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22:32:17   浏览:828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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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

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
财政部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制定本施行细则。
第二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私营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规定的营利性经济组织。
第三条 《条例》第二条所称“纳税年度”,是指从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的公历年度。

计算依据
第四条 《条例》第二条所称“收入总额”,包括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收入、营业外收入或其他收入。
第五条 《条例》第二条所称“成本”、“费用”、“营业外支出”,是指国家税收法规及国家税务局制定的私营企业财务制度规定的成本、费用、营业外支出。
第六条 《条例》第二条所称“国家允许在所得税前列支的税金”,是指按规定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以及其他按规定允许在所得税前列支的税金。
第七条 《条例》第二条所称“应纳税所得额”,是指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内外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
“生产经营所得”是指纳税人从事物质生产、交通运输、商品经营、劳务服务和其他营利业取得的所得。
“其他所得”是指从其他企业分得的利润和取得的股息、利息(不包括国库券利息)所得,出租或出售财产所得,转让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等项所得,以及营业外收益等。
第八条 纳税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扣除下列项目:
一、经核准抵补以前年度的亏损;
二、从其他企业分得已征收所得税后的利润、股息;
三、国务院或财政部、国家税务局规定允许扣除的其他项目:
第九条 纳税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下列项目:
一、归还的各种贷款、借款的本息(不包括按规定允许列支的流动资金借款利息):
二、股息、红利:
三、超过税务部门核定工资(包括各种奖金、补贴、津贴、加班费)的部分:
四、赞助金、赔偿金、违约金、滞纳金、罚息和罚款等;
五、缴纳的所得税、建筑税、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
六、购买的国库券及其他债券;
七、国务院或财政部、国家税务局规定不允许在成本、费用、营业外支出中列支的款项。
第十条 根据《条例》第六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经税务机关核准后,可以从下一年度的所得中提取相应的数额弥补。但连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3年。连续发生年度亏损,不能合并进行弥补,只能分别年度在相应的年限所得中提取相应的数额进行弥补。
第十一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一、工业企业
(一)本期产品成本合计=原材料+燃料和动力+工资(不包括超过核定工资标准的部分)+职工福利费+废品损失+车间经费+企业管理费。
(二)本期完工产品成本=期初在产品、自制半成品余额+本期产品成本合计-期末在产品、自制半成品余额。
(三)产品销售工厂成本=期初库存产品成本+本期完工产品成本-期末库存产品成本。
(四)产品销售利润=产品销售收入-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产品销售工厂成本-销售费用。
(五)利润总额=产品销售利润+其他销售利润-资源税+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六)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允许扣除项目的利润。
二、交通运输企业
汽车运输企业
(一)营运成本=燃料+轮胎+保修+折旧+养路费+车船使用税+管理费用+行车事故损失(扣除保险赔偿后的净额)
(二)营运利润=营运收入-营运成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三)利润总额=营运利润+其他销售利润+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四)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允许扣除的利润
三、商业企业
(一)商品销售成本=期初库存商品进价+本期购进商品进价-期末库存商品进价-非销售付出商品金额。
(二)商品流通费=运杂费+包装费+商品损耗费+手续费+利息+工资(不包括超过核定工资标准的部分)+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家俱用具摊销+财产保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企业管理费。
(三)商品经营利润=商品销售收入-商品销售成本-商品流通费-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四)附营业务净收入=附营业务收入-附营业务成本。
(五)利润总额=商品经营利润+附营业务净收入+财产溢余+其他收入-其他支出。
(六)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允许扣除项目的利润。
四、饮食服务企业
(一)营业成本=期初库存原材料和半成品、产成品盘存余额+本期购进原材料-期末库存原材料和半成品、产成品盘存余额。
(二)费用=燃料费+水电费+物料消耗+运杂费+工资(不包括超过核定工资标准的部分)+职工福利费+手续费+修理费+折旧费+家俱用具摊销+财产保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企业管理费。
(三)经营利润=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费用-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四)附营业务净收入=附营业务收入-附营业务成本。
(五)利润总额=经营利润+附营业务净收入+财产溢余+其他收入-其他支出。
(六)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允许扣除项目的利润。
五、其他行业
除以上四款列举外的其他行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可以区别情况参照以上公式计算。

