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锦州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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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锦州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辽宁省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锦政办发〔2007〕50号

关于印发锦州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中省直有关单位:

  《锦州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已经2006年市政府第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实施。
 
                                二○○七年四月二十五日

                 锦州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目录
  1.总则
   1.1工作目的
   1.2编制依据
   1.3事故分级
   1.4适用范围
   1.5工作原则
  2.应急处理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2.1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
   2.2县(市)、区应急指挥部
   2.3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日常管理机构
  3.监测、预警与报告
   3.1监测系统
   3.2预警系统
   3.3报告制度
  4.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分级响应
   4.1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Ⅰ级)
   4.2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Ⅱ级)
   4.3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Ⅲ级)
   4.4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Ⅳ级)
   4.5响应的升级与降级
   4.6响应终止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5.2责任追究
   5.3总结报告
  6.应急保障
   6.1信息保障
   6.2医疗保障
   6.3人员保障
   6.4技术保障
   6.5物资保障
   6.6资金保障
   6.7演习演练
   6.8宣教培训
  7.附则
   7.1名词术语
   7.2预案解释部门
   7.3预案实施时间
  8.附录锦州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总则

  1.1工作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和指导应急处理工作,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及时控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高效组织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辽宁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锦州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事故分级

  按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国家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分为四级。

  1.3.1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对2个以上省份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2)超出事发地省级政府处置能力的;

  (3)发生跨境(香港、澳门、台湾)、跨国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4)国务院认为需要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负责处置的。

  1.3.2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省内2个以上市级行政区域的;

  (2)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3)造成10人以上死亡病例的;

  (4)省政府认定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3.3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市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

  (3)市级政府认定的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1.3.4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县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乡镇,给大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30至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县级政府认定的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1.4适用范围

  在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仓储、运输、流通、消费等环节发生食源性疾患,造成社会公众大量病亡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的重大危害,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适用本预案。

  1.5工作原则

  按照全市统一领导,县(市)、区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食品安全工作原则,根据食品安全事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实行分级管理;有关部门按照本预案规定,落实各自的职责,编制部门应急预案。坚持群防群控,加强日常监测,及时分析、评估和预警。对可能引发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要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采取先进科学技术,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要作出快速反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严格控制事故发展,有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做好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理及整改督查工作。

  2.应急处理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2.1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

  2.1.1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市政府根据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处理需要,成立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负责对全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由市政府领导任总指挥,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1.2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和应急处理工作的需要确定,主要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卫生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农委、市海洋与渔业局、市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市商业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锦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部门组成(组织机构图见附录)。

  2.1.3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职责

  (1)领导、组织、协调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负责事故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

  (3)负责发布事故的重要信息;

  (4)审议批准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理工作报告等;

  (5)总结上报事故处理结果。

  2.1.4成员单位职责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落实该办公室各项职责;拟订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协调应急救援工作,收集信息,分析动态;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宣传、教育、培训等工作。

  市卫生局负责重大食物中毒的应急响应及病员救治,依法开展对重大食物中毒的卫生学原因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负责餐饮业、学校食堂等环节发生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等工作。

  市农委负责组织对重大初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开展对重大初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市商业局负责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需物资的组织、供应,负责生猪屠宰加工环节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市工商局依法开展食品流通环节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等工作。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对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原因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市教育局负责协助卫生等部门对学校食堂、学生在校营养餐造成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原因调查以及组织应急处理等工作。

  市海洋渔业局负责水产生产环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以及组织应急处理等工作。

  市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负责初级畜产品生产环节因兽药、饲料等投入品的使用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以及组织应急处理工作。

  锦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因进出口食品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进出口检验检疫及相关环节的调查处理以及组织应急处理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组织、指导、协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涉嫌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负责维护事故现场治安秩序。

  市监察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涉及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追究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对执法过程中的违纪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市财政局负责事故应急救援资金保障及管理。

  各成员单位按照上述职责制定本部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2.1.5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1)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是指挥部下设的办事机构,市应急指挥部成立后,指挥部办公室工作立即启动。办公室主任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同志担任,副主任由市卫生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动物卫生监督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市工商局等成员单位的负责同志担任。指挥部办公室人员、办公场地、办公设备要落实到位,一旦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当立即进入应急工作状态。

