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卫生统计工作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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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卫生统计工作管理办法

卫生部


全国卫生统计工作管理办法

1992年6月20日,卫生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国卫生统计工作的组织和指导,保障卫生统计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充分发挥卫生统计在多层次决策和管理中的信息、咨询与监督的整体功能,更好地适应我国卫生发展与改革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卫生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依照《统计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对卫生资源的投入、分配与利用,卫生服务工作及其效益,人民健康水平等情况进行统计调查和统计分析,提供统计信息,实行统计咨询与统计监督。
第三条 各级各类卫生事业单位,从事医疗卫生服务的私人开业机构和个体开业人员,必须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提供卫生统计调查资料。
第四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要有主管统计工作的领导,把统计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定期检查并监督统计工作法规、计划和统计报表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五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应按照《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统计机构,充实统计人员,提高统计人员的素质,加强基层统计工作建设。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在开展统计工作中应与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密切配合,并在统计业务上接受指导。
第六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必须将统计工作经费列入卫生经费计划,从经费上保证统计工作的顺利进行和统计事业的发展。
第七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要加快推广和应用现代计算与信息传输技术,建立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提高卫生统计服务质量和效率。
第八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的统计机构实行统计人员岗位工作责任制,按照《统计法》行使卫生统计调查、统计报告和统计监督的职权,不受任何侵犯。
第九条 为了完善统计法制建设,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必须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和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统计工作制度,严格按照制度执行统计工作任务。

第二章 卫生统计信息机构设置
第十条 卫生部设立统计信息机构,各业务司(局)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配备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
第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设立统计信息机构,厅(局)各业务处(室)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配备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
计划单列市、地(市)、县卫生行政部门统计信息机构的设置或统计人员的配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制定。
第十二条 卫生事业单位统计信息机构按下列规定设置:
一、县及县以上医院设立统计信息机构,充实专职统计人员。乡卫生院应配备与本单位统计工作任务相适应的统计人员。
二、地(市)及以上卫生防疫站、妇幼保健站、专科防治所(站)设立统计信息机构,并根据本单位统计工作任务的需要配备适当的专职统计人员。
三、其他机构应根据本单位统计工作任务的需要配备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

第三章 卫生统计信息机构职责
第十三条 卫生部统计信息机构执行综合统计职能,负责全国卫生统计信息、咨询工作,为制定全国卫生方针政策和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实行宏观管理与监督、监测服务。其主要职责是:
一、在卫生部领导、国家统计局的业务指导下,制定全国卫生统计工作方针政策和规划。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国家社会统计调查的原则,制定全国卫生统计工作制度和卫生统计报表制度。
三、直接负责全国卫生资源、医疗卫生服务、居民病伤死亡原因等健康状况以及为全国国内生产总值提供卫生部门“增加值”的常规卫生统计调查,定期的国家卫生服务调查和综合卫生管理信息监测点调查。针对全国卫生发展与改革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开展专题抽样调查。管理和协调本部其他司(局)的业务统计工作。
四、负责发布全国卫生事业发展情况统计公报,统一管理、提供全国卫生统计资料。审批和管理本部各业务司(局)制定的统计调查方案、统计调查表,审核本部其他司(局)发布的业务统计数据。归口管理卫生统计分类标准及其代码的制订工作。
五、进行统计分析和统计科学研究,实行统计咨询与监督。
六、指导全国卫生统计工作,组织统计工作检查,交流统计工作经验。
七、负责组织建立全国卫生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并对此实行管理和技术指导。
八、组织并指导全国卫生统计人员和各级卫生统计信息机构计算机人员的业务学习和培训,配合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本部门统计、计算机人员的技术职务评定工作。
九、开展卫生统计信息及其自动化系统的国际交流。
十、协调中国卫生统计学会等的业务工作。
第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统计信息机构执行综合统计职能。其主要职责是:
一、在卫生厅(局)领导、卫生部统计信息机构和地方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业务指导下,执行国家卫生统计调查任务。
二、按照全国卫生统计工作制度、规划和统计报表制度的指导原则以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地区卫生统计工作制度、规划和统计报表制度。
三、直接负责本地区卫生资源、医疗卫生服务、居民病伤死亡原因等健康状况以及为本地区国内生产总值提供卫生部门“增加值”的常规卫生统计调查和综合卫生管理信息监测点调查。开展抽样调查或专题调查,管理和协调本厅(局)其他处(室)的业务统计工作。
四、负责发布本地区卫生事业发展情况统计公报,统一管理、提供本地区卫生统计资料。审批和管理本厅(局)各业务处室的统计调查方案、统计调查表,审核本厅(局)其他处(室)发布的业务统计数据。
五、进行统计分析和统计科学研究,实行统计咨询与监督。
六、指导本地区卫生统计工作,组织统计工作检查,交流统计工作经验,开展本地区卫生统计对外交流。
七、负责组织建立本地区卫生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并对此进行管理和技术指导。
八、组织并指导本地区卫生统计人员和各级卫生统计信息机构计算机人员的业务学习和培训。配合本地区有关部门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本部门统计、计算机人员的技术职务评定工作。
九、协调本地区卫生统计学会等的业务工作。
第十五条 各级卫生事业单位统计信息机构执行综合统计职能。其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卫生统计规章和卫生统计报表制度。
二、建立健全本单位统计工作制度。
三、填报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统计调查表,收集、整理和统一提供本单位卫生统计资料。管理和协调本单位其他科(室)的统计工作。
四、对本单位的计划执行、业务开展和管理工作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实行统计咨询和统计监督。
五、管理本单位的统计调查表、各项基本统计资料和数据库。

