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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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


皖政办〔2005〕59号     

 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安徽银监局,安徽证监局,安徽保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安徽省分行、国有商业银行安徽省分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合肥分行,安徽省农村信用联社,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合肥办事处,各有关证券、期货公司,各保险公司安徽省分公司:
《安徽省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奖励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从2005年起,将按照此办法对各有关金融机构进行年度考核奖励。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安徽省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奖励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发挥金融在资源配置中的核心作用,调动各金融机构的积极性,促进全省经济快速、持续、稳定增长和社会和谐发展,特制定本考核奖励办法。
一、考核对象
(一)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安徽银监局,安徽证监局,安徽保监局;
(二)各政策性银行安徽省分行,国有商业银行安徽省分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合肥分行,安徽省农村信用联社,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合肥办事处;
(三)公司法人注册地在我省行政区域的证券、期货公司;
(四)各保险公司安徽省分公司。
二、考核内容和考核等次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
1.当年新增贷款额不低于上年增加额,贷款增幅不低于上年及本系统当年全国平均水平;
2.有健全的小企业贷款管理组织和管理制度,当年对小企业贷款投入的增量高于上年增量,增幅高于当年各类贷款的平均增长幅度;
3.不良贷款额、不良贷款率应低于上年及本系统当年全国平均水平,并符合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有关规定;
4.损失贷款(呆账贷款)当年核销数应高于本系统当年全国平均水平,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处置的进度和现金回收率应高于本系统当年全国平均水平;
5.案件损失率(案件损失金额/总资产额)、发案率(发案件数/分支机构数)应低于上年及本系统当年全国平均水平;
6.未发生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含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符合上述6项标准的为一等奖,符合第1、2、3、4、5项标准的为二等奖,符合第1项标准的为三等奖。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符合第3、4、5项标准的为二等奖。
(二)证券业金融机构
1.当年承担安徽省内企业上市或再融资项目1家以上,融资金额在3亿元以上;
2.当年代理的证券交易量占全国市场份额高于上年,且不低于全国证券公司平均占比份额;
3.最近一年净资本不低于8亿元;
4.最近一年净资本不低于净资产的70%;
5.最近一年流动资产余额不低于流动负债余额(不包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和客户委托管理资金)的150%;
6.未发生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证券业金融机构符合上述6项标准的为一等奖,符合第1、2、3项标准或者符合第2、3、4、5、6项标准的为二等奖,符合第1项标准的为三等奖。
(三)期货业金融机构
1.客户的期货保证金实行了封闭运行,全年未发生挪用现象;
2.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健全,风险控制制度完善,全年未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和严重差错或安全事故,未酿成百万元以上的投资风险或损失;
3.最近一年净资本不低于净资产的70%,净资产不低于注册资本的90%,流动资产余额不低于流动负债余额(不包括客户保证金)的150%;
4.最近一年无对外担保及其他形式的或有负债事项;
5.当年期货代理交易额占全国市场份额高于上年,且高于全国期货公司平均水平;
6.公司当年实现盈利。
期货业金融机构符合上述6项标准的为一等奖,符合第1、2、3、4、5项标准的为二等奖,符合第1、2、3项标准的为三等奖。
(四)保险业金融机构
1.当年保费收入增幅不低于本系统的全国平均水平;
2.未发生重大风险性事件及群体性上访事件;
3.未发生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保险业金融机构符合上述3项标准的为一等奖,符合第1、2项标准的为二等奖,符合第1项标准的为三等奖。
(五)对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和安徽银监局、安徽证监局、安徽保监局的考核奖励分别根据全省银行业、证券期货业、保险业金融机构相关指标及与全国平均水平比较的具体情况确定。
三、考核组织工作
考核工作由安徽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负责组织。安徽银监局会同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徽证监局对证券期货业金融机构、安徽保监局对保险业金融机构分别进行初审,并提出考核奖励的初步意见报省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省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会同省财政厅审核后报省政府审定。
四、表彰奖励
(一)省政府对获奖金融机构给予通报表彰,并抄送获奖金融机构总部。
(二)省财政安排奖励资金,对获奖金融机构领导班子成员分别进行奖励。具体奖励标准由省政府金融办、省财政厅、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根据各年情况另行制定报批。
(三)对获奖金融机构单位职工奖励一个半月工资,所需经费由所在单位解决。
以上奖励资金均应按规定缴纳交个人所得税。
五、附则
(一)各市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有关奖励办法,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经济发展的支持力度,促进经济社会快速协调发展。
(二)本办法由安徽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三)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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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中国农业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部分工作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复函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中国农业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部分工作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复函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
你们《关于中国农业银行部分工作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请示》(农银函〔1999〕797号)和《关于建设银行部分岗位员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补充报告》(建人字〔2000〕第55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和《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原则同意你们对部分职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意见,具体实施范围是:
(一)对以下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部分岗位的工作人员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1.管理行的高级管理人员、经营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员(正副职),计算机和自动柜员机维护人员,机房综合主控人员,守库等非生产性值班人员。
2.保卫人员、押运人员、司机、水电安装及维护人员、食堂炊事人员及其他后勤服务部门的工作人员。
3.中国农业银行的市场开发人员,中国建设银行的对公存款、信贷、计划及储蓄专业的外勤人员。
(二)营业网点的临柜人员、信用卡授权人员,实行以月为周期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二、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工作和休息办法的职工、企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章、第四章有关规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取适当的工作、休息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工作任务的完成。
三、请你们根据以上原则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同时抄送我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计划单列市劳动局备案。



