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贸市场建设与经营管理优惠政策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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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贸市场建设与经营管理优惠政策的若干规定

安徽省蚌埠市人民政府


蚌 埠 市 人 民 政 府 文 件

蚌政〔2001〕16号

印发关于农贸市场建设与经营管理优惠政策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关于农贸市场建设与经营管理优惠政策的若干规定》已经第52次市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四月十日


关于农贸市场建设与经营管理优惠政策的若干规定



  为加快农贸市场建设和退路进场工作实施步伐,进一步规范市场经营管理行为,改善城市环境,促进市场繁荣发展,特制定如下优惠政策。
  一、市场建设方面的优惠政策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建或联建市场,按乡镇企业用地对待。
  (二)征用农民集体土地用于市场建设( 不连带进行房地产开发),可以租赁方式供地。
  (三)在城区范围内实施市场建设,并连带房地产开发的,按出让方式供应土地;所收出让金实行先征后返,由市财政全额返还各区政府,由区统筹用于市场建设。
  (四)市场建设中涉及转移土地、房产权属的契税,先由市财政征收入库,再由市财政按市场建设面积比例返还给各区政府,由区统筹用于市场建设,房地产开发部分的契税不予返还。
  (五)市场建设中涉及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地方税收,地税部门负责征收后,由各区统筹用于市场建设。
  (六)免收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基金、散装水泥基金。
  (七)减半征收暂住人口费、白蚁防治费。
  (八)人防易地统建费按蚌政〔1999〕50号文件规定的最低标准收取。
  (九)建设市场不连带进行商品房开发,免征城镇基建教育附加费。
  (十)凡市外来我市投资参与市场建设的,免收电增容供电工程贴费。
  (十一)结合棚户区地块改造实施市场建设已按原确定的等级标准享受棚户区规费减免政策的,仍享受原来的优惠政策;其他新建市场项目的规费减免,按本规定执行。
  二、市场经营管理方面的优惠政策
  (十二)对2000年以后开业的农贸市场,一律实行扎口管理。市场内所有应交规费由市场设立的管理机构统一收取。
  (十三)凡在重点农贸市场从事经营的业户,由市场主办单位统一办理有关证照。
  (十四)外地业户进入农贸市场从事经营,其子女可就近入托入学,享受本市居民同等待遇。
  (十五)凡新进入农贸市场从事经营的业户,自颁发营业执照之日起,其交纳的各种税收,属市、区级留成部分,第一年由市、区财政全额返还,第二年至第三年按50%返还。
  (十六)凡新进入农贸市场从事经营的业户,自颁发营业执照之日起,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第一年免收,第二年减半征收。
  三、附则
  (十七)本规定适用于市辖四区经市政府批准新建的农贸市场建设项目,各区可依据本规定,对具体建设项目进行个案分析,自行掌握执行。
  (十八)工商、物价等部门要继续对各项经营性收费实行清理整顿。严禁法律、法规、规章、省政府或省财政、物价部门明文规定之外的收费、罚款,如在市场建设和管理中发生乱摊派、乱集资行为,由市场主办单位如数退回或追回。
  (十九)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截留政策,对有令不行,延误市场建设的责任单位和个人,将严肃追究其责任。
  (二十)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市场建设方面的优惠政策至2003年4月30日停止执行,适用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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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辐射环境监督执法人员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文件
环办[2003]90号

关于辐射环境监督执法人员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贯彻《关于加强全国辐射环境保护工作的若干意见》(环发[2002]99号)的精神,规范辐射环境监督站执法队伍建设,进一步促进辐射环境执法工作,经研究,各级环境保护部门中从事辐射环境监督执法的人员,一律纳入环境监察工作统一管理,并执行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监理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环发[1999]141号)和《环境监理工作暂行办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辐射环境监督执法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熟悉环境监察、辐射环境管理业务,掌握环境保护和辐射环境管理法律法规知识,有一定的独立分析和处理问题的能力。

  二、辐射环境监督执法人员执法证件和着装编号,按照《环境监理工作暂行办法》进行统一管理。各省级辐射监督站统一向各省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办理执法证件申请,各省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环境监察人员管理规定,统一编号,统一报国家环保总局核准后核发。各级辐射监督执法人员按环境监察人员着装管理规定统一着装。

  三、辐射环境监督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由总局人事司、调查中心统一安排,总局核安全司具体组织实施。考核合格者,由总局颁发培训合格证。

  四、辐射环境监督执法人员,应牢固树立文明执法形象,成为一支社会认可、群众满意、执法公正、廉洁文明和作风过硬的辐射环境监督执法队伍。

二○○三年九月三十日



财政部关于证券交易所风险基金和证券结算风险基金财务处理事项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证券交易所风险基金和证券结算风险基金财务处理事项的通知

2000年12月5日 财金[2000]1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证券交易所风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和《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国务院批准实施。现就证券交易所风险基金和证券结算风险基金提取的具体财务处理规定通知如下:
  一、证券交易所按交易经手费的20%、按席位年费的10%提取的证券交易所风险基金,列入证券交易所的费用支出。
  二、证券交易所对违规会员的罚款、罚息,列入证券交易所的应付款项,全额转入证券交易所风险基金。
  三、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按业务收入的20%提取的证券结算风险基金,列入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费用支出。
  四、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按收益的20%提取的证券结算风险基金,按照税后利润计提,税后列支。
  五、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对违规结算会员的罚款、罚息,列入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应付款项,全额转入证券结算风险基金。
  六、结算会员根据《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交纳的证券结算风险基金,列入结算会员的费用支出。
  七、上述规定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执行。
  请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将本通知转发给各证券登记结算会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