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后备干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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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后备干部管理规定

建设银行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后备干部管理规定
建设银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后备干部队伍建设,培养选拔德才兼备的国有商业银行领导人才,推进干部队伍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从组织上保证建设银行朝着现代化、国际化、集团化国有商业银行的方向健康发展,为国民经济建设作出更大贡献,依据党的干部路线、方针
、政策和中央组织部的有关规定,总结近几年来的实践经验,结合新时期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后备干部,包括总行机关和省级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机关部(室)、处级领导干部,各级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及其内设机构、直属单位负责人等各级领导干部的后备干部。
第三条 选拔后备干部必须坚持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方针,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

第二章 目 标
第四条 后备干部队伍建设的目标是,建设一支数量充足,门类齐全,专业配套、结构合理,素质优良,既能满足近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调整的需要,又能适应中、远期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需要的后备干部队伍。
第五条 后备干部的人数经常保持在领导干部职数的一至二倍;年龄结构、知识结构和专业结构比较合理;拟于近期提拔使用的人选不少于三分之一。

第三章 选 拔
第六条 后备干部应当基本具备总行党组关于《中国人民建设银行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规定》(建总党字〔1995〕第43号)第六、七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和资格;且年轻、优秀、具有培养潜力。
第七条 总行部主任级和省级分行行级后备干部,主体应是40岁左右,其中近三年内拟提拔使用的一般不超过45岁;二级分行(中心支行)行级和处级后备干部,主体应是35岁左右;支行级和科级后备干部主体应是30岁左右。
第八条 总行部主任级和省级分行行级后备干部,主要在正处级干部中选择;二级分行(中心支行)行级和处级后备干部,主要在正科级干部中选择;支行行级和科级后备干部,主要在正股级干部中选择。
第九条 选拔后备干部,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坚持民主推荐、人事部门考核、党组(党委)集体研究并向上级行党组(党委)呈报的程序。要注意扩大视野,把选拔后备干部工作建立在对大批干部全面培养和考察了解的基础上。
第十条 省级分行行长(党组书记)和总行部主任级后备干部,由总行党组确定;省级分行副行级后备干部、计划单列市分行正职后备干部由省级分行党组确定;总行直属学校领导班子的后备干部,由学校党委确定;其他各级行后备干部的确定依此类推。

第四章 培 养
第十一条 各级行党组(党委)应当根据领导干部队伍建设的实际需要,针对后备干部的具体情况,制定具体的培养计划,包括培养目的、方向、方式和时间等,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使后备干部得到全面锻炼、健康成长。
第十二条 应当有计划地对后备干部进行政治与业务理论强化培训。
要坚持理论培训与专业培训相结合、离岗培训与在职培训相结合,让后备干部系统地学习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理论,特别是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学习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学习现代科学技术知识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知识;学习现代商业银行基本理论、经营管理
知识和运作技能,不断更新知识,提高理论素养。
第十三条 应当从后备干部的实际情况出发,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实践锻炼。
要坚持实行干部交流、岗位轮换制度,帮助后备干部开阔视野,拓宽知识面,丰富工作经验,提高实际工作水平和领导能力。
对长期在领导机关工作的后备干部,要有计划地安排他们到下级行机关和基层单位任职或挂职,使其增长基层工作经验;对长期在基层工作的后备干部,要有目的地选派他们到上级行机关工作,使其增长领导机关的工作经验;对长期从事某一专业工作的,可调整到综合部门或其他主要
业务部门任职,使其取得全面的领导经验。
对近期拟进班子的后备干部,要放到重要台阶和关键性岗位上锻炼。对于基本素质好、确有发展潜力的年轻后备干部,应当尽快压重担子,将他们放到艰苦地区和重要岗位去任职锻炼,促其较快地增长实际工作经验和全面领导能力。