第四章 卫生统计人员
第十六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应依照国家规定评定统计、计算机干部技术职务,逐步实行统计、计算机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增加或补充专职卫生统计人员,原则上应从高等院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中选调。对现有不完全具备统计专业知识的专职统计人员,应由主管的卫生统计机构组织培训,进行考试或考核,凡不合格者,应降职使用或调离统计工作岗位。专职统计人员的调动必须征求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统计机构的意见。
第十七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要加强对统计人员的培训,提高统计人员的素质。卫生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委托国家、地方卫生统计学会,高、中等医学院校分别举办在职卫生统计干部或师资培训班、讲习班,中级卫生统计专业班。根据全国卫生统计工作发展的需要,委托部分有条件的高等医学院校举办卫生统计专业后期分化班,培养高级卫生统计专业人员。
第十八条 卫生事业单位应在卫生行政部门的安排下,有计划地组织本单位统计人员参加统计函授教育,卫生统计培训班、讲习班学习,提高他们的业务水平。
第十九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要为统计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帮助他们解决工作、学习和生活中的实际问题,以保证统计人员搞好本职工作。

第五章 卫生统计调查和统计报表制度
第二十条 按照《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卫生行政部门管辖范围内的全国卫生统计调查表由卫生部制定颁发,报国家统计局备案。统计调查范围超出卫生行政部门管辖范围的全国卫生统计调查表,须报国家统计局审批后颁发。卫生行政部门管辖范围内的地方卫生统计调查表,由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制定颁发,报地方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备案。统计调查范围超出卫生行政部门管辖范围的地方卫生统计调查表,须报地方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批准。
第二十一条 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经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备案或批准的卫生统计调查表,必须在表的右上角标明表号、制表机关名称、备案或批准机关名称、备案或批准文号。统计机构或统计人员必须严格按照统计调查程序、上报日期和有关规定执行统计调查任务,不得拒报、迟报,更不得虚报、瞒报、伪造或篡改。
第二十二条 卫生部制定的《全国卫生统计报表制度》是全国统一的卫生统计标准,其内容包括统计分类目录、指标函义、计算方法、统计编码等。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可在严格执行《全国卫生统计报表制度》的前提下,制定补充性的地方卫生统计报表制度。卫生统计报表制度未经制定机关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修改。
第二十三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有权拒绝填报违反《统计法》与本《办法》所颁发的各种卫生统计调查表。
第二十四条 卫生统计调查的方式除全面统计报表调查外,还应积极采取抽样调查和专题调查。卫生行政部门管辖范围内的抽样调查和专题调查,须由卫生行政部门统计机构批准,并对此进行协调,以防止重复调查,统计数据相互矛盾。超出卫生行政部门管辖范围的调查,除报卫生行政部门统计机构批准外,还须报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抽样调查能满足的不用全面调查,一次性调查能满足的不用经常性调查,抽样调查的内容原则上不能和全面调查重复。

