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金融机构对境外资产负债及损益申报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5 14:20:43   浏览:884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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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金融机构对境外资产负债及损益申报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关于金融机构对境外资产负债及损益申报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各全国性非银行金融机构;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为全面实施《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外汇管理局于1996年12月9日下发了《金融机构对境外资产负债及损益申报业务操作规程》(以下简称操作规程)〔(96)汇国发字第13号〕,现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关于手工阶段前(金融机构对境外资产负债及损益申报应用软件使用之前)“金融机构对境外资产负债及损益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的报送。
1.各金融机构总行(或总部)按照操作规程的规定在报送1997年第一季度申报表的同时,还需按照申报表的格式报送1996年12月31日的申报表;
2.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和重庆分局、深圳经济特区分局收到同级金融机构报送的申报表和辖内分局报送的申报表后,转报国家外汇管理局,申报表不必汇总;但分局须保留一份备存。
3.总行(或总部)不设在北京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和全国性非银行金融机构在直接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送申报表的同时,应抄报当地外汇管理局(分局不必将此申报表转报国家外汇管理局)。
二、对于会计年度与我国会计制度的规定不同的金融机构,在按操作规程规定报送申报表的同时,还应按照该金融机构自身的会计年度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送“金融机构利润分配申报表(表7)”。
三、租赁公司(包括外资租赁公司)应按操作规程的规定申报其对境外资产、负债及损益业务。
四、总行(或总部)不设在北京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和全国性非银行金融机构由当地外汇管理局负责监督、指导、检查等工作。
五、请各金融机构总行(或总部)按照操作规程的规定,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本金融机构对境外资产负债及损益申报业务操作办法,并于1997年7月1日前报送相应的外汇管理局备案(该操作办法的报送渠道与申报表的报送渠道一致)。
六、请各级外汇管理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所有发生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的金融机构。



1997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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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防止学校学生中毒事件发生的紧急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防止学校学生中毒事件发生的紧急通知
教育部



最近一个时期以来,中小学生集体食物中毒和药物中毒事件屡屡发生,特别是一些地区的中小学校学生服用不同品牌的含碘食品引起不良反应,甚至发生中毒事件,造成了恶劣影响,严重地影响学生的身心健康和正常的教学秩序。为避免此类事件的发生,现紧急通知如下:
一、凡进入学校用于学生群体防治的药品和保健用品,必须是卫生或医药管理部门正式批准生产的合格产品,并经过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学校推销药品或保健用品,学校对擅自向学校推销药品或保健用品的行为要坚决予以制止。
二、除教育行政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对某些重点疾病必须组织学生进行群体性防治外,学生用药必须遵照自愿原则,学校不得以预防和保健等名义强迫组织学生集体服用;坚决纠正以赢利为目的,向学生推销各种药品和保健品的不正之风。任何单位或个人以任何形式向中小学生推销劣
质产品,损害中小学生身心健康,都应严肃查处。
三、学校食堂要严格把好食品质量关,出售的食品必须符合卫生要求,生、熟食品及成品与半成品必须分开,避免交叉污染,餐具、用具必须严格消毒,食堂环境必须符合卫生要求。
四、要加强对课间餐、营养午餐的管理,不得向无卫生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购进课间餐、营养午餐食品,不允许过期、变质食品进入学校。
五、学校自办出售食品与饮料的小卖部必须具有卫生许可证,购进和出售的食品必须符合卫生要求。要坚决制止无照、无证摊贩在学校附近摆摊设点,出售食品。学校要教育有关人员加强内部管理,严防坏人破坏。
六、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切实加强对学校卫生工作的领导和管理,要把保证学生的身心健康和安全工作放在突出位置,思想上要高度重视,要采取有效措施,坚决杜绝学生集体性中毒事件的发生。



