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企业实施《金融企业会计制度》有关问题解答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6:47:45   浏览:805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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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企业实施《金融企业会计制度》有关问题解答

财政部


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实施<金融企业会计制度>有关问题解答》的通知

财会[2003]6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发文时间: 2003-3-5
实施时间: 2003-3-5


国务院有关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金融企业: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发布后,我们陆续收到有关部门、企业的来信、来电,询问金融企业实施《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有关问题。为此,我们制定了《金融企业实施<金融企业会计制度>有关问题解答》。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金融企业实施《金融企业会计制度》有关问题解答

  一、问:根据《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对金融企业发放的中长期贷款应当按照应计贷款与非应计贷款分别核算。对于短期贷款,是否也应遵循应计贷款与非应计贷款分别核算的原则?
  答:金融企业发放的贷款,无论是短期贷款还是中长期贷款,都应当遵循应计贷款与非应计贷款分别核算的原则。当金融企业的应计贷款转为非应计贷款时,应将该笔贷款原已入账的利息收入和应收利息予以冲销,同时在表外进行备查登记。收到非应计贷款的有关还款时,应先冲减贷款本金;待本金全部收回后,如有余额再确认为当期利息收入。

  二、问:金融企业进行利润分配的顺序如何?如何确定提取法定盈余公积和法定公益金的基数?
  答:《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规定,金融企业当年实现的净利润,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或减去年初未弥补亏损)和其他转入后的余额,作为可供分配的利润,并作相应分配。金融企业进行利润分配时,首先应当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提取法定盈余公积和法定公益金。提取法定盈余公积和法定公益金后,从事存贷款业务、保险业务、证券业务和信托投资业务的金融企业,还应当分别按照规定比例提取一般准备、总准备金、一般风险准备和信托赔偿准备。实现的净利润在作上述分配后的余额再分配给股东或提取任意盈余公积。
  《公司法》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5%-10%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金融企业在提取法定公积金或公益金时,应按《公司法》的规定,按税后利润(即当期实现的净利润)的一定比例计提,而不应当按当期可供分配的利润计提。

  三、问:外商投资金融企业的国内分支机构或者办事处,是否应当执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答:财政部下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问题解答》(财会[2002]5号)规定,外商投资的金融企业,应当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外商投资金融企业的国内分支机构或者办事处,如果从事相关金融业务的,也应当执行财会[2002]5号文件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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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厦门市广告监管计分考核制度(试行)》的通知

福建省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厦工商广[2005]17号
关于印发《厦门市广告监管计分考核制度(试行)》的通知



市各广告经营单位:

  为了规范我市广告经营单位的广告经营行为,提高广告经营单位内部的广告审查员依法履行法定的审查核实职责,推进广告经营单位的信用建设,促进我市广告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广告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户口管理系统企业信用分类及监管方案》,我局拟定了《厦门市广告监管计分考核制度(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并于2005年10月1日起实施,请共同配合执行。

  附件:1、《厦门市广告监管计分考核制度(试行)》
http://www.xm.gov.cn/zfwj/P020050927348193904416.doc
     2、《厦门市广告监管计分考核标准》
http://www.xm.gov.cn/zfwj/P020050927348194374737.xls
     3、《厦门市广告监管计分考核记录表》
http://www.xm.gov.cn/zfwj/P020050927348194689378.xls

                          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五年九月一日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办法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办法
(黔国税发〔2005〕112号 2005年8月15日 )

贵州省人民政府公报--文件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延期缴纳税款的审批管理,强化税源监控,防止税收流失,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是指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在规定的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税务机关对其申请报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其延期缴纳税款决定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 凡依法申请办理延期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均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提交申请报告及相关资料。
第四条 负责受理、审核、审批的税务机关均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纳税人提交的申请报告及相关资料进行严格审核、审批。

第二章 申请
第五条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
前款所称特殊困难是指: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二)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第六条 纳税人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
第七条 申请办理延期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应填写《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一式四份,并根据不同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如实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
(二)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
(三)当期所有银行存款账户对账单;
(四)当期资产负债表;
(五)当期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支出预算。
第八条 《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的填写应准确完整,“延期缴纳税款理由”一栏应按照第六条所指“特殊困难”种类规范填写。

第三章 审批
第九条 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加收滞纳金。
第十条 纳税人提交的延期缴纳税款申请资料齐全且填写符合规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即时受理。纳税人提交资料不全或填写不符合规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场通知其补齐资料或重新填报。
第十一条 纳税人提交资料有疑点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派员进行实地核查。
第十二条 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交的申请资料应严格审核,经审核认为符合延期缴纳税款申请条件的,应在《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将《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及相关资料报上级税务机关;经审核认为不符合延期缴纳税款申请条件的,应在《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将《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送达纳税人。
第十三条 上级税务机关收到下级税务机关上报的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资料后,经审核认为符合延期缴纳税款申请条件的,应在《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将《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申请表》及相关资料逐级上报省局;经审核认为不符合延期缴纳税款申请条件的,应在《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将《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申请表》逐级传至主管税务机关,由主管税务机关送达纳税人。
第十四条 市、州、地税务机关应于每月15日前将纳税人的延期缴纳税款申请资料上报省局,省局于每月18日前进行合议,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延期缴纳税款的决定,于19日前将签署意见的《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申请表》逐级传至主管税务机关,由主管税务机关送达纳税人。
第十五条 延期缴纳税款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第四章 后续管理
第十六条 税务机关应对经批准延期缴纳税款的到期入库情况进行跟踪管理。
第十七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了解纳税人的资金情况,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督促纳税人在批准的缓缴期限内缴纳税款。按期入库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在纳税人税款入库次日内,将纳税人税收缴款书复印件逐级上报省局;未按期入库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于每季后10内将税款不能及时、足额入库的原因、采取的相关措施等书面上报省局。
第十八条 税务机关应加强对延期缴纳税款有关资料的管理,做好登记造册及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当期货币资金”是指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之日的资金余额,其中不含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企业不可动用的资金;“应付职工工资”是指当期计提数。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规定期限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中使用的《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以中国税收征管信息系统中的式样为准,由各地自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