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教委关于认真做好1997年普通高等学校国家级教学成果奖励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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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关于认真做好1997年普通高等学校国家级教学成果奖励工作的通知

国家教委


国家教委关于认真做好1997年普通高等学校国家级教学成果奖励工作的通知
国家教委



按照国务院发布的《教学成果奖励条例》第七条“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的评审、批准和授予工作,由国家教育委员会负责”的规定,我委决定,1997年进行普通高等学校国家级教学成果奖励工作。现将我委拟定的《1997年普通高等学校国家级教学成果奖励办法》(附件一)印发
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这次奖励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奖励的范围和重点
1997年普通高等学校国家级教学成果奖励的范围是:普通高等学校中的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干部从事普通高等教育教学(含研究生、本科、专科)及成人高等教育工作,在教书育人、教学改革、教学建设、教学管理等方面取得的教学成果,也包括其他社会组织和其他个
人在普通高等学校中取得的教学成果。奖励的重点是在改革方面迈出重大步伐并取得显著成绩的教学成果。
在相同条件下,长期从事公共课、基础课教学工作的教师及中青年教师取得的教学成果应优先考虑。
二、奖励的数额
国家级教学成果奖设奖400个。其中一等奖50个左右,二等奖350个左右。一等奖中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效果特别突出的教学成果,经国务院批准可获特等奖。
三、成果的推荐及其他有关事宜
成果的推荐工作按照《1997年普通高等学校国家级教学成果奖励办法》的规定执行。
为便于对教学成果奖的规范化管理及教育、科技成果奖励工作的网络化管理,在推荐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的同时,应报送省(部)级奖的获奖成果目录和成果概述(一式两份)及相应的软盘。推荐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的有关内容,也应报送相应的软盘(具体要求另行部署)。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教育管理机构,必须在1997年2月5日前(以寄出邮戳或送达日为准)将全部材料寄(或送)我委,逾期不予办理。
开展1997年普通高等学校国家级教学成果奖励工作,是实施国务院发布的《教学成果奖励条例》的具体行动,是贯彻落实《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和《教育法》、《教师法》,加强教学工作,深化教学改革,提高教育质量,尊重和鼓励广大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创造性劳动的重要
措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委的教育主管部门,各普通高等学校和有关单位,一定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加强领导,认真做好这一工作。
为做好1997年普通高等学校国家级教学成果奖励工作,我委设立普通高等学校教学成果奖励工作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高等教育司,联系电话:(010)6096867。
附件:一、1997年普通高等学校国家级教学成果奖励办法
二、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申请书(略)
三、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申请简表(略)
四、国家级教学成果奖鉴定书(略)



