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2002年全国春运工作总结》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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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02年全国春运工作总结》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


关于印发《2002年全国春运工作总结》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国经贸运行[2002]232号

关于印发《2002年全国春运工作总结》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有关
部门:
  在各地区、各部门精心组织下,2002年春运工作已经圆满结束。现将《2002
年全国春运工作总结》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春运工作情况,总结经
验,表彰先进,针对不足,提出改进措施,以推动今后春运工作取得更好的成绩。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二年四月十五日
 
2002年全国春运工作总结
  2002年春运自1月28日开始,于3月8日结束。据初步统计,春运40天,全国
共运送旅客17.53亿人次,比去年同期增长4%,其中:铁路完成1.28亿人次,增
长1.2%;公路完成 15.92亿人次,增长4.4%;水运完成2440万人次,下降7.
6%;民航完成838万人次,增长17.3%。今年元旦、春节相隔时间较长,民工返乡、
学生放假、职工探亲等分开出行,节前总体客流比较平稳,未出现大的高峰。春
节黄金周期间,全国旅游出行人数比往年增加,节日7天共运送旅客1.97亿人次,
增长4.7%。节后客流高峰出现早、持续时间长,2月18日(正月初七)即形成节
后第一个高峰,当日铁路客运量426万人次,突破春运历史最高纪录。
  各地区、各部门按照春运工作的指导原则,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注重安全,
提高服务,实现了旅客"遄叩昧恕⒆叩煤谩⒆叩冒踩?哪勘辍=衲甏涸斯ぷ鞯
奶氐阌幸韵录父龇矫妗?
  一、领导重视、机构健全是做好春运工作的关键
  各地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
做好2002年元旦、春节期间有关工作的通知》(中办发电[2001]48号)和国家经
贸委《关于认真做好2002年春运工作的通知》(国经贸运行[2001]1320号)要求,
高度重视今年春运工作,成立了由主要(管)领导挂帅、有关单位负责同志参加
的春运领导机构,建立了日常办事机构和值班制度,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
情况,专题研究、部署春运工作。春运期间,许多地方的主要领导亲赴车站、码
头、机场等检查工作,慰问一线职工,现场办公解决问题。国家经贸委、铁道部、
交通部、民航总局、公安部、劳动保障部、建设部等部门派出工作组分赴华东、
华南、西南、西北、华中地区及渤海湾、长江沿线检查、指导春运工作,特别是
运输、公安等部门的领导还亲临一线协调解决春运中的重大问题。各地劳动保障
部门组织民工有序流动。各地经贸委(经委、交委)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承担
了春运办公室的工作任务,组织有关部门拟订春运工作方案,协调解决春运中存
在的问题,发挥了经济综合部门的综合协调作用。
  二、精心组织、运力充裕是做好春运工作的基础
  春运之前,运输部门在科学预测客货运量,分析客流规律的基础上,制定了
适应市场需求的运输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准备了较为充裕的运力,基本上满足
了旅客的出行需要。
  铁路部门根据今年的春运特点,继续实行节前、节后临客三套开行方案以应
对正常客流、高峰客流和突发性客流。春运期间,铁路共开行跨局临客8606列,
同比增加1203列,开行局管内临客3262列,同比减少27列,重点车站基本未出现
旅客大量滞留现象。公路部门为实现旅客“走得安全、走得及时、走得有序、走
得满意”的工作目标,根据运量预测,安排运力和班线,平均每天开行120万班
次,共组织投放大、中型客车62万辆,同比增长5.3%。为重点做好进出广东的省
际旅客和民工疏运工作,交通部从17个省(区、市)组织了4100辆加班车和8000
辆包车支援广东省。各地也组织了一定数量的社会运力,支援运力紧张的地区或
作为应急储备。水运部门针对长江、海峡、陆岛运输的特点,有重点地投放运力,
对长江沿线武汉以下的港口,采取增加航班密度和挂靠的措施,满足了旅客乘船
出行的需要。民航部门加开了加班、包机5770班,其中国内线5107班、国际及港
