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中国图书进出口总公司部分职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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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中国图书进出口总公司部分职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中国图书进出口总公司部分职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复函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中国图书进出口总公司:
《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请示》(〔99〕中国字第088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根据《劳动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和《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考虑到图书进出口工作的特点,原则同意对中国图书进出口总公司部分职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意见。
(一)公司的中高级管理人员及外销人员,非生产性工作人员,部分司机和发行、快递人员等,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二)公司电子值班工作岗位人员和水工值班工作岗位人员,实行以周为周期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采取相应的集中工作、集中休息的办法。
二、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企业应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在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取适当的工作、休息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企业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三、你公司可根据以上原则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抄送我部劳动工资司以及你公司及所属单位所在省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部门。



1999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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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家体改委股份制试点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暂行规定

国家国有资管局 国家体改委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家体改委股份制试点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暂行规定
国家国有资管局、国家体改委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股份制试点企业中的国有资产股权管理,维护其合法权益,现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股份制试点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原则:
1.贯彻发展以公有制为主体的股份制企业的方针,对应由国家控股的股份制试点企业必须保证国有资产股份在企业中的主导地位;
2.国有资产股权的行使、转让必须符合国家对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要求;
3.在股份制企业试点中,不允许以任何方式瓜分国有资产,侵犯国家利益;
4.对股份制试点企业的管理,坚持政企职责分开、所有权与经营权适当分离、政府社会行政管理职能和国家所有权管理职能分开;
5.建立严格的国有资产股权代表责任制。
第三条 组建股份制试点企业,用国有资产入股形成的股份(包括将全民所有制企业改组为股份制试点企业),视股权管理不同情况,可以分别构成国家股和国有法人股。
国家股为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政府部门或机构以国有资产向股份制试点企业投资形成的股份(含现有已投入企业的国有资产折成的股份)。
国有法人股是全民所有制企业用国家授予其自主经营的国有资产向独立于自己的股份制试点企业投资形成的股份。
国家股和国有法人股,其性质均属国家所有,统称为国有资产股(简称国有股)
第四条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是国有股权的政府专职管理机构,依法履行对国有股权的管理职能。
国有股持有单位接受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和考核。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国有法人股的管理要通过法定程序,保障和维护其持有单位依法享有的经济权益和经营自主权。
第五条 组建股份制企业或将全民所有制企业改组为股份制试点企业,其试点范围和股权结构设置要符合《股份制企业试点办法》(体改生〔1992〕30号及其它有关规定。

第二章 股份制企业设立时国有股的管理
第六条 国有股的设置需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其授权机构确认。对用国有资产入股组建或以全民所有制企业改组设立股份制试点企业,国家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参与审批工作。
第七条 用国有资产投资组建或改组设立股份制试点企业,对投入的国有资产,必须进行资产评估和所有权界定,并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资产价值评估结果、所有权界定的确认手续。
进行资产评估,应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91号令)发布的规定申报立项,委托有资产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评估。
国有资产的所有权界定,应按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企业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暂行规定》(国资综发〔1991〕23号)执行。
第八条 在资产评估和所有权界定确认后,企业占用的国有资产价值总额,依照财政部和国家体改委印发的《股份制试点企业会计制度》(〔92〕财会字第27号)调整原企业的帐面价值和国家资金,转为国有股股东权益,并依照《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试行办法》(国资综发〔1
992〕20号)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有关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事宜。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作为国有股的资信证明,是办理工商登记的要件。
第九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改为股份制试点企业,不得用国有资产设置股份制企业自己的“企业股”或“职工集体股”;不得将国有资产无偿转为股份制试点企业各股东所共有的公积金、公益金;不得将国有资产效益较好的一部分(分店、分厂、车间等)单独划出来吸收职工入股;不得
将企业的名牌、畅销、高利产品无偿或低价转给其职工入股的股份制试点企业经营;不得将企业股票无偿送给或低于公开发行的价格售给企业职工或其他人;不得采取其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的行为。
第十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改组为股份制试点企业并采取溢价发行股票的方式招股增资时,国有资产折股的票面价值总额可以略低于经资产评估确认的国有资产价值总额,其差额和股票发行的溢价收入一并作为资本公积金,但不得使国有资产所有者的权益受到损害。
第十一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改组为股份制试点企业时,企业的非经营性单位,包括职工宿舍、幼儿园、医院等占用的资产如不折价入股,则仍属国家所有,也要清产核资。经同级财政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办成独立于股份制企业之外的经营单位;也可以委托改组后的股份
制试点企业进行专项管理、有偿使用。

