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国家烟草专卖局(中国烟草总公司)行业网站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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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国家烟草专卖局(中国烟草总公司)行业网站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国家烟草专卖局(中国烟草总公司)行业网站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行业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烟草专卖局(中国烟草总公司)行业网站暂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以确保行业网站安全可靠运行。
  各单位要从推进政务公开,加强为社会公众服务,树立行业良好形象的高度,进一步重视和加强本单位网站建设。要参照此办法,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进一步明确本单位网站上网信息范围,制定信息发布、审查及维护等规定,落实必要的人员和运行维护经费,逐步建立起规范、高效、安全、可靠的网站运行维护机制。






二○○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附 件:

  《国家烟草专卖局(中国烟草总公司)行业网站暂行管理办法》


国家烟草专卖局(中国烟草总公司)
行业网站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国家烟草专卖局(中国烟草总公司)行业网站(http://www.tobacco.gov.cn,以下简称“行业网站”)的建设与管理工作,更好地发挥烟草行业网站的作用,确保行业网站安全可靠运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业网站是国家烟草专卖局的政府网站,也是中国烟草总公司及所属企事业单位的企业网站。
第三条 行业网站以“服务行业、服务企业、服务社会”为宗旨,主要职责是面向社会发布烟草行业各项重大决策、政策性文件、行政规章等权威信息,推进政务公开;宣传国家烟草专卖制度,宣传“国家利益至上、消费者利益至上”的行业共同价值观,增进烟草行业与社会的沟通交流,展示烟草行业形象;开展网上政务服务,促进依法行政。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行业网站由国家烟草专卖局(中国烟草总公司)办公室主管,烟草经济信息中心(以下简称信息中心)主办,新闻采编工作由中国烟草杂志社(以下简称杂志社)负责。
第五条 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负责指导行业网站的新闻报道工作,对涉及行业全局性、国家烟草专卖局(中国烟草总公司)领导等的重要新闻和信息进行审核把关。
第六条 信息中心负责行业网站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日常管理、安全保障和除新闻采编以外的其他栏目的信息维护、更新工作。
第七条 杂志社负责行业网站新闻信息的整理、编辑、发布、稿费发放等工作。
第八条 成立由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信息中心、杂志社及行业有关单位组成的行业网站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国家烟草专卖局信息中心综合处,由专人具体负责行业网站建设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条 行业网站的年度运行维护经费和稿费开支等列入国家烟草专卖局行政办公经费预算。由行业网站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经费预算申请、经费使用等有关工作。
第十条 国家烟草专卖局(中国烟草总公司)机关各部门、各单位自行建设的互联网网站应纳入国家烟草专卖局统一管理,已自建的网站要逐步并入行业网站。
行业各直属单位要按照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的统一要求,办好本单位的网站。
第十一条 从事行业网站运行维护和信息服务的工作人员,应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服务意识和相应的专业技术知识,并严格执行网站的有关管理规定。

第三章 信息内容的管理
第十二条 行业网站信息发布要严格执行国家烟草专卖局印发的《新闻报道和网络发布信息管理规定》(国烟办[2001]141号)、《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烟草行业新闻宣传报道工作的意见》(国烟办[2003]740号)的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行业网站发布的信息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国家烟草专卖局(中国烟草总公司)主要职责、机构设置、主要领导简介;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其他与行业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规范性文件;
(三)按规定需要向社会发布的公告、通知等;烟草行业各单位组织的招投标、集中采购及人员招聘信息等;
(四)烟草行业专卖管理、生产经营、科技教育、整顿规范、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工作的开展情况;
(五)国家烟草专卖局(中国烟草总公司)及行业各直属单位的办公地点、办公时间、电话、传真、互联网地址、电子邮箱地址和其他联系方式;
(六)烟草行业企业及产品展示、烟草专卖制品知识、消费指南等。
(七)其他烟草行业可公开的信息、图片等。
第十四条 行业网站主要通过新闻自采、信息报送、网站链接、栏目共建等方式从行业各直属单位、国家烟草专卖局(中国烟草总公司)机关各部门、各单位及其网站获取信息。
第十五条 建立信息上网审批制度。行业网站信息发布实行“三级审核”制度。一般上网信息由网站编辑录入人员、复审人员和终审人员三次审核,重要信息报国家烟草专卖局(中国烟草总公司)办公室审核签发。行业各直属单位重要信息上网要经本单位办公室审核签发;国家烟草专卖局(中国烟草总公司)机关各部门、各单位信息上网要经部门领导审核签发。
第十六条 加强网站的信息内容安全保密管理工作,增强安全保密意识,严格遵守国家、行业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确保涉密信息不上网。
第十七条 行业网站发布、转载其他网站、媒体的新闻和信息等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行业网站上传送、制作、散布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不得泄露国家和行业秘密;不得发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损害烟草行业形象的信息;不得宣扬暴力、色情等内容。
第十九条 网站的网页设计和栏目布局应庄重、大方、美观,信息内容要准确、权威、及时,表现形式要多样。网站首页的显著位置标注“谢绝18岁以下未成年人访问”等相关的警示语。