第五章 管 理
第十四条 各级行党组(党委)要切实重视对后备干部的管理。每年至少要研究一次后备干部工作。要建立健全后备干部工作责任制,主要领导亲自抓,班子成员分工负责,落实到人,人事部门负责具体工作。
第十五条 后备干部人选确定后,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将后备干部有关材料一式三份报送上级行党组(党委)及人事部门。上报后备干部的材料是;党组(党委)意见、后备干部登记表、考察材料、民主推荐情况和培养计划。
第十六条 要加强对后备干部的考察。对后备干部除进行经常性考察外,还要坚持定期考察,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注意考察工作实绩。考察后,要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党组(党委)成员要同后备干部谈话,在肯定其工作成绩的同时,严肃指出其缺点、不足,帮助他们进一步明
确努力方向。
第十七条 对已经具备上级领导职务条件的后备干部,要及时提拔使用。各级行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职位出现空缺时,一般应当从后备干部中择优选拔。
第十八条 对后备干部要实行动态管理。后备干部的人数应保持常数,因提拔或调整而出现的缺额,应当及时补充;对虽已列入后备干部名单,但发展不正常,相形见绌的,应当及时淘汰;对那些年龄、专业、学历已不适合将来领导班子结构需要的后备干部也应及时调整;对新发现的
优秀年轻干部,应及时补为后备干部。
后备干部调整充实工作,一般在年度考核和定期考察结束后进行。每年年初按干部管理权限,上报后备干部考察和调整情况。
第十九条 要建立健全后备干部档案。其主要内容是:党组(党委)意见、后备干部登记表、考察材料、民主推荐材料、政治审查材料、学习成绩、工作业绩及科研成果等。后备干部档案由人事部门负责管理。
第二十条 后备干部的有关材料,包括名册、档案、培养意图、使用方向等,由各级行党组(党委)及人事部门内部掌握,应当严格保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和计划单列市分行对所属分、支行的后备干部工作,可依本规定制定出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总行人事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1995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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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切实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监管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切实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监管工作的通知

财农[2011]17号


  近年来,中央财政逐年大幅度增加农机购置补贴资金规模,实施范围已覆盖全国农牧业县,取得了农民受益、装备提升、农机工业发展一举多得的效果。从全国来看,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情况是好的,但是少数地方仍存在着执行国家政策规定不力,违规违纪甚至贪污受贿等现象。近期,河北省检察机关查处并公布了该省发生在农机补贴领域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

  这些现象和案件的发生,不仅损害了农民利益,也严重干扰了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正常实施,造成了极为恶劣的影响。同时,暴露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监管工作不力,措施不到位,甚至缺失的问题。国务院领导对此高度重视,要求切实加强监管,将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好,确保政策效应的发挥,让农民真正受益。为落实国务院领导指示精神,切实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监管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切实落实好工作责任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是国家强农惠农政策的重要内容之一,是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和建设现代农业,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增加农民收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重大举措。各级财政部门(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农业部直属垦区财务部门,下同)要从讲政治、服务大局的战略高度,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提高对落实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重要性的认识,落实好工作责任,牢固树立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的观念,按照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要求,不断完善管理制度、管理机制和管理措施。为保证农机购置补贴政策顺利实施,省级财政部门应安排必要的管理工作经费,对开展政策宣传、公示、建立信息档案等方面的支出给予保证。

  二、履行监管职责,切实发挥基层财政部门监管作用

  管好、用好补贴资金,落实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是各级财政部门的共同职责和任务。各级财政部门特别是基层财政部门应主动参与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具体实施工作,在补贴资金使用管理、补贴对象和补贴产品及经销商确定、农民实际购机情况核实等方面,积极履行职责,充分发挥就地就近实施监管的优势。乡级财政部门应对农民实际购机情况进行核实,县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经销商的监督,核查其销售台账,并按照不低于购机农户10%的比例,对农民申请与确定、公示、经销商资质条件等情况,以及是否存在搭车收费、指定补贴产品和经销商等问题进行核查。省级财政部门应督促和指导基层财政部门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监管工作。

  三、完善操作程序,切实做到公开、公正、公平

  针对近期河北省检察机关查处并公布的典型案例,结合本地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各级财政部门要深入分析原因,认真查找管理漏洞,并举一反三,以服务为中心,以监管为重点,以公开为手段,立即研究改进工作。

