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政府征兵办等五部门制定的《上海市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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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政府征兵办等五部门制定的《上海市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政府办公厅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政府征兵办等五部门制定的《上海市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政府办公厅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政府征兵办、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劳动局、市农委制定的《上海市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沪府办发(1985)64号文自即日起废止。

上海市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为完善义务兵优待政策,鼓励适龄公民依法履行兵役义务,支持军队的改革和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国务院颁发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凡在本市市区和郊县城镇交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全民企业、集体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事业单位(均含中央在沪单位)以及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均应按每年实交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的千分之二,交纳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以下简称优
待金)。优待金可在生产经营费用中列支。各单位和个人应在规定交款期限内如数交纳,逾期不交的加交滞纳金。
优待金由各级财政、税务部门负责征收,并纳入市级附加收入,视同预算内收入,免交能源交通建设基金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优待金实行先收后用、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每年由市民政局负责安排年度用款计划,由市财政局审核后在当年十月将优待金拨给各区、县财政部门,并由区
、县财政部门转拨区、县民政部门掌握使用。市财政局按优待金总额的百分之一点五提取管理费并转拨到市民政局,专项用于全市发放优待金工作所需的业务开支。
凡本市农村的乡、村办集体企业和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均应按职工人数交纳优待金。优待金由各乡(镇)人民政府按本年度所需优待金总额和平均负担的原则,向各企业、个体工商户筹集。优待金可列入生产经营成本。
二、优待金在每年年终一次发放。凡城镇入伍的义务兵(含从城镇农民合同制工人中征集的义务兵),其优待金按服役年限计发:入伍第一年发一千八百元,入伍第二年发一千九百元,入伍第三年发两千元,入伍第四年发二千一百元。凡农村入伍的义务兵,其优待金按不低于本乡(镇
)乡办企业职工年均工资和奖金(含各种补贴)之和的百分之六十计发。
入伍前在本市外商投资企业工作的义务兵,由其所在企业按不低于城镇义务兵的标准发放。
经济效益好的单位,优待金可在全市统一发放标准的基础上适当增发,增发数额由各单位确定并负担。
义务兵超期服役年限内的优待金,可凭部队团以上单位政治机关的通知书予以增发。其中超期服役一年的,增发二百元;超期服役两年以上的,每年增发三百元。义务兵服役期满没有部队通知的,停止发放优待金。
获得大军区以上荣誉称号的义务兵,在其获得荣誉称号的当年增发优待金八百元;立一等功的,当年增发五百元;立二等功的,当年增发三百元;立三等功的,当年增发一百元。一年内受两种以上奖励的,按最高一项标准增发。
三、入伍前是城镇在职职工(含城镇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或入伍时已在城镇落实工作单位的义务兵,其所在单位应在每年六月底以前向所在地的区、县民政局申报本单位享受优待金的人数和金额,经所在地的区、县民政局审核后于每年十月份将优待金下拨各单位,由各单位发给义务兵
家属。入伍前是城镇待业青年的义务兵,由其户口所在地的街道(镇)向区、县民政局申报,经区、县民政局审核后于每年十月份将优待金下拨各街道(镇),由各街道(镇)发给义务兵家属。农村入伍的义务兵,由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将优待金拨给所属村民委员会,由村民委
员会发给义务兵家属。
在本市入伍但直系亲属不在本市或无直系亲属的义务兵,其优待金由入伍时户口所在地的区、县民政局或乡(镇)人民政府代为储存,待服役期满退伍后一次发给义务兵本人。
四、每年的优待金发放以后,凡城镇入伍的义务兵,由所属区、县民政局填发《上海市优待金兑现通知书》给义务兵所在部队政治机关;凡农村入伍的义务兵,由所属乡(镇)人民政府填发《上海市优待金兑现通知书》给义务兵所在部队政治机关。
五、自一九九二年起,凡冬季入伍的义务兵,入伍当年不发优待金,服役期满退伍当年发给全年优待金。义务兵在服役期间被招收为军事院校学员的,可按其原军种的服役年限发给优待金。义务兵被提为军官或改为志愿兵后,从部队下达命令的第二个月起停发优待金。
在外省、市、自治区入伍的义务兵,不享受本市的优待金。军队院校直接从地方招收的学员和军队文体单位征招的文艺体育专业人员,不享受优待金。义务兵在服役期间被部队除名、开除军籍或被判刑的,取消当年的优待金;被劳动教养的,在劳动教养期间停发优待金;无特殊原因中
途或提前退伍的,停发退伍当年的优待金。
家在农村的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享受优待金的标准不低于义务兵及其家属。家在农村、生活有困难的革命伤残军人、在乡复员军人以及带病回乡的退伍军人,视其困难程度,给予适当优待,保证他们不低于当地农民的平均生活水平。所需优待金均由乡(
镇)人民政府采取统收统支办法解决。
六、优待金的使用和管理,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
七、本暂行办法从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起实行,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以前入伍的在役义务兵也适用本暂行办法。一九九二年冬季退伍的义务兵,其优待金仍按原规定发放。