第一条 为在1997年普通高等学校国家级教学成果奖励工作中贯彻、执行《教学成果奖励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在普通高等学校教学工作中取得教学成果的单位和个人的主要目的是:鼓励教育工作者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深化教学改革,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充分肯定教育工作者的教学成果,确立教学工作在学校的中心地位。
第三条 国家级教学成果奖设一等奖和二等奖,特别突出的教学成果经国务院批准可授予特等奖。
第四条 《条例》中所称教学成果,是指反映教育教学规律,具有独创性、新颖性、实用性,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明显效果的教育教学方案,包括:
(一)针对教育对象的特点和人才培养的要求,运用现代教育和教学手段,在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开展课程、教材、实验实习基地建设等方面,坚持教书育人,探索教学规律,更新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的成果;
(二)根据教育目的、教育环境和教育教学规律,在组织教学工作,推动教学改革,开展教学评估,加强专业(学科)、教师队伍和学风建设,促进产学研相结合,实现教学管理现代化等方面的成果;
(三)结合自身特点,推广、应用已有的教学成果,并在实践中进一步创新和发展,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显著效果的成果。
第五条 符合第四条规定的成果,达到国内领先水平的可获得国家级教学成果一等奖;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的可获得国家级教学成果二等奖;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有特殊贡献的可获得国家级教学成果特等奖。
第六条 老少边穷地区普通高等学校中取得的或有特色的教学成果,在同等水平时可优先获得奖励。
第七条 经国家批准设立的普通高等学校及其教师、教学辅助人员和教学管理人员,在普通高等学校教学中取得成果的学术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个人均可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国家级教学成果奖。
第八条 在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和实施过程中作出主要贡献的单位,可作为成果的主要完成单位,申请国家级奖时,每项成果的主要完成单位不得超过3个。
第九条 直接参加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和实施,并作出主要贡献的个人,符合下列条件,可作为成果的主要完成人: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为人师表;
(二)直接承担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学工作,含教学管理和教学辅助工作。
申请国家级奖时,每项成果的主要完成人不得超过5人。
第十条 申请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由成果的主要完成单位或者主要完成人,按照其行政隶属关系,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教育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不属于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国务院同一部门的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共同完成的教学成果,由主要完成单位或者主要完成人,按照其行政隶属关系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教育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受理申请的教育行政部门或教育管理机构应组织进行省(部)级奖评审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不单独组织教学成果奖的评审工作,其所属单位和个人完成的教学成果可委托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评审。国家教委鼓励这种做法。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热情接受委托。
第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教育行政机构应从1994年(含1994年)以后获得省(部)级教学成果一等奖及以上的成果中择优向国家教育委员会推荐国家级奖,其中推荐国家级一等奖的成果不超过推荐总数的15%。已获得199
5年省(部)级优秀教材一等奖的教材,符合《条例》第五条条件的,可由组织评审教材的省(部)有关机构择优向国家教育委员会推荐国家级奖,其中推荐国家级一等奖的教材,不得超过推荐总数的15%。凡是对权属有异议的成果,在异议处理完毕以前不得推荐。
已获得其他方面国家级奖的项目,不得再申请本成果奖。
第十二条 申请国家级教学成果奖,须填写国家教育委员会统一制定的《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申请书》(附件二)及《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申请简表》(附件三)各一式三份,并提交反映该成果的科学总结,或者在省级以上新闻出版部门批准的报刊上发表的论文。
第十三条 申请国家级教学成果特等奖、一等奖,还须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教育管理机构的主持下,对成果进行现场鉴定,并提交《国家级教学成果奖鉴定书》(附件四)一式三份和反映成果的录像材料(如申请成果为教材,可不提供现场
鉴定和录像材料)。
鉴定委员会应由同行专家7-9人组成,该成果完成单位的专家和完成人不得担任鉴定委员会委员。
第十四条 申请国家级教学成果奖,须缴纳评审费300元。
第十五条 设立国家级普通高等学校教学成果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其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国家教育委员会负责聘任。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个评审组和办公室,办公室是评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
第十六条 办公室的职责是:
(一)具体组织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的评审工作;
(二)编印《1997年普通高等学校教学成果奖励工作指南》,做好国家级奖申请、推荐的指导工作;
(三)核查推荐的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的单位和个人的申请资格和申请材料,并分别提出书面核查意见;
(四)对申请材料中存在的疑点,要求推荐该成果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教育管理机构作出说明;
(五)根据评审工作的需要组织对推荐的评奖成果进行现场考察;
(六)评审委员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七条 评审组的职责是:
(一)复查办公室提出的书面核查意见,分别认定申请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的单位和个人的申请资格;
(二)评审国家级教学成果特等奖、一等奖和二等奖,并向评审委员会推荐;
(三)评审委员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八条 评审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听取办公室和评审组的工作报告;
(二)根据评审组的推荐,复审并决定国家级教学成果特等奖、一等奖和二等奖。必要时可向成果的主要完成单位或者主要完成人提出质询;
(三)讨论并决定评审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由评审委员会无记名投票产生。须有评审委员会五分之四以上委员到会,投票方有效;二等奖须有评审委员会到会委员二分之一以上赞成;一等奖须有评审委员会到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赞成;特等奖应从一等奖中产生,并须有评审委员会到会委员四分之三
以上赞成。
第二十条 国家级教学成果特等奖、一等奖和二等奖应在推荐截止之日起90日内由国家教育委员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凡对公布的成果权属有异议,均可在公布之日起90日内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出。
对成果的异议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单位提出的异议须写明联系人的姓名、通信地址、邮政编码和电话,并加盖公章;个人提出的异议,须写明本人的真实姓名、工作单位、通信地址、邮政编码和电话,并有本人的亲笔签名。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对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保密。
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异议不予受理。
第二十二条 对成果权属有异议的,由推荐该成果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教育管理机构组织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国家教育委员会裁决;涉及成果主要完成单位或者主要完成人名次排列顺序的,由推荐该成果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教育管理机构负责处理,并将结果报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备
案。
第二十三条 异议期限结束之后,一、二等奖成果由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特等奖成果由国家教育委员会报国务院批准。其中权属有异议的成果在异议期限结束之日起90日内异议仍未处理完毕,取消该成果的获奖资格。
第二十四条 对获奖成果,授予主要完成单位奖状,主要完成人奖章、证书和奖金,奖金数额为:一等奖1.5万元,二等奖5千元,特等奖的奖金数额高于一等奖。
获奖成果的奖金不得重复发放。如获奖成果经上一级评审委员会评定提高了奖励等级,其奖金只补发差额部分。
第二十五条 教学成果奖的奖金,归获奖者所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截留。
第二十六条 获奖成果应当记入主要完成人的考绩档案,作为评定职称、晋级增薪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1996年4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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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程海管理条例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