第三章 国有股股权和股权代表的管理
第十二条 股份制试点企业的国有股权实行谁投资、谁管理的原则,并接受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国有股股权有偿转让给非国有经济成份时,须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或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请政府批准。
折股出售国营大中型骨干企业的国有资产时,须报请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或上级政府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可以委托控股公司、投资公司、企业集团的母公司、经济实体性总公司及某些特定部门行使国家股权和依法定程序委派股权代表。经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也可以按法定程序向有国家股的企业委派股权代表。国家股
权代表的委派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人事部门另行制定。国有法人股代表由投资入股的法人单位委派。
第十四条 国有股权代表必须维护国家股的合法权益,对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承担明确责任。股权代表人须具备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和政策法规水平,具有切实履行职责的经营决策和管理能力,确保企业中国有股与其他股的股权平等,做到同股同利,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第十五条 建立国有股权代表的报告制度。国有股权代表除定期向委派单位报告工作情况外,在涉及到企业下列重大经营决策时,要事前书面请示报告:
1.选聘公司董事会成员及董事会主要负责人;
2.有关重大投资、经营方向、方式的决策;
3.增资或发行公司债;
4.收益分配决策;
5.资产抵押超过企业净资产1/3;
6.其他涉及国有股重大权益的事项。
国有股权代表的委派单位对国有股权代表的请示要及时作出负责的答复,不得因延误造成经营损失。
第十六条 要建立国有股权代表的考核、奖惩和监督制度。

第四章 国有股权的收入、转让和清算
第十七条 国家股的股利收入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组织收取,解缴国库,依法纳入国家建设性预算,根据国家计划统筹安排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和拒交。国有法人股的股权股利收入由直接投资入股的法人单位收取。
第十八条 依照国家法律和法规的规定,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其授权机构批准,全民所有制企业转为股份制试点企业时,如将存量国有资产折股出售,其收入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组织收取,解缴国库,依法纳入国家建设性预算,根据国家计划统筹安排使用,支持企业发展生产建设。


第十九条 改变国有股权在应由国家控股的股份制试点企业中的比例,国有股权代表应报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其授权机构会同有权确定应由国家控股的股份制试点企业名单的部门审核批准,经批准后方可执行。改变国有股权在其它股份制试点企业中的比例应报经国有股权代表委派单
位审批。将国有资产折股出售给外商,其办法由国家另行规定。
第二十条 股份制试点企业破产或终止清算后的剩余资产,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其授权机构及投资入股单位按国家规定处理。

第五章 监督和制裁
第二十一条 国有股持股单位,必须妥善保管股票或其他股权凭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有权对国有股权的管理、经营情况进行检查,被检查单位不得弄虚作假或以任何方式拒绝和逃避。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导致国有资产受到侵害的单位和人员,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有权提请或会同有关部门作出经济、行政的处分。对触犯刑律的责任人,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及其授权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国有股权代表,利用职权营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资产权益受到不应有的损失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其授权机构要给予经济、行政的处分;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国有股管理。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2年7月27日