各区、县和乡、镇可根据本暂行办法,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1993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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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公务员局2011—2015年行政机关公务员培训纲要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公务员局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公务员局2011—2015年行政机关公务员培训纲要的通知

国办发〔2011〕14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公务员局《2011—2015年行政机关公务员培训纲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2011—2015年行政机关公务员培训纲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公务员局



为全面加强行政机关公务员队伍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共中央关于印发〈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的通知》(中发〔2006〕3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2020年干部教育培训改革纲要〉的通知》(中办发〔2010〕18号),结合行政机关公务员(以下简称公务员)培训工作实际,制定本纲要。

一、指导思想、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建立健全中国特色公务员培训体系为目标,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提高培训质量为主线,不断提升公务员培训工作的科学化、信息化水平,全面落实大规模培训干部、大幅度提高干部素质战略任务,努力培养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湛、作风过硬、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队伍,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思想政治保证、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二)总体要求。

1.服务大局,紧扣需求,强化针对性。以需求为导向,围绕党和国家中心工作,针对工作岗位要求和公务员全面发展需要,确定培训内容和方式方法,为科学发展服务、为中心工作服务、为公务员成长服务。

2.突出能力,确保质量,增强实效性。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学以致用,注重能力建设、学风建设。强化培训质量评估,节约办学,提高培训效益,进一步实现培训规模和质量、效益有机统一。

3.突出重点,均衡发展,提高统筹性。着力解决重复培训和多年不训问题,重点加强对基层公务员培训力度,统筹推进培训工作,促进不同地域、不同部门、不同培训类别和不同层级公务员培训全面均衡发展,保障公务员接受培训的权利。

4.依法培训,改革创新,增进科学性。依法履行培训管理职责,依法开展培训工作,依法保证培训任务完成。遵循培训规律和公务员成长规律,推进培训理论创新、管理创新和方式方法创新,实现培训科学发展。

(三)工作目标。

到2015年,全国公务员参训率进一步提高,新录用公务员全员参加初任培训,任职培训制度基本落实,乡镇、街道和公共服务部门基层公务员培训一遍,全国公务员培训管理者培训一遍。培训理念、管理方式方法不断创新,规范有序、健全高效的运行机制基本形成,更加开放、更具活力、更有实效的中国特色公务员培训体系基本建立。通过培训,使公务员的道德水平、能力素质和作风修养进一步提升,政治鉴别力、贯彻执行力和创新服务力进一步增强,更好地服务于学习型政府机关建设、服务于和谐社会建设、服务于人民群众需要。

二、培训内容和方式

(一)培训内容。

1.思想政治理论。加强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培训,重点进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特别是科学发展观培训,进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党的历史和优良传统、国情和形势培训,引导公务员进一步坚定理想信念、增强公仆意识,深刻领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根本立场、基本观点、科学方法,提高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和认识世界、改造世界的能力。