  (2)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a.贯彻落实市应急指挥部的各项部署,组织实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b.检查督促各县(市)、区、各部门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控制事故,防止蔓延扩大;

  c.研究协调解决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必要时决定采取有关控制措施;

  d.向市政府、市应急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故应急处理工作情况;

  e.为新闻机构提供事故有关信息,必要时接受媒体的专访;

  f.完成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1.6指挥部办公室各工作组职责

  (1)事故调查处理组。根据事故发生原因和环节,以事故发生环节的具体监管职能部门为主,深入调查事故发生原因,作出调查结论,组织协调其他政府职能部门实施救援工作,监督救援措施的落实,评估事故影响,提出事故防范意见。依法实施行政监督、行政处罚,监督召回有毒有害食品,严格控制流通渠道,及时移送相关案件,依法追究责任人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部门查处。

  (2)医疗救治组。由市卫生局负责,迅速组织开展医疗救治工作,尽快查明致病原因,提出救治措施。

  (3)专家咨询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有关部门负责组织。为事故处置提供技术帮助,分析事故原因及造成的危害。

  (4)现场检测组。由检测单位组成。配合事故调查处理组调查处理食品安全事故。

  (5)综合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汇总信息,报告、通报情况,分析事故进展以及对外宣传。

  2.2县(市)、区应急指挥部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成立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在上级应急指挥机构的指导和本级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和指挥本地区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其应急指挥部由本级政府有关部门组成,其日常办事机构设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3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日常管理机构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负责全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收集、分析、报告、通报、处理工作;组织编制和修订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建立和管理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专家库;指导各县(市)、区编制和修订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确认上报的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发生环节、级别。

  3.监测、预警与报告

  3.1监测系统

  建立畅通的信息监测和通报体系,形成统一、科学的食品安全信息评估和预警指标体系,及时研究分析食品安全形势,对食品安全问题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整治、早解决。设立全市统一的举报电话。各监管部门负责开展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日常监测工作。各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要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实现监测信息共享。

  3.2预警系统

  3.2.1加强日常监管

  各监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重点品种,重点环节,重点场所,尤其是高风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贮藏、经营、消费等环节的食品安全日常监管;建立健全重大食品安全信息数据库和信息报告系统,按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对公众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发展的趋势,及时作出预警,并保障系统的有效运行。

  3.2.2建立通报制度

  (1)通报范围

  a.对公众健康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损害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b.30人以上群体性食物中毒,未出现死亡病例的食品安全事故。

  (2)通报方式

  a.市政府有关部门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报;

  b.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向与事故有关的县(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市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有蔓延趋势的还应向相关地区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报,加强预警预防工作。

  c.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及时将可能引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风险的信息报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3)向新闻宣传主管部门通报

  对于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时上报市政府,由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商市委宣传部后,适时向新闻单位通报情况,以便及时组织舆论引导工作。

  3.2.3建立举报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市政府有关部门举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和隐患,以及相关责任部门、单位、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事故监管职责的行为。

  市政府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及时组织或者通报有关部门,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处理。涉及多部门、多环节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和隐患应及时报告市政府。

  3.2.4应急准备和预防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及时对有关部门以及各县(市)、区报告的可能导致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进行分析,按照应急预案的程序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措施,并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必要时召开会议,听取有关专家意见,研究防控措施。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可能导致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后,应密切关注事态发展,并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事态严重时及时上报市政府,向市政府有关部门、应急救援机构和专家通报,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3.3报告制度

  3.3.1报告范围

  a.发生在辖区内的对公众健康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损害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属于Ⅰ级、Ⅱ级、Ⅲ级食品安全事故的;

  b.造成伤害人数30至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的食品安全事故。

  3.3.2报告程序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地,报告人(单位)直接向所在地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政府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直接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市政府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报告。

  3.3.3建立报告制度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市有关部门建立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系统,包括: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专项信息系统,信息报告和通报系统,以及社会监督、舆论监督、信息采集和报送系统等。

  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按照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的有关规定,进行组织监测,按规定报告。

  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在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立即报告市政府和省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并在1小时内报告省政府。

  县(市)、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按照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的有关规定,主动组织监测,按规定报告。