减免税
第十二条 《条例》第四条第一款所称“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品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是指纳税人开展资源综合利用,利用本企业的“三废”并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范围内的资源作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
第十三条 《条例》第四条第二款所称的纳税人“遇有风、火、水、震等灾情,纳税确有困难的”,是指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造成企业纳税困难的。
第十四条 《条例》第四条第三款所称“纳税人因特殊情况需要减税免税的”,是指个别纳税人因特殊情况需要给予定期或一次性的减税或免税的。

征收管理
第十五条 私营企业所得税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第十六条 《条例》第七条规定“私营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向当地税务机关缴纳”,下列情况可分别处理:
一、企业所在地与经营地一致的,就地缴纳;
二、纳税人离开所在地临时外出经营,按规定办理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的,在企业所在地一并缴纳;没有办理外出经营证明的,在经营地缴纳。
第十七条 纳税人分期预缴所得税,应按期末累计实际利润,求出本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年终汇算清缴。
第十八条 根据《条例》第九条规定,纳税人必须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建立帐薄和保存凭证,在纳税年度内无论经营情况如何,都应按规定的期限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申报表和财务会计报表。
纳税人进行纳税申报的期限,由县、市税务机关确定,纳税申报的最后一日,如遇公休假日,可以顺延。
第十九条 纳税人如果不能提供准确的成本、费用凭证、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当地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第二十条 纳税人主动自查补报错漏税款,只补税不处以罚款,不加收滞纳金。
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违反本施行细则第十八条规定的,税务机关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改正。如在规定期限内仍不改正的,可以加重处罚,对处5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批准。
第二十二条 根据《条例》第十条规定,私营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除本细则中所明确的以外,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税务机关根据《条例》和本施行细则的规定,对纳税人处以罚款时,须经县(含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并填开违章处理通知书。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施行细则由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施行细则从《条例》施行之日起施行。



1988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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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颁发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大纲的通知

劳动部


劳动部关于颁发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大纲的通知
劳动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
为了加强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工作,根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劳安字〔1991〕31号),我部制定了《厂内机动车辆驾驶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大纲》、《建筑登高架设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大纲》、《电工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
核大纲》、《金属焊接、切割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大纲》、《起重机司机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大纲》和《起重司索、指挥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大纲》共6个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大纲(以下简称《大纲》),现颁发执行。各地劳动部门在对上述6种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安
全技术培训、考核时,应严格按照《大纲》的内容进行。《大纲》自颁发之日起执行。请将执行情况和问题及时报我部职业安全卫生监察局。

附一: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大纲之一厂内机动车辆驾驶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大纲
本大纲规定了厂内机动车辆驾驶人员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培训考核的内容和办法。
1.适用范围
只在企业内行驶的各类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不含矿山)。
2.驾驶人员基本条件
2.1 年满18周岁(初学驾驶者不得超过45岁)。
2.2 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2.3 身高1.50米以上(驾驶大型车辆的,1.60米以上);双目视力均0.7以上(包括矫正视力);无色盲、色弱;左右耳距音叉0.50米能辨清声音方向;心、肺、血压正常;无癫痫、精神病、突发性昏厥及其它妨碍驾驶机动车辆的病症或生理缺陷。
2.4 学徒期满并具有独立驾驶的能力。
3.培训要求
3.1 培训考核时间不少于100学时。
3.2 采用省级劳动部门指定的统一培训教材。
4.安全技术理论培训考核
4.1 厂内机动车辆驾驶的安全规程及有关规定。
4.2 厂内交通安全标志。
4.3 安全驾驶操作技术。
4.4 机动车辆的主要构造、性能。
4.5 机动车辆的机械、电气和液压基本知识。
4.6 机动车辆的安全装置、制动装置和操纵装置的构造、工作原理及调整。
4.7 机动车辆一般常见故障的判断与排除方法。
4.8 机动车辆的一般维护、保养知识。
4.9 车辆消防常识。
4.10 典型事故案例解析。
5.实际操作培训考核
场内和道路驾驶的培训考核按GB11342-89《厂矿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员安全技术考核标准》执行。

