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省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前期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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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省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前期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省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前期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政办〔2005〕109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省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前期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省 级 土 地 利 用 总 体 规 划 修 编
           前 期 工 作 实 施 方 案
              省国土资源厅
            (二○○五年七月)

  为加强宏观调控、发挥市场在配置土地资源中的基础性作用,充分反映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对土地的需求,合理确定规划目标和各项用地指标,统筹安排各类、各区域用地,提高省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的科学性和可行性,并为下一步修编省级规划奠定基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前期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32号)精神,现就我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前期工作提出以下方案: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做好规划修编前期工作的重要意义
  我省正处在工业化、城镇化、现代化加快发展的重要时期,土地资源供需矛盾日益突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离不开土地支撑。我们既要保护耕地,又要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发展。做好土地规划修编前期工作,对于完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妥善处理保护资源、保障发展与生态建设的关系,提高对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土地保障能力,促进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土地利用和管理的新办法,按照立足科学发展、着重自主创新、完善体制机制,促进社会和谐的基本思路,加强依法管理、厉行节约,切实推动土地利用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努力做好规划实施评价、基础调查、专题研究和政策建议论证等工作,使前期工作的过程,成为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的过程,成为确立规划原则、完善规划标准的过程,成为构建规划机制、保障规划实施的过程,为科学编制规划创造条件。
  二、分工负责,研究解决规划修编中土地利用的重大问题
  要以严格保护耕地为前提,以严格控制建设用地为重点,以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为核心,围绕落实规划修编的基本原则和目标,深入开展对土地利用重大问题的政策研究,切实为进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打好基础。
  (一)研究如何加强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问题。一是查清全省现有耕地和基本农田的面积、构成和分布,在分析变化情况及原因的基础上,提出分类、分区域处理意见。对于建设项目违法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未经处理的,不得通过规划修编予以核减。二是在各项非农业建设尽量少占或不占耕地的前提下,预测规划期间全省经济建设必须占用耕地的数量,研究提出控制建设占用耕地的措施。三是全面分析生态退耕、农业结构调整与耕地保护的关系,提出合理的规划退耕标准。四是围绕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出完善耕地占补平衡、推进土地开发整理复垦的政策措施。(承担单位:省国土资源厅)
  (二)研究如何促进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问题。一是全面调查各业各类用地的利用状况,研究建立建设用地集约利用评价指标体系,深入分析土地利用潜力。二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和集约用地水平提高的长期变化趋势,预测各行各业、各类用地的合理需求,研究提出统筹安排存量和增量用地的措施。(承担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委、省建设厅)
  (三)研究如何优化城乡用地结构和布局问题。一是根据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条件和资源环境容量,按照工业化、城镇化发展水平、方向和进程,预测全省城乡建设用地总规模和不同类型的建设用地规模,研究提出促进城乡用地结构和布局优化的政策措施。二是按照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的要求,提出土地利用调整和推进建设用地整理的措施。(承担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
  (四)研究如何统筹区域土地利用问题。一是围绕全省区域发展战略,提出区域土地利用调控指标和措施。合理确定退耕还林、退牧还草规模,保障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用地,妥善安排特色产业发展和重点地带开发用地。二是分析全省不同地区的功能定位、发展方向和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研究提出分区的土地利用调控指标和管制措施。三是按照区域协调发展和国土开发整治的要求,分析区域基础设施合理布局和用地规模,提出防止重复建设的土地调控目标和措施。(承担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建设厅、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
  (五)研究如何协调土地利用与生态环境建设问题。一是深入分析全省资源供给、环境容量等限制因素,研究土地利用方式、空间布局对生态环境的影响,提出环境友好型土地利用模式。二是研究提出有利于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的土地利用调控指标和空间管制措施。(承担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局)
  (六)研究如何强化规划管理保障措施的问题。要建立健全规划实施的监督机制与考核制度,落实州(地、市)、县人民政府及其主要领导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负责的要求。要研究改进和加强全省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的措施。(承担单位:省国土资源厅)
  三、采取措施,确保规划修编工作依法有序推进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前期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各地区、各有关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积极稳妥地做好这项工作。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切实负起责任,明确工作目标、任务和要求,组成专门班子,提供必要的物质、资金保障,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各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加强协作,共同做好土地规划修编前期工作。
  (二)推进科学民主决策。按照“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方针,完善规划方法,提高工作质量。加强规划咨询论证,建立健全专家咨询制度,提高规划决策的科学水平。要通过多种方式和渠道,扩大公众参与,加强舆论宣传,增强规划修编的公开性和透明度。
  (三)依法进行规划修编。省级和西宁市的规划修编,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完成规划实施评价、调查整改、专题研究等前期工作,形成专题报告,经国土资源部审查认定后,方可进行规划修编。州、县规划需修编的,在完成上述工作并经省国土资源厅审查认定后,方可进行规划修编。未经审查认定的,不得擅自修编规划。
  (四)时间进度要求。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的要求,抓紧完成实施评价和政策研究等规划修编前期工作,有关厅局承担的研究课题于2005年10月底前完成,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组织汇总,于2005年12月底前向国土资源部报送工作报告。2006年3月底以前完成《省级土地利用规划大纲》的编制工作,报国土资源部审定,为规划成果编制提供基本依据,指导州、县开展规划修编工作。州、县规划实施评价和前期调研工作要按照省国土资源厅的安排部署抓紧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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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评估指导意见》的通知