云南省程海管理条例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


(1995年5月31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永胜县程海的管理、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程海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程海属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程海的管理、保护和开发利用,应当全面规划、统一管理、合理利用、综合治理,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统一。
第三条 程海最高水位为1501米(黄海高程,下同),最低控制水位为1499·2米。
程海的水域及最高水位线外水平距离30米内的岸滩为程海的管理范围。
东瓜岭至营盘山、大梨园至小尖山的程海集水区为保护范围。
在程海的管理、保护范围内从事生产、生活及其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的规定。
第四条 程海由永胜县人民政府统一管理。
程海管理局是永胜县人民政府统一管理程海的职能机构,归口水行政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条例;
(二)会同有关部门实施程海的管理、保护和开发利用规则;
(三)审批取水许可证,征收水资源费;批准船舶入湖;确定封湖禁渔日期;发放捕捞许可证,征收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四)行使管理范围内的水政、渔政、行政处罚权,维护正常的水事活动和渔业秩序;
(五)办理县人民政府有关程海管理的其它事项。
第五条 公安部门要在程海建立相应的机构,负责程海管理范围内的社会治安管理。
第六条 永胜县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及沿湖乡、村,应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加强对程海的管理和保护。
第七条 程海水资源的保护和开发利用规划,由永胜县人民政府会同丽江地区行政公署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执行。
第八条 程海是偏碱性深水湖泊,其水质的保护,除保持碱性的稳定外,其他各项标准按国家地面水环境质量Ⅱ类标准执行。
永胜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环保部门应在程海及引水河道上建立监测水质的设施,对水质进行监测和研究。
第九条 程海管理范围内的岸滩,除现有宅基地、承包土地外,由程海管理局统一营造环湖防护林。
程海保护范围内的森林,永胜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乡(镇)、村必须加强管理。宜林荒山,由县人民政府统一规划,组织造林绿化。
第十条 在程海管理、保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和转产的项目,必须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防止对程海环境的污染和破坏。
原建成的项目造成程海水质污染的,应按照国家规定的有关水质排放标准和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限期进行治理,未完成治理任务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九条的有关规定办理。
对造成程海补水工程仙人河水质污染的县城污水,由县人民政府组织治理。
第十一条 禁止在程海管理范围内挖砂、采石、爆破、取土、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禁止盗伐、毁坏环湖绿化林;禁止破坏、移动界桩。
第十二条 禁止在程海水域范围内围湖造田、围湖养殖以及其它缩小湖面的行为。
第十三条 禁止入湖打捞水草。因科研、引种和管理需要打捞的,必须经程海管理局批准。
第十四条 禁止直接或间接地向注入程海的河道和水域排放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倾倒工业废渣、垃圾和其它废弃物。

