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杭州市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制试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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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杭州市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制试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杭州市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制试行办法的通知
杭政〔1999〕2号

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现将《杭州市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制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九年四月九日

杭州市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制试行办法

  为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充分调动企业经营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规范经营者收入的分配机制,促进企业经济效益的增长,根据省政府《企业经营者年薪制试行办法》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一、适用范围:杭州市市属大中型国有全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
  二、企业经营者指企业董事长(指改制企业)或总经理、厂长(指未改制企业)。
  三、国有企业经营者实行年薪制应遵循的原则:
  1、确定经营者的年薪收入应贯彻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原则,重点强调经营者在企业经营过程中应为所有者创造更多的利润,提高企业的资产收益率。   
  2、坚持责任、风险、利益相一致的原则,既要让经营者获得的年薪收入水平能够体现其经营成果和所负责任,同时也要使其承担一定的经营风险,形成激励和约束相结合、与职工收入相分离的新的分配机制,逐步实行即期奖励和期权奖励相结合的分配制度。   
  3、坚持先考核后兑现的原则,经营者年薪收入必须在对企业相关经济效益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的基础上,按规定办法予以确定和兑现。   
  四、经营者的年薪收入由基本年薪、效益年薪和工作目标考核收入三块组成。   
  1、经营者的基本年薪根据本办法试行前一年度企业净资产、实现税利确定的倍数乘以全市职工人均实发工资和本企业职工人均实发工资的平均数确定,以后每年根据全市职工人均实发工资和本企业职工人均实发工资的平均数变化相应调整(见附件)。   
  基本年薪=基本年薪倍数×(全市职工人均实发工资×50%+本企业职工人均实发工资×50%)   
  2、经营者的效益年薪根据企业主要经济效益指标增长情况,按下述办法考核确定:   
  (1)效益年薪=净资产收益率×年基薪×10   
  (2)当净资产收益率为负数时,效益年薪为零,同时等额扣减基本年薪,扣减额最多不超过基本年薪的50%。   
  3、经营者的工作目标考核收入根据企业的总资产周转率、销售增长率、资产负债率、出口创汇增长率、技改投入占销售收入比率、新产品开发获奖情况等指标综合确定。各主管局(公司)、控股(集团)公司可在各企业基本年薪上下30%的幅度内,根据各企业指标完成情况进行奖惩。各主管局(公司)、控股(集团)公司应根据下属企业情况,每年年初向市政府负责年薪制考核部门备案本年度准备考核的四个工作目标考核指标(指标确定后全年不得更改),年末,将本年度考核情况上报市政府负责年薪制考核部门。   
