措施,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
3.及时汲取孕产期保健和助产技术服务的经验教训,不断完善和落实技术服务规范,提高产科质量。
4.引起全社会对孕产妇健康和安全的关注。
5.有效减少孕产妇死亡的发生,将孕产妇死亡控制在最低水平。
二、市、县(区)两级评审的组织及职责
(一)市、县(区)卫生局的职责
1.组织领导、监督协调辖区内的孕产妇死亡调查及评审工作。
2.组建孕产妇死亡评审专家组。
3.保障孕产妇死亡调查及评审工作费用。
4.根据评审结果,组织制订相应的改进措施并监督落实。
5.督促妇幼保健机构、评审组及时反馈评审结果。
(二)市、县(区)妇幼保健机构的职责
1、市妇幼保健院的职责
(1)在市卫生局的领导下,组织实施孕产妇死亡的二级评审工作。
(2)有针对性地参与孕产妇死亡个案的调查。
(3)参与并督导县区组织实施的孕产妇死亡评审工作。
(4)每年的7月、次年的1月各组织一次全市的孕产妇死亡评审,并负责将评审报告及时报市卫生局、省妇幼保健院。
(5)负责提供省级评审要求的孕产妇死亡个案调查资料。
(6)完成本市孕产妇死亡评审个案分析报告。
(7)反馈评审结果。
2、县(区)妇幼保健机构的职责
(1)在县(区)卫生局的领导下,组织实施孕产妇死亡评审工作。
(2)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辖区内孕产妇死亡个案的全面调查,上报调查资料。
(3)将关于孕产妇死亡的原始调查资料、评审个案分析报告和评审报告(包括改进妇幼卫生工作的意见或建议)在评审结束后的15个工作日内报至市妇幼保健院;同时将评审报告报市、县区卫生局。
(4)在评审结束后的15个工作日内将评审结果反馈至有关医疗机构。
三、市、县(区)两级孕产妇死亡评审专家组组成及职责
(一)评审专家组成员的构成
1.孕产妇死亡评审专家组由医疗保健机构的妇产科、妇幼保健及其他相关专业人员组成。人数应当为单数。
2.孕产妇死亡评审专家组成员的职称要求:
(1)市孕产妇死亡评审专家组应当以副高以上职称人员为主。
(2)县(区)孕产妇死亡评审专家组应当以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为主。
(二)评审专家组的职责
1.根据妇幼保健机构提供的孕产妇死亡调查资料进行孕产妇死亡个案分析,明确死亡孕产妇的死亡诊断,对医疗机构或下一级孕产妇死亡评审组不能明确的死亡原因予以明确或做出死因推断。
2.从本地区实际情况出发,根据“十二格表”、“三个延误”理论,发现孕产妇死亡过程中妇幼保健、医疗服务、管理等诸环节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或干预措施,完成孕产妇死亡评审个案分析报告。
四、评审原则
1.保密原则:评审结论仅限于卫生系统内部掌握使用,不对社会公布,评审人员不得将评审经过、评审结论对外披露。
2.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评审结论以参加评审的多数人的意见为结论。
3.相关学科参评原则:孕产妇的死亡原因与某学科相关时,应当邀请该学科专家参与评审。
4.回避原则:医疗保健机构的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参加市、县区孕产妇死亡评审专家组实施的发生在本机构的死亡孕产妇的死亡评审。但当评审因为实施回避而导致评审组人员缺席较多,评审无法进行时,是否回避由主管卫生局决定。
五、评审数量
评审数量应根据辖区内的孕产妇死亡发生情况而定。
1.县区评审:对本县区发生的所有孕产妇死亡病例进行评审。
2.市上评审:对发生在医疗保健机构的全部孕产妇死亡病例进行评审。
六、评审时间、程序及要求
(一)评审的时间
根据孕产妇死亡时间、数量确定。市上的孕产妇死亡评审 至少每半年进行1次;县区的评审随时进行,应当在孕产妇死亡后一月内完成评审。
(二)评审程序及要求
1.孕产妇死亡信息收集
(1)医疗保健机构内发生的孕产妇死亡:妇幼保健机构负责调查并填写完整的《医院孕产妇死亡调查》。医疗保健机构应当配合妇幼保健机构的调查,并提供死亡孕产妇的全部原始病历复印件或病例摘要,包括各种辅助检查结果。进行了遗体解剖检验的,还应当提交检验报告等相关资料。
(2)发生在医疗保健机构之外的孕产妇死亡:县区妇幼保健机构或乡镇卫生院负责进行入户调查(具体责任,由县区卫生局明确规定),并填写《社区(入户)孕产妇死亡调查》。如有与医疗保健机构相关的内容,相关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配合调查,如实提供死亡孕产妇有关的全部原始病历复印件,包括各种辅助检查结果。妇幼保健机构应当妥善保管死亡孕产妇的资料。
2.实施孕产妇死亡评审。