澳线663班。春运期间,民航共执行班次82918班,同比增加15477班,增长22.9%,
提供座位数1432万个,增加119万个,增长9%,旅客运输量创历史新高。城市公
交部门重点做好车站、码头、机场等旅客的集疏运工作,灵活调度运力,增设乘
降站点,延长运行时间,方便了人民群众乘车。
  铁路、交通部门在做好旅客运送的同时,还统筹安排运力,兼顾货物运输,
基本保证了重要物资和重点企业的运输需要。
  三、采取措施、严格管理是做好春运安全的保障
  运输安全历来是春运工作的重中之重。由于今年春运安全目标明确,抓得早、
措施严,使运输安全形势好于往年。春运开始前,各运输部门对投入春运的运输
工具、设施进行全面检查,严禁不符合技术条件的车船、飞机参加运营。铁路部
门把安全作为春运的核心工作来抓,围绕提高设备质量、强化职工劳动纪律和生
产纪律管理、加强现场作业控制等关键环节,落实各项安全措施,确保行车安全。
公路部门加强了对司乘人员的教育,增强安全意识;采取有效措施,严防驾驶员
疲劳驾驶和超速行驶,对长途客车配备2名驾驶员,并对驾驶时间作了明确规定;
为防止爆炸、燃烧事故,多数一级汽车客运站安装了安全检查仪,严禁携带“三
品”上车。水运、民航和城市公交部门也普遍加强了日常维护保养工作,确保运
输工具和设施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公安交管部门对参加春运的车辆继续实施临
检措施,加强对客运车辆特别是卧铺车安全状况的检查,对不符合安全通行条件
的三级以下公路禁止夜班车通行,对过度疲劳的驾驶员实施强制休息,加大路面
的查控和违章处罚力度,对严重超员的客车实行卸客转运,安全形势有所好转。
各地按照国家经贸委、交通部、公安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卧铺车生产、
使用和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国经贸产业[2001]1025号)要求,开展卧铺车整
顿和改造工作,从源头上遏制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如广西壮族自治区春
运前对4481辆卧铺车全部进行了改造整顿,经过整顿改造,全区未发生一起死亡
3人以上的卧铺车道路交通事故。春运期间,全国共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交
通事故8起,死亡116人,受伤180人,分别比去年同期下降11.1%、6.5%和19.3%。
由于公路客车严重超载的现象得到有效遏制,重点国道春运期间没有发生群死群
伤的特大恶性事故。
  公安、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努力维护春运治安秩序。在重点线路、重点地区和
重点部位严厉打击“车匪路霸”和各种刑事犯罪活动,与运输部门联手查堵“三
品”,消除了大量不安全隐患,使车站、码头、机场周边的治安环境得到改善。
旅客出行的安全感增强。据不完全统计,解放军、武警部队在春运中共派出执勤
服务小分队657个、4.9万人次,为春运治安环境的改善做出了贡献。
  四、转变观念、改善服务是提高春运质量的根本
  为提高服务质量,运输部门改变了春运期间客流量大、服务工作难的传统观
念,把春运作为展示行业风貌、提高竞争力的机遇。铁路部门把春运作为今年“
客运服务质量年”的第一战役,除采取各种措施方便旅客购票外,还加强了站车
服务,大多数站车在客流大的情况下,坚持卫生清扫和服务制度,做好列车供水
和餐饮供应,引导旅客有序上下车,服务水平又有新的提高,客车始发正点率为
99.8%、与去年持平,终到正点率为97.9%、同比提高0.7个百分点。交通部门努
力改善车站、码头的候车条件,增加服务内容,更新改造设施,购置了一批中、
高级客车,为广大旅客提供了更为舒适、便捷的运输服务。民航部门在保证运输
安全的前提下,高度重视运输服务工作,积极采取各种措施,努力做好售票、值
班、安检、乘机等环节的服务工作,并为旅客排忧解难,让旅客走得顺心舒心。
今年春运期间,旅客投诉大量减少。
  春运期间,各地区、各运输主管部门均设立了春运投诉值班电话,24小时值
班,受理旅客的投诉,及时核实情况,认真予以查处,较好地维护了旅客的合法
权益。
  五、舆论引导、广泛宣传是做好春运工作的条件
  春运期间,各地区、各运输部门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板报等形式,向旅
客介绍春运情况和乘车常识,及时向新闻媒体提供各种信息、动态,为旅客出行
提供方便。公安部门制作了大量的交通安全宣传节目在媒体上播发,提高了交通
参与者的安全意识。劳动保障部门通过媒体发布劳动力市场需求,引导民工有序
流动。气象部门及时预测发布重点城市和旅游名胜景点的气象预报,为旅游出行
提供参考。
  各新闻媒体加大了春运的宣传报道力度,对社会普遍关注的铁路客票和部分
地区公路客票调价的听证会进行实况转播,广播、电视、报纸在重要栏目大量编
发春运消息和动态,及时报道好人好事,揭露批评尚存问题。据统计,春运40天,
各大新闻媒体播发铁路春运方面的消息1800余篇,起到了很好的宣传、监督作用。

