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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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的规定

陕西省人大常委会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的规定
陕西省人大常委会


(1989年9月23日陕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地方性法规议案的提出
第三章 地方性法规议案的审议
第四章 地方性法规的通过和颁布
第五章 地方性法规的批准程序
第六章 地方性法规的修改、废止和解释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使地方性法规的制定程序科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地方性法规,是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颁布或由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报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条例、规定、办法、实施细则等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下列情形制定地方性法规: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颁布的法律,规定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实施办法、实施细则的;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颁布的法律,未规定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实施办法、实施细则,根据本省实际情况需要制定实施办法、实施细则的;
(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尚未制定法律,根据本省政治、经济、社会发展以及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
第四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颁布的地方性法规,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具有法律效力。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颁布的地方性法规,在西安市行政区域内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章 地方性法规议案的提出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议案;
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议案。
第六条 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议案应含有法规草案,并附有起草说明和有关的法律依据及参考资料。
第七条 地方性法规议案由提案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提出的,由提案人共同签署。


第三章 地方性法规议案的审议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出的地方性法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审议;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提出的地方性法规议案,由主任会议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
、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议案,由主任会议根据其内容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调查研究,征求意见,进行论证,提出审议报告后,再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九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议案,应经过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付诸表决。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时认为法规议案成熟的,也可经一次会议审议后付诸表决。
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议案时,由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提请单位负责人或提案人的说明,并进行初步审议。
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听取说明并初步审议后的地方性法规议案,交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会议提出的意见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进行审议,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再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下次或以后的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认为需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议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后,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章 地方性法规的通过和颁布
第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地方性法规时,必须全文宣读后进行表决,以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同意即为通过。
第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应根据其内容和实际情况,确定生效日期。
第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以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名义发布公告公布。
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和公告,应在《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刊》和《陕西日报》上公布。
第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通过和批准的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第五章 地方性法规的批准程序
第十七条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须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十八条 报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地方性法规时,由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人到会作说明,经会议审议后即可付诸表决。其法规的提出和通过的具体程序,参照本规定中第六条、第十三条办理。
第十九条 报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地方性法规,由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第六章 地方性法规的修改、废止和解释
第二十条 已颁布的地方性法规,需要修改或废止的,其程序依照本规定中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一条 地方性法规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补充规定的,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行解释或做出规定。地方性法规的具体应用问题,分别由省人民政府主管部门、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西安市人民政府进行解释。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4年8月31日陕西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的规定(试行)》同时废止。



1989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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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判处徒刑在劳改中的一般刑事罪犯其配偶申请离婚应如何处理的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判处徒刑在劳改中的一般刑事罪犯其配偶申请离婚应如何处理的解答

1952年1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西北分院:
你院秘文字第20号报告收悉。
关于判处徒刑在劳改中的一般刑事罪犯,其配偶申请离婚应如何处理的问题,中南军政委员会公安部也有同样问题等待解决,并曾提出下列意见,向中央公安部和法制委员会请示:
“一、凡判处五年以上徒刑的一切案犯,其配偶申请离婚时,法院得不征询被告(案犯)意见,判决准予离婚,判决书送达被告(案犯),如被告系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或无期徒刑者,其判决书,可不送达。
二、凡判处五年以下徒刑,而非反革命犯或刑事惯犯,且在本区境内执行劳改者,其配偶申请离婚,法院于判决前,得尽量通知被告(案犯)并征询其意见,作为判决的参考。
三、凡判决离婚,涉及离婚后的财产和生活费用以及子女的抚养和教育等问题,而被告又非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或无期徒刑,其财产又未宣告没收者,法院得就此事征询被告(案犯)意见,以求上述问题的妥当解决。
四、法院在进行上述工作时,公安部门劳改领导机关应予以工作便利和协助。”
中央公安部经与法制委员会研究后,函示中南公安部称:“……基本同意你们意见,惟以五年徒刑作为划分法院是否征询被告意见的基本标准一点,因缺乏明确的根据,可以先试行一个时期后再作确定。另关于离婚后的财产问题,除已经依法宣告没收者外,对于被告的一份财产,仍应予以保留,以上意见,请研究修正执行。”
我们认为你院对于同一问题,在中央尚无明文规定前,也可以根据你区的具体情况并参照上面中央公安部意见暂予试行。
至于通令各级劳改机关对于此类案件协助各级人民法院处理一节,我院已函请中央公安部办理。


建设部关于印发《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升级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建设部


建设部关于印发《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升级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
为了搞好房地产开发企业升级工作,现将《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升级实施办法》(试行)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国家二级企业升级标准》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情况认真执行。

《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升级实施办法》(试行)