  县(市)、区政府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在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市政府和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报告,并在1小时内报告省政府。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不得瞒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迟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4.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分级响应

  4.1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Ⅰ级)

  Ⅰ级应急响应,由国家应急指挥部或办公室组织实施。

  4.2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Ⅱ级)

  Ⅱ级应急响应,由省应急指挥部或办公室组织实施。

  4.3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Ⅲ级)

  4.3.1市政府应急响应:

  市政府根据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建议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处理的需要,成立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决定启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4.3.2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急响应:

  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立即进行调查确认,对事故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确认的结果,按规定向市政府报告事故情况,并建议成立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提出应急处理工作建议,确定调查处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主要负责部门;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情况;有关工作小组立即启动,组织、协调、落实各项应急措施;指导、部署县(市)、区相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4.3.3市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急响应:

  根据事故发生原因、环节和工作职责,决定启动本部门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负责或配合其他食品监管部门调查处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4.3.4县级政府应急响应: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市政府或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工作。

  4.4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Ⅳ级)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县(市)、区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县(市)、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调查、确认、评估,及时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按规定向县(市)、区政府报告,提出是否启动应急救援预案,有关事故情况应当立即向相关部门报告、通报。

  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对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给予指导、监督和有关方面的支持。

  4.5响应的升级与降级

  当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随时间发展进一步加重,食品安全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上报指挥部审定,及时提升预警和响应级别;对事故危害已迅速消除,并不会进一步扩散的,应当上报指挥部审定,相应降低响应级别或者撤销预警。

  4.6响应终止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隐患或相关危害因素消除后,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经现场检测评价确无危害和风险后,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应急指挥部批准宣布应急响应结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汇总之后的应急处理工作情况报告,向有关部门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和建议。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责任单位的整改工作进行监督,跟踪处理过程,随时通报处理结果。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市政府负责组织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质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影响,妥善安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保证社会稳定。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

  5.2责任追究

  对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通报、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5.3总结报告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应急救援指挥部总结分析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报送市政府,同时报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6.应急保障

  6.1信息保障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建立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专项信息报告系统,负责承担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的收集、处理、分析、发布和传递等工作。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应急指挥部应当及时向社会发布食品安全事故信息。严格按照信息归口、统一对外发布的原则,对媒体发布的信息,应当经应急指挥部或指挥部办公室同意后,向社会发布。

  6.2医疗保障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的,卫生系统应急救援工作应当立即启动,救治人员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工作。

  6.3人员保障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相关部门人员、专家参加事故处理工作。

  6.4技术保障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技术鉴定工作必须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当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时,受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指挥部或者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委托,立即采集样本,按有关标准要求实施检测,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定性提供科学依据。

  6.5物资保障

  市、县(市)、区政府应当保障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保障应急物资储备。

  6.6资金保障

  市、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安排本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资金,所需经费列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并保证应急救援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对经费使用情况实施监督。

  6.7演习演练

  市、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形式,组织开展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演习演练。

  市、县(市)、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结合应急预案,统一组织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演习演练。

  有关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应急救援演习演练。

  6.8宣教培训

  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广大消费者进行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消费者的风险和责任意识,正确引导消费。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培训工作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7.附则

  7.1名词术语

  食品安全:是指食品中不应包含有可能损害或威胁人体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质或不安全因素,不可导致消费者急性、慢性中毒或感染疾病,不能产生危及消费者及其后代健康的隐患。食品安全的范围:包括食品数量安全、食品质量安全、食品卫生安全。本预案涉及到的食品安全主要是指食品质量卫生安全。

  食源性疾患:亦称食源性疾病。凡是致病因素通过食物进入人体,使人体罹患感染或中毒性疾病的,都称之为食源性疾患。

  高风险食品:可能发生较高程度污染和危害的食品。

  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是指在食品安全工作负责综合协调和督察督办的牵头工作部门。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7.2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7.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8.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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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东莞市鼓励企业上市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东莞市鼓励企业上市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鼓励企业上市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东莞市鼓励企业上市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省政府关于大力发展资本市场、推动企业上市工作会议精神,配合市委市政府建设金融强市的工作部署,加快企业上市步伐,打造东莞上市板块,推动经济社会双转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上市后备企业是指注册地在我市,并经市政府发文认定的上市后备企业。