2.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能力。发挥培训先导性作用,紧紧围绕科学发展这一主题、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这一主线及深化改革开放、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社会稳定等过程中遇到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组织培训,提高公务员分析问题、把握规律、破解难题、做好群众工作和服务大局的能力,增强公务员的政治鉴别力、贯彻执行力和创新服务力,更好推进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

3.依法行政。深化宪法、通用法律知识和与履行岗位职责相关的专门法律知识培训。坚持和完善各级行政机关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建立公务员依法行政培训长效机制,使全体公务员树立宪法和法律观念,学法、守法、用法。继续加强公务员法培训,提高公务员管理法制化水平和公务员依法履行岗位职责意识。

4.职业道德。以忠于国家、服务人民、恪尽职守、公正廉洁为主要内容,以政治信念坚定、精神追求高尚、职业操守良好、人民群众满意为目标,在全体公务员中大力开展职业道德专题培训。抓住公务员职业道德培养重要环节,创新培训方式方法,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实效性。重点加强担任领导职务公务员和直接服务人民群众公务员的教育培训。建立职业道德培训长效机制,不断提升公务员的道德素养和精神境界。

5.专门业务。进一步强化专门业务知识和技能培训,提高公务员专业素质。继续开展公共管理核心内容、信息安全与保密、应急管理、国防教育以及科技、文化、历史、心理等知识培训,提高公务员综合素质和能力。

6.学历学位教育。鼓励公务员本着工作需要、学用一致的原则参加有关学历学位教育。推进公共管理硕士(MPA)专业学位教育改革创新。

(二)培训方式。

1.脱产集中培训。制定科学实用的年度培训计划,选调公务员参加专题班、高级研修班、进修班、任职班等形式的脱产培训。围绕中心工作和实际需要,按规定有计划地组织境外培训。根据培训目标、对象和不同培训专题特点,科学设置培训方案,综合运用讲授式、研究式、案例式、体验式、模拟式等教学方法,增强培训吸引力和有效性。

2.自主选学和网络培训。推行公务员自主选学,鼓励公务员积极参训,更好满足公务员多元化、个性化、差别化的培训需求。充分利用培训网络平台开展在线自主选学。抓好“供、选、教、管”等关键环节和配套制度建设,提高自主选学质量。

3.自学和在实践中学习。引导公务员树立终身学习理念,激发学习内生动力,积极倡导自学,不断改善知识结构,提高自身修养。注重在工作中学习、在实践中学习。把公务员培训与建设学习型组织和创先争优活动等紧密结合起来,通过报告会、论坛以及“行动学习法”等多种形式开展培训,营造学习氛围、创造学习条件,提升公务员学习能力和学习效果。

三、主要任务和政策措施

(一)以规范化、科学化为目标坚持抓好初任、任职、专门业务和在职培训。初任培训要深化制度建设,规范新录用公务员宣誓誓词和程序要求,制定统一培训大纲。任职培训要注重提高参训率,研究制定处长、科长公务员任职能力标准和培训大纲,建立统一管理、统一标准、分级培训的任职培训模式。专门业务培训要突出前瞻性、实用性,重点提高公务员的业务工作能力。在职培训要围绕重点内容,拓宽培训渠道,创新培训形式,增强培训实效。国家公务员局重点抓好中央国家机关新录用公务员初任培训、2000名处级公务员任职培训和2000名公务员管理队伍业务骨干培训。

(二)围绕推进区域协调发展进一步搞好对口培训。加大东部地区与中西部地区、东北地区培训合作力度,实现优势互补、共同提高。深化和完善公务员对口培训工作,加大对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和遭遇重大自然灾害地区培训支持力度,并向西藏和新疆等地区倾斜。把公务员培训作为对口援助的重要内容,精心组织实施,加强培训管理,创新培训模式和方式方法,把公务员对口培训办成精品培训项目。通过对口培训,五年内为中西部地区、东北地区培训10万名公务员,其中由国家公务员局培训1万名。