  五、经营者在考核期之初应以基本年薪的1~2倍建立风险抵押金,上交主管局(公司)或控股(集团)公司。抵押金主要用于经营者未完成规定义务时的处罚。
  经营者的基本年薪列入企业成本,由企业每月以现金形式予以支付,经营者效益年薪、工作目标考核收入列入企业成本,提取的现金上交主管局(公司)或控股(集团)公司,年终经主管局(公司)或控股(集团)公司委托的中介机构审计并经企业监事会同意后,由主管局(公司)或控股(集团)公司一次性以现金形式按80%支付。以上三部分年薪在企业职工工资总额外单独列支。   
  经营者当年基本年薪、效益年薪和工作目标考核收入之和扣除应交个人所得税后,大于前一年全市职工人均实发工资五倍以上部分,全额转入风险抵押金,经营者没有领取的效益年薪和工作目标考核收入的20%部分,也全额转入风险抵押金。
  六、经营者在任期内企业净资产和净利润有较大增长的,在任期结束时,经审计给予特殊贡献奖励。获得特殊贡献奖励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任期内企业平均净资产收益率超过8%;   
  (2)经营者在同一企业任期达到三年;   
  特殊贡献奖励=任期年数×(任期年平均净利润-盈利基数)×10%
  盈利基数=任期起始年的前三年平均净利润  
  (3)经营者的特殊贡献奖励在企业税后利润中列支,改制企业扣除应交个人所得税后以国有股份转让形式予以奖励,未改制企业扣除应交个人所得税后暂时存入风险抵押金,待企业改制后,以企业股份形式予以奖励。特殊贡献奖励的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七、风险抵押金存放在主管局(公司)或控股(集团)公司期间,主管局(公司)或控股(集团)公司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居民储蓄存款利率标准支付相应的资金占用费给经营者。   
  八、经营者在任期结束或因组织调动离开原岗位的,经主管局(公司)或控股(集团)公司委托的中介机构审计后,根据审计报告情况,在企业监事会同意后,经主管局(公司)或控股(集团)公司批准,可一次性支取全部风险抵押金。   
  九、企业出具虚假报表、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经营者当年不得提取效益年薪和工作目标考核收入。经营者完成的经济指标经考核后发生变化的,其多得的收入从风险抵押金中相应扣减,连续二年发生亏损的,原则上罚没全部风险抵押金并由有关部门建议依法解聘经营者。   
  十、实行经营者年薪制企业的其他经营班子成员的工资水平应根据责任轻重、贡献大小,在经营者基本年薪、效益年薪和工作目标考核收入之和的70%幅度以内确定。该部分年薪收入在企业职工工资总额内列支。企业其他领导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十一、企业经营者在按本办法领取年薪收入之外,不得再享受企业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工资性补贴等工资性收入,除另有政策规定外,经营者获得年薪收入以外的工资性收入视为非法收入,一经查实,应视情节轻重向有关部门建议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触犯刑律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本办法实行前已亏损的企业暂不适用本办法,其经营者的分配办法另行制订。   
  十三、为规范企业经营者的工资分配,加强企业经营者工资的统一管理,成立市年薪制考核小组,考核小组由市国资办牵头,市经委、市贸易办、市财政局、市国资局、市劳动局、市统计局等部门参加。各主管局(公司)、控股(集团)公司负责对下属企业经营者的经营业绩和年薪收入进行考核,并将结果报年薪制考核小组审核。
  十四、国有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中的国有资产产权代表在参加公司制定经营者分配办法时,应以本办法为依据提出意见。
  十五、本办法从1999年1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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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货物运输服务订单使用试行办法