第四章 网站运行保障管理
第二十条 行业各直属单位,国家烟草专卖局(中国烟草总公司)机关各部门、各单位要指定专人作为行业网站信息联络员,负责本部门上网信息的采编和报送工作,及时向行业网站提供上网信息并确保信息的及时、准确。行业各直属单位要明确承办部门负责自维护版面的信息发布与更新工作,确保自维护栏目信息内容丰富,更新及时准确。
第二十一条 行业各直属单位及所属企事业单位建立的互联网网站,应在显著位置标注与行业网站的链接,实现信息共享。
第二十二条 建立网站内容保障的督查和考评机制,防止应上网信息缺失和滞后。由行业网站管委会负责行业网站信息内容管理的组织、协调、检查、评比,并对国家烟草专卖局(中国烟草总公司)机关各部门、各单位和行业各单位子站、各栏目信息内容的更新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定期对信息上网、内容保障情况进行督查和通报,促进网站信息与服务质量及水平的提高。
第二十三条 行业网站要按照国家《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做好网站注册备案工作。行业各直属单位建设的网站应参照做好网站注册备案工作,并于开通之日起12个工作日内报行业网站管委会办公室备案(备案表见附件1)。

第五章 网站安全管理
第二十四条 信息中心负责行业网站的安全管理工作,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建立防火墙、防篡改、防病毒、防入侵监测等安全防范系统,防范黑客攻击和系统故障,提高行业网站安全防护能力。
第二十五条 由信息中心负责制定行业网站的安全应急预案,并指定专人对行业网站进行实时监测,节日期间安排值班监控。当网站出现以下所列情况之一时,应确认已达到应急情况标准,并迅速启动相应的应急处理程序:
(一)网站无法访问。
(二)网站服务器控制权限被接管。
(三)网站内容被恶意篡改。
(四)上级确定的其他紧急情况。
当网站处于应急状态时,第一受领人应立即向信息中心报告,组织采取暂停网站应用、恢复备份系统、发布应急通告、进行监管值班等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要在短时间内恢复正常,确保网站安全可靠运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和信息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
烟草行业互联网站备案登记表
主办单位名称:
具体承办部门:
主管领导: 电话:
网站负责人: 电话:
电子邮件:
网站名称: 网站注册地:
网站首页网址: IP地址:
网站接入方式: 服务器放置地点:
网站域名和网站实名列表:
网站性质:政府网站( ) 企业网站( ) 业务网站( )
在政府相关部门注册备案号:
网站管理制度:(可另附页)
备注:
填表人: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2:

行业网站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

行业网站管理委员会主任:邢万里
委员:高锦、苗绿、胡新华、陈彤、刘杰
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信息中心。
办公室主任:陈彤(兼)
副主任:秦剑、徐丹、毛幼力
成员:吴惠春、郑祖设、岳钦、张晓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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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测绘管理条例