(三)着力抓好基层公务员培训。继续实施基层公务员培训工程,重点加强乡镇、街道和公共服务部门基层公务员培训,完成全员培训任务,不断提高基层公务员依法行政、服务群众、社会管理和维护稳定等本领。推进优质培训资源向基层延伸和倾斜,积极利用行政学院、高等院校等培训机构和远程教育、网络培训等渠道,采取送教上门、流动课堂、现场观摩等多种方式,深入乡镇、街道、社区开展培训。

(四)健全培训激励约束机制。建立健全培训与公务员管理其他环节联动机制。强化培训结果使用,把公务员培训情况、学习成绩作为公务员考核的重要内容和任职、晋升的重要依据。公务员学习培训考核不合格的,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培训的公务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提拔担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公务员,要达到规定的培训时间要求,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要求的,须在担任后1年内完成规定培训,仍未完成的要延长试用期。建立全方位、全过程培训质量评估体系,探索培训效益分析方法。充分运用信息管理平台建立培训档案,加强培训登记管理。

(五)加强培训基础建设。公务员培训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公务员培训机构的业务指导。各级行政学院要充分发挥培训公务员的主渠道作用,不断提高培训质量,突出办学特色。建立激发培训机构办学活力的竞争择优机制,省级以上公务员培训管理部门要研究制定公务员教育培训机构资质认证标准,对承担公务员培训职能的社会培训机构进行资质认证。国家公务员局确定10个特色实践教育基地,各地区各部门可结合实际确定富有特色的实践教育基地。推进师资管理改革,建立健全师资选聘、培养、评价机制。建立健全培训教材的规划、编审和推荐制度,增强培训教材的针对性、实用性、可读性。各地区各部门可根据需要编写具有地方和部门特色的培训教材。

(六)加强培训经费管理。各级政府要将公务员培训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随着财政收入增长逐步提高,保证公务员培训工作需要。建立健全公务员培训专项经费制度,加强专项经费管理,完善培训经费管理办法,探索建立培训经费新的使用方式,推进培训经费管理科学化精细化。加大培训经费使用监督检查力度,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七)加强培训管理者队伍建设。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公务员培训管理者队伍建设,保证培训管理者优先培训和应训必训。通过开展经验交流、专题研讨、课题研究等形式,提高公务员培训管理者综合素质和专业化水平。加强培训理论和方法的研究推广。国家公务员局重点培训1000名培训管理者。

(八)加强培训监督管理。健全举办培训班管理制度,严格审批程序,严禁举办以盈利为目的的培训班,严禁以培训为名搞公款旅游,尤其是出国(境)旅游。公务员所在机关未按规定履行公务员培训职责的,由公务员培训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给予通报批评。强化组织监督、群众监督和社会监督,坚决制止乱办证、乱收费、乱发证等违法违纪行为,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相关单位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维护公务员培训的严肃性。

四、组织领导

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把公务员培训作为公务员队伍建设的先导性、基础性、战略性工程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结合实际制定培训规划或实施方案。各级公务员培训主管部门要强化宏观管理,切实做好整体规划、建章立制、宏观指导、协调服务、督促检查等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总结推广有益经验和做法。国家公务员局将对本纲要实施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开展中期和五年总结评估工作。各级公务员管理部门每年要对本地区本部门培训工作情况进行检查评估,确保各项工作任务扎实推进,取得实效。