禁止将含有汞、镉、铅、砷、铬、氰化物、黄磷等有毒有害的废液、废渣向水域排放、倾倒或埋入岸滩地下。
第十五条 禁止炸鱼、毒鱼、电力捕鱼和其它酷鱼行为;禁止网箱养鱼;禁止使用不利于鱼类生长的渔具、网具捕鱼。

第十六条 禁止使用燃油机动船从事捕鱼、航运、旅游。管理、科研需要使用的,必须经程海管理局批准。
第十七条 永胜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应当制定程海水量调度计划,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实施。调度计划应当包括外流域引水的数量、水质及生产生活需要从程海取水的数量。
第十八条 直接从程海取水的,必须申请取水许可证,具体办法,按《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三十一条、三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并按国家的有关规定缴纳水资源费。安装机械取水设备的,应在进水口修筑拦鱼装置。
第十九条 在程海从事渔业的单位或个人,应申请取得捕捞许可证,并按规定缴纳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按照批准的作业类型、时限、渔具、网具和起水标准进行作业。
捕捞许可证不得涂改、买卖、出租或转让。
第二十条 在鱼类产卵季节,实行封湖禁渔。湖区内设立常年禁渔区,禁渔区的范围,由永胜县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告。

第二十一条 在程海从事螺旋藻生产、加工,必须经永胜县人民政府批准;从事银鱼和其它特种水产品收购、加工、销售的,必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禁止无证经营。
第二十二条 在程海引进、推广水生动植物必须进行科学论证,由永胜县人民政府报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三条 程海资源的开发利用,必须兼顾当地群众利益,带动沿湖经济发展。
第二十四条 鼓励国内外投资者对程海进行科研和资源开发。永胜县人民政府应为投资者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做好协调服务工作。
第二十五条 保护治理程海的资金,除收取应缴纳的资源费外,地方财政要拨出专项资金,给予扶持。
第二十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永胜县人民政府或上级机关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条例有突出成绩的;
(二)在保护水质、防治水污染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
(三)保护集水区植被、造林绿化、防治水土流失,成绩显著的;
(四)在资源管理、保护、开发、利用和科学研究方面有突出贡献的;
(五)在治安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
(六)检举、控告违反本条例行为有功的。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六条及第二十一条规定的,除分别没收打捞水草的工具,燃油机动船,生产、加工螺旋藻的设备及水产品外,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的其他禁止性行为,其他法律、法规已规定处罚的,依照该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八 抗拒、阻碍程海管理局或者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按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办理。
对治安管理处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三十条 程海管理局和有关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的具体应用问题由永胜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自1995年10月1日施行。



1995年5月31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农药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农药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为加强农药监督管理,提高农药产品质量,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保护农民利益,我部决定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农药监督抽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抽查范围
结合各地农业生产和农药使用情况,重点抽查用于蔬菜、果树、茶树、水稻、小麦、玉米、棉花等重要农作物的农药产品,抽查的内容主要是农药产品质量和农药标签是否符合要求。具体抽样范围及数量要求见附件1。

二、抽查对象
以乡镇农贸市场为抽查重点,乡镇农药经销网点的抽样比例
不得少于总抽样量的70%。

三、抽查品种
抽查的农药应当是2010年1月1日以后生产的产品。重点抽查含有以下农药有效成分的产品:

