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城市道路临时占道停车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09:49:45   浏览:8559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汕头市城市道路临时占道停车管理暂行办法

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政府


汕头市城市道路临时占道停车管理暂行办法


(2002年10月16日汕头市人民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2年11月8日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66号公布)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合理利用城市道路资源,规范车辆停放,保障交通安全畅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道路临时占道停车,是指使用城市道路上设置的自动缴费设备及与其相对应的临时占道停车车位(以下简称临时占道停车设施)停车的行为。

第三条 在本市市区范围内设置和使用临时占道停车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市城市管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城市规划、财政、物价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实施本办法。

市成立城市道路临时占道停车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归口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管理,具体负责市区临时占道停车设施的设置、收费和管理。

第五条 设置临时占道停车设施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道路交通规划,统筹安排。

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城市管理部门,根据城市道路交通规划组织编制市区城市道路临时占道停车规划方案,并经市城市规划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管理中心应当根据规划方案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报经市公安交通管理、城市管理、城市规划部门同意后实施。

第六条 管理中心应当在临时占道停车设施范围内明示临时占道停车设施的使用办法、收费标准、计费办法、停车时段和使用守则等,并按有关道路交通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完善停车标志、标线等设施。

第七条 管理中心应当加强对临时占道停车设施的维护,确保设施的完好、整洁,通道畅通。

第八条 管理中心应当建立投诉制度,设置投诉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管理中心接到投诉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并答复投诉者。

第九条 因紧急疏导交通或者突发事件需要临时关闭临时占道停车设施的,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或者大型群体活动需要停止、撤销或者迁移临时占道停车设施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并提前书面通知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第十条 凡使用临时占道停车设施停放车辆的,停车人应当按划定的车位,依次序停放车辆,并按标准交纳临时占道停车使用费。

第十一条 使用临时占道停车设施的收费时段,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7:30至23:30按每15分钟计费;未满15分钟的,按15分钟计取;超过15分钟的,按超时收费标准计取。

(二)23:30至次日7:30,实行免费停车。

(三)占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车位的,按实际占用车位计费。

临时占道停车的收费标准实行政府定价,由市物价部门依法核定,统一收费标准。

第十二条 管理中心应当按市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临时占道停车使用费,实行收费公示,并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管理中心采用集成电路卡(称IC卡)管理的,不得向用户收取押金。需要收取的,应当依法向市物价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 管理中心收取的临时占道停车使用费,属于公益服务性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全部上缴市财政。

第十四条 使用临时占道停车设施停车的,停车人应当自行妥善保管车辆及财物。在停车期间,车辆或者财物损失的,管理中心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携带易燃、易爆及其他危险物品的车辆使用临时占道停车设施停放;

(二)偷盗自动缴费设备;

(三)擅自拆除或损坏临时占道停车设施;

(四)擅自在自动缴费设备上张贴或者悬挂广告、招牌、标语或者其它物品;

(五)在自动缴费设备上涂抹、刻划;

(六)其他侵害临时占道停车设施的行为。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停车人不按规定交纳临时占道停车使用费的,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违例停车处以80元罚款,或依法采取拖车、锁车等强制措施。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四)、(五)、(六)项规定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可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条 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不依法处理或者互相推诿造成严重后果,以及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实施《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有关要求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实施《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有关要求的通知

建办标函[2011]12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设交通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总后基建营房部: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以下简称新版《规范》)已经我部批准发布,于2010年12月1日起实施。原《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以下简称旧版《规范》)同时废止。为做好新版《规范》与旧版《规范》实施的衔接,保障建筑抗震安全,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在新版《规范》实施日之后,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的工程项目,应按新版《规范》执行。

  二、在新版《规范》实施日之前,已经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的工程项目,鼓励按新版《规范》执行。

  三、执行新版《规范》的同时,可提前执行已批准发布但尚未正式实施的《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10、《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3—2010等新标准,确保抗震措施和要求全面落实;并应执行其他相关现行标准。

  四、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按上述原则,结合当地实际,做好新版《规范》的实施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日