第三条 在“科技发展与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中安排鼓励企业上市项目经费,鼓励和支持我市企业上市融资,优化企业规模结构,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盈利能力。



第二章 目标、原则与任务

第四条 按照“培育一批、申报一批、上市一批、做强一批”的要求,鼓励我市企业上市,并努力打造东莞企业上市板块。

第五条 鼓励我市企业上市的原则是:

(一)政府引导,政策扶持。充分发挥政府在推动企业上市过程中的引导作用,完善专门政策,安排专项资金,加强对企业上市的指导、扶持和服务。

(二)企业自主,市场化运作。强化企业开展资本运营的意识与能力,遵循市场化运作规律,建立健全包括拟上市企业、证券经营机构和其他各类资本营运中介服务机构在内的市场化运作体系。

第六条 鼓励我市企业上市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建立企业上市的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大政府宣传引导力度,在市发展利用资本市场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明确职能部门的工作责任,建立推动企业上市系列工作机制,积极构建企业上市的绿色通道。

(二)培育企业上市后备队伍。按照市发展利用资本市场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分工,滚动建立上市后备企业队伍,构建企业上市平台,加速打造产业、产品、品牌优势,提升行业地位,实现跨越式发展。

(三)加强对企业上市的分类指导。对盈利能力较强、创新能力较高的规模企业,要尽快纳入上市后备企业队伍,重点扶持培育;对基础较好但规模偏小的企业,要帮助引进战略投资伙伴增资扩股,壮大企业实力,尽快进入上市轨道;对上市后备企业要加快改制步伐,优化股权结构,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提高管理水平与盈利能力,完成上市辅导,实现申报上市;对产品外向度较高、获利能力较强的上市后备企业,要帮助引进境外战略合作伙伴,通过改制重组,推动企业上市。

(四)加快建立企业上市的服务体系。充分发挥大专院校、投资机构和证券交易所的功能和作用,重点引进和培育发展一批投资研究和上市服务机构,加快建立我市企业上市的中介服务体系。



第三章 纳入上市后备企业的基本条件

第七条 具有目标明确的上市发展计划。包括制定企业上市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选择确定上市辅导中介机构,建立专门上市工作机构。

第八条 具备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掌握企业发展的核心技术并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整体技术水平在同行业居领先地位。积极主导或参与国际、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的制定工作。

第九条 具有持续创新能力。在同类企业中,研发投入占年销售收入比例较高,有健全的研发机构或与国内外大学、科研机构建立了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在领先的技术领域具有较强的发展潜力。重视科技人员和高技能人才的培养、吸引和使用。

第十条 具有行业带动性和自主品牌。在行业发展中具有明显的先导性和较强的带动力。注重自主品牌的管理和创建,通过竞争发展,在市场中形成了优势品牌。

第十一条 具有较强的盈利能力和较高的管理水平。企业近3年连续盈利,整体财务状况良好,销售收入和利润总额呈稳定上升势头。建立了比较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和质量保证体系。

第十二条 具有创新发展战略和文化。重视企业经营发展战略创新,努力营造并形成企业的创新文化,把管理创新、技术创新和打造自主品牌作为经营发展战略的重要内容。



第四章 支持范围、额度与条件

第十三条 为上市后备企业提供优质服务。经市政府认定的上市后备企业由市政府颁发“上市后备企业绿色通道卡”,享受东莞市重点项目所有优先、优惠待遇,自动纳入审批“绿色通道”。各级政府及职能部门要为上市后备企业提供“一站式”服务或开辟“绿色通道”。

第十四条 上市后备企业改制时需以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方式使用土地及办理土地使用证、房地产权证的,由规划、国土、建设部门依法为企业办理用地手续及核发土地使用证或房地产权证。对已完成上市辅导的拟上市企业,其现有土地或房地产在申办土地使用权或房地产权证时,经批准后可先行办理用地审批和变更登记手续。对上市企业募集资金投资的计划项目优先办理报批手续。市优先保证所需建设用地指标,市规划、环保等部门优先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 上市后备企业为达到上市要求,根据企业上市的相关规定对自身历史年度帐务处理进行重新规范而增加的成本费用支出,由企业提交申请和相关证明文件,经审核后由市财政给予相应的专项补助。