吉林省建设厅


关于印发《吉林省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评估指导意见》的通知

吉建房〔2009〕11号


各市州建委(建设局)、房产局,长白山管委会规划建设局,各县(市)建设局、房产局:

为规范我省城市房屋拆迁估价行为,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了《吉林省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评估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厅房地产市场监管处。



附件:吉林省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评估指导意见





            二○○九年七月十三日

附件



吉林省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评估指导意见



第一条 为了确保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评估的独立、客观、公正、合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所指非住宅房屋,包括工业、商业、办公等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合理使用的附属物和附属设施设备。

第三条 评估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价值,应当评估其房地产的市场价值,不含违章建筑。

第四条 非住宅房屋使用的土地是集体建设用地的,可参照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进行评估。

第五条 评估要遵循合法原则,非住宅房屋的结构、用途、建筑面积应当以房屋权属证书及权属档案记载为依据。

无房屋权属证书,但有规划、土地审批手续的,按规划批准用途评估。

规划现状图件或档案记载证明是1984年1月5日前的房屋,按证据证明的用途、面积评估。

第六条 评估应当选择适宜的方法,能采用两种方法的应当选择两种方法进行评估。

采用成本法进行评估的,不能高估取得土地成本,开发成本,有关税费,利润,不应低估折旧。

采用收益法进行评估的,净收益和报酬率不应过高或过低。

采用市场法评估时,应当选取与评估对象最为类似的交易实例作为可比实例,不能选取过低或过高的交易实例做可比实例。

  第七条 评估闲置的非住宅房屋的,应当评估其正常经营或正常使用的价值。

  第八条 非住宅房屋接入城市基础设施管网的费用,应当以被拆迁人提供的缴费凭证做为依据,并在报告中说明。

  第九条 非住宅房屋有特许经营许可证的(加油站等),应当考虑特许经营权的权益价值。

  第十条 拆迁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要求原评估机构复估,也可以另行委托其他有资格的机构评估。

  当事人对复估结果或另行委托的评估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向市(州)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专家鉴定,市(州)专家委员会不受理的,可以直接向吉林省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专家鉴定。

  第十一条 拆迁当事人应当选择资质高,业务精,实力强,信誉好的具有拆迁评估资质的机构。

  第十二条 国家一级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到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没有备案的,不能在我省从事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评估。

  在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分支机构,必须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房地产估价机构的名义承揽业务,出具的报告必须加盖设立分支机构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公章。

  第十三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估价机构和估价人员,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并计入信用档案。

(一)出具不实评估报告的;

(二)与拆迁当事人一方串通,损害对方合法权益的;

(三)以回扣等不正当竞争手段获取拆迁评估业务的;

(四)允许他人借用自己名义从事拆迁评估活动或者转让、变相转让受委托的拆迁评估业务的;

(五)多次被申请鉴定,经查证,确实存在问题的;

(六)违反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本意见以及其他规定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2]960号
国家税务总局
2002-11-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增强金融企业抵御风险的能力,促进金融企业的稳健发展,根据各地反映企业所得税征管中的一些情况,现对金融保险企业若干政策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所得税处理问题

(一)金融企业发放的贷款,应按期计算利息并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发放的贷款逾期(含展期,下同)90天尚未收回的,此前(含90天)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应按规定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此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待实际收回时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二)金融企业已经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或已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应收未收利息,如逾期90天(不含90天)仍未收回的,准予冲减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
二、保险企业营销员佣金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一)保险企业应按保险合同的全额保费收入计入应税保费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保险企业支付的佣金不得直接冲减保费收入。

(二)保险企业的佣金支出,在不超过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营销业务保费收入总额的5%部分,从保单签发之日起5年内,凭合法凭证据实在税前扣除;对退保收入的佣金支出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保险企业应如实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当年的佣金计算分配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三、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以前已按原有关规定处理的,不再退税,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应按本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