第六章 卫生统计分析
第二十五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的统计工作要在准确掌握卫生统计资料的基础上,进行统计分析,开展统计预测,提供统计分析报告。
第二十六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的统计人员除及时完成日常统计工作外,还应经常深入实际,进行各种专题调查,学会运用多种统计分析方法,努力掌握现代统计理论和电子计算机技术,不断提高统计分析水平。

第七章 卫生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
第二十七条 卫生部、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各级卫生事业单位的统计机构分别统一管理全国、各地、各单位的卫生统计资料。同一卫生行政部门、卫生事业单位内,统计数字不得数出多门,各行其事。同一卫生行政部门、卫生事业单位内的其他机构必须向本部门、本单位的统计机构提供各项业务统计数据。各级卫生统计机构或未设统计机构的卫生部门编辑和提供卫生统计资料,须由各级卫生统计机构领导或卫生部门的主管领导审批。卫生行政部门内其他机构发布业务统计数字,必须经本部门统计机构审核。
第二十八条 各级卫生事业单位都应建立健全原始记录,登记表、台帐和统计资料档案制度,确保统计数字数出有据,准确无误。
第二十九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要建立统计资料审核、查询、订正制度。上报的统计调查表,要由本单位统计干部和领导审核、签名和盖章,单位领导和统计干部要对统计数字的准确性负责。
第三十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要搞好统计信息服务,充分利用可以公开的卫生统计资料为社会和公众服务。提供卫生统计数据,编辑、出版和发行卫生统计资料实行有偿和无偿服务相结合。

第八章 奖 惩
第三十一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或人事部门的规定,建立统计干部考核、晋升和奖惩制度:
一、对在统计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统计人员或集体给予奖励。
二、对拒报或屡次迟报卫生统计报表的单位和个人,应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对情节较重,影响全国或全地区卫生统计工作任务完成的单位和个人,应通报批评,令其改正,并对有关领导人或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二条 对虚报、瞒报、伪造、篡改卫生统计数字的单位或个人,情节严重的,依据《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分,以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统计法》其他规定的违法行为,如侵犯统计人员行使权利,擅自滥发卫生统计报表以及违反保密制度等,也要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和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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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农发行粮棉油收购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现场稽核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农发行粮棉油收购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现场稽核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总行营业部:
根据1998年6月全国分行行长会议精神和要求,结合我行稽核工作实际,对原《农发行粮棉油收购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稽核实施方案(试行)》(农发行字[1998]73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农发行粮棉油收购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现场稽核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从1998年9月1日起? 葱小8魇》中泻图苹チ惺蟹中锌筛荼痉桨钢贫ɑ思觳榫咛迨凳┓桨福⑷险孀橹凳?