第十六条 在上市过程中有如下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奖励:

(一)上市后备企业已聘请中介机构进行上市辅导,并且支付了规定范围内的必要费用,并已通过广东证监局的验收,每家企业资助100万元;

(二)向境内外证券管理机构提交上市申请文件,并获得受理的,每家企业奖励100万元。

第十七条 为了帮助企业减少上市成本,对于已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并且上市企业注册地在我市的企业,市财政给予每家企业连续两年的专项资助,资助额度以上市企业新增对地方经济的贡献额度为主要考核指标,由上市企业提交申请和相关证明文件,经审核后给予相应的资助,年度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第十八条 每年度对推动企业上市工作成绩显著的镇街、部门,市政府给予通报表彰。

第十九条 成功上市企业享受过市财政资助的,资助后应在莞连续经营不少于5年(从企业获得最后一笔上市资助资金到账之日起计算),否则须退回财政资助资金。

第二十条 申请企业已获得过市财政其他税收奖励或资助的,则在申请鼓励企业上市项目经费中作相应的扣减。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申请企业应据实报送申请资料。对于以欺诈、蒙骗等手段获得支持的,除全额追回已取得的财政支持经费外,取消该企业3年内申请财政支持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市府金融工作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修订具体实施本办法的配套操作规程并负责对本办法进行解释。

第二十三条 鼓励企业“买壳”、“借壳”上市,我市企业在异地“买壳”、“借壳”上市,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首次迁回东莞的,或市外上市公司首次将注册地迁入我市,享受相应的优惠和奖励政策。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市政府已颁布的相关优惠政策以本办法为准执行。原颁布的《东莞市鼓励科技企业上市暂行办法》(东府[2007]31号)同时废止。







卫生部关于下发职业性健康检查管理规定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下发职业性健康检查管理规定的通知
卫生部



《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发布两年来,各地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积极开展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但由于职业性健康检查涉及面广,对不同职业人群的健康检查项目、检查周期和检查的具体要求需要作出明确的规定。为此,我部制定了《职业性健康检查管理规定》,以便使职业性健
康检查工作进一步规范化。现将《职业性健康检查管理规定》发给你们,请各地遵照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及时反馈给我部卫生监督司。

附件:职业性健康检查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职业性健康检查管理,保障劳动者健康,根据《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41号部长令),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存在职业性有害因素的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从事职业性健康检查的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职业性健康检查系指对从事有职业危害或对健康有特殊要求的作业人员的健康状况所进行的医学检查。
第四条 职业性健康检查工作由卫生部领导,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实行统一管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辖区的职业性健康检查工作。
第五条 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职业性健康检查管理制度,对本单位的职业性健康检查工作负责。
第六条 用人单位凡安排人员从事或接触有职业危害因素或对健康有特殊要求的作业时,必须对其进行上岗前的职业性健康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安排从事上述有关作业。
第七条 用人单位必须对下列人员定期进行职业性健康检查:
(一)从事或接触有职业危害因素的作业者;
(二)从事对健康有特殊要求的作业者;
(三)曾从事过粉尘作业的离岗者或退休者。
对曾从事过有害作业的职工离岗前或退休前必须进行健康检查。
第八条 职业性健康检查的项目和检查的周期按本办法附表1的规定执行。未作规定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第九条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患有禁忌症的人员从事所禁忌的作业。对已发现受到职业性损害的人员,应及时安排治疗或将其调离原工作岗位。
第十条 职业性健康检查工作是一项政策、技术性很强的工作,凡从事职业性健康检查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必须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批准。
从事职业性健康检查的人员必须熟悉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标准。
第十一条 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的:
(一)技术人员的考核培训与技术指导;
(二)质量控制和抽查、抽检;
(三)数据、资料的统计、分析、报告;
(四)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其它事宜。
第十二条 从事职业性健康检查的单位必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性健康检查的统计报告制度,除向被检查单位发出体检结果和处理意见外,还必须按《卫生监督统计报告管理规定》的要求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 对怀疑可能患有职业病的劳动者,按《职业病诊断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其进行确诊。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要建立健全职工健康档案,妥善保存职工上岗前、离岗及退休前和定期职业性健康检查资料,并及时将检查结果通知本人。



1997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