1998年4月6日

关于切实加强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通知

国务院


关于切实加强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通知

  当前,爆炸物品流散社会,造成的危害越来越来重。一九八四年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以来,各地虽然做了不少工作,取得一定成绩,但仍有相当
多的地区和单位对爆炸物品的管理处于失控或半失控状态,非法生产、销售、购买、贩运爆
炸物品的情况相当突出。不少使用爆炸物品的厂矿、企业,特别是一些农村地区的集体、个
体经营的小煤窑、小矿山、小采石场和修路、基建工地等,对炸药、雷管的管理十分混乱,
大量爆炸物品丢失被盗;一些旅客随身携带爆炸物品乘坐车、船的情况也很严重;许多地方
对违反爆炸物品管理规定的案件查处不严。这些都是最近一个时期爆炸事故不断发生,一些
犯罪分子利用爆炸物品接连制造爆炸案件的重要原因。这种情况,已经严重地影响了社会治
安与生产建设,威胁着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因此,必须迅速采取措施,严格加强对民
用爆炸物品的管理。现作如下通知:

  一、对散失在社会上的爆破器材要集中时间、集中力量进行一次彻底的清理收缴。各地
在收缴前,要由政府发布通告,责令私藏爆破器材的,限期交出;要责成厂矿、企业、乡镇、
街道,各负其责,深入调查,对可能藏有爆破器材的人,逐个动员交出。爆破器材管理混乱、
散失较多的厂矿和集体、个体经营的小煤窑、小矿山、采石场、基建工地及其周围地区,要
逐村、逐单位进行清查收缴,并动员群众检举揭发。对偷拿、私存、倒买倒卖爆破器材而拒
不交出的,公安机关可依法传讯、搜查,一经查出,从严惩处。这项工作必须在十月中旬完
成。

  二、地方公安机关和铁路、交通、航运、民航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车站、码头、机场等公
共场所的安全检查工作。对有非法运输或携带爆炸物嫌疑的,要实行开包检查。凡非法运输
或携带炸药、雷管等爆炸物的均属违法行为,要根据不同情节分别依法严肃处理。同时还要
通知其所在地公安机关查明来源,追查有关单位领导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民用爆破器材是国家严格管制的产品。未经国家机械工业委员会下达计划的,一律
不准生产。严禁自由买卖。凡非法从事生产、经销爆破器材的单位,一律予以取缔。国家机
械工业委员会批准定点生产的单位,也不准超产自销。物资部门要切实做好民用爆破器材的
计划分配和销售工作,但不准私自组织货源,违法销售。凡非法制造、买卖爆破器材的,一
经发现,没收其产品及非法所得,并对有关责任人依法惩处。

  四、对生产、储存、销售、运输、使用爆炸物品的单位,普遍进行彻底的清查整顿,堵
塞爆炸物品流失的渠道,消除事故隐患。此项工作,由各级政府组织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主管
部门、物资、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劳动等有关部门进行。清查整顿的内容:查安全组织是
否健全,查安全制度是否落实,查不安全因素与事故隐患是否消除,查爆炸物品散失的数量、
原因及其去向。在清查整顿中,要普遍进行国家有关爆炸物品管理规定和安全生产知识的教
育。对爆炸物品管理混乱、丢失、被盗严重的,要责令停业整顿。对不符合安全条件,限期
整改后仍然达不到要求的,由主管部门吊销其许可证,明令取缔。经过清查整顿,要总结经
验教训,健全制度,加强管理,堵塞漏洞。

  在清查整顿中,要特别重视解决农村集体与个体经营的小煤窑、小矿山、采石场等使用、
管理爆炸物品混乱的问题。在使用爆破器材较多的县(市)、乡(镇)、村,要由乡镇企业
办、物资、公安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组建管理爆炸物品的服务性机构,建立爆破器材储存
库,设专人管理,并建立严格的领用、清退制度,把爆炸物品的购买、运输、销售、保管和
使用统一管理起来,既保证供应,又防止被盗、流失。今后,各地矿山和乡镇企业主管部门,
要把爆炸物品管理纳入小煤窑、小矿山、采石场的经营管理中,凡不具备爆炸物品专库储存、
专人管理和有专职爆破员进行爆破作业的,主管部门不得发给开采证。

  五、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爆炸物品管理工作的
领导,具体研究解决工作中的实际问题,把工作落到实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有关部门接本通知后应立即部署,认真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