  今年春运工作虽然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但也有不足之处:铁路旅客高峰期购
票难的问题依然存在;一些车站、码头的候车(船)室存在脏、乱、差的现象;
部分车辆内的卫生条件和服务质量有待改善;公路客车严重超载现象时有发生,
部分地方公路和县乡道路安全隐患较多;春运后期道路客运安全形势比较严峻等。

  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总结今年的春运工作,总结经验,表彰先进,肯定成
绩,找出问题,研究改进措施,为做好今后的春运工作打好基础。(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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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司函


海油函〔2006〕80号
 
关于印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各分部:

  为规范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工作制度、工作程序,明确工作关系,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工作质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5〕11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工作规则》(安监总办字〔2005〕197号)和《海洋石油安全生产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4号令)等有关规定文件的要求,海油安办制定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工作规则》(试行),于2007年2月1日起试行。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工作规则》(试行)

  

  二○○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工作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一、为规范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工作制度、工作程序,明确工作关系,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工作质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5〕11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工作规则》(安监总办字〔2005〕197号)和《海洋石油安全生产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4号令)等有关文件,制定本规则。

  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总局)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以下简称海油安办)是总局海洋石油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的执行机构。

  三、海油安办设立海油分部(设在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石化分部(设在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和中油分部(设在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实行垂直管理体制,统一领导各分部的业务工作。

  各分部依照有关规定实施具体的安全监督管理,并根据监管工作需要,可设立相应的地区监督处。

  四、海油安办及其各分部的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政府职能,坚持依法行政,不断改进工作方式,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忠于职守,相互协调,密切配合,保证政令畅通。



第二章 职责划分

  五、海油安办职责:

  (一)组织起草和宣贯海洋石油安全生产法规、规章、标准。

  (二)综合监督检查海洋石油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劳动防护用品使用和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情况。

  (三)综合监督检查海洋石油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审批各分部提交的年度培训计划;协助组织中央管理的海洋石油企业总部(集团公司、总公司、一级上市公司,下同)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及各分部监管人员执法资格培训工作。

  (四)综合监督检查海洋石油建设项目生产设施“三同时”情况。负责海洋石油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的备案、海洋石油新建油气田一期建设项目生产设施设计审查的备案和安全竣工验收工作。

  (五)负责中央管理的海洋石油企业总部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的受理和审查工作。负责对各分部上报的“海洋石油安全生产许可证材料审查和现场审查意见”进行审核,以及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发放工作。

  (六)负责海洋石油安全中介机构资质申请的受理、材料审查和现场审查工作。

  (七)按事故分级管理的原则组织海洋石油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协调事故和险情的应急救援工作。

  (八)完成总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六、各分部职责:

  (一)参与起草和宣贯海洋石油安全生产法规、规章、标准。

  (二)负责日常监督检查所辖作业区域内的海洋石油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劳动防护用品使用和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情况。

  (三)负责监督检查所辖作业区域内的海洋石油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负责组织除中央管理的海洋石油企业总部之外海洋石油安全生产许可证取证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培训、再教育和考核工作;监督检查出海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以及临时出海人员的安全教育。