关于市区临时建筑临时占用道路、空地审批和管理办法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


关于市区临时建筑临时占用道路、空地审批和管理办法
大连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管理,保持市容整洁、交通顺畅,根据《大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大连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大连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城区内的临时占用道路、空地的审批和管理。
第三条 道路红线内的临时建筑及临时占用道路的审批,由市城建局管理,并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联合审查同意,经市建委审核后报市政府审定,市城建局办理收费和有关手续;道路红线外的临时建筑(不含工程施工现场的临时建筑)及临时占用空地的审批,经市规划土地局受理审查
同意(涉及在原有建筑物平台、顶层等连体搭建的,须征得产权单位同意),市建委审核后,报市政府审定,市规划土地局办理收费和有关审批手续。
第四条 工程施工现场的临时建筑,由区城建局受理审查,同意后报市城建局审定并办理收费和有关手续,同时抄报市建委备案。
第五条 工程施工现场施工环境卫生的管理,由区城建局负责。施工现场搭建临时建筑的,可按年(不足一年按一年计算)占地费总数的20%一次性收取拆除临建保证金。施工现场临时建筑拆除后符合标准的,区城建局全额返还保证金。
第六条 各类集贸市场、停车场、市政公用设施临时占用道路、空地的审批,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办理,其中各类集贸市场和市政公用设施免收占道(地)费。
第七条 调整现行临时占道(地)费收取标准(见附表)。
临时占道(地)费主要用于城市道路、桥梁、防洪、排水、路灯、园林绿化、环境卫生设施等维护建设,以及从事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人员办公经费和业务经费补助等。
第八条 市城建局、市规划土地局收取的临时占道(地)费,须按规定按季上交市财政局,并纳入市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管理,专款专用,资金分配使用计划由市建委会同市财政局提出,报市政府审批后下达执行。
第九条 收取的临时占道(地)费,市财政局可按上缴额的3%返还给代收部门做为手续费。
第十条 单位和个人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空地的临时建筑(包括在建的临时建筑),使用期满或因城市规划建设需要时,必须无条件自行拆除或清返。
第十一条 各级城建、规划等部门对临时建筑及临时占用道路和空地的审批,必须严格把关,从严控制,强化日常的监督管理工作。各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城建、规划部门,清理违章建筑和违法占地,严格控制占用城市道路和空地,保证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和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大连市城乡建筑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临时占用道路、空地收费标准。
2、繁华(重点)地区及主、次干道路名录。

附件1:临时占用道路、空地收费标准

项目 收 费 标 准 (单位:元/日*平方米)
建筑施工占用 其他占用
繁华(重点) 一年以内 2.00 10.00
地区 一年以上 3.00 15.00

主干道路 一年以内 1.00 8.00
及两侧空地 一年以上 2.00 10.00

次干道路 一年以内 1.00 6.00
及两侧空地 一年以上 1.50 8.00

一般街巷道路 一年以内 0.50 2.00
及两侧空地 一年以上 1.00 4.00

其他次要 一年以内 0.50 1.00
空 地 一年以上 1.00 4.00

停车场 0.10

附件2:繁华(重点)地区及主次干道路名录
一、繁华(重点)地区
站前地区、中山广场、友好广场、三八广场、港湾广场、桃源广场、人民广场、五四广场、解放广场、马栏广场、黑石礁入口、体育场、机场、码头
二、主干道路35条
  中山路 长江路 黄河路 高尔基路 胜利路
五四路 鞍山路 南山路 人民路 五惠路
鲁迅路 解放路 中南路 延安路 五五路
迎宾路 长春路 东北路 八一路 联合路
西安路 五一路 珠江路 西南路 香周路
华北路 迎客路 华东路 东纬路 松江路
七七路 友好街 唐山街 青泥洼街 黄河路
三、次干道路35条
滨海路 上海路 友好路 天津街 港湾街
朝阳街 民生街 世纪街 玉光街 武汉街
八宝街 解放街 民康街 昆明街 新开路
北京街 水仙街 民政街 迎春路 胜利街
菜市街 香一街 沿海街 同泰街 太原街
兴工街 白山路 海茂路 红旗东路 千山路
山东路 甘北路 促进路 甘井子路 工兴路





1994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