一、稽核目的
为了进一步加强粮棉油收购资金的管理,杜绝新的挤占挪用的发生,进一步提高我行的信贷资产质量,确保收购资金封闭运行。
二、稽核对象
稽核对象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级分支机构、代理行(代理专柜),必要时可以延伸检查有关企业。
三、稽核范围和稽核期限
按照下审一级的办法,各级行稽核部门每个月应分别对不少于30%的所辖机构的粮棉油收购资金贷款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现场稽核,检查上月一个月情况和1998年年初至稽核期末情况。
四、稽核内容
(一)稽核期内农发行信贷资金计划管理情况。通过对被稽核单位信贷项目电报、财务项目电报、收购资金封闭运行月报等以及总账、分户账的检查,对信贷资金营运情况进行分析,检查资金调度是否及时;是否及时归还上级行借款和支付借款利息;资金头寸是否超限额,有无隐瞒资金
头寸问题;是否及时清算往来资金;是否在贷款发放和回收环节被挤占挪用和亏损挂账;有无其他违规问题等。
(二)稽核期内粮棉油收购资金的发放情况。主要检查贷款审批程序是否合规;贷款借据、贷款合同要素是否齐全;是否按照总行有关规章制度审查、审批,按收购进度和收购、调入数量发放贷款,是否按收购价款和规定的收购费用核定每笔贷款的发放额度;银行有无超范围、超额度发
放贷款和挤占挪用收购贷款的情况。
(三)稽核期内粮棉油收购资金信贷管理情况。主要检查各级分支机构贯彻执行信贷政策情况,是否建立了大额现金支付审批登记簿,有无违规现象;是否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台账,并进行认真登记;是否建立和完善了粮棉油库存核查制度,对减少库存未收回贷款本息的资金是否认真追查
去向;是否按收购进度和收购企业粮棉油库存值的增减变化情况及时调整贷款;信贷员是否按期到企业核实库存变化情况和销售情况,是否有检查记录;检查企业在收购、调销过程中的支付情况,看银行是否对其资金使用实行了监督和管理,对发现企业挤占挪用的收购资金是否采取措施及
时收回,是否按规定执行加罚息、停贷等信贷制裁。
(四)检查对企业顺价销售的监督情况。主要稽核开户行是否建立了企业销售监测台账,台账所登记的情况是否与企业实际销售一致;开户企业是否建立了粮棉油企业出库、销售登记制度;检查企业是否执行了顺价销售政策,有无新的经营亏损发生,如发生新亏损,其原因是什么。
(五)检查对企业货款结算的监督情况。通过企业在开户行的存款账户及企业的相关账务,检查企业在货款结算过程中是否执行了凡农发行系统内开户企业之间的粮棉油调销,一律实行银行承兑汇票等转账结算方式;系统外企业之间的粮棉油调销,除实行银行承兑汇票结算方式外,严格
坚持“钱货两清”的结算原则;有无赊销现象。
(六)稽核期内粮棉油调销资金的回笼归行及收贷收息情况。主要检查银行是否监督企业做到了“粮出去,钱回来,存发行”的要求,是否执行了收贷款、收利息、再付企业费用的支付顺序;是否从调销回笼资金中按照规定的程序及时收回了相应的贷款本息,相应贷款本息有否被企业挤
占用于工资、费用等企业开支的情况,有无转移资金等。
(七)检查账户管理情况。检查农发行是否为粮棉油企业建立了基本账户、专用账户、利息备付金账户;检查企业各种账户是否按规定使用,有无多头开户现象;检查粮食风险基金专户和利息补贴专户的建立和使用情况。
(八)检查现金使用情况。检查开户行对企业的现金库存,是否按规定核定了限额;检查银行是否监督企业按规定使用了现金;有无坐支、不合理凭证抵库、公款私存、超限额、超范围使用现金问题等。
(九)检查利率执行情况。重点稽核是否按规定执行了利率;是否按规定计算利息。
(十)检查“八不贷”规定的执行情况。
(十一)检查收购资金封闭运行统计月报等统计资料的真实性。检查是否按台账如实填报汇总月报(快报)表,对企业当期销售收入和回笼货款数额统计是否准确,应收贷款本金和利息计算是否按照规定,当期收购值统计是否准确,实际收贷款、收息和放贷数额与信贷项目电报、财务项目
电报有关数字是否相符合等。检查分支行是否建立统计分析制度,及时发现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再采取措施解决问题。
五、稽核要求
(一)各级稽核部门要把稽核工作的重点真正落实到稽核检查我行自身收购资金管理情况上来。同时,可根据稽核期内收购资金管理的总体要求掌握稽核重点,对1998年3月份以前的检查重点是违纪违规问题;对1998年4月份以后要按上述内容进行全面检查,重点是总行一系列制度措施的
贯彻落实情况以及违纪违规问题。
(二)各级行在现场稽核中要根据需要延伸检查一定数量的收储企业,对银企账务、商品库存、商品销售等进行必要的核实。
(三)稽核中发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要查实清楚,分析原因,分清责任,提出整改的意见和措施。稽核报告中列举的典型实例要具体,数据要核实准确。
(四)按新的要求写好稽核报告。应按总行近期印发的一系列新的制度、办法认真撰写稽核报告,单项稽核报告应包括被稽核单位的基本情况、稽核发现的主要问题、对被稽核单位的基本评价、对问题的处理意见和建议等内容;各分行汇总报告应包括辖内稽核工作开展情况、对被稽核单
位收购资金管理的总体评价、稽核发现的主要问题稽核处理和处罚情况、稽核成效等内容。无论单项报告还是汇总报告,都应当区分1998年3月份以前的情况和1998年4月份以后的情况,其中要有1998年3月末、6月末、稽核期末的累计库贷比例核实数和1998年4月份以后期间、稽核期末当月? 路⒎糯畹目獯群耸凳挂?998年4月份以后期间及稽核期末当月收贷收息的核实数据。
(五)各分行全辖的现场稽核汇总报告及附表于稽核次月15日前报送总行稽核部,对稽核中发现的重要情况要随时报告总行。
六、稽核依据
(一)《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1998)15号]
(二)《粮食收购条例》[国务院令(第244号)]
(三)《粮食购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国务院令(第249号)]
(四)《关于加强粮棉油收购资金管理坚决制止收购资金被挤占挪用的通知》[农发行字(1998)72号]
(五)《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粮棉油政策性收购资金稽核处罚实施办法》(试行)[农发行字(1997)135号]
(六)《关于给粮食收储企业发放少量费用贷款的通知》[农发行字(1998)24号]
(七)《关于加强粮棉油企业开户与结算监督管理的通知》[农发行字(1998)136号]
(八)《关于加强企业贷款利息管理与核算工作的通知》[农发行字(1998)137号]
(九)《关于做好收贷收息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农发行字(1998)156号]
(十)《关于建立粮油贷款封闭运行管理台账的通知》[农发行字(1998)197号]
(十一)《关于进一步完善粮油贷款管理月报制度的紧急通知》[农发行字(1998)198号]
(十二)《关于进一步做好贷款收息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农发行字(1998)248号]