  (四)负责监督检查所辖作业区域内的海洋石油建设项目生产设施“三同时”情况。负责海油安办直接负责之外的海洋石油建设项目生产设施设计审查的备案和安全竣工验收工作。

  (五)负责所辖作业区域内除中央管理的海洋石油企业总部之外海洋石油安全生产许可证取证单位的材料审查及现场审核工作。

  (六)负责海洋石油安全中介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七)按事故分级管理的原则,组织所辖作业区域内海洋石油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协调事故和险情的应急救援工作。

  (八)完成海油安办交办的其他工作。

  七、地区监督处的业务工作由分部领导。各分部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各地区监督处的职责。



第三章 分工负责

  八、海油安办及其各分部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负责本单位全面工作,副主任按照分工协助主任工作并对主任负责。

  各分部主任在海油安办主任、分管副主任领导下负责本分部工作,对海油安办主任、分管副主任负责。

  九、主任出访、出差和离职学习、休假期间,按排名次序指定一名副主任主持日常工作。分管副主任出访、出差和离职学习、休假期间,其分管工作由主任或主任指定的其他副主任代管。

  十、处长在主任、分管副主任领导下负责本处工作,对主任、分管副主任负责。

  十一、各分部在所辖作业区域内履行职责。涉及几个分部的工作,应当由作业区域所在分部会同有关分部研究处理;需要海油安办决策的,应提出拟办意见,按程序报海油安办决定。



第四章 工作决策和部署

  十二、海油安办负责起草的海洋石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草案、部门规章、标准、重要政策措施和行政许可项目等重大事项,必须经集体讨论研究决定。

  十三、海油安办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直接听取各分部等方面的意见与建议。

  十四、海油安办及其各分部必须坚决贯彻总局的重大决策,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

  十五、海油安办及其各分部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搞好年度工作安排,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十六、海油安办实行工作报告制度。各分部在年中和年终向海油安办汇报工作进展情况和重点工作计划情况。

  

第五章 公文处理和请示报告

  十七、在职责范围内,各分部可以单独向下或向有关单位发文(函),也可与有关单位联合发文(函)。涉及海洋石油安全监督管理重要事项的发文,应经海油安办审议,必要时以海油安办名义印发。

  十八、各分部发出的重要文件,应抄报海油安办。

  十九、海油分部、石化分部和中油分部的发文编号,分别为海油分部〔200×〕××号、石化分部〔200×〕××号和中油分部〔200×〕××号。

  行文格式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GB/T9704—1999)执行。

  二十、凡属下列重大事项,各分部必须向海油安办请示或报告:

  (一)年度工作计划和重大工作部署。

  (二)领导批示或交办的重要事项的落实情况。

  (三)涉及履行政府职能的重要外事活动和其它重要事项。

  各分部原则上不直接向总局请示或报告工作。如有需要请示或报告总局的事项,各分部按程序行文,由海油安办向总局呈报。

  二十一、各分部呈送海油安办的请示、报告,按下列原则办理:

  (一)拟文要求。送海油安办的请示或报告的抬头用“海油安办”。除特殊情况外,请示或报告应一事一报,并由分部主任签发;副主任代签发时,应注明主任“已同意”。

  请示、报告内容如与有关分部有关,要事先协商一致,协商不一致时,应将有关分部意见一并上报并作说明。

  (二)报送。各分部呈送海油安办领导的请示或报告,应送交海油安办综合处办理公文登记。

  (三)办理。凡海油安办领导有明确批示或要求的事项,各分部的请示、报告可直接送交办的领导;如需业务处办理的,应同时抄送业务处一份。

  凡海油安办领导没有明确批示或要求的事项,传阅件送海油安办主任阅批,办理件送业务处提出处理建议,然后按程序报分管副主任、主任。

  二十二、各分部承办的重大事项,由分部主任检查落实,并要及时向海油安办业务处通报办理进度或完成情况。

  二十三、政务信息、重特大事故信息等通过海油安办上报总局。



第六章 会议制度

  二十四、海油安办及其各分部实行主任办公会议和主任业务办公会议制度。

  二十五、对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须经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决定。主任办公会议由主任召集和主持,各副主任、处长(监督处处长)出席。

