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综合开发改造旧城实行优惠政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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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综合开发改造旧城实行优惠政策的规定
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综合开发改造旧城实行优惠政策的规定
邢政[1995]21号 1995年10月11日
为了加速邢台市区综合开发改造旧城的步伐,强化城市综合服务功能,改善市民居住条件和环境,美化市区市容市貌,特作规定如下:
一、优惠对象
凡取得一定开发资质的具有综合开发能力的国有、集体、个人及国内外开发建设企业,从事旧城区综合开发改造,均为优惠对象。
二、享受优惠的条件
(一)必须严格按照市区城市总体规划和旧城改造详细规划要求进行开发建设。
(二)必须坚持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按照规划要求完善配套工程。
(三)必须是从事住宅或商住一体(指一层为商业用房,二层或三层以上为住宅的建筑)和公共设施建设的。
三、优惠政策
(一)行政收费
1、免收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小区综合开发费、人防费、粉煤灰综合利用费、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费、消防费、文物勘探费、教育附加费、土地初级开发管理费、技术开发费、开发管理费、统一费率差。
2、减半征收水增容费、房屋交易管理费。
3、土地出让金在售房后计算征收,资金利润率在20%(含20%)以下免征,20%以上部分按规定征收。
(二)税金
投资方向调节税按翻建危房实行零税率。
(三)资金筹集
1、金融部门积极向从事旧城改造的开发建设企业提供按揭贷款。
2、优先有偿使用房改基金用于旧城改造建设住宅。
(四)在旧城改造过程中,遇到特殊问题,由旧城改造指挥部视情况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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