关于印发《连云港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连云港市人民政府


连政发〔2002〕30号  



 
关于印发《连云港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连云港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已经2002年2月22日市十届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连云港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实施“开放兴市”战略,扩大招商引资,促进我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引荐市外资金(不含我国政府及其部门安排的项目专项资金)投资我市兴办实业的直接引荐人和重大外引内联项目的我市承办单位进行奖励。本办法所称引荐人是指引荐客商来我市投资以及向我市赠款物和无偿转让先进技术的国内外企业、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第三条 引荐市外资金,对直接引荐人(不含专业招商人员)按以下办法给予奖励(不含房地产开发项目):(一)引荐市外的企业或个人来我市兴办独资项目的,投资额在500万美元或4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按外方实际投入额(不含我市项目承办方对外担保的项目对外借款,下同)的1%给予奖励;投资额在500万美元或4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500万美元和4000万元人民币)的,按外方实际投入额的1.5%给予奖励。以实物、知识产权和技术等投入的,依法作价计算投入金额。(二)引荐市外的企业或个人来我市收购、兼并市属国有企业的,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外方实际投入并转入专项存款帐户金额的2%给予奖励。(三)引荐市外的企业或个人租赁经营本市国有企业或租赁国有企业的厂房、设备、设施的项目,由出租方按第一年实际收入年租金的3%给予奖励。(四)引荐高新技术项目(经市级以上有权部门确认)或世界500强企业来我市投资办项目的,按外方实际投入额的2%给予奖励。(五)引荐市外的企业或个人来我市合作、合资办项目的,由我市受益单位按上述比例标准给予奖励。(六)引荐市外的企业或个人对我市能源、交通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农业开发、旅游设施建设和有关卫生、体育等社会公益事业项目投资的,经验证确认后,按市外的企业或个人实际投入额的2%给予奖励。(七)引荐市外的企业或个人赠款物和无偿转让先进技术的,经验资或评估确认后,按市外的企业或个人实际赠款物和无偿转让先进技术价值(按收款当日汇率以及赠物和无偿转让先进技术价值折合人民币)的2%给予奖励。第四条 对重大外引内联项目的我市承办单位按以下办法给予奖励:(一)对当年单个项目外方实际到资额(以下简称实际到资额)在250万-500万美元之间(不含500万美元)或在2000万-4000万元人民币之间(不含4000万元人民币)的我市承办单位,经有权部门认证后,年终奖励5万元人民币。(二) 对实际到资额在500万-1000万美元之间(不含1000万美元)或在4000万-8000万元人民币之间(不含8000万元)的我市承办单位,奖励8万元人民币。(三)对实际到资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含1000万美元)或在8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8000万元人民币)的我市承办单位,奖励10万元人民币。(四)企业通过境内外上市募集得到的资金,可按本条上述(一)、(二)、(三)项规定的相同等级金额给予奖励。本条规定的上述奖金用于奖励项目负责人和有功人员。第五条 直接引荐人界定办法:(一)属于引办独资项目的,直接引荐人先由投资方确认,并与市招商引资主管部门(市招商局,下同)签订引资确认协议。(二)属于引办合资、合作项目的,直接引荐人先由合资、合作双方确认,并与市招商局签订引资确认协议。(三)属于引办国有资产出售、出租项目的,直接引荐人先由售购双方或出租双方共同确认,并与市招商局、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签订引资确认协议。(四)属于引办其他项目的,引荐人先由我市项目承办单位或市招商局确认并签订引资确认协议。在对引荐人进行奖励前,还须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由相关机构对引荐人进行最终确认。第六条 已在本市投资或工作的外商,通过以外引外、增资扩股,为我市开放型经济做出显著贡献的,在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上述奖励的基础上,市政府可授予其“连云港市荣誉市民”称号。第七条 直接从事招商工作的部门,成绩显著的,可以申请市政府予以奖励。第八条 市政府成立由市招商局、外经贸局、财政局、外管局、监察局等部门组成的“连云港市招商引资奖励资金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具体负责在实行奖励前对引荐人的最终确认,并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提出具体的奖励意见,报市政府审查批准后实施。第九条 奖金支付办法:(一)资金实际到位后,直接引荐人持引资确认协议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证明、付款凭证等原件或复印件向市招商局提出奖励申请,经评审委员会审核后报送市政府审查批准,先付给直接引荐人奖励金的60%,剩余40%待项目竣工后再予支付。(二)根据引荐项目类别,属于重大外引内联项目和独资项目的,奖金由市财政部门支付;属于合资合作项目的,由我市的项目受益方支付;属于国有资产出售或出租项目的,奖金由出售或出租方支付。奖金均用人民币支付(外币按当时的人民币汇率折算)。第十条 直接引荐人奖金得不到兑现时,可凭引资确认协议以及市政府审查批准意见到市投资服务中心投诉,市投资服务中心在20个工作日内给予明确答复并书面通知有关单位,有关单位应当在接到通知后30个工作日内将应予核发的奖金予以兑现;对弄虚作假骗取或冒领奖金者,经查明属实,追回奖金,并按情节轻重依法予以处理。第十一条 本办法中的第四条适用于全市范围的项目承办单位,其余条款适用于市本级的招商引资项目。各县区(开发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也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各自的具体奖励办法。第十二条 凡推荐到市级各类园区落户的投资项目,奖励资金按照“谁受益,谁奖励” 的原则予以支付,奖励金额不得低于市本级奖励标准。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招商局负责解释。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以前我市颁布的有关招商引资的奖励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