  二十六、主任业务办公会议由主任、分管副主任按照分工召集和主持。会议主要内容是处理分管业务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协调专门事项,研究讨论需要提交主任办公会议决定的重要事项。参加会议人员由主持会议的主任、分管副主任确定。

  二十七、主任办公会议的议题由主任确定。提交主任办公会议审议和讨论的事项,要先经分管副主任审定。

  主任业务办公会议的议题由主持会议的主任、分管副主任确定。

  二十八、副主任、处长(监督处处长)不能出席主任办公会议时,要向主任请假。

  

第七章 其它工作

  二十九、各分部主任、副主任的调离和任命,需征得海油安办的同意。

  三十、各分部监管人员如有变更,应在变更后一个月内报告海油安办并交回执法证件。

  三十一、各分部应安排好本分部监管人员参加执法人员资格培训和再教育工作。

  三十二、各分部在每年的6月底前和12月底前分别向海油安办报告本分部监管人员的基本情况。

  三十三、各分部在委托培训机构举办海洋石油安全生产许可证取证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培训班前,应报经海油安办同意。



第八章 工作要求

  三十四、海油安办及其各分部的工作人员必须坚决执行海油安办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海油安办或各分部内部按程序提出。

  三十五、海油安办及其各分部要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观念,认真履行职责,树立规范服务、从严治政的新风。海油安办及其各分部的工作人员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三十六、海油安办及其各分部的工作人员要强化责任意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和有关海洋石油行政许可的工作程序办理行政许可事项。

  三十七、海油安办及其各分部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加强内部监督,提高自律意识,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九章 附则

  三十八、本规则未规定事项,按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三十九、本规则自二○○七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表彰全国法院办案标兵的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表彰全国法院办案标兵的决定

法〔2010〕474号


近年来,全国法院广大法官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坚持“三个至上”指导思想,紧紧围绕“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大力弘扬“公正、廉洁、为民”的司法核心价值观,公正高效地审判执行各类案件,最大限度地保护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为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做出了积极贡献,涌现出了一大批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办案数量多、审判质量高、社会形象好的办案标兵。

为表彰先进,推动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再上新台阶,根据《人民法院奖励暂行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决定:授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助理审判员王茂刚等199名同志“全国法院办案标兵”称号。希望受到表彰的同志发挥模范表率作用,在今后的工作中不断开拓新局面、创造新业绩。

最高人民法院号召,全国法院广大干警要广泛开展向全国法院办案标兵学习的活动。学习他们牢记宗旨,一心为民的崇高理想,学习他们爱岗敬业的优秀品质,学习他们化解矛盾纠纷的司法能力,学习他们清正廉洁的职业道德。要以全国法院办案标兵为榜样,进一步提高创先争优的积极性,进一步增强做好“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的责任感,积极参加“发扬传统、坚定信念、执法为民”主题教育活动和“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紧紧围绕执法办案第一要务,努力提高做群众工作的能力和本领,切实改进司法作风,不断激发工作热情,更加重视提升办案质量,更加重视提高办案效率,更加重视办案的社会效果,为切实履行好建设和捍卫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神圣职责,为化解社会矛盾,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做出应有的贡献。

附:全国法院办案标兵名单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全国法院办案标兵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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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