附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大纲之二建筑登高架设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大纲
本大纲规定了建筑登高架设作业人员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培训考核的内容。
1.适用范围
从事建筑施工2米以上的脚手架架设、拆除和建筑用提升设备的架设、拆除作业人员。
2.作业人员基本条件
2.1 年满18周岁。
2.2 身体健康,无高血压、心脏病、癫痫病、眩晕症及妨碍登高架设作业的其它疾病和生理缺陷。
2.3 具有初中文化程度。
3.培训要求
3.1 培训考核时间不少于100学时。
3.2 采用省级劳动部门指定的统一培训教材。
4.安全技术理论培训考核
4.1 基础知识
4.1.1 力学基本知识。
4.1.2 GB3608-83《高处作业分级》。
4.1.3 建筑登高架设作业有关安全的一般规定。
4.1.4 登高架设作业中设施与电气线路的安全距离及安全防护区。
4.1.5 触电急救与现场救护。
4.1.6 典型事故案例解析。
4.2 架子工作业基本知识
4.2.1 脚手架的基本要求。
4.2.2 脚手架材料的种类、规格及材质要求。
4.2.3 绑扎材料和连接件的规格、型号、强度要求、报废标准及使用时的注意事项。
4.2.4 地锚和缆绳的规格、形式及允许载荷。
4.2.5 安全网的选择、搭设、拆除和管理。
4.2.6 各类脚手架的适用范围、构造、架设、拆除及安全措施。
4.2.7 脚手架的检查、验收、维护和管理。
4.3 建筑用提升设备拆装作业安全知识
4.3.1 建筑用提升设备拆装的基本知识。
4.3.2 索具和吊具的种类、构造、规格、允许拉力、报废标准及使用时的注意事项。
4.3.3 拆装部件重量的估算方法。
4.3.4 手动葫芦、电动葫芦、千斤顶等简易起重设备的安全技术。
4.3.5 GB5082-85《起重吊运指挥信号》。
4.3.6 门式升降的结构、安装规范及拆装安全技术。
4.3.7 井架式升降机的结构、安装规范及拆装安全技术。
4.3.8 地锚和缆绳的规格、形式及允许载荷。
5.实际操作培训考核
5.1 架子工
5.1.1 各类脚手架及防护装置的搭设和拆除。
5.1.2 脚手架材料、绑扎材料及连接件的规格、型号和功能的辨识。
5.1.3 常用绑扎、连接的操作。
5.2 建筑用提升设备拆装作业人员
5.2.1 门式升降机和井架式升降机的安装和拆卸。
5.2.2 常用索具和吊具的规格、型号的识别。
5.2.3 起重吊运指挥信号的运用。
5.2.4 建筑用提升设备部件重量的估算。
5.2.5 简易起重设备(手动葫芦、千斤顶等)的使用。
5.2.6 常用绑扎、连接的操作。
5.2.7 地锚和缆绳的设置。

附三: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大纲之三电工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大纲
本大纲规定了电工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培训考核的内容。
1.适用范围
电工作业人员,含从事电工实际操作的电气工程技术人员和生产管理人员,不含电业系统及矿山企业的电工作业人员。
2.作业人员基本条件
2.1 年满18周岁。
2.2 身体健康,无癫痫、精神病、心脏病、突发性昏厥、色盲等妨碍电工作业的疾病及生理缺陷。
2.3 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2.4 学徒期满(含改变工种者)。
3.培训要求
3.1 培训考核时间不少于100学时。
3.2 采用省级劳动部门指定的统一培训教材。
4.安全技术理论培训考核
4.1 电气安全基础知识。
4.1.1 电流对人体的危害。
4.1.2 触电方式、触电事故发生的规律及典型事故的案例解析。
4.1.3 触电急救及现场救护知识。
4.1.4 保护接零及保护接地。
4.1.5 电气安全用具的分类、性能、使用及管理。
4.1.6 漏电保护装置的类型、原理、选择及使用。
4.1.7 我国安全电压的等级、选用及使用条件。
4.1.8 电气绝缘、屏护、安全间距和安全标志。
4.1.9 电气防火与灭火。
4.1.10 防雷保护。
4.1.11 静电的危害及防护。
4.1.12 高频辐射的危害及防护。
4.1.13 与电工作业有关的登高、机械、起重、搬运、挖掘、焊接、爆破等作业的安全技术。
4.1.14 电气安全管理的有关措施与规定。
4.2 电气运行安全。
4.2.1 低压变、配电装置的控制电器、保护电器的运行安全技术。
4.2.2 户内外线路、低压电缆线路及临时供电线路的安装、维护安全技术及有关安全规定。
4.2.3 电气设备的过载、短路、欠压、失压、缺相等保护原理,常用电气设备保护方式的选择和保护装置的安装、调试技术。
4.2.4 照明装置、家用电器、移动式电器、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装、使用、检修和维护的安全技术要求。
4.2.5 本岗位电气设备的性能、主要技术参数及其安装、运行、维护、测试等项工作的技术标准和安全技术要。
4.2.6 本岗位电力系统的结构图、设备编号、运行方式、操作步骤和事故处理程序。
4.3 爆炸危险场所的电气安全。
4.3.1 爆炸性物质和爆炸危险场所的等级划分。
4.3.2 爆炸危险场所电气线路的一般规定。
4.3.3 爆炸危险场所电气设备的一般规定和各种类型防爆电气设备的基本要求。
4.3.4 爆炸危险场所保护接地和防雷接地的基本要求。
4.3.5 防爆电气设备的运行、维护和检修的有关规定。
5.实际操作培训考核
5.1 触电急救。
5.2 识别导线和电缆的规格、型号。
5.3 导线的选择和连接。
5.4 正确布线。
5.5 电气安全用具的正确使用。
5.6 电气器材及仪表的识别、安装和使用。
5.7 保护电器、保护装置的选用与安装。
5.8 接地电阻的测量。
5.9 灭火器材的选择与使用。
5.10 各种防爆电器接线盒、隔离盒的安装接线。
5.11 登高作业。