(1989年12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工业企业管理若干问题的决定》的精神,结合我国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实际,为全面提高企业素质才开发经营管理水平,指导企业发展方向,做好企业升级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开发企业,是指主管城镇房地产综合开发、具有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全民所有制企业。
第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分隶属关系,企业升级工作,统一按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根据建设部对建设企业升级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升级工作,由建设部房地产业司归口管理,并成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升级评审委员会,负责企业升级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应建立企业管理领导小组,并建立相应的机构,负责指导、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升级工作。
第六条 中国房地产业协会和各地房地产业协会协助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做好房地产开发企业升级工作。

第二章 企业升级考核标准
第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升级标准,按国务院《关于加强工业企业管理若干问题的决定》分为国家特级、国家一级、国家二级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先进企业等四个等级。
国家级企业升级标准,由建设部制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先进企业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参照国家级标准制定。
第八条 国务院《关于加强工业企业管理若干问题的决定》对企业管理基础工作的各项要求,是企业升级的基本要求,各企业必须严格贯彻执行,保证企业升级工作有坚实的基础。
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基础工作的基本要求是: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强化企业政治思想工作和两个文明的建设。
2.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要求,重点抓好以经济责任制为核心的管理制度的制订和完善。
3.执行国家有关房地产开发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建立经济预测分析、项目成本控制、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在工程发包中实行招标制度。
4.执行国家房地产有关标准、规范、规程。建立由管理标准、工程技术标准和工作标准组成的标准化管理体系。
5.凡能用定额考核的项目,均实行定额管理。
6.信息管理达到原始记录、凭证、台帐和统计报表完整、准确、及时,国家级企业实现信息的收集、处理、储存、检索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
7.按照不同管理层次和岗位要求,对企业职工普遍进行职业道德、技术业务基础的培训。
第九条 房地产开发的产量、质量、综合开发成本、经济效益以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五组考核标准,是考核企业管理水平、评定企业等级的主要依据,必须全部达到。
第十条 申报国家二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1.已获得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先进企业称号;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尚未开展评审工作前,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直接推荐;中央直属房地产开发企业由主管部门推荐;获得中国房地产业协会行业先进称号的企业可由各地区、各部门优先推荐。
2.具有已经建成的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或组团作为代表工程。
3.已交付使用的住宅小区或组团严格按照规划建设。
4.在考核期内没有严重的偷税行为。
5.在考核期内无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第三章 企业升级的规划及程序
第十一条 企业应结合本企业发展规划,制订本企业“抓管理、上等级”的目标,方法步骤及相应措施
第十二条 企业升级采取统一规划,分级管理,分类指导的原则,逐级晋升。
第十三条 制定企业升级规划应采取自下而上的方法进行。各地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主管部门,要对归口管理的企业进行全面调查摸底,分类排队,在企业发展规划的基础上,制定本地区企业升级规划。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企业升级规划报建设部(三份)。全国房地产开发重点企业升级规划由建设部制定。
第十四条 审定国家级企业,统一按建设部制定的《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升级实施办法》考核。审定工作由建设部企业管理办公室负责,有关部门确认。
审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先进企业,按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房地产开发先进企业标准考核。
第十五条 企业申请升级,由企业进行自检达标后提出申请,并附企业升级规划、措施、实施情况和自我评议结果等书面材料,经主管部门审查上报。
第十六条 企业升级采取分级审批的办法。
国家二级企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审查签署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管理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报建设部企业管理办公室,由建设部审批,报国务院企业管理指导委员会和国家体改委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先进企业,由企业主管部门审查上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核准,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管理领导小组审批。
