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漯河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计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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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漯河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计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南漯河市人民政府


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漯河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计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漯政〔2005〕7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及驻漯各单位:
  《漯河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计收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漯河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计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改善我市城市环卫基础设施,促进垃圾处理的产业化、市场化,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环保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和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厅、建设厅、环保局《转发<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的通知》(豫计收费〔2002〕139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人口在日常生活及为城市生活服务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以及建筑施工活动中产生的垃圾。不包括工业固体废弃物和危险废物。
  第三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城市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理全过程所发生的运行和管理费用。
  第四条 城市垃圾处理费收取范围和收取对象:凡在本市市区(东至东环路,西至107国道,南至南环路,北至龙江路,包括后谢民营工业园、孟庙镇政府所在地,以及107国道以西100米以内)范围内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交通运输工具)、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城市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口等均须按照本办法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我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计收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市环卫处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计收办法和标准
  第六条 城市生活垃圾收费按照补偿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成本,保本微利的原则核定,并可依据成本变化情况适时调整。
  第七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计收标准:1.城市常住人口(含城市建成区内实行垃圾集中处理的农村村民)按户计收,与居民区清扫费合并,每户每月5元;城市暂住人口按人口数计收,每人每月2元;2.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组织按所有工作人员人数计收,每人每月1元;3.专业市场按摊位计收,每个摊位每天0.5元;4.农贸市场按摊位计收,每个摊位每天1元;5.餐饮业按经营面积计收,每平方米每月0.5元;6.日杂、烟酒、电器商行等商业网点、门店按面积计收,每平方米每月0.5元;大型商场、超市、量贩(100平方米以上)按面积计收,每平方米每月0.3元;娱乐服务业(包括歌舞厅、游戏厅、保龄球厅、台球厅、桑拿浴池、美容美发店等)按经营面积计收,每平方米每月1元;7.宾馆、旅店业按实有床位的50%计收,每个床位每月5元;8.出租车公司、运输公司、公交公司、个体运输经营者等以客货运输为主业的经营单位,按车辆数计收,每辆车每月10元;9.单位、家庭装修及其他活动等临时产生垃圾的,按量计收,每立方米50元;10.市区建筑垃圾的处理,按照补偿合理成本的原则,由市环卫处与单位签订合同,实行有偿服务。自行清运的,按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规定的运输方式、途径路线运送至指定消纳场地,并按每吨5元标准缴纳垃圾处理费。
  第三章 计收与管理
  第八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计收采用委托收取和直接收取两种形式。未经市环卫处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九条 垃圾处理费代收手续费为计收额的5%,在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中列支。委托各区(包括高新区)代收的垃圾处理费,市区两级按照7:3比例分成。
  第十条 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须持有价格主管部门发放的《收费许可证》,持证收费。
  第十一条 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使用统一票据。
  第十二条 各计收和代收单位应将所收取的城市垃圾处理费于当月底前全额汇入垃圾处理费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接受市财政监管。
  第十三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全部用于支付垃圾收集、运输、处理费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坐支、挪用。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对拒不缴纳或不足额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擅自印制的票据收费、无票据收费或巧立名目收费,否则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对违反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专款专用规定和有关财务制度的,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对困难企业及特困家庭、低保家庭,可减免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特困家庭、低保家庭凭有效证件,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后办理减免手续;困难企业可提出申请,经市政府批准后予以减免。
  第十八条 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后,与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相关的其它收费项目一律取消。已实施物业管理收费的,应在收费标准中扣除已计入垃圾处理收费的相关费用。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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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等关于公布取消第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等关于公布取消第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1997年12月23日
财综字[1997]170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物价局(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的精神,财政部会同国家计委在国务院有关部门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对国务院有关部门直接收取或归口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了清理,经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批准,决定取消第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第一批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共计29项,分别涉及工商、建设、外贸、交通、外交、公安、税务、保密8个部门,具体项目是:

  (一)工商部门

  1、私营企业管理费

  2、汽车、钢材交易市场管理费

  (二)建设部门

  3、小康住宅推荐产品评估费

  4、《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工本费

  5、《塔吊拆装许可证》工本费

  6、《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工本费

  7、《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工本费

  8、甲级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评审公告费

  9、《供水企业资质证书》工本费

  10、《燃气、热力企业资质证书》工本费

  (三)外贸部门

  11、进口货物唛头代号费

  12、纺织品出口配额招标手续费

  13、《最终用户批准证书》工本费

  14、《技术引进合同批准证书》工本费

  (四)交通部门

  15、汽车维修行业管理费

  16、晋煤外运服务费

  17、车辆购置附加费凭证收费(免征车辆购置附加费以及车辆购置附加费凭证遗失补发除外)

  (五)外交部门

  18、代办赴港劳务人员签证手续费

  (六)公安部门

  19、《持枪证》工本费

  20、《公用持枪证》工本费

  21、《射击运动枪证》工本费

  22、《猎枪证》工本费

  23、《中华人民共和国持枪证》工本费

  24、《持枪通行证》工本费

  25、《射击运动枪、猎枪、注射枪购买证》工本费

  26、《枪支弹药运输证》工本费

  27、《枪支弹药携运证》工本费

  (七)、保密部门

  28、《国家秘密载体复制许可证》工本费

  (八)税务部门

  29、税务发票管理费

  有关公安部门枪支证件收费项目,按照《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变更枪支管理证件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字〔1997〕16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和物价部门以及国家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本通知的规定,并对取消收费项目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贯彻执行的,要按国家规定予以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按规定追究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三、对公布取消的收费项目,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有权拒交。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关于加强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管的紧急通知