贵州省人大常委会


贵州省测绘管理条例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8年7月24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适应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科学技术事业发展的需要,加强测绘管理,规范测绘市场行为,保障测绘事业顺利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大地测量、摄影测量与遥感测绘、工程测量、地籍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图编制、数字化测绘与地理信息系统工程等非军事测绘活动,使用和管理测绘成果,设置、使用和维护测量标志,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省城乡测绘,并组织实施本条例。
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测绘工作,并接受上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权限,负责管理本部门的专业测绘工作,并接受同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 测绘应当采用国家统一的大地坐标系统、平面坐标系统、高程系统及国家规定的测绘标准。
已建立独立座标系统的应同国家统一的座标系统相连接。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测绘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
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编制本省的基础测绘、地籍测绘和其他重大测绘项目规划,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测绘项目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报上一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编制本部门专业测绘规划,报同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按分工组织实施。
第六条 承担测绘任务的单位必须按规定将其年度测绘统计资料,报相应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统计行政主管部门。
第七条 基础测绘项目和专业测绘单位承担本部门业务范围以外的测绘项目,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按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测绘限额分级管理。
第八条 基础测绘资料应定期更新。国家或省重点项目建设地区和城市的更新周期为5至10年,其他地区为10至15年,有条件的更新周期可以缩短。
基础测绘项目列入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基础测绘实施的经费由同级人民政府统筹解决。
第九条 乡、镇以上行政区域界线确定后,界线测绘工作由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条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进行以民用测绘为目的的航空摄影与遥感项目,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将项目计划报送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办理手续。
第十一条 进入测绘市场承担测绘任务的单位和个体测绘业者必须具备与其所从事的测绘业务相应的技术人员、设备和设施,取得省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测绘资格证书》,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后,方可按所取得的测绘资格等级从事相应的测绘业务。
《测绘资格证书》和测绘资格审查按国家规定的条件、程序办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转借或转让《测绘资格证书》。
测绘资格实行年检制度。
第十二条 从事测绘活动的人员必须持有经省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国家统一制作的测绘工作证件。
第十三条 测绘仪器设备实行计量年检制度。不得使用未经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仪器设备进行测绘生产。
第十四条 承担测绘项目的单位和个体测绘业者,施测前应按国家和省的规定到测绘项目所在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测绘任务登记。
列入国家或省基础测绘规划、专业测绘规划,并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备案的测绘项目,不再另行登记。
承接我省区域内测绘项目的省外或境外测绘单位和个体测绘业者,必须持《测绘资格证书》、《工商营业执照》等有效证件到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验证和登记,并接受测绘项目所在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监督。
第十五条 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省人民政府规定的管理限额范围,对承担本地区测绘市场项目的单位和个体测绘业者所完成的测绘成果进行质量监督。未经质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测绘成果不得向用户提供。
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给用户造成损失的,测绘单位和个体测绘业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测绘成果质量有争议的,可向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或依法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 测绘项目的审批和进入测绘市场的测绘项目的招标、投标的管理,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测绘项目委托方,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全面履行合同;查验承揽方的《测绘资格证书》、《工商营业执照》,并向承揽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执行国家规定的测绘收费标准,按合同结算价款。
测绘项目承揽方不得采用以下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测绘任务:
(一)利用其他测绘单位的名义承揽测绘任务;
(二)采用贿赂手段承揽测绘任务;
(三)损害竞争对手的职业信誉,侵犯竞争对手的商业秘密;
(四)与招标单位或其他投标单位互相串通,扰乱公平竞争;
(五)为排挤竞争对手,以低于成本价承揽测绘业务;
(六)其他不正当竞争手段。
第十七条 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全省地图编制工作,审查向社会出版、展示的地图,按标准地名管理并审核地名在地图上的表示。
第十八条 凡编制本省地图(含图集、册、专题地图)的单位或个人,以及省外测绘单位编制我省地图的,必须向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任务登记。
编制公开出版的普通地图和用于编制专题地图的地理底图,应于印刷前将样图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出版的地图应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编印出版专题地图的,其专业内容由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编制出版全省性地图,必须将样图送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编制出版地区性地图应将样图先送所在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送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地图的印刷和地图保密管理,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依照规定,负责地图审查的部门,应当自收到样图之日起30日内,将审核结果书面通知送审单位。
第十九条 测绘成果应根据公开和非公开的不同性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测绘成果按国家规定实行有偿使用,其收入按国家规定管理。
测绘成果受法律保护。
第二十条 测绘单位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向所在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定期汇交测绘成果目录和副本。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编制全省测绘成果目录,供有关单位使用。
第二十一条 鼓励和加强测绘科学技术的研究与应用,提高测绘科学技术水平。测绘科技成果由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科学技术管理部门组织鉴定。测绘科技成果的推广和应用,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位置、高程、深度、面积、长度等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由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由省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发布。
第二十三条 测量标志保护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义务保护、有偿使用。严禁破坏、损害测量标志。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四条 对测绘事业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一)未取得《测绘资格证书》进行测绘活动或超出《测绘资格证书》业务范围进行测绘活动的,责令停止测绘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及其资料,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0%至100%的罚款;
(二)伪造、涂改、转借或转让《测绘资格证书》的,取消测绘资格,并处2000至10000元的罚款;
(三)不按规定办理《测绘资格证书》年检手续的,责令限期补办;逾期不补办的,责令停止测绘业务,取消其测绘资格。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八条 测绘行政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贪污受贿、徇私舞弊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8年7月24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执行《煤矿建设安全规范》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执行《煤矿建设安全规范》的通知