王茂刚 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助理审判员

王保新 房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审判员

李红星 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审判员

陈 红(女) 朝阳区人民法院双桥人民法庭副庭长

曹松清 昌平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审判员

魏志斌 西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审判员

天津市

包津燕(女) 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大港审判区滨海人民法庭副庭长

石玉波 蓟县人民法院上仓人民法庭助理审判员

张德明 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审判员

郑 岩 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塘沽审判区中心人民法庭助理审判员

河北省

马砚生 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付冬辉 任丘市人民法院新华人民法庭审判员

齐建彬 邯郸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庭长

张春红(女) 高阳县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

赵长山 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庭助理审判员

徐 兵 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

袁景春 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审判员

郭俊杰 藁城市人民法院增村人民法庭庭长

翟连辉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助理审判员

山西省

刘泳江 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

朱 义 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

张勇奇 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

曹红印 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河西人民法庭副庭长

梁建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桥东人民法庭副庭长

内蒙古自治区

王红霞(女) 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苏布达(女,蒙古族) 阿巴嘎旗人民法院巡回法庭庭长

哈 斯(蒙古族) 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

赵亚波(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事速裁庭庭长

董 强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庭长

辽宁省

王 岩(女) 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审判员

刘少方 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第三庭助理审判员

赵廷山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大连湾人民法庭副庭长

夏凯军(满族) 绥中县人民法院明水人民法庭庭长

高明兹 东港市人民法院前阳人民法庭副庭长

彭建华 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审判员

蒋润显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田师付人民法庭副庭长

吉林省

刘 晶(女) 敦化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审判员

孙海鑫 梨树县人民法院孤家子人民法庭副庭长

朱瑛华(女) 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助理审判员

张大勋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山城人民法庭庭长

陈 红(女) 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黑龙江省

丁天威 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许 永(女) 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迟福志 伊春市带岭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庭长

荆长新 高级人民法院执行二庭助理审判员

梁智博(女) 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

韩 雪(女) 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法院富强人民法庭庭长

蓝晓娜(女) 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

上海市

毛金林 长宁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审判员

王孝伟 卢湾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审判员

周 峰 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

徐敏芳(女) 宝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

彭文忠 金山区人民法院执行庭副庭长

彭雄辉 闵行区人民法院颛桥人民法庭审判员

江苏省

王小川(女) 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少年庭副庭长

王翔飞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刘晓琴(女) 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副庭长

李守斌 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审判员

周洪生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

姜霜菊(女) 赣榆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夏正芳(女) 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徐玉祥 昆山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董 毕(女)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庭长

董 坚(女) 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开发区法庭副庭长

浙江省

王华华 奉化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审判员

朱 刚 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员

朱学军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预备审判庭副庭长

吴超英 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审判员

苏江平 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审判员

陈善华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审判员

周寒冰 义乌市人民法院上溪人民法庭副庭长

孟黎明 安吉县人民法院调解中心主任

傅海鑫 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审判员

霍文明 乐清市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员

安徽省

刘 翔(女) 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审判员

朱宏才 当涂县人民法院石桥人民法庭副庭长

何允芝(女) 涡阳县人民法院花沟人民法庭副庭长

宋建国 濉溪县人民法院百善人民法庭审判员

汪 琼(女)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审判员

程 进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马衙人民法庭助理审判员

福建省

刘洁君(女)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助理审判员

何 忠 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助理审判员

林晞吟(女)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审判员

林德生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洪 涌 晋江市人民法院安海人民法庭审判员

涂劲蛟 大田县人民法院交通审判庭庭长

黄志丽(女)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审判员

江西省

孔庆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审判员

朱军宜(女)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审判员

严志浩 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

吴永发 永丰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

陈同标 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审判员

山东省

丁青霞(女)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速裁庭副庭长

于 刚 蒙阴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

马 森 高密市人民法院双羊人民法庭庭长

刘 江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第二庭副庭长

张 奇(女) 肥城市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

李海英(女)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少年审判庭副庭长

杨树新 阳谷县人民法院郭屯人民法庭副庭长

范学青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安岚人民法庭副庭长

姜 明 邹平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

郭 萍(女)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河南省

王军华(女) 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

王晓萍(女)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刘文涛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柳林人民法庭审判员

齐金萍(女)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鹿楼人民法庭庭长

吴生民 鄢陵县人民法院马栏人民法庭庭长

张楷永 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

李小敏 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审判员

茹 昕(女) 济源市人民法院第三中心人民法庭副庭长

寇文启 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程昆松(女)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