  一方面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以及挂图、明白纸等形式,加强补贴政策宣传,让农民了解政策、知道政策、熟悉政策,提高政策的透明度。

  另一方面应完善操作程序和办法,在补贴资金分配、结算,补贴对象、补贴产品和经销商确定等方面要做到公开、公正、公平,实现“阳光操作”。在补贴资金分配上,要采取因素法、公式法分配,并突出补贴重点。在补贴资金结算上,要加强对销售发票等有关凭证是否真实、齐全,以及补贴产品、补贴标准、补贴金额、支付企业或经销商是否相符等的审核,并增加结算频次,至少保证每季度结算一次。在补贴对象确定上,要解决不公平问题,不得优亲厚友,提倡有条件的地方,在中央财政补贴资金的基础上,增加地方投入,实行补贴对象普惠制。在补贴产品和经销商确定上,要执行有关规定,不得指定农机生产企业、机型和经销商,在补贴产品目录中不得附带产品价格,不得以补贴资金指标有限为借口,变相为购机农民推荐补贴产品和经销商,并对经销商资质条件给予限定,由农机生产企业按照资质条件自行选择确定经销商。同时,提倡农机生产企业采取直销的方式直接配送农机产品,减少购机环节,实现供需对接。

  四、加强监督检查,切实将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到位

  各级财政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和手段,并邀请人大、政协、纪检监察等部门参加,切实加强本地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情况的检查。省级财政部门应按照不低于补贴资金额度30%的比例进行自查。同时,要认真分析查找本地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中容易产生腐败问题的环节,建立健全部门内部控制制度,在补贴资金分配、结算,补贴对象、补贴产品和经销商确定等方面,应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并强化部门内部审核稽查和风险防控,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工作机制。财政部将派出检查组并委托中介机构对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情况进行重点抽查。对于检查发现的问题,给予严肃处理,决不姑息迁就。

  五、认真总结经验,切实提高监管工作水平

  各级财政部门要在做好监督检查工作的基础上,认真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并根据新形势和新要求,不断完善和创新监管手段、监管方法和监管形式,切实提高监管工作水平,把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执行好、实施好、落实好,确保农民真正受益。

  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接到本通知后,要及时传达部署,提出具体措施和要求,提高财政部门特别是基层财政部门参与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切实履行好监管职责。农业部要督促直属垦区按照本通知精神,做好落实工作。请各省(区、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农业部直属垦区将本通知落实情况,以及采取的监管措施于3月31日之前报送财政部。

  

  

                         财政部

                     二0一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关于开展中央单位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废止)

财政部


关于开展中央单位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人民团体,解放军总后勤部:
为了做好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民军队(以下简称“中央单位”)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根据财政部制定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财会字〔1998〕4号)、《会计证管理办法》(财会字〔1996〕18号)等规定,现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是会计管理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会计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是提高会计人员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的有效手段。各部门要重视并认真做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积极创造条件,保证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
二、“中央单位”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按照现行会计证归口管理模式,分别由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财务处、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财务司、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财务部、铁道部财务司(以下简称“中央单位会计证发证部门”)归口管理。
三、“中央单位会计证发证部门”负责“中央单位”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工作。包括制定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制定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活动;指导、监督、检查所辖部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等。
四、“中央单位会计证发证部门”负责“中央单位”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单位的审批,定期对所批培训单位的培训质量等进行检查,并将所批准的培训单位及有关情况等采用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五、为了保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质量,中、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教材由财政部统一组织编写。初级培训教材由“中央单位会计证发证部门”组织编写,并报财政部审查。
六、“中央单位会计证发证部门”及批准的培训单位要按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的要求,严格保证培训质量。对培训合格的会计人员,暂由“中央单位会计证发证部门”设计并发放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的证明。《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手册》将由财政部结合会计人员从业资格证书
一并考虑设计,“中央单位会计证发证部门”不得自行设计。
七、“中央单位会计证发证部门”应根据《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的有关精神,结合所辖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中央单位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备案。



1998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