铁道部


铁路货物运输服务订单使用试行办法
1995年8月1日,铁道部

第一条 为搞好铁路货场经营管理改革和铁路货运计划改革,根据铁道部《关于铁路车站货场实行内部企业化经营管理的实施意见》(铁办[1995]65号)和铁道部《货物运输计划改革方案》(铁运[1995]67号)的精神和规定,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铁道部铁办[1995]65号文件确定的进行货场内部经营管理改革的68个试点站。非试点站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托运人、收货人、仓储货物持有人(简称“货主”)在试点站提出运输或服务要求时,应递交“铁路货物运输服务订单”(以下简称“订单”)。订单是铁路运输服务合同或运输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实施货物运输时,还应按批递交货物运单。
第四条 订单分为整车货物运输、零担集装箱货物运输两种格式,由铁路局(包括广铁集体公司,下同)印制。服务项目栏,因现阶段各车站服务手段不尽相同,暂不全路统一,由各铁路局规定。
第五条 整车货物发送使用整车货物运输订单,一律不再填写要车计划表;其他货物运输或服务使用零担集装箱运输订单。整车货物运输订单填写一式五份,零担集装箱运输订单填写一式二份。订单可提出本年度任何一个时间的运输服务申请。对订单中涉及整车运输的具体内容,必须按货运计划的相关规定正确填写。对订单载明的货场服务项目,由货主自愿选择,在试行阶段只能选择货主所在车站的服务项目。
第六条 对零担集装箱货物运输订单,根据货场能力和运力安排情况,车站自主决定能否承运,并指定进货或搬运日期。
第七条 对整车货物运输订单,货场应按货场能力、货运计划有关要求和手续及运量情况进行初步核实后,加盖“订单受理章”(格式为长方形60mm×12mm),报分局运输部门。对试点站提报的订单,分局运输部门在运力允许的条件下要给予优先和保证。
订单提出的运输时限,分为当月(一个计划月份)和跨月(一个以上计划月份)两类,并在货运计划实行改革暂行方案期间区别对待。
当月订单,无论是要纳入月编计划还是日常计划,均按现行货运计划规定的审批权限及管理办法进行运量平衡和内部审批。并返回车站2份。
第八条 整车运输跨月订单的审批原则及程度:
1.由分局运输部门进行运量平衡及内部审批。
2.暂不办理港口卸车。
3.必须严格执行“重点优先”的平衡原则,必须确保重点物资运输计划的安排。
4.以该站当年计划和该站上年各困难区段及装车去向实际运量为基数,跨月订单运量的审批数,原则上不得超过基数的50%。
5.审批后的跨月订单,返回车站2份,发分局留1份,寄送发局和到局1份。
6.批准后的跨月订单,凡属于下列内容的,均按“跨月订单签订情况报表”规定的格式和内容,如实填写,报部备案。
①国际联运和港口装车货物;
②通过坪石、余家、凤鸣、冷水滩、嘉兴、达县、上西坝下行的货物;
③同一发货人日均运量大于10车的装到各站的货物。
7.铁路局可规定相应的报局备案内容。
8.跨月订单的管理和审批单位,要自觉接受铁道部和铁路局的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
第九条 铁路同意货主提出的订单后,由车站货场代表铁路运输企业在订单加盖车站日期戳,退回货主1份。
双方按订单的约定承担义务。铁路未能按照提供运输或服务(因不可抗力或重大事故造成的停运除外),或货主未能按时将货物备妥于约定地点,均应承担违约责任。运输的违约金,一般不超过货物运输费用的10%;服务的违约金根据服务类型而定,违约金数额由铁路局制定和公布,报铁道部备案。合同未全部履约时,按未履约部分占合同总量的比例计算违约金。违约金进款和支付款额,属运输原因的由铁路分局负责;属服务原因的由车站负责。
其余涉及铁路与货主的责任和权利,按《铁路货物运输规程》办理。
第十条 对跨月订单涉及的运输计划,原则上只办理月编计划。具体办法是:车站根据跨月订单的运输内容,按照均衡、直达、合理的原则,代托运人向运输计划管理部门按时、按有关规定提报要车计划表,并在表上加盖“订单已核准”红色戳记和订单批准号码。对符合上述条件的要车计划,货运计划部门要在月编计划中给予保证。
对跨月订单涉及的日常计划,凡属铁道部审批权限的暂不受理。铁道部审批权限以外的,由铁路局具体规定。
第十一条 试点车站要对订单执行情况进行资料积累,定期分析,及时反映,为安排运输计划和日常装车提供信息。各试点站要将订单执行情况,按“月份订单执行情况统计分析报表”规定的格式和内容如实填写,于每月上旬同时报铁道部、铁路局和铁路分局。
第十二条 各级运输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订单及运输服务合同的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及时总结经验教训,将该项工作不断推向前进。