3.根据“十二格表”、“三个延误”理论进行孕产妇死亡个案分析并完成孕产妇死亡评审个案分析报告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实施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规定的通知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长府办发〔2005〕76号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实施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规定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长春市实施〈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二十日
长春市实施《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的规定
根据《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93)和《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94),结合长春市城市的具体情况,现对实施国家标准《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作如下规定:
一、长春市城市区域内的噪声排放,执行本标准的规定,监测需按照国家颁布的有关监测方法执行。
长春市城市中各类区域环境噪声标准值如下表: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值
等效声级LAeq:dB
类别
昼间
夜间
0
50
40
1
55
45
2
60
50
3
65
55
4
70
55
*各类标准适用区域的解释
0类标准适用区域:疗养区、高级宾馆区和别墅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
1类标准适用区域:居民区、文教区、居民集中区及机关事业单位集中的区域。
2类标准适用区域:居住、商业与工业混合区,规划商业区。
3类标准适用区域:规划工业区和业已形成的工业集中地带。
4类标准适用区域:城市道路中交通干线两侧区域;穿越城区的内河航道两侧区域;穿越城区的铁路主次干线和轻轨交通道路两侧区域。
上述标准适用的区域见《长春市城市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图》中标示。
时间划分 昼间:系指6时起至22时止
夜间:系指22时起至6时止
二、边界的确定
(一)在未作特别说明的条件下,边界是街路(非交通干线)、河流、行政区界的以中心线为界线;街路为交通干线,则以交通干线的边界为界线;边界为铁路(含轻轨),以铁路(含轻轨)形成的交通干线边界为界。
(二)道路交通干线(4类区)两侧区域的划定。
1、若临街有建筑物,无论临街建筑物高低(不计相临建筑物的高度),将第一排建筑物面向道路一侧的区域划为4类标准适用区域。
2、若临街以开阔地为主,将道路红线外一定距离内的区域划为4类标准适用区域。距离的确定方法如下:
相邻区域为1类标准适用区域,距离为45米;
相邻区域为2类标准适用区域,距离为30米;
相邻区域为3类标准适用区域,距离为20米。
(三)铁路(含轻轨)两侧区域的划分:
城市规划确定的铁路(含轻轨)用地(距离铁路外侧轨道中心线30米)范围外一定距离以内的区域划为4类标准适用区域,距离的确定不计相临建筑物的高度,距离的确定方法见(二)中的2。
(四)无特别说明,边界结合处适用高质量声环境区域的噪声标准。
三、长春市共确定77条街路、3条铁路、1条轻轨适用“4类区”环境噪声标准(名单列于《长春市城市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图》)。4类区标准只适用于道路交通干线及铁路(含轻轨)两侧区域。在4类标准适用区域中,除交通声源之外的其它声源均适用相邻区域的环境噪声标准。
四、特殊说明
(一)在附图中标示的,按下面规定执行:
1、已通过政府规划部门审批(合心工业园区、梅花鹿产业经济开发区、山河建材工业区)的工业园区,按3类区标准执行,大型工业区中的生活小区,从工业区中划出,按2类区标准执行。
2、乡、镇(街道办事处)政府所在地中心区(万宝镇、合隆镇、兰家镇、米沙子镇、龙嘉镇、卡伦镇、东湖镇、英俊镇、泉眼镇、劝农山镇、新立城镇、永春镇、乐山镇、齐家镇、新湖镇、鹿乡镇、太平镇、奢岭街道办事处、山河街道办事处、双营子乡),按2类区标准执行;村级以下按1类区标准执行。
(二)长春龙嘉国际机场
1、机场用地(飞行区、航站区、不包括净空控制范围用地)按3类区标准执行。
2、生活服务区按2类区标准执行。
五、本规定由长春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实施。
六、本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实施,同时废止长府发〔1995〕19号文件《关于印发长春市实施〈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的规定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