附件一:农发行信贷资金头寸情况检查表(表一)

被稽核单位: 稽核期: 单位:万元
----------------------------------------------
| 时间 | 上级核定头寸 | 本级上报头寸 | 稽核实际头寸 | 少报头寸 | 超头寸 |
|----|--------|--------|--------|------|-----|
| | 1 | 2 | 3 | 4 | 5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被稽核单位负责人: 稽核组组长: 稽核员:
补充说明:1.资金头寸按资金计划部门的口径计算;
2.要按利率分段计算出超头寸资金造成的利差损失金额,并在稽核报告中
反映;
3.勾稽关系:3-1=5 3-2=4;

附件二:农发行贷款发放及货款回笼情况检查表(表二)

被稽核单位: 稽核期: 单位:万元
-------------------------------------
| | | 发生额 |
| 项 目 |序 号|----------------|
| | | 年初至稽核期末 | 期末当月 |
|--------------|---|---------|------|
|贷款额 | 1 | | |
|--------------|---|---------|------|
|库存值 | 2 | | |
|--------------|---|---------|------|
|其中:直接库存值 | 3 | | |
|--------------|---|---------|------|
| 视同库存值 | 4 | | |
|--------------|---|---------|------|
|库贷比 | 5 | % | % |
|--------------|---|---------|------|
|不合理占用贷款 | 6 | | |
|--------------|---|---------|------|
|其中:企业不合理占用 | 7 | | |
|--------------|---|---------|------|
| 银行不合理占用 | 8 | | |
|--------------|---|---------|------|
|占贷款比率 | 9 | % | % |
|--------------|---|---------|------|
|回笼销售货款 |10 | | |
|--------------|---|---------|------|
|回笼销售货款中应收回贷款 |11 | | |
|--------------|---|---------|------|
|回笼销售货款中应收回利息 |12 | | |
|--------------|---|---------|------|
|回笼销售货款归行 |13 | | |
|--------------|---|---------|------|
|归行率 |14 | % | % |
|--------------|---|---------|------|
|其中:收回贷款 |15 | | |
|--------------|---|---------|------|
| 收贷率 |16 | % | % |
|--------------|---|---------|------|
| 收回利息 |17 | | |
|--------------|---|---------|------|
| 利息收回率 |18 | % | % |
|--------------|---|---------|------|
|企业挤占挪用销货款 |19 | | |
-------------------------------------
被稽核单位负责人: 稽核组组长: 稽核员: 稽核日期:
填表说明:
1.按总行农发行字(1998)198、215号文件规定口径稽核填列。
2.勾稽关系:1=2+6;5=2/1;9=6/1;14=13/10;16=15/11;
18=17/12;19=10-13。

附件三:农发行粮棉油收购资金封闭运行现场稽核成效统计表(表三)