安监总厅煤监〔2011〕237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炭行业管理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煤矿建设安全规范》(AQ1083-2011,以下简称《规范》)已于2011年7月12日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发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规范》的宣传学习、贯彻实施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贯彻执行《规范》的重要意义

随着煤炭工业的迅速发展,矿井建设条件、速度、规模和建井技术都发生了很大变化,原煤炭工业部以部门规章形式印发实施的《煤矿建设安全规定(试行)》已远不能适应当前煤矿建设发展要求。《规范》针对煤矿建设期间工程施工的特殊性,明确了各环节的安全技术标准和规定,体现了科学、先进、规范、适用的原则,针对性、操作性强,是一部规范煤矿建设施工生产行为的强制性安全标准。其颁布实施,对于进一步规范煤矿建设期间的生产行为,遏制煤矿建设安全事故,全面提升煤矿建设安全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各有关部门、各煤矿企业要把深入学习、贯彻《规范》作为当前和今后一项重要的任务来抓,采取有效措施,狠抓贯彻落实,将其转化为促进煤矿建设施工安全的实际成效,全面推进煤矿建设安全工作。

二、加强对《规范》的宣传学习和培训

一是要大力营造宣传学习贯彻《规范》的浓厚氛围。各有关部门、各煤矿企业及有关单位要充分利用网络、报纸、电视媒体等渠道,采取形式多样的方式进行大力宣传,营造良好的学习贯彻氛围。

二是要切实强化《规范》的培训工作。各有关部门、各煤矿企业尤其是煤矿建设施工企业、监理单位,要结合工作实际,研究制定学习培训计划,明确具体要求和目标,采取请进来、派出去等多种形式,强化《规范》的培训和学习,全面覆盖煤矿企业和建设施工、设计、监理等单位相关专业部门各层级人员,引导督促有关人员尽快熟悉和掌握煤矿建设期间的安全生产相关要求,确保取得实效。各级安全监管监察人员也要加强对《规范》的学习,及时掌握《规范》的技术要点,提高对建设矿井的监管监察效果。

三是要准确理解和把握《规范》的精神实质。有关职能部门和社团组织应充分发挥各自优势,组织编写相关教材和宣传资料,举办不同形式、不同级别的宣传贯彻和培训教育班,积极传播、重点讲解《规范》的精神实质和技术规定。各有关单位要积极选派工程技术、安全管理人员参加相关业务知识培训,加深理解,尽快掌握《规范》的相关要求,并将其落实到实际工作中。

三、做好建设项目清理工作,严把准入关

各有关部门要对辖区内煤矿建设项目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对未按规定履行审批备案手续的开工项目,必须依法责令停止建设;对施工、监理等单位资质、资格不符合《规范》要求的,有关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依据当地煤矿实际情况责令限期改正。各建设单位要组织、督促、协助施工及设计、监理等单位,按照《规范》的相关要求修改完善单项及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等技术文件,确保各项要求落实到位。对施工顺序不符合要求、安全设施工程滞后的,应当修改调整施工组织设计,抓紧建设、完善安全设施工程,确保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

四、强化安全监管监察,推动《规范》的贯彻落实

各级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把各地区、各煤矿企业及煤矿建设施工、设计、监理等单位学习贯彻《规范》的情况纳入近期重点工作,强化监管监察,积极推动《规范》的深入贯彻。

一是要对学习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要对煤矿企业和建设施工等单位学习培训《规范》的情况进行检查,督促相关单位加大培训力度,尽快将《规范》的相关要求落实到各级人员尤其是一线施工人员。

二是要加强对建设煤矿的监督检查。要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认真做好建设煤矿的监督检查工作,督促煤矿企业和建设施工、设计、监理等单位认真贯彻落实《规范》,确保相关要求落到实处、执行到位,凡发现不符合《规范》要求的,必须依法从严处罚。

三是要加强调研,积极协调解决共性问题。在加强检查执法的同时,要注重调查研究,深入探索研究并协调解决煤矿建设施工中的突出矛盾和共性问题,做好服务工作,进一步推动煤矿建设秩序步入良性循环、安全发展的轨道。

请各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将此通知精神传达至辖区内各煤矿企业和煤矿建设施工、设计、监理等单位,并督促抓好贯彻落实。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