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运动马匹注册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21:56:55   浏览:8877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运动马匹注册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发改价格〔2007〕1923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运动马匹注册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体育总局:
  你局《关于申请运动马匹注册收费的函》(体经济字〔2005〕23号)收悉。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收取运动马匹注册费的复函》(财综〔2007〕43号)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运动马匹注册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马术协会在对参加全国比赛的省市运动队和马术俱乐部参赛马匹进行登记注册时收取运动马匹注册费的收费标准为:国产马匹每匹300元,进口或纯血马匹每匹500元。
  二、中国马术协会要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收费。因变更马主、马名或马匹毛色发生变化等需重新登记注册,以及发放马匹护照、对马匹参赛前的健康状况进行复核检查等,均不得另外收取其他费用。
  三、中国马术协会应按规定到国家发展改革委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
  四、上述收费标准自2007年9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有效期满后,由你局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重新核批。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  政  部
                            二○○七年八月六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加强孕产妇及儿童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紧急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关于加强孕产妇及儿童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紧急通知
卫生部 2003年4月29日
--------------------------------------------------------------------------------



  非典型肺炎的防治是目前全国卫生工作的重中之重。孕产妇及儿童应成为全社会重点保护人群。到目前为止,仅发现极少数孕产妇和儿童感染者。为进一步保护好孕产妇和儿童的健康,根据前一阶段广东省开展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的经验和妇女、儿童医疗保健服务的特点,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级妇幼保健人员,包括医院妇产科和儿科,妇产、儿童医院以及妇幼保健机构的工作人员,要高度重视非典型肺炎的防治工作。要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领导人对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重要指示,防止侥幸心理、防止麻痹思想。按照卫生部的工作部署,重点做好孕产妇和儿童防治非典型肺炎的各项工作。

  二、加强妇幼保健人员非典型肺炎相关业务培训。所有妇幼保健人员都要参加培训,掌握非典型肺炎防治的临床特征、诊断标准、治疗原则、病例报告登记程序和内容、隔离措施及各种消毒方法等。

  三、根据孕产妇保健和儿童保健的特殊要求,各类医院和妇幼保健机构要重点作好以下工作:

  (一)院内防治工作

  1、各地在设置发热门诊时,要远离针对正常人群或亚健康人群提供服务的各类保健门诊,尤其是孕产期保健门诊、儿童保健门诊,并进行严格隔离。各类保健门诊要另设通道,标志明显,保持良好通风。

  2、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妇产科、儿科门诊和保健门诊对非典病人及疑似病例要做到早发现、早诊断、早隔离、早转诊。对非典型肺炎疑似病例和确诊病例,要按规定立即转送到指定的医院隔离诊治,并作好病例报告、终末消毒、接诊医务人员按规定隔离观察等后续工作。

  3、加强产科、儿科、新生儿科的消毒隔离管理,严格探视制度。产科、儿科、新生儿科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消毒,原则上不许探视。特殊情况确需探视的,探视者进入产、儿病房以及母婴同室区前须经体温检测,无发热、咳嗽等症状者,须穿隔离服、带口罩、手套、脚套后准予进入。

  4、对于发现的孕产妇感染者,要立即隔离并转诊到指定医院诊治。呼吸科医生与妇产科医生会诊后,综合孕产妇情况制定治疗方案;对感染产妇的婴儿及所有接触者按规定进行隔离观察,发现异常及时转诊。

  (二)院外防治工作

  1、以农村孕产妇和儿童防止非典型肺炎工作为重点。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要主动承担起培训和指导乡(镇)卫生院、乡村医生的任务,加大下乡培训、指导的工作力度,切实保护农村孕产妇和儿童的健康。

  2、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安排医院或妇幼保健机构设立专门孕产妇、儿童发热咨询电话并向社会公布。鼓励有孕产妇、儿童发热的家庭先进行咨询。在咨询后确需赴医院就诊的,各医院或妇幼保健院的发热门诊要安排经过培训的、有经验的医生对孕产妇和儿童发热进行诊断和鉴别诊断,尽可能避免漏诊、误诊。

  3、结合常规妇幼保健服务的特点,积极向广大群众普及防治非典型肺炎的知识。在孕产期保健、婚前保健以及其他保健服务中增加防治非典型肺炎的内容。利用妇幼保健网络健全的优势,广泛发放宣传资料。

  4、各级保健机构要深入社区、家庭进行服务。提供产后访视和计划免疫等上门服务,指导孕产妇、儿童就近到基层妇幼保健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接受孕期保健、儿童保健等服务,尽量减少孕产妇、儿童接触病原感染机会。

  5、妇幼保健机构要加强对托幼机构儿童保健的管理和指导。要密切注意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和儿童的健康状况,加强对这些机构,尤其是私立托幼机构落实非典型肺炎防治措施的监督检查,使预防非典型肺炎工作不留死角。

                            卫生部办公厅
                          二ΟΟ三年四月二十九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行政复议工作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行政复议工作意见的通知

厦府办〔2009〕288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现将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复议工作的意见》(闽政办〔2009〕180号,以下简称《意见》)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全市各级行政机关要按照《意见》要求,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化解行政争议、建设法治政府、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畅通行政复议渠道,改进行政复议方式,提高案件办理质量和社会效果,不断加强行政复议能力建设,创新行政复议工作机制,为我市在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中发挥龙头示范作用作出积极的贡献。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