填报单位: 稽核期:
-----------------------------
| 项 目 |序 号|单 位| 数 量 |
|-------------|---|---|-----|
|全辖营业机构 | 1 | 个 | |
|-------------|---|---|-----|
|现场稽核营业机构 | 2 | 个 | |
|-------------|---|---|-----|
|全辖贷款总额 | 3 |万元 | |
|-------------|---|---|-----|
|现场稽核贷款 | 4 |万元 | |
|-------------|---|---|-----|
|发现违规发放贷款 | 5 |万元 | |
|-------------|---|---|-----|
|纠正违规发放贷款 | 6 |万元 | |
|-------------|---|---|-----|
|发现挤占挪用贷款 | 7 |万元 | |
|-------------|---|---|-----|
|其中:银行挤占 | 8 |万元 | |
|-------------|---|---|-----|
| 企业挤占 | 9 |万元 | |
|-------------|---|---|-----|
|收回挤占挪用贷款 |10 |万元 | |
|-------------|---|---|-----|
|其中:收回银行挤占 |11 |万元 | |
|-------------|---|---|-----|
| 收回企业挤占 |12 |万元 | |
|-------------|---|---|-----|
|下发稽核结论和处理决定 |13 | 份 | |
|-------------|---|---|-----|
|其中:稽核处罚支行 |14 | 个 | |
|-------------|---|---|-----|
| 稽核处罚支行金额 |15 | 元 | |
|-------------|---|---|-----|
|延伸检查企业数 |16 | 个 | |
|-------------|---|---|-----|
|占开户企业总数 |17 | % | |
|-------------|---|---|-----|
|发现多头开户企业 |18 | 个 | |
|-------------|---|---|-----|
|多头开户企业存款 |19 |万元 | |
|-------------|---|---|-----|
|清收回存款 |20 |万元 | |
-----------------------------
分行稽核部门负责人: 制表人:
填报说明:本表由省、地市两级分行填报。

附件四:稽核案例表(表四)

填报行:
-----------------------------------
| 类 | 粮棉油收购资金 | 稽核期 | 年 月至 |
| 型 | | | 年 月 |
|-----|---------|-----|-----------|
| 稽核 | | 现场稽 | 年 月 日至 |
| 部门 | | 核时间 | 年 月 日 |
|-----|---------|-----|-----------|
| 被稽核 | | 违规问 | |
| 单位 | | 题性质 | |
|-----|---------------------------|
| | |
| 违 | |
| 规 | |
| 事 | |
| 实 | |
| 摘 | |
| 要 | |
| | |
|-----|---------------------------|
| 稽核 | |
| 处理 | |
| 及 | |
| 整改 | |
| 效果 | |
-----------------------------------
说明:本案例表填列银行违规发放贷款、挤占挪用收购资金等违规问题。



1998年8月18日

卫生部关于印发在全国医疗机构中开展向社会服务承诺活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印发在全国医疗机构中开展向社会服务承诺活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卫办发〔2004〕145号



卫生部关于印发在全国医疗机构中

开展向社会服务承诺活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部直属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纪委第三次全体会议和国务院第二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加强医德医风建设,纠正医疗服务领域中收受药品回扣、“红包”、“开单提成”、乱收费等不正之风,努力树立行业新形象,全面加强行业作风建设,我部制定了《卫生部关于在全国医疗机构中开展向社会服务承诺活动的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落实。


二○○四年五月一日





附件:

卫生部关于在全国医疗机构中

开展向社会服务承诺活动的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中央纪委三次全会、国务院二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和胡锦涛总书记提出的“为民、务实、清廉”的要求,紧紧围绕转变服务观念、提高服务质量、控制医药费用、减轻群众负担等重点问题,坚决纠正收受 “红包”、“回扣”、“开单提成”、乱收费等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在全国医疗机构开展社会服务承诺活动,努力树立行业新形象,逐步建立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纠风工作的长效机制,全面加强行业作风建设,为卫生改革与发展提供坚强的保证和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承诺内容

加强行业作风建设是促进卫生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开展社会服务承诺活动是转变服务观念、提高服务质量的重要举措。践诺诚信是树立卫生行业崭新形象的具体体现。按照纠风工作的要求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愿望,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要向社会作出以下郑重承诺:

1、拒绝接受患者及其亲友馈赠的“红包”、物品。对患者馈赠的钱物当时难以拒绝的,于24小时内上交本单位指定部门。

2、拒绝接受医疗设备、医疗器械、一次性卫材、药品、试剂等生产、销售企业或代理推销人员以各种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提成和其它不正当利益。发现企业或推销人员有上述行为的立即通报有关部门。