附四: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大纲之四金属焊接、切割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大纲
本大纲规定了金属焊接、切割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培训考核的内容。
1.适用范围
从事气焊、气割、手工电弧焊、焊剂层下电弧焊、气体保护焊、等离子弧焊(切割)、碳弧焊(气刨)、电渣焊、接触焊等作业人员(不含锅炉压力容器焊工)。
2.作业人员基本条件
2.1 年满18周岁。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2.2 身体健康,双目裸眼视力均在0.4以上且矫正视力在1.0以上,无高血压、心脏病、癫痫病、眩晕症等妨碍本作业的其它疾病及生理缺陷。
2.3 学徒期满并具有独立操作能力。
3.培训要求
3.1 培训考核时间不少于100学时。
3.2 采用省级劳动部门指定的统一培训教材。
4.安全技术理论培训考核
4.1 常用焊接与切割方法的基本原理与安全。
4.2 焊接(气割)防火与防爆。
4.2.1 常用焊接(气割)气体的性质和安全要求。
4.2.2 电石的保管与使用安全规则。
4.2.3 乙炔发生站(器)的安全技术要求。
4.2.4 气瓶安全要求。
4.2.5 管道安全措施。
4.2.6 气焊与气割工具的安全要求。
4.2.7 防火、防爆与灭火技术。
4.3 焊接安全用电。
4.3.1 常用电焊设备的结构和安全要求。
4.3.2 电焊工具及其安全要求。
4.3.3 焊接触电事故原因及安全措施。
4.3.4 触电急救。
4.4 特殊焊接、切割作业安全技术。
4.4.1 密闭空间焊接、切割作业安全技术要求。
4.4.2 盛装、输送易燃易爆物质的常压容器、管道的补焊安全技术。
4.4.3 登高焊接、切割安全技术。
4.4.4 水下焊接、切割安全技术。
4.5 焊接、切割作业劳动卫生与防护。
4.5.1 作业环境有害因素的来源与危害。
4.5.2 劳动卫生与防护措施。
4.5.3 化工设备焊接、切割作业防毒。
4.6 安全操作规程。
4.7 安全防火制度。
4.8 典型事故案例解析。
5.实际操作培训考核
5.1 现场安全检查及不安全因素的排除。
5.2 工件安全检查及不安全因素的排除。
5.3 防护用品与工作用具的安全检查。
5.4 按2级焊工技术标准进行实际考核。
5.5 触电急救。
5.6 消防器材的选择与使用。

附五: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大纲之五起重机司机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大纲
本大纲规定了起重机司机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培训考核的内容。
1.适用范围
适用于各类通用起重机司机。不适用于浮式起重机司机和矿山井下提升设备的操作人员。
2.司机的基本条件
2.1 年满18周岁。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2.2 身体健康,双目裸眼视力均不低于0.7,无色盲,无听觉障碍,无癫痫、高血压、心脏病、眩晕症和突发性昏厥等妨碍本作业的其它疾病及生理缺陷。
2.3 学徒期满并具有独立操作能力。
3.培训要求
3.1 培训考核时间不少于100学时。
3.2 采用省级劳动部门指定的统一培训教材。
4.安全技术理论培训考核
4.1 起重机的构造、性能和工作原理。
4.2 起重机电气、液压和原动机的基本知识。
4.3 起重机主要部件的安全技术要求及易损件的报废标准。
4.4 起重机钢丝绳的安全负荷、使用、保养及报废标准。
4.5 起重机安全装置、制动装置和操作系统的构造、工作原理及调整方法。
4.6 起重机一般维护保养知识。
4.7 起重机常见故障的判断与排除。
4.8 一般物件的重量计算和绑挂知识。
4.9 有关电气安全、登高作业安全、防火及救护常识。
4.10 GB5082—85《起重吊运指挥信号》和有关安全标志。
4.11 GB6067—85《起重机械安全规程》和起重机安全规程等有关规定。
4.12 安全操作技术。
4.13 典型事故案例解析。
5.实际操作培训考核
按照GB6720—86《起重机司机安全技术考核标准》所规定的内容和方法进行。