(一)杀虫剂:乙酰甲胺磷、阿维菌素、毒死蜱、敌敌畏、丙溴磷、辛硫磷、丁硫克百威、甲氨基阿维菌素、杀虫单、三唑磷、吡虫啉、噻嗪酮、啶虫脒、氧乐果、高效氯氟氰菊酯、甲基异柳磷、克百威、虫酰肼、氟铃脲、高效氯氰菊酯、氯氰菊酯、哒螨灵、噻螨酮、杀扑磷、氰戊菊酯、炔螨特、甲氰菊酯、双甲脒、联苯菊酯、三氯杀螨醇、水胺硫磷等。

(二)杀菌剂:多菌灵、福美双、稻瘟灵、三环唑、三唑酮、烯唑醇、甲基硫菌灵、腈菌唑、百菌清、戊唑醇、代森锰锌、霜霉威、苯醚甲环唑、异菌脲、烯酰吗啉等。

(三)除草剂:二氯喹啉酸、苯磺隆、莠去津、2,4-滴丁酯、百草枯、烟嘧磺隆、乙草胺、氯氟吡氧乙酸、草甘膦等。

四、抽样
(一)抽查时间。根据各地农业生产实际,结合上报监督抽查结果时限要求,在用药高峰前开展监督抽查。具体时间由各省(区、市)自定。

(二)抽样要求。抽样工作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
施,抽样人员不得少于2人。抽样前应向被抽查企业(经营者)出示有关抽检的文件和抽检人员有效证件,说明有关情况。样品可以在市场抽取,也可以在企业仓库抽取;在企业仓库抽取的,必须是附有合格证的成品;在市场抽取的,应当查验其进货记录、库存数量和进货来源。抽样人员要认真填写抽样单,内容必须与所抽产品标签内容一致。填好的抽样单应当有抽样人员和被抽查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人员签字,并加盖公章。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在抽样单上盖公章的,应在抽样单上注明。

五、样品确认和检测
(一)样品确认对从市场上抽取的样品,抽样单位应向标签上标称的生产企业发出《农药监督抽查产品确认通知书》(格式见附件2),要求其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进行书面确认。对逾期不予回复的,视为标称企业确认为其产品。标称企业确认不属于其生产的,应当出具有关证明材料。

(二)样品检测

样品检测由各省(区、市)农药检定(管理)机构承担,省级农药检定(管理)机构不具备检测能力的,可以委托其他具有检测资质的单位承担。检测项目除有效成分含量外,还应当检测与农产品质量安全密切相关的质量控制项目,检测是否含有其他农药成分,特别是要检测是否添加甲胺磷等禁限用高毒农药成分。检测方法采用相应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农药登记核准产品化学资料(或企业标准)规定的检测方法。

六、判定原则
(一)质量判定原则。依照《农药管理条例》和相应产品标准
控制项目指标要求进行判定。有效成分含量、与农产品质量安全
密切相关的控制项目均符合标准要求,未检出其他农药成分的,判定为合格;凡是添加其他农药成分的,或有效成分含量、与农产品质量安全密切相关的控制项目一项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均判定为不合格。

(二)标签判定原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定为标签不合
格:

1.假冒、伪造、无农药登记证号或产品不在登记有效状态的;
2.擅自扩大登记作物或防治对象的(包括擅自推荐的);
3.未标明农药名称、有效成分及含量的;
4.未标明毒性标识或毒性标识与农药登记不符的;
5.未标注生产日期或保质期的;
6.产品的商标、农药名称、有效成分及含量、剂型等内容的标
注不符合《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规定的;

7.其他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
七、结果确认和处理
(一)结果确认

对农药质量或标签不合格的产品,抽样单位应当及时用特快专递向标签上标称的农药生产企业和被抽查单位发出《农药监督抽查结果确认通知书》(格式见附件3),要求其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书面确认。对逾期不予回复的,视为认可抽查结果。标签标称生产企业或被抽查单位对监督抽查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监督抽查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农业部农药检定所提出复检申请,说明复检理由,同时抄送抽查单位、承检或判定工作的农药检定(管理)机构。农业部农药检定所认为复检理由充分、确有必要的,及时安排复检。复检采用封存备用样品进行,由原检测机构承担,特殊情况下由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委托其他检测机构承担。