审批单位负责颁发证书。
第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升级审批工作,原则上每年一次,考核指标按评审年度的前三年平均值为准。
第十八条 对已定的先进企业,如发现不能保持所处等级标准时,审批机关应发出通报,限期扭转。年度考核时仍达不到标准,应降级处理,或撤销称号,收回证书。凡弄虚作假者,除撤销先进称号外,还应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四章 鼓励政策
第十九条 凡达到国家级的先进企业,除颁发证书外,国家在信贷、工资、开发计划、征地、奖金及海外投资开发等方面给予优惠、鼓励。具体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房地产开发企业升级标准(国家二级)
申请国家二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符合下列各项考核指标及水平:
----------------------------------------------------------------------------------
\ 内容| | | |
\ | 考 核 内 容 | 单 位 |考核指标|备 注
项目\ | | | |
----------|--------------------------------------|----------|--------|--------
|1.每职工平均完成土地开发面积或房屋开|平方米/人|1000|
开发产量| 发面积 |平方米/人|1300|
|2.交用率 | % | 85 |
----------|--------------------------------------|----------|--------|--------
|3.产品合格率 | % |100 |
开发质量|4.产品优良品率 | % | 25 |
|5.保修期内优良服务率 | % | 95 |
----------|--------------------------------------|----------|--------|--------
开发成本|6.降低综合开发成本率 | % |2.5 |
----------|--------------------------------------|----------|--------|--------
|7.每职工平均完成利税额 |万元/人 |2.5 |
经济效益|8.自有资金利税率 | % | 20 |
|9.自有资金增长率 | % |7.5 |
----------|--------------------------------------|----------|--------|--------
社会环境|10.综合开发率 | % | 85 |
效 益|11.合同履约率 | % | 95 |
----------------------------------------------------------------------------------
房地产开发企业升级标准说明(国家二级)
一、开发产量:考核企业每职工平均完成土地开发面积或房屋开发面积和交付使用率。
1.每职工平均完成土地开发面积
指标计算单位:平方米/人,计算公式是:
考核期年均土地开发面积(平方米)
每职工平均完成土地开发面积=--------------------------------
考核期年均职工人数(人)
土地开发面积是企业完成征地、拆迁、三通一平、勘察、规划之后,达到符合施工条件的土地的面积。
职工人数是指从事房地产开发工作的人数。包括行政科室、企业领导和外聘人员。但应扣除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各种经济实体以及设计部门、施工单位、从事第三产业等非房地产开发工作人员。
年均职工人数计算公式(下同):
月初人数+月未人数
月平均职工人数=--------------------
2
年内各月平均人数之和
年平均职工人数=----------------------
12
2.每职工平均完成房屋开发面积指标计算单位:平方米/人,计算公式是:
考期年均房屋开发面积(平方米)
每职工平均完成房屋开发面积=------------------------------
考核期年均职工人数(人)
房屋开发面积是指当年房屋施工面积(包括当年新开工面积和上年结转面积)。
3.交用率指标计算单位:%,计算公式是:
考核期年均交付使用的房屋建筑面积
交用率=--------------------------------×100%
考核期年均房屋竣工面积
交付使用的房屋建筑面积是指具备可居住和使用条件的建筑面积。
二、开发质量:考核企业的产品合格率、产品优良品率和保修期内优良服务率。
1.产品合格率指标计算单位:%,计算公式是:
考核期评为合格的产品数量
产品合格率=------------------------×100%
考核期验收的竣工产品数量
房屋、市政等工程分项考核。
2.产品优良品率指标计算单位:%,计算公式是:
考核期评为优良品的房屋建筑面积总和
产品优良品率=----------------------------------×100%
考检期验收鉴定的房屋建筑面积总和
3.保修期内优良服务率指标计算单位:%,计算公式是:
保修期内及时修理次数
保修期内优良服务率=--------------------------×100%
保修期内用户报求修理总次数
及时修理次数是指用户报修后,水电抢修不超过12小时,土建修复不超过3天,上述计算要有健全的记录。
三、开发成本:考核企业降低综合开发成本率。指标计算单位:%,计算公式是:
竣工项目的计划成本总和--竣工项目的实际成本总和
降低综合开发成本率=----------------------------------------------×100%
竣工项目的计划成本总和
计划成本需经政府有关部门认定。
四、经济效益:考核企业每职工平均完成利税额、自有流动资金利税率和自有资金增长率。
1.每职工平均完成利税额指标计算单位:万元/人,计算公式是:
考核期年均利税总额(万元)
每职工平均完成利税额=--------------------------
考核期年均职工人数(人)
2.自有流动资金利税率指标计算单位%,计算公式是:
考核期年均利税总额
自有流动资金利税率=----------------------
考核期年均自有流动资金
年初数 十二月未数
------+一月末数+二月末数+……+------------
2 2
年自有流动资金=----------------------------------------------
12
3.自有资金增长率指标计算单位:%,计算公式是:
1G=((an/ao)----1)×100%
n式中G——自有资金平均增长率
ao——考核期前一年年末的自有资金总额;
an——考核期最后一年年末的自有资金总额;
n——考核期,即3年。
五、社会环境效益:考核企业综合开发率和合同履约率。
1.综合开发率指标计算单位:%,计算公式是:
考核期完成的综合开发房屋竣工面积之和
综合开发率=------------------------------------×100%
考核期房屋竣工面积总和
考核期完成的综合开发房屋竣工面积是指项目总建筑面积在四万平方米以上的小区或组团内的竣工房屋面积。
2.合同履约率指标计算单位:%,计算公式是:
考核期已履约合同份数
合同履约率=--------------------×100%
考核期应履约合同份数
已履约是指按合同规定时间履约,以年度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