北京市科技新星计划管理办法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北京市科技新星计划管理办法

京科人发[2002]595号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的精神,为加速培养首都社会经济建设急需的高级科技人才,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京市科技新星计划(以下简称新星计划)是由市财政经费支持、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组织实施的科技人才培养计划。
新星计划旨在选拔一批优秀的青年科技骨干,以项目为依托开展科研工作,不断提高科技水平和管理能力,培养造就一批思想政治素质高、具有创新精神的青年科技带头人和科技管理专家,逐步形成青年科技专家群体。
新星计划的培养期为三年,分A、B两类进行资助。
A类:为正在承担国家级科技项目、北京市重大科技项目、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中重大或重点项目等课题研究的负责人或主要参加者,进行相关的培训、交流、申请专利、发表论文、出版专著等提供培养经费;
B类:为具有高素质的青年科技人员独立承担科研项目提供启动性研究经费及培养经费。
第三条 申报新星计划的科技人员应当是本市行政区域内企事业单位的青年科技骨干。
第四条 申报新星计划的科技人员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有强烈的事业心,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和求实、创新、协作、奉献精神。
第五条 申报人员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 申报当年的1月1日,年龄未满35周岁;
(二) 取得学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或取得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或取得博士学位者;
(三) 具有较好外语口语交流能力;
第六条 申报 A 类的人员应当是所在课题中排名前三位者,每个课题可以申报一名。申报B类的人员作为申报项目的负责人,应当有一个团结协作、结构合理、奋发进取的研究群体。
第七条 申报A类的人员所承担的项目或申报B类的科研项目应当属于自然科学领域,对首都社会经济发展有推动作用,并在近期内有重要的应用前景。
第八条 以下人员不在资助范围之内:
(一) 已经入选国家级各类人才培养计划的人员或已成为博士生导师的人员。
(二) 准备出国一年以上的人员。
第九条 新星计划的申报程序:
(一) 申报人填写《北京市科技新星计划申报书》,由所在单位推荐(其中申报A类的人员如所在课题组由多个单位组成,则需先经课题组推选),报送市科委;
(二) 市科委有关部门按申报条件择优选拔。经初审、专家评审,提出拟入选新星计划的人员名单,报市科委主任办公会审定;
(三) 市科委与新星计划入选人员及其所在单位签订《北京市科技新星计划合同书》。入选A类的人员,在项目依托单位备案;入选B类的人员在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入选人员自主选择一名具有较高水平的导师,同时,市科委为其配一名资深的指导顾问。
第十一条 新星计划资助的科研项目管理按照《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新星计划的入选人员应当积极参加市科委组织的有关活动,按时完成合同。
第十三条 新星计划的入选人员应当于每年12月15日前填报《北京市科技新星计划年度考核表》并送市科委。合同完成后,报送《北京市科技新星计划总结报告》,市科委对其进行考核评价。 对完成新星计划的人员,市科委将继续进行跟踪。
第十四条 新星计划合同确需变更的,经合同签字各方协商一致,填写《北京市科技新星计划合同变更表》,由市科委核准后执行:
第十五条 新星计划入选人员在计划执行期内,因工作需要出国三个月以上的,应当报市科委备案;进行与新星计划研究项目无关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原则上每次出国一般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新星计划的入选人员及其所在单位应当严格履行合同所确定的各项义务,出现以下情况的,市科委将根据合同的约定终止合同:
(一) 出国逾期不归。
(二) 工作调到外省市,或因工作调动脱离原研究领域。
(三) 其他不能正常执行合同的。
终止合同要填写《北京市科技新星计划合同终止表》。
第十七条 对于无故不履行合同的,入选人员及其所在单位应当依据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八条 新星计划入选人员的培养经费资助额度为5-8万元,科研项目的资助额度依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九条 新星计划经费为资助性质,必须专款专用。节余不回收,超支不加补。
第二十条 新星计划的经费管理按照《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新星计划的培养经费开支范围主要包括:
(一) 培训费:为提高个人素质、科技水平、管理能力等而参加的各项培训学习所支付的费用;
(二) 国际交流、合作费:参加经所在单位批准、与研究项目有关的国际学术交流活动、国际会议等,符合国家规定的出国费用;
(三) 会议费:参加与研究相关的会议费用;
(四) 专利、出版费:申请专利、出版论著、发表论文等费用;
(五) 资料费:购买与研究有关的资料费用。
(六) 咨询费:导师及指导顾问的咨询费用。
第二十二条 新星计划的科研项目经费的支出范围按照《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办法》中第十二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市科委按照合同约定拨款,由入选人员所在单位的财务部门负责管理。新星计划入选人员所在单位应当设立计划经费明细帐,不得提取管理费。
第二十四条 经市科委核准调往本市其他单位的,原单位应当将尚未使用的余额划转到入选人员所在的新单位。被终止合同的,市科委停止拨款,所在单位将尚未使用的经费退回市科委。
第二十五条 新星计划入选人员合同完成后,要及时提交经费总决算,并经所在单位审核后,报市科委进行审计。
第二十六条 新星计划入选人员及其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国家财务制度和本办法规定,对于弄虚作假、挤占经费等违纪行为,市科委根据情节采取撤消资助或不再受理该单位再次申请资助等措施。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科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实施,1993年发布的《北京市科技新星计划暂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