山东省关于聘请国外专家引进国外技术的若干政策规定

山东省政府


山东省关于聘请国外专家引进国外技术的若干政策规定
山东省政府



为了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加强同国际间的科技合作与交流,加快山东经济建设步伐,山东省人民政府就聘请国外专家、引进国外技术的工作作如下政策规定:
第一条 欢迎国外各类专家(包括中高级科技专家、具有战略决策能力的管理专家)以及具有专门技能的熟练工人来山东省参加各项建设。来山东工作的国外专家(含技术工人,下同)可以是在职的,也可以是退休的。
第二条 来山东工作的国外专家,在遵守中国法律和有关政策规定的前提下,可以帮助进行重点工程建设、企业技术改造、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重大科技项目攻关,以及技术政策和长期发展规划的咨询论证;可以开展合作研究,兴办独资、合资企业,开发新兴科技领域和新高技术产
业;也可以承包、租凭企事业单位,或受聘担任技术、管理职务。
第三条 凡来山东的国外专家,可以通过官方、半官方机构或民间组织、各种国际组织进行联系,也可以通过老师、同学、亲朋故旧等进行联系。应聘时间可以是短期的,也可以是长期的,更欢迎国外专家来山东定居。凡来山东定居的,均尊重本人意愿,一律来去自由,具体办法按国
家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 凡与我签署书面聘请合同、协议、直接承担明确责任的国外专家,其工资待遇保证高于在国外的原有实际收入水平。我们特别急需的人才,将重金礼聘。
国外文教专家、经济专家、应邀短期来山东工作和讲学的专家,生活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从优安排。
对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国外专家,将按照我国的有关规定给予荣誉和物质奖励。对贡献特别突出的,可以省政府的名义给予重奖,并授予荣誉称号。
对推荐国外专家和提供信息资料的有功人员,也予以奖励。
对来山东的国外专家,其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可按税法规定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第五条 积极创造良好的条件和环境,充分发挥应聘专家的作用。对来山东工作的国外专家,严格执行聘用合同,凡担任实职工作的,确保其有职、有权、有责;担任顾问工作的,根据工作需要,可参与有关问题的决策。国外专家独资兴办或承包、租凭的企事业单位所需的管理和技术
人员,可以在国内外招聘,并按照国际贯例进行经营管理。
第六条 依法保护国外专家的合法权益。对国外专家的个人资产不实行国有化和征收;对国外专家的合法收入及其他利益,按照专家本人的意愿给予保密和保护。
第七条 欢迎国外专家携带技术、专利来山东创办、联办先进技术企业。这类企业在生产和流通过程中,需要借贷短期周转资金和信贷资金,经审核后优先贷放;国外专家获得的利润汇出境外时,免征汇出额的所得税。这类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还可以延长三年减
半交纳企业所得税,并优先提供生产经营所需的水、电、运输条件和通讯设施,按照当地国营企业收费标准计收费用。
第八条 国外专家向我省提供的先进设备,作为合资投资的,享受免征关税和产品(增值)税优惠照顾。属经批准进口的用于科研、实验和教学的仪器设备及化学试剂,免征进口环节的产品税、增值税和关税。其携带、托运、邮寄、进口自用的安家物品、交通工具、科学仪器、办公用
品(在合理范围内)和图书资料等,凭“引进国外专家证明书”免征关税。
凡列入我方技贸结合计划的项目,所需进口的成套散件,其进口关税均按零部件税率计征。
应聘专家携带出境的行李物品,除海关禁止或限制的物品外,凡申报清楚的,一般不予开箱查验。
第九条 应聘来山东工作的国外专家,其工资、津贴、住房、医疗、子女升学、就业、探亲旅游及外汇兑换等,均按国家有关规定从优照顾、妥善安排。
第十条 简化签证手续,放宽出入境条件。对在山东工作一年以上的国外专家,居留证一次有效期限可以适当延长。有的可以给予永久居留权;对经常来山东的专家,可以办理长期有效的多次出入境签证。
第十一条 应聘来山东的国外专家可与政府领导直接对话。在山东工作期间,如遇到我方有违约行为和其他难以解决的困难,均可通过各种方式,请求所在地政府有关领导帮助,也可直接请求省政府分管省长帮助。对专家提出的有关意见、建议和问题,各级政府及时予以答复和解决,
并确保有关政策兑现落实。
第十二条 上述各条款适用于应聘来山东工作的华侨、外籍华人和港、澳、台专家。
我省聘请国外专家、引进国外技术工作的有关事宜,由山东省引进国外智力办公室、山东省对外科技交流中心会同有关部门办理。



1988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