湖北省

文利红(女) 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第二庭助理审判员

左树青(女)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李 莉(女)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城区人民法庭副庭长

李清华(土家族) 利川市人民法院团堡人民法庭副庭长

杨思孝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郑小红(女)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程 军 大冶市人民法院还地桥人民法庭庭长

湖南省

文晓桃(女) 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方 刚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

王卫阳(白族) 桑植县人民法院瑞塔铺人民法庭副庭长

刘 凯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助理审判员

李完武 平江县人民法院安定人民法庭审判员

杨 荣(女,侗族) 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黄德雄 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广东省

王 文(女)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审判员

邓瑞雄 罗定市人民法院罗镜人民法庭庭长

余洛丰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莲下人民法庭审判员

吴惠水 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审判员

陈春丽(女) 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周子昌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北滘人民法庭副庭长

郑丽容(女) 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助理审判员

梁振彪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东城人民法庭副庭长

曾伟光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

谭凯航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员

广西壮族自治区

文 东 高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副庭长

韦雄文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审判员

刘丽蓉(女)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刑事审判庭庭长

陈梅娟(女)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

欧继仲(壮族)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金城江人民法庭副庭长

梁 娴(女)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海南省

纪明杰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新村人民法庭庭长

李玉民 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审判员

符嘉华 临高县人民法院新盈人民法庭庭长

重庆市

兰光华 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

李 红(女) 巴南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蒋小清(土家族) 黔江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

樊仕琼(女) 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审判员

四川省

田 山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

伍素萍(女) 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审判员

朱熊云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万胜人民法庭庭长

李世荣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城郊人民法庭审判员

杨登琼(女) 营山县人民法院小桥人民法庭庭长

庞 涛 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审判员

郑 宁 德昌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

徐永红(女) 成都市高新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晏 冰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银江人民法庭副庭长

曾凡铮 古蔺县人民法院双沙人民法庭庭长

贵州省

赵仲智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审判员

赵泽芬(女,白族) 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审判员

喻虹钧(苗族) 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普觉人民法庭庭长

雷 菲(女,壮族)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第一人民法庭审判员

云南省

王 燕(女) 景洪市人民法院专职审委会委员

王正云(女,彝族) 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

邓新萍(女,白族)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联盟人民法庭庭长

李承平 腾冲县人民法院猴桥人民法庭庭长

邱德英(女) 楚雄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

潘寿勤 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

西藏自治区

宋亮亮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审判员

徐靖程 比如县人民法院副院长

索朗全旦(藏族) 山南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陕西省

王建安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三桥人民法庭庭长

朱艳芳(女) 神木县人民法院立案庭副庭长

闫 鹏 合阳县人民法院王村人民法庭审判员

郭玉荣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济阳人民法庭庭长

龚太林 岚皋县人民法院民主人民法庭审判员

甘肃省

王存芳(女)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天水郡人民法庭助理审判员

朱 伟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崆峒人民法庭庭长

许文贤 嘉峪关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副庭长

张世栋 永昌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

青海省

牛晓林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审判员

商惜华(女) 格尔木市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审判员

鄂秀英(女,土家族)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峡门人民法庭庭长

宁夏回族自治区

牛锦民 盐池县人民法院惠安堡人民法庭庭长

严琼瑛(女) 中宁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

倪新秀(女) 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吴兴华 乌苏市人民法院哈图布呼人民法庭庭长

沙尔合提·乌拉孜别克(女,哈萨克族) 吉木乃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庭长

阿娜古丽·阿不都热合曼(女,维吾尔族) 阿瓦提县人民法院拜什艾日克人民法庭庭长

胡尼且木·阿布力米提(女,乌兹别克族) 喀什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荆 霞(女) 伊宁市人民法院立案庭审判员

解放军

王 浩(蒙古族) 北京军区直属军事法院院长

郝卫东 济南军区直属军事法院院长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陈 娜(女) 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

尚海燕(女) 农五师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助理审判员

最高人民法院

冯 强 立案二庭审判员

郃中林 民事审判第三庭审判员

韩晋萍 刑事审判第二庭助理审判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