2000年4月23日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民航总局机关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办公厅


关于印发《民航总局机关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总局机关各部门:
现将《民航总局机关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请机关服务局根据本办法,尽快组建固定资产采购小组,具体负责总局机关固定资产统一采购工作。
特此通知。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办公厅
二〇〇五年九月十二日



附件:

民航总局机关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民航总局机关固定资产管理,根据《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国管财字[2000]32号)、《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国管财字[2004]196号)和《中央国家机关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国管财字[1998]19号)文件要求,结合总局机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合理配备和有效使用固定资产,节约资金,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二章 固定资产的范围与分类

第三条 使用财政拨款、预算外资金和自筹资金采购的各类物品,以及接受调拨和捐赠等所形成的财产均属国有资产(捐赠财产按国家捐赠法执行)。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国有资产定为固定资产。
(一)使用期一年以上,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含500元)、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含800元),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
(二)单位价值虽不足上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也按固定资产进行管理。
第五条 总局机关固定资产分为五类:l、房产、地产;2、机动车辆;3、办公设备、办公家具、物业公用设施设备;4、陈列品、图书资料和其他固定资产。5、专用设备(如红机电话、警用器械、密码通信、视讯会议等)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

第六条 民航总局机关的固定资产实行“统一政策、统一领导、统一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的管理原则。
第七条 民航总局机关固定资产采用两级管理模式
(一)一级管理部门为办公厅
1、办公厅的职责:
(1)根据机关各部门报送的年度固定资产采购预算,审核、汇总总局机关固定资产采购计划,填报总局机关年度政府采购预算。
(2)审核机关各部门报送的年度采购执行申请。
(3)负责固定资产的价值管理,包括建立固定资产总账、明细帐、档案等。
(4)对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进行统一指导、监督和检查。
(5)依据机关各部门提出的固定资产处置申请,按处置意见做好固定资产处置监督、管理和协调工作,并办理固定资产账务处理。
2、具体管理部门
2.1办公厅财务房地产管理处(以下简称财房处):
(1)负责总局机关所属房产、地产的权属登记、变更、清查等日常管理。
(2)负责总局机关所属房产、地产的有关原始档案资料、《房屋所有权证》的收集、整理、保管,并定期向档案管移交工作。
2.2机关服务局交通车辆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车管中心):
(1)负责对民航总局各部门占有、使用的由不同资金渠道形成的车辆实行统一管理。
(2)总局机关各部门自有公车的固定资产管理职能统一纳入车管中心负责,包括其中的产权界定,清产核资,对各部门的车辆管理进行指导、监督和日常管理,并对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经济实体占用的车辆实行监督管理。
(3)负责各单位车辆使用、变更、报废、更新等项管理工作的协调、核实,并负责指导各部门进行实物量核算,根据各部门的实际情况,日常管理工作也可委托资产占用单位承担;各使用部门负责合理、有效使用按规定填报固定资产报表和日常维护管理,杜绝浪费。
(4)建立完善固定资产账卡、车辆购买、报废、调拨等日常管理制度。
