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总体规划审查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总体规划审查办法的通知
陕政办发 〔2012〕54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陕西省城市总体规划审查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五月十四日
陕西省城市总体规划审查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省政府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审查工作,规范审查程序,提高审查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陕西省城乡规划条例》、《陕西省城市总体规划修改工作规则》和《陕西省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规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总体规划的修改、报批、审查和批准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审查要求
第三条 城市总体规划审查依据:
(一)党和国家、省的有关方针政策。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陕西省城乡规划条例》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
(三)省、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和省政府批准的其他区域规划。
(四)当地经济、社会和自然状况、发展条件。
第四条 城市总体规划审查主要内容:
(一)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是否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区域规划、环境保护规划、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以及电力规划等规划相衔接。
(二)城市性质、空间布局、发展目标、人口和建设用地规模、功能分区、基础设施建设、生态建设、水资源条件和环境保护等规划内容是否定位明确,符合当地实际。
(三)是否达到了《城市规划编制办法》以及其他技术管理规定的要求。
(四)国家和省政府要求的其他审查事项。
第五条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必须首先制订规划纲要,城市总体规划纲要完成后,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省规委会专家进行纲要审查,按审查重点内容提出审查意见。各市政府应按专家组的审查意见,进一步对城市总体规划纲要进行修改完善。
第六条 各城市需要修改总体规划的,应按照《陕西省城市总体规划修改工作规则》的要求,由各市政府向省政府报送要求修改规划的请示,原规划实施评估报告和修改强制性内容专题论证报告作为附件一并上报省政府。
经省政府审查同意后,各城市人民政府方可开展城市总体规划修改工作。
第七条 城市总体规划上报省政府审批,应附包括城市总体规划(文本、说明书、图纸)、专家和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意见等材料。
第三章 审查程序与时限
第八条 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城市总体规划审查工作。
第九条 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接到省政府转办意见后,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同时将有关材料送省城乡规划委员会成员单位征求意见。各成员单位应在2周内将书面意见反馈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逾期按无意见处理。
第十条 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综合各成员单位意见并及时反馈给各市政府。各市政府应在3周内将经修改的城市总体规划和修改情况说明报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省城乡规划委员会专家组对城市总体规划进行技术审查,各市政府应在3周内按专家组意见的要求将经修改的城市总体规划和修改情况说明报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城市总体规划按照成员单位和专家组意见修改完成后,经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报请省政府召开省城乡规划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
第十三条 各市政府根据省城乡规划委员会全体会议意见,对城市总体规划进行修改完善,2周内将最终城市总体规划成果上报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 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将最终城市总体规划成果和审查意见一并上报省政府批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西安市城市总体规划修改、审批工作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县城总体规划省级技术审查按照《关于做好县域城乡一体化建设规划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省级技术审查工作的通知》(陕建函〔2009〕413号)要求施行。
第十七条 经省政府批准的各设区市的城乡一体化建设规划、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2年5月14日起施行,至2017年 5月13日废止。
广州市促进风险投资业发展若干规定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广州市促进风险投资业发展若干规定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5号
《广州市促进风险投资业发展若干规定》业经2001年7月23日市政府第11届8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1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长 林树森
二○○一年八月九日
广州市促进风险投资业发展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吸引境内外风险投资资金,促进风险投资事业的发展,根据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风险投资,是指主要向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进行各类股权投资,为其提供经营管理和咨询服务,以期在企业发展成熟后,通过股权转让获取收益的投资行为。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风险投资机构是指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形式在本市设立的风险投资公司和风险投资管理公司。
风险投资公司是非金融性的、以直接股权投资为主要业务的投资性企业。
风险投资管理公司是受风险投资公司委托管理风险资本,为其推荐、评估投资项目的企业。
第四条 风险投资也可以设立风险投资基金的方式进行。风险投资基金的设立和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 鼓励融资担保机构、科技评估机构等中介服务机构从事风险投资相关业务,为风险投资提供服务。
第六条 市科技行政部门组织实施本规定。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风险投资机构的公司登记工作。
第七条 设立风险投资公司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设立申请人资信状况良好;
(二)公司主要专业人员三人以上,并具有经认定的从业资格;
(三)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的,注册资本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注册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设立风险投资管理公司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设立申请人有良好的信誉和相关从业记录;
(二)公司主要专业人员三人以上,并具有经认定的从业资格;
(三)注册资本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风险投资公司的注册资本可以分期缴付,但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两年内全部缴清,其中第一期出资额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50%,并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90日内缴清。
风险投资管理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90日内一次性缴清。
第十条 风险投资公司的名称中可以使用风险投资(或创业投资)字样,风险投资管理公司的名称中可以使用风险投资管理(或创业投资管理)字样。
第十一条 风险投资公司可以从事以下业务:
(一)直接向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参与企业的管理和经营;
(二)受托经营管理其他风险投资公司的风险资本;
(三)提供投资、融资咨询服务;
(四)为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
(五)法律、法规许可的其他业务。
第十二条 风险投资管理公司可以从事以下业务:
(一)受托管理风险投资项目;
(二)受风险投资公司委托,经营其风险资本,进行项目选择、投资及管理;
(三)为风险投资公司提供项目推荐和评估等服务;
(四)提供投资、融资咨询服务;
(五)法律、法规许可的其他业务。
第十三条 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风险投资公司和风险投资管理公司,经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认定,自公司登记之日起,按规定享受新办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 风险投资公司向本市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投资额在1500万元以上,或提供担保额5000万元以上,且投资额或担保额分别占公司投资或担保总额70%以上的,经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认定,按规定享受广州市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
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对享受前款规定优惠政策的风险投资公司进行年审,不符合条件的,不再享受优惠政策。
第十五条 风险投资公司的资本金可以全额投资。
第十六条 风险投资公司可以通过企业并购、股权回购、技术产权交易、股票市场上市等方式撤出变现其风险投资。
第十七条 禁止风险投资机构从事金融业务。
第十八条 广州风险投资促进会负责风险投资专业人员从业资格认定工作,并协助市科技行政管理等部门进行风险投资相关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1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