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军委关于提请审议、批准确认1955-1965年期间授予的军官军衔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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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军委关于提请审议、批准确认1955-1965年期间授予的军官军衔的议案

中央军委


中央军委关于提请审议、批准确认1955-1965年期间授予的军官军衔的议案

1955年我军曾实行军衔制度,1965年5月22日第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决定取消军衔制度。1988年2月10日中央军委常务会议研究,鉴于我军即将实行新的军衔制度,军衔又是国家给予军官的一种荣誉,因此,对在1955-1965年期间曾被授予军官军衔的人员,其军衔应予以确认。但犯叛国罪和反革命罪的,犯刑事罪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和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被开除军籍的以及经中央军委决定不予确认的除外。现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批准。
中央军委主席 邓小平
1988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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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财政统一发放工资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财政统一发放工资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皖政办(2001)12号




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编办制定的《安徽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财政统一发放工资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根据国务院有关部门的部署要求,我省将于今年上半年开始实行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财政统一发放工资,这是深化财政支出管理改革、确保职工工资及时足额发放的一项重要措施。为了使这项工作稳妥有序进行,省级财政统一发放工资办法先在行政单位施行,根据事业单位体制改革和财政支出改革情况,再适时扩大到财政全额预算拨款的事业单位。实行工资统一发放直接关系到职工的切身利益,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实施。省财政、人事、编制部门要密切配合,精心组织,加强指导,稳步推进这项工作。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财政支出改革的意见》(皖政〔2000〕29号),加快我省公共财政支出改革步伐,建立机构编制和人员工资计划与预算拨款相结合的制约机制,确保工资按时足额发放,根据财政部、人事部、中编办下发的《行政单位财政统一发放工资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统一发放工资是指财政部门将预算安排的工资资金,委托代发工资银行直接拨付到个人工资帐户上的管理方式。
第三条 统一发放工资实行“编制部门核准编制和实有人数,人事部门核定人员和工资,财政部门核拨经费,银行代发到人”的管理原则。

第二章 工资发放范围
第四条 统一发放工资单位为:省级行政单位和省级财政全额预算拨款的事业单位。
第五条 统一发放工资人员为:纳入统一发放工资范围的单位在职人员、离退休人员以及按省有关政策应由财政供给的其他人员。
第六条 统一发放工资项目为:按国家和省现行工资制度、工资标准以及财政预算政策,应由省财政负担的工资和津补贴。

第三章 部门管理职责
第七条 编制部门负责审核纳入工资统一发放范围的单位的性质、编制类型、人员编制和实有人数,建立机构编制数据库。
第八条 人事部门负责审核纳入工资统一发放范围的人员、工资和津补贴标准,建立人员和工资数据库。
第九条 财政部门负责按照编制、人事部门核准的单位性质、编制总额、实有人数、工资和津补贴标准,进行资金审核、资金拨付和预算安排,建立工资预算档案,并负责与代发工资银行签订服务协议,将资金分解支付到个人。

第四章 工资发放程序
第十条 各单位根据编制和人事部门的有关要求,按规定时间提供包括单位性质、编制类型、人员编制、实有人员、工资和津补贴标准等在内的工资资料,分别报编制、人事部门审核。
第十一条 编制部门对单位报来的单位性质、编制类型、人员编制和实有人数进行审核;人事部门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实有人数和工资计划管理的有关政策规定,审核各单位所报人员和应发工资额。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根据人事部门核定的各单位编制内的实有人员和工资额,按照预算科目分类制成发放工资汇总表,分单位列出工资发放清单,委托代发工资银行统一发放。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代发工资银行,与银行签订代发工资合同。
第十四条 代发工资银行收到财政部门拨付的工资款项后,按照财政部门提供的工资发放清单和各单位提供的代扣款项清单,将工资分解发放到个人工资帐户,并将代扣款项划入指定帐户。同时为各单位出具工资明细表,并负责为个人提供工资单。具体代扣项目按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各单位根据代发工资银行提供的工资明细表,按照财政部门的有关会计规定登记入帐。
第十六条 在预算执行中,各单位发生增编增人增资、减编减人减资、正常工资变动等情况,要在当月规定日期以前将变动情况分别汇总报编制、人事部门审核。财政部门根据编制、人事部门审核结果,及时向代发工资银行提供各单位变动后的工资发放清单。

第五章 工资管理要求
第十七条 实行财政统一发放工资后,编制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机构和编制管理;人事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人事计划管理和工资基金管理,严格按编制控制人员,规范工资发放管理。凡违反规定擅自增加人员和工资的,人事和财政部门一律不予承认。
第十八条 实行财政统一发放工资后,各单位预算指标暂仍按原渠道下达。各单位要按月记帐,于年底将全年发放工资总额与其他预算支出一并汇入单位决算上报有关部门。
第十九条 各单位应按要求如实向省财政、人事、编制部门提供人员工资资料及变动情况,接受监督检查。对单位上报人员数字和标准不实的,以及退(离)休、退职、开除、死亡等人员变动情况不及时上报的,要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并按多领工资额扣发单位公用经费。
第二十条 省财政、人事、编制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统一发放工资工作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约束机制。
第二十一条 代发工资银行要按照财政部门提供的工资发放清单,及时准确地将工资发放到个人帐户并提供工资明细表。代发工资银行未完全履行合同,财政部门应按照合同规定终止其工资发放业务,另行选择其他代发工资银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省财政、人事、编制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财政统一发放工资的具体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1年5月起施行。


2001年3月14日

湘西自治州2004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州政办 [2004] 9号


湘西自治州2004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

(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04年3月17日)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建立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体系,落实安全责任,强化安全监管,努力控制和减少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促进我州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省政府要求,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州人民政府对各县市人民政府和州直有关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的考核,考核工作由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条 安全生产目标分为工作目标和事故控制指标。工作目标主要考核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和部署、责任体系的建立健全、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专项整治、执法检查、隐患治理、事故查处、行政许可审查等。事故控制指标主要考核各类事故死亡人数、10万人死亡率等。工作目标、控制指标和考核标准由州安全生产委员会制订下达。

第四条 州人民政府与各县市人民政府和州直有关单位签订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状。各责任单位必须按照目标管理的要求,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层层分解安全责任,强化工作措施,确保各项工作目标和事故控制指标的完成。

第五条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的考核,采取自查自评与上级考核相结合、年度考核与平时考核相结合。每年1月10日前,各县市人民政府和州直有关单位要将上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自评结果书面报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然后由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考核。

第六条 考核评比。标准分为100分,其中安全工作目标占60分,事故控制指标占40分。采取逐项扣分直至该项标准分扣完为止。考核得分在90分以上的为安全生产工作优秀单位,80—89分的为安全生产工作先进单位,70—79分的为安全生产工作合格单位。安全生产优秀单位、先进单位由州政府予以表彰奖励。

第七条 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度内不得评先评优,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和分管责任人不得评先评奖和提拔。

1、考核得分在70分以下的;

2、辖区内发生一次死亡15人以上特大事故的;

3、辖区内发生重大事故超过3次的。

第八条 对因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不到位,工作敷衍应付,失职、渎职造成重特大事故频发的责任人,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九条 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将考核结果报州人民政府审定,并予以通报。

第十条 本办法由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