附六: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大纲之六起重司索、指挥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大纲
本大纲规定了起重司索、指挥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培训考核的内容。
1.适用范围
参加起重作业,直接对物件绑扎、挂钩、牵引绳索,完成起重、吊运全过程的专业人员(简称起重司索或挂钩工),及直接从事指挥起重机械将物件进行起重、吊运全过程的专业人员(简称起重指挥)。
2.作业人员基本条件
2.1 司索作业人员。
2.1.1 年满18周岁。
2.1.2 身体健康,双目裸眼视力均不低于0.7,无色盲、听觉障碍、癫痫病、高血压、心脏病、眩晕、突发性昏厥等妨碍起重司索作业的其它疾病及生理缺陷。
2.1.3 具有初中文化程度。
2.1.4 具有一定的实际操作技能。
2.2 起重指挥人员。
2.2.1 从事起重作业满4年以上。
2.2.2 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2.2.3 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具有起重作业的组织能力。
2.2.4 身体健康情况同司索作业人员。
3.培训要求
3.1 培训考核时间不少于100学时。
3.2 采用省级劳动部门指定的统一培训教材。
4.安全技术理论培训考核
4.1 司索作业人员。
4.1.1 起重作业所需的基本力学知识。
4.1.2 GB5082—85《起重吊运指挥信号》。
4.1.3 索具和吊具的性能、使用方法、维护保养及报废标准。
4.1.4 一般物件的重量计算。
4.1.5 一般物件的绑、挂技术。
4.1.6 一般物件的起重吊点的选择原则。
4.1.7 司索作业安全技术。
4.1.8 起重作业的安全规程。
4.1.9 典型事故案例解析。
4.2 起重指挥人员。
4.2.1 4.1.1~4.1.9的内容。
4.2.2 通用起重机的基本构造与性能。
4.2.3 起重指挥人员的安全要求。
4.2.4 起重作业各岗位职责及要求。
5.实际操作培训考核
5.1 司索作业人员。
5.1.1 选择索具、吊具。打结与绑扎。
5.1.2 起升前检查,挂钩。
5.1.3 牵引绳索,起升初始检查和就位。
5.1.4 信号运用。
5.2 起重指挥人员。
5.2.1 场地准备与检查。
5.2.2 指挥起重机就位。
5.2.3 起升前检查。
5.2.4 指挥起升、就位、松钩、收钩回车。
5.2.5 信号运用。



1991年11月30日

关于禁止从荷兰进口牛及其有关产品的规定

农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  (第17号)

 

  现发布《关于禁止从荷兰进口牛及其有关产品的规定》,自即日起施行。

 

                            部长:刘江

                        一九九七年三月二十八日

 

         关于禁止从荷兰进口牛及其有关产品的规定

 

  国家动植物检疫局日前从荷兰王国农业、自然管理和渔业部获悉,今年3月21日在荷兰发生了一例牛海绵状脑病(疯牛病)。

  为防止该病传入我国,保护我国的养牛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五条的内容,特规定如下:

  一、从即日起,禁止从荷兰进口(包括直接进口和转口)牛、牛胚胎、牛肉及其制品、肉骨粉等动物饲料。

  二、禁止邮寄或旅客携带来自荷兰的牛肉及其制品入境。一经发布,一律作没收销毁处理。

  三、对途经我国或在我国停留的国际航行船舶、飞机和火车等,如发现有来自荷兰的牛肉及其制品,一律作封存处理。

  四、凡截获的走私入境的来自荷兰的牛肉及其制品,一律在就近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五、如发现牛海绵状脑病病例或可疑病例,必须及时向我部报告。

  六、请各有关单位密切配合,并做好有关宣传解释工作。

  七、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