3、介绍病人到其它单位检查、治疗、购买药品,或介绍他人购买医疗设备、医疗器械等,拒绝收取回扣或提成。

4、开药、仪器检查、化验检查及其它医学检查等,拒绝收取开单提成。

5、根据患者病情,规范开药、合理检查,不开大处方,不做不必要的检查。

6、礼貌接诊,文明待人,热情服务,态度和蔼,不推诿、训斥、刁难病人。

7、执行医务公开、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尊重患者的选择权、知情权和监督权。

8、执行患者住院“一日清单制”,不分解收费,不超标准收费,不自立项目收费。

三、方法步骤

结合本地实际,认真制定具体实施办法,要具有较强的操作性和实效性。

1、制定方案,加强指导。

各地、各单位要按照《卫生部关于加强卫生行业作风建设的意见》和《全国卫生系统开展纠正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的精神,研究制定本地区、本单位承诺工作的具体办法。行政主要负责人要直接抓,负总责。确定专人受理社会各界对违诺人员的投诉、举报,提出处理建议。建立“医院对社会、科室对医院、个人对科室”的三级承诺机制,制定医务人员与患者双向承诺协议书,层层签定责任书。承诺内容要量化、细化、具体化,便于落实到人,实施承诺工作的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主动联系新闻媒体,将承诺内容向社会公布。在本单位醒目处设置标牌,科室对医院的承诺内容公开上墙。医务人员对科室的承诺要形成承诺卡,记录在案。实行承诺内容告知制度,把承诺内容印成卡片,在患者就诊时主动向患者发放,接受群众监督。

2、强化措施,推进承诺。

各地、各单位召开专门会议,布置承诺工作任务。坚持教育、引导,广大医务工作者既是教育的对象,又是践承诺、树新风的主体,必须注意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各地组织知名专家联名向医务人员发出拒收“红包”、“开单提成”和“药品回扣”,维护医学圣洁的倡议书。组织医务人员学习专家倡议,响应专家号召,把承诺工作引向深入。指导各单位组织对医务人员进行职业道德培训和法制教育,增强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遵纪守法、廉洁诚信的服务意识,做到学法懂法知法守法,掌握政策界限和行为规范。主动商请新闻媒体及社会各界加强宣传、厉行监督;各单位设立举报箱,公布投诉电话,明确专人负责,做到接待投诉有登记,处理投诉有凭证,反馈投诉有记录,查询投诉有档案,为投诉者提供方便。制定违诺行为的处罚规定,对违反承诺的人和事,要按照处罚规定严肃处理,取信于民。

3、加强监督,落实承诺。

加大承诺监督力度,重点监督检查各单位是否建立和完善医德医风承诺及职业道德考核制度、《医务人员医德规范》和违反承诺的《处罚办法》;是否认真贯彻执行《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坚持住院费用清单制、医疗收费及药品价格公示和查询制度;是否建立医务人员晋升职称的行风一票否决制度。卫生行政机构要聘请人大、政协委员和社会各界群众作为监督员,定期邀请他们座谈,主动听取意见。建立跟踪督查制度,定期对医疗机构的门诊、住院、出院病人进行问卷调查,及时掌握承诺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并给予表彰和奖励,发挥激励作用。对违诺的突出案例要公开处理,发挥警示作用。

4、检查验收,注重成效。

各地要认真制定考核验收方案,统一考核验收标准,对医疗机构承诺工作随时进行检查验收。对参加考核验收的人员进行集中培训,掌握考核验收内容、方法和标准,按照服务承诺实施方案,逐项考核验收。验收结果要排出名次,向社会公开,并逐级上报。

四、几点要求

1、统一认识,精心组织,加强对服务承诺工作的领导。各级领导要把医疗机构开展服务承诺活动,作为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内容抓紧抓好。卫生行政部门的主要领导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管行业必须管行风”的原则,切实把社会服务承诺活动抓在手上,落到实处。

2、建立组织,制定措施,确保落实。要建立社会服务承诺工作机构,党组(党委)和行政领导齐抓共管,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各负其责,纠风机构做好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党员、领导干部要带头承诺,卫生行政机构要做出表率,把党风、政风、行风建设有机地结合起来。对认识不到位,措施不力、效果不显著的,要追究责任。

3、严明纪律,加强监督,认真处理。各地在承诺、践诺的过程中,要加强监督检查,对发现问题,违诺的人和事,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理,并完善规章制度,建立长效机制。卫生部在适当时候进行重点抽查,对取得成效的地区、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对流于形式的地区和单位,进行通报,并限期改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