加强和改进行政复议工作的意见

闽政办〔2009〕180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行政复议工作是政府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也是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环节。为了进一步加大行政复议工作力度,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化解行政争议、构建和谐社会、促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全国行政复议工作会议精神,结合前阶段对行政复议工作进行调研检查的情况,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行政复议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围绕海西大局,积极发挥行政复议的重要作用

  《国务院关于支持福建省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若干意见》的出台,给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带来难得的机遇,也对行政复议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各级、各部门要紧紧围绕海西建设大局,按照“加强法制建设,大力推进依法行政,着力构建规范透明的法制环境”的要求,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化解行政争议、建设法治政府、促进社会和谐中的主渠道作用,以复议为民、服务海西为宗旨,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行政复议工作,及时、快捷地处理行政争议,把争议化解在基层、化解在初发阶段,化解在行政系统内部。各级行政机关的首长是本机关行政复议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务必加强对行政复议工作的领导,切实把行政复议工作摆到政府工作的重要位置,建立健全行政复议工作责任制,落实领导责任和工作责任,确保行政复议工作顺利推进。

  二、立足为民便民,进一步畅通行政复议渠道

  各级、各部门要把畅通行政复议渠道作为工作的着力点,切实加大对《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行政复议的主要功能和重要作用的宣传力度,普及行政复议知识。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除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申请条件的,都必须依法受理,不允许以任何理由或借口把合法的行政复议申请拒之门外;对依法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或应当通过其他途径解决的事项,要依法作出解释,不允许简单地一推了之。为方便当事人咨询和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复议机关应结合自身实际在接待场所、办公场所或政府网站公示受理机关、行政复议范围、行政复议程序等事项,有条件的地方,还可以设立行政复议咨询电话并向社会公布。上级行政机关及有关部门要加大对行政复议案件受理、行政复议权利告知的监督力度,对无正当理由不依法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要先行督促其受理;经督促仍不受理的,应当责令其限期受理;必要时可以直接受理。

  三、改进审理方式,进一步提升行政复议工作水平

  行政复议机关要进一步改进、完善审理方式,综合运用书面审理、实地调查、听证等多种方式,规范案件审理程序,提高案件办理质量,提升行政复议工作实效。对于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案件,以书面审理为主;对事实不清、争议较大以及涉及土地、山林、滩涂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案件,应当尽可能到实地调查,核实证据,听取意见;对于案情复杂、社会关注的案件,可采取公开听证等方式,并可通过专家论证等形式,集思广益,提高当事人的参与度和审理活动的透明度,增强行政复议的公信力。同时,要注重运用行政和解、调解等方式,化解矛盾,促进当事人与行政机关的相互理解和信任。对有可能以和解、调解方式解决的案件,要依法尽力促成双方当事人通过和解或调解的方式结案,达到化解行政争议,促进社会和谐的目的。总之,要从实际出发,坚持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处理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与纠正其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的关系,处理好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关系。通过依法办案,以法明理,努力做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四、创新体制机制,积极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

  根据国务院召开的全国行政复议工作会议上关于“对有条件的地方和部门可以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的部署,以及《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在部分省、直辖市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的通知》(国法〔2008〕71 号)精神,有条件的市县要积极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成立由市县政府行政首长担任主任的行政复议委员会,探索相对集中行政复议审理权,整合现有分散的行政复议资源,强化政府依法解决行政争议的功能,保障行政复议作用的充分发挥。要进一步完善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机制,提高行政复议办案质量、效率和社会效果。同时,要积极探索兼职行政复议人员制度,通过聘请公职律师、各领域专家作为兼职行政复议人员等方式,进一步充实行政复议工作队伍,完善行政复议队伍构成,保证行政复议人员具备与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相适应的品行、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省政府法制办公室要加大指导力度,支持市县政府大胆创新体制机制,稳妥推进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

  五、抓好整改工作,确保行政复议决定落到实处

  对行政复议决定书和行政复议意见书的执行,关系到政府的执行力和公信力。各级、各部门应当自觉依法履行行政复议决定,对依法被撤销、变更、确认违法、责令限期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案件,要深刻剖析原因,认真总结教训,切实加以整改,并将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情况及时向行政复议机关反馈。对行政复议机关出具的行政复议意见书提出的意见,要切实研究落实,做好整改和善后工作,并在收到行政复议意见书之日起 60 日内将相关情况通报行政复议机关。对拒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不落实行政复议意见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政复议机关应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七条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建议有权机关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六、夯实基层基础,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能力建设

  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按照《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加强行政复议机构和队伍建设,抓紧配备、充实、调剂行政复议人员,确保一般行政复议案件至少有2人承办、重大行政复议案件有3人承办。根据《中共福建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市、县(区)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和编制的通知》(闽委编办〔2007〕200 号)的规定,尚未落实的县(市、区)要将新增编制落实到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用于行政复议工作,确保行政复议人员的配备与所承担的行政复议工作相适应。要加大对行政复议工作人员的培训力度,加强作风建设,不断提高行政复议工作人员胜任工作的能力和素质。要重视行政复议信息化建设,不断提高办案手段的现代化和规范化。同时,要保障行政复议工作经费和必要的技术设备,有效改善行政复议工作条件。省直各部门要加强对市县两级的指导和帮助,支持其依法有效开展行政复议工作。

  今年是《行政复议法》颁布实施十周年。各级、各部门要以此为契机,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坚持以人为本、复议为民,不断创新和完善行政复议工作机制,全面加强和改进行政复议工作,为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作出积极的贡献。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十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