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仪化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09 20:49:23   浏览:8341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仪化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仪化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北京、上海、江苏、安徽、广东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仪化集团是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试行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大型集团,到1997年底,合并缴税期限已满。为进一步支持仪化集团的发展,现将该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仪化集团全资控股14家成员企业(名单附后),在1998年度由其母公司仪化集团公司在江苏省仪征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款入中央金库。
二、仪化集团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制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动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经当地国税局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逐级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仪化集团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国税局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相关会计报表,并接受所在地国税局的检查和监管;当地国税局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附件:仪化集团合并纳税企业名单

序号 企 业 名 称 所在地
1 仪征化纤怡华商贸发展有限公司 江苏仪征
2 仪征化纤(北方)实业公司 北京
3 仪征化纤汕头东南公司 广东汕头
4 深圳仪征化纤南方贸易公司 广东深圳
5 仪征化纤集团上海东方公司 上海
6 仪征化纤房地产开发公司 江苏仪征
7 海南仪征化纤康发贸易公司 海南海口
8 深圳仪征化纤实业发展公司 广东深圳
9 中国三江化纤工业集团公司 江苏仪征
10 仪征化纤黄山云海度假村 安徽黄山
11 仪征化纤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仪征
12 仪征化纤财务公司 江苏仪征
13 仪征化纤安装检修工程公司 江苏仪征
14 仪征化纤大康包装实业公司 江苏仪征



1998年6月12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校史和校庆问题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校史和校庆问题的通知


2002-06-13

教发厅〔2002〕6号


  在党中央、国务院实施科教兴国战略的有力推动下,在各级党委、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我国高等教育事业取得了较快发展,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和布局结构调整顺利推进,高等学校的发展迎来了前所未有的大好机遇。回顾总结我国现代高等教育发展的历史和高等学校的历史,对于规划好我国高等教育在新世纪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许多学校通过举办校庆活动,宣传自己的历史和品牌,鼓舞了师生员工,扩大了社会影响。但是,也有少数学校在举办校庆活动时不够实事求是,未经认真考证,任意上溯学校的办学历史,改变社会公认的建校时间,这是不严肃的,也易在高等教育界和学术界引发不必要的混乱与争议。为此,现就校史和校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等学校的建校历史问题在一定程度上涉及到对我国现代高等教育发展历史的认定,各地各高校对此要予以高度重视,本着实事求是、尊重历史、尊重科学的态度对校史加以确定,不能仅凭主观愿望牵强附会进行变更。

  高等学校的建校历史是一个学术问题,进行变更必须经过充分科学论证,必须有翔实的历史记载和依据,要得到高等教育史学界和有关专家的充分认可。由某个学校的主体和某个系科发展、衍生而来的不同高等学校,在办学历史上有共同的渊源,但在建校历史和校庆年份的认定上应有不同的概念以示区别;另外,合并高等学校的建校历史和校庆年份确定问题,也须进行科学论证。

  1、高等学校建校历史的变更和溯及也涉及一定的法律问题。新中国成立后,经国家批准设立的高等学校其校名、设立时间以及旧中国高等学校经重新确认的校名才具有合法性。高等学校的校名是学校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名校的校名更是一笔重要的无形资产,并为某一高等学校专属。按照《高等教育法》的规定,高等学校校名经审批机关批准后才可变更。擅自延用旧中国高等学校校名,不仅忽视了教育行政部门的管理权,同时也使一些高等学校为争夺原校名而产生纠纷,干扰高等教育的正常管理秩序。因此,在确认高等学校建校历史时,如涉及到校名认可、批准设立等问题,要遵循现有法律的有关规定,避免对其他高校的合法权益造成侵犯。

  2、高等学校建校历史的变更,还涉及到一些政治问题。首先,涉及到对我国高等教育事业是在新中国成立以后得到持续、快速、健康发展这一历史事实的充分认定;其次,一些教会学校的历史涉及到帝国主义对华教育的侵略,还有一些特定历史时期的学校涉及反动的政治背景。因此,在这个问题上我们必须有清醒的政治意识。

  3、高等学校建校历史的变更,将会产生社会影响,必须获得社会的广泛认同。首先是高等教育界和高等学校之间的广泛认同,特别要避免引起有相同历史渊源的高等学校之间在建校历史和品牌问题方面的争议。

  二、高等学校建校历史问题事关重大,影响广泛,为此,我部将对高等学校建校历史和校庆年份的确定进一步提出原则意见,在此之前,高等学校变更校史和校庆年份必须报经学校主管部门审定同意。各主管部门对高等学校提出的校史和校庆年份的变更要求,应组织专家进行严肃认真的论证,并报我部备案。

  三、在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原则下,我们赞同学校通过举办一定的校庆活动宣传学校及校史,但庆祝活动要注意思想性、学术性和历史性并重,忌奢华,忌浮躁。各高等学校在校庆的宣传中,必须充分肯定新中国成立以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领导下,我国高等教育事业改革发展和学校发展前进的历史成就,激励广大师生员工发扬光荣传统,扎扎实实做好本职工作,为学校增添新的辉煌,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做出更大的贡献。

人事部关于在审计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中试行考评结合、以考为主的评价方式有关问题的复函

人事部


人事部关于在审计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中试行考评结合、以考为主的评价方式有关问题的复函
人事部


复函
国家审计署:
你署《关于完善审计人才评价机制实现审计人才评价社会化加快审计人才整体性开发进程的函》(审人发〔1997〕229号)收悉。为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建立科学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人才评价机制,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经研究,同意你们在审计专业高级专业
技术职务的评审工作中,进行以国家考试为主、考评结合的评价方式的试点工作。请你们本着积极慎重、稳步推进的原则,选择一定范围进行试点,在试点工作中请注意与深化职称改革的思路及现行有关政策相衔接,并注意职称用语的规范化。在总结试点经验后,经你署和我部研究同意,
再在全国发布有关配套文件。



1997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