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优待老年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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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优待老年人规定
东营市优待老年人规定
东营市人民政府令
第74号
《东营市优待老年人规定》业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发布,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刘国信
二OO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东营市优待老年人规定
第一条为了树立尊老、敬老、助老的良好社会风尚,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和《山东省优待老年人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有本市常住户口、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依照本规定享受有关优待。
第三条市、县(区)、乡(镇)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老龄办)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并对有关部门、单位的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第四条《山东省老年人优待证》(以下简称优待证)由市及各县区老龄办负责发放。
第五条老年人不承担各种社会集资。
农村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免交新增农业税及附加;70周岁以下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有特殊困难的老年人,经批准可以适当减免农业税。
农村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免交乡村公益事业金,不承担村级兴办集体公益事业出资义务;70周岁以下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有特殊困难的老年人,经批准适当减免村级兴办集体公益事业出资义务。
第六条各级医疗机构应当积极开展巡回医疗和定期义诊等服务,可以开设老年门诊和老年人病床;各社区卫生室、诊所应当为老年人免费查体,并建立健康档案,搞好卫生保健。
老年人凭优待证在各级医疗机构就医,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病历手册费。
第七条老年人凭优待证进入公园、风景名胜区、旅游景点和文化宫、俱乐部、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科技馆、展览馆、纪念馆等公共文化娱乐场所,凡收取门票的,免购门票。
第八条社会公共体育场所应当向老年人开放。机关、企事业单位、乡镇、街道社区的体育场馆、设施,应当对老年人健身活动提供方便。老年人凭优待证进入收费的体育健身场所,实行半价优惠。
第九条火车站、汽车站的候车室应当设置老年人专用椅,车上设置一定数量的老人席。老年人乘坐上述交通工具,优先进站、检票、上下车。
老年人可以凭优待证免费乘坐市内公共交通汽车(含油田客运车)。
第十条老年人凭优待证免费使用收费公共厕所和单位内部收费厕所。
第十一条各级法院对涉老案件应当优先受理、优先审理、优先执行。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老年人,优先获得司法救助。交纳诉讼费有困难的,可以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老年人到司法部门、律师事务所咨询自身涉法事务的,免收法律咨询费。农业户口的“五保”老人、由政府供养的非农业户口老年人和其他无能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的老年人,在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政府法律援助机构要按照《山东省法律援助条例》规定,优先给予法律援助,免收法律服务费。
公证机关办理扶养、助养、赡养老年人协议公证时,根据老年人经济情况,按照规定程序适当减免公证费。
第十二条对百岁以上的老年人,由县(区)人民政府每人每月发给不低于100元的长寿补贴金。
第十三条单独居住的老年人安装管道燃气、有线电视,享受安装费、收视费半价优惠。
第十四条凡上述规定对老年人实行优待的单位、场所,应当在入口处、收费处、营业室等位置,设置老年人优先、凭证优惠及免费等明显标志。
第十五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民,应当按照本规定履行优待老年人的职责和义务,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取消老年人应该享受的各项优待。
对不按本规定履行优待老年人义务的组织或者个人,由县级以上老龄办责令其改正,并进行批评教育;对不履行优待老年人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老龄办提请所在单位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追究直接责任人、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1994年8月11日发布的《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胜利石油管理局办公室转发市老龄委关于对全市70岁以上老年人实行优待照顾的意见的通知》(东政办发[1994]5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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