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残疾人联合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安徽省六安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六安市残疾人联合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六政办[2004]5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六安开发区、叶集试验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六安市残疾人联合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四年八月二十日
六安市残疾人联合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六安市党政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六发[2002]2号)和市编委《关于市残疾人联合会机构规格问题的批复》(六编[2001]40号)精神,六安市残疾人联合会为市政府直属的正县级事业单位,其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如下:
一、职能调整
根据新时期残疾人工作的特点和承担的任务,市残联的主要职责,在1997年“三定”方案的基础上增加两项职责:
(一)依法维护残疾人权益,会同有关部门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援助和服务。
(二)指导县、区基层特别是社区残疾人工作。
二、主要职责
市残联是将残疾人自身代表组织、社会福利团体和事业管理机构融为一体的残疾人事业团体。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关于残疾人事业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协助市政府研究、制订和实施残疾人事业的政策、规划和计划,对有关业务领域进行指导和管理。
(二)听取残疾人意见,反映残疾人需求,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援助和服务。
(三)团结、教育残疾人遵守法律,履行应尽义务,发扬乐观进取精神,自尊、自信、自强、自立,为社会主义建设贡献力量。
(四)弘扬人道主义,宣传残疾人事业,沟通政府、社会与残疾人之间的联系,动员社会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
(五)开展残疾人康复、教育、扶贫、劳动就业、文化、体育、科研、福利、社会服务、用品开发指导、无障碍设施和残疾预防等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扶助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
(六)承担市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日常工作,做好综合、组织、协调和服务工作。
(七)负责对全市各类残疾人社会团体组织进行指导管理。
(八)开展残疾人事业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九)承担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残联机关内设2个科室。
(一)办公室
协助会领导处理日常工作,负责会议组织、文电处理、文秘、档案、信息、统计、机要、保密、保卫、财务等机关行政事务管理工作;研究、起草全市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计划;起草综合性文件、材料;承担市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负责市残疾人组织自身建设,组织制定并实施残疾人工作者培训计划;协助管理县、区残联领导班子;调查掌握全市残疾人状况,管理和发放残疾人证;联络、教育、培养、表彰残疾人;承办会机关人事编制管理及服务工作。
负责管理和开发市残疾人福利基金;联络、接收国内外各界人士为我市残疾人事业的捐赠;承担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的日常工作,指导县、区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残疾人分散按比例就业;指导残疾人兴办福利企业,实施残疾人专项扶贫;协助有关部门开展残疾人社会保障工作。
(二)业务科
负责研究制定和实施全市残疾人康复工作计划;指导和协调全市残疾人康复机构的业务工作;指导残疾鉴定、用品开发、供应、服务工作;负责组织残疾人康复培训工作,开展残疾人康复学术交流活动。
协助有关部门研究拟定有关维护残疾人权益和发展残疾人事业的政策;配合有关部门对《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协助办理有关残疾人的议案、提案;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普法宣传教育工作,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援助和服务;负责残疾人的来信来访工作;负责无障碍设施建设的推进工作。
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残疾人事业的宣传、教育、文体工作计划,推动残疾人信息及交流和无障碍工作;组织开展残疾人文化、艺术活动;负责管理和发展残疾人体育;负责指导残疾人文化、体育机构的业务工作;组织开展助残活动。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市残疾人联合会机关事业编制5名(含工勤人员1名)。领导职数2名,其中,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名;科级领导职数2名。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城镇个体劳动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城镇个体劳动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郑政〔2002〕2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郑州市城镇个体劳动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郑州市城镇个体劳动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城镇个体劳动者的基本医疗,根据《郑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郑政[2001]21号文件印发),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个体劳动者是指已在我市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和自由职业人员。
第三条 个体劳动者按照本办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由本人提出申请,参加郑州市社会医疗保险中心统一组织的体检(体检费用自理)。体检符合条件(具体条件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定)并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个体劳动者,可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个体劳动者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应按照《郑州市城镇职工商业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规定参加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并享受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待遇。
第四条 个体劳动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其月缴费额按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计算。
第五条 个体劳动者可以选择按月或者按年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月缴纳的,应于每月15日前将次月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至市社会医疗保险中心;按年缴纳者,应于每年12月底前向市社会医疗保险中心缴纳次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体劳动者初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连续缴费6个月后发生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规定予以支付。
第六条 个体劳动者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进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建立个人帐户,其门诊医疗费用由个人负担。在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建立个人帐户的,其个人帐户予以保留,资金余额可以继续使用。
第七条 个体劳动者按本办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特种病和重症慢性病门诊治疗、设立家庭病床、外地住院就医等方面,享受与用人单位参保人员同等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八条 参加商业补充医疗保险的个体劳动者,在保险期间所发生的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按《郑州市城镇职工商业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规定由商业保险赔付。
第九条 个体劳动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应当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欠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从欠费次月起暂停其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欠缴基本医疗保险费3个月以内的,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并加收滞纳金后,恢复其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中断缴费期间发生的住院医疗费,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予以支付,但最多不超过本人补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欠缴基本医疗保险费超过3个月的,视为自动退出基本医疗保险。再次要求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按新参保人员的有关规定重新办理参保手续。
第十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其医疗保险待遇按失业保险有关规定执行。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失业人员,应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最后一个月,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个体劳动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手续,并于参保缴费的次月开始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一条 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体劳动者到未参保单位就业的,本人可按照本办法继续缴费,并享受个体劳动者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相关待遇;到参保单位就业的,由单位为其办理参保手续,并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二条 本办法实施后,符合国家政策规定办理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养老金并达到实际最低缴费年限的个体劳动者,可以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继续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实际最低缴费年限为男满25年、女满20年(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前的工龄不作为视同缴费年限)。
个体劳动者实际缴费年限已达到上述标准但未办理退休手续的,应继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直至办理退休手续为止。不缴纳者,视为自动退出基本医疗保险;再次要求参加医疗保险的,按新参保人员有关规定重新办理参保手续。
个体劳动者在办理退休手续时实际缴费年限未达到上述标准的,应以上年度本市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6%的比例一次性足额补缴所差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退休后继续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三条 个体劳动者按照本办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其它事项,按照《郑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及《郑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等12个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个体劳动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由郑州市社会医疗保险中心具体经办,各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不受理此项业务。
第十五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个体劳动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等违规行为要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各县(市)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