交通部办公厅


厅质监字[2006]225号



关于加强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管的紧急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委),天津市市政工程局,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局,上海市港口管理局,长江航务管理局:
  近期一些地区连续发生爆炸事故,山体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引起全社会广泛关注,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对此高度重视,多次作出重要批示,要求有关方面立即采取紧急救援措施,尽最大努力减少人员伤亡,同时要求各地各部门引以为戒,高度重视,落实责任,迅速行动,强化措施,广泛宣传,标本兼治,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为吸取各类事故教训,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防雷减灾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6〕2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6〕30号)精神,防止和减少爆炸事故和各类灾害事故的发生,切实做好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极端重要性的认识
  各地要充分认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复杂性,加强领导,转变作风,狠抓落实。安全工作要立足防范,宁可防而不来,不可来而无备,当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时,要将安全放在首位。要全面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做到思想认识上警钟长鸣、制度保证上严密有效、技术支撑上坚强有力、监督检查上严格细致、事故处理上严肃认真。
  二、在职责范围内切实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管工作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从大局出发,从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入手,在职责范围内切实做好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管工作。
  一是加强安全监管,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各地要认真贯彻执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督促企业建立健全火工品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业人员,完善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岗位责任制度,制订安全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预案。尤其要强化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确保责任落实到人,制度措施落实到位。
  二是加强火工品的源头管理。施工企业要建立火工品领取、清退、保管制度,做到火工品专人保管、专人领取、专人使用,严防丢失被盗和非法买卖。发现火工品丢失、被盗,必须及时报告所在地公安机关。
  爆破员领取火工品,必须经班组长或现场负责人批准,仓库人员凭指定审批人签发的《爆炸物品核发凭单》发放火工品,领取数量不得超过当班使用量,剩余的要当天退回,库房内储存的火工品数量不得超过设计容量,性质相抵触的火工品必须分库储存,库房内严禁存放其他物品。
  三是加强爆破作业监管,严格各项措施。施工企业采购、使用火工品必须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并接受公安部门全过程监督。爆破作业属危险性较大的工程环节应编制技术安全措施并经监理工程师审核和建设单位批准。爆破作业应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在专业人员指导下,由受过爆破知识和安全知识教育且持爆破作业合格证的人员担任。爆破现场应确保安全距离,并设立警告标志、信号、警戒哨和指挥站等防卫危险区的设施。
  三、认真抓好汛期工程安全生产工作
  汛期是各类事故的易发期,做好汛期的安全生产工作十分重要。
  一是提高意识,明确责任,落实措施。各地要在以往灾害防御经验的基础上,立足于防大汛、救大灾,增强防洪水、滑坡、垮塌、泥石流、雷电和台风等自然灾害的意识,认真研究,周密部署,积极落实防汛责任和救灾措施,做到任务明确、责任到人、措施到位,把各项工作做得更扎实,确保汛期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二是深入细致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根据行业安全生产特点以及汛期安全生产规律,深入细致查找本地汛期安全生产的薄弱环节,加大隐患排查整改力度,着力解决突出问题,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对列入今年部重点专项整治的高墩大垮桥梁和长大隧道应作为隐患排查重点。
  三是未雨绸缪,牢牢掌握汛期安全生产的主动权。各地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密切协作,及时掌握水情和地质灾害气象等预警预报,超前做好预防工作,特别是降雨集中区、台风多发区和地质灾害易发地区,更要高度重视,有效防范和应对各类事故的发生,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四是深入一线,加强对重点工程、重点部位和重点设施设备的监管。各地要加强对重点工程、重点部位的防控工作,认真做好关键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核实塔吊、物料提升机、履带吊等大型运输设施的基础稳固和拉结、防风、防雷装置情况,以及架桥机(支架)等临时大型设施的加固措施,重视临时用电设施的防水防触电装置的检查;对地处山坡或低洼处的施工工棚应制定并落实好各项预防措施,确保在建工程安全度汛,万无一失。
  五是加强值守,快速反应,确保汛情信息和调度指令的畅通。各地要建立快速反应机制,完善防汛值班制度,在汛期要坚持领导干部昼夜值班,努力做到指挥靠前,发现重要情况及时处理并报告,确保汛情信息和调度指令的畅通。对迟报、漏报、瞒报的,要给予通报批评,影响对重大情况及时处置和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六是科学应对,加强应急救援工作。各地要制定并完善应对各种突发性事故(灾害)的应急预案并加强演练和落实工作。要建立健全应急救援组织指挥机构和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储备好救援装备及物资。一旦出现险情,做到保障有力、救援有效,努力把灾害损失降到最低限度。同时要加强汛期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广大干部群众的抗灾、减灾和自救能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办公厅(章)
二○○六年七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