(二)结果处理

在完成监督抽查结果确认手续后,对监督抽查质量或标签不合格产品以及假冒产品,各省(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依法立案查处,或按规定移交有关部门查处;对由其他省(区、市)生产的产品,在对经营者依法查处的同时,通知相应省(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同调查或查处涉嫌违法生产者(通知格式见附件4)。相应省(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对涉嫌非法生产的农药生产企业进行突击检查或抽样检测,情况属实的,组织依法查处。对生产假劣农药情节严重的,应当报请我部吊销其产品登记证,提请有关部门吊销其生产许可证或者生产批准文件。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整改,并接受农业等部门组织的整改复查。

八、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省(区、市)农业部门要高度重
视、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安排得力人员承担监督抽查工作。要根据我部的总体部署,结合本地实际,针对重点用药作物和重要农药品种,制定本省(区、市)农药监督抽查实施方案,并于3月20日前上报我部种植业管理司。

(二)检打联动、务求实效。要按照查找问题、检打结合、横纵
互动的原则开展监督抽查工作,对监督抽查中发现的假劣农药或
群众举报的制假售假线索,要一查到底。各省(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市、县农药管理工作的指导,提高农药管理水平。省际间要互相配合,建立互联互通的工作机制,实现全国监督抽查工作互联互动、全国一盘棋的局面。我部将采取明查暗访的方式,对各地开展监督抽查工作情况进行督导检查,督查结果将在全国通报。

(三)快速高效、按时上报。各省(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监督抽查结果及结果处理情况按规定时间及时报送我部种植业管理司和农药检定所,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重大案件和突发事件要随时报告。监督抽查结果应当包括监督抽查总结、监督抽查结果汇总表(格式见附件5、6)、不合格产品及标签名单、拒绝接受监督抽查企业名单、企业提出异议及复检的处理情况等。结果处理情况应当包括查处情况总结及分析、查处情况汇总表(格式见附件7)、不合格企业整改复查情况、至少5个典型案例的查处材料等。

监督抽查结果报送时间分别为4月30日、6月30日和10月
31日前,各省(区、市)可根据本地实际,选择上报时间,但总体上报次数不得少于2次。监督抽查结果处理情况报送时间分两次,分别为6月15日和11月30日前。

联系人:种植业管理司农药管理处李文星
电话:010-59192810,传真:010-59191875
电子邮件:pmd@agri.gov.cn
农业部农药检定所监督处刘绍仁
电话:010-59194138,传真:010-59194104
电子邮件:icamales@agri.gov.cn

附件:1.2011年农药监督抽查任务分配表
2.农药监督抽查产品确认通知书(样本)
3.农药监督抽查结果确认通知书(样本)
4.农药监督抽查协查通知书(样本)
5.农药监督抽查结果汇总表(质量部分)
6.农药监督抽查结果汇总表(标签部分)
7.农药监督抽查查处情况汇总表

二○一一年三月二日
附件:
农办农〔2011〕20号.CEB
http://www.moa.gov.cn/govpublic/ZZYGLS/201103/P020110315392162097739.ceb
任务分配表、确认通知书和协查通知(附表1-4).doc
http://www.moa.gov.cn/govpublic/ZZYGLS/201103/P020110315392162254385.doc
监督抽查结果汇总表(质量-附件5).xls
http://www.moa.gov.cn/govpublic/ZZYGLS/201103/P020110315392162404373.xls
监督抽查结果汇总表(标签-附件6).xls
http://www.moa.gov.cn/govpublic/ZZYGLS/201103/P020110315392162568506.xls
农药监督抽查执法结果汇总表(附件7).xls
http://www.moa.gov.cn/govpublic/ZZYGLS/201103/P020110315392162563396.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