2.3机关服务局综合保障中心(以下简称综保中心):
(1)负责对总局机关办公设备、办公家具、物业公用设施设备以及陈列品等其它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
(2)根据固定资产采购发票产品证书、开箱登记等原始凭证,填写《固定资产增加表》,办理固定资产入库和使用部门领用等手续,建立固定资产卡片、设备档案。
(3)依据机关各部门提出的固定资产处置申请,如《总局机关固定资产调拨单》、《总局机关固定资产报废申请单》、《总局机关固定资产报失申请单》等,办理固定资产出库登记及处置。
(4)负责对物业公用设施设备管理操作人员的技术培训,建立健全设备的操作、维修、保养、检验管理体制,坚持持证上岗,负责办公家具、物业公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保养工作。
(二)二级管理部门为机关各部门,即资产使用部门。
1、机关各部门是固定资产的使用部门,负责本部门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1)每年8月底前,向办公厅提交本部门《年度总局机关固定资产采购预算表》。
(2)购置固定资产前,向办公厅提交本部门本年度《总局机关固定资产采购执行申请表》。
(3)配合机关服务局,依据采购合同及装箱单的内容对货物进行验收,填写政府采购专用货物验收单或《总局机关集中采购货物验收单》,办理固定资产入库、领用登记,填写《固定资产增加单》。
(4)负责本部门固定资产的日常保管和领用登记。人员变动和内部调剂固定资产时,填写《总局机关固定资产管理信息变更单》,到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固定资产管理信息变更手续。
(5)建立本部门固定资产维修管理记录,向办公厅提交固定资产处置申请和物品退还手续,填写《总局机关领用固定资产退还登记表》,调拨资产填写《总局机关固定资产调拨单》,报废资产填写《总局机关固定资产报废申请单》,丢失资产填写《总局机关固定资产报失申请单》。
(6)各部门应指定专人作为资产日常管理员,负责本部门范围内的固定资产管理,协助做好固定资产清查。
2、固定资产使用人的职责是:
(1)负责本人领用固定资产的保管与维护,爱护公共财产,避免丢失、损坏。如果造成领用资产流失或损坏,根据管理责任承担全部或部分经济损失。
(2)工作岗位发生变动时,到本部门资产管理员处办理领用资产的转移或退还手续,并填写《总局机关固定资产管理信息变更单》,经部门资产管理员签字确认后,到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固定资产管理信息变更手续。
(3)协助做好固定资产清查工作。
(三)专用设备由各相关部门自行管理,但须报办公厅备案。
第八条 办公厅财房处负责固定资产的财务管理。
第九条 机关各部门改变隶属关系或性质,以及合并或撤销时,办公厅组织财房处、综保中心、车管中心对相关部门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和编号造册,办理固定资产的转移或退还手续。
第十条 机关固定资产管理实行责任人制度,各部门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各级责任人分别接各自职责承担管理责任。任何部门和个人未经许可不得向总局机关外的单位或个人转借、租售或赠送机关固定资产。因工作需要,借用总局机关固定资产时,由办公厅统一办理固定资产借用手续。
第十一条 机关资产日常管理责任人由办公厅财房处、服务局综保中心、服务局车管中心人员担任;各部门资产日常管理责任人由各部门指定的专人担任;资产领用人为机关在编工作人员。
第十二条 各部门资产管理责任人要相对稳定,人员变动时必须按照规定办理有关资产登记交接手续。交接过程要进行账、卡、实核对,签署交接文书。

第四章 房产、地产的管理

第十三条 总局机关所属房产、地产是指总局机关通过购买、划拨、转让、交换、自建、合建等形式所取得的权属为总局机关的房产、地产。
第十四条 总局机关各部门因工作需要购买、交换、自建、合建房产、地产,所在部门必须提出意见送办公厅、规划发展财务司(以下简称规财司),签署意见后报总局审批,并按规定办理相关事宜。
第十五条 总局机关取得房产、地产后,初始办理部门应将有关原始资料备齐后统一交办公厅财房处,由财房处向地方房屋管理部门办理权属登记工作。
第十六条 各部门需要使用总局机关所属房产、地产,须向办公厅申请,办公厅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安排,必要时报总局领导同意后实施。
第十七条 在总局机关拥有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建设,事先应征得办公厅同意。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将竣工档案图纸资料交档案馆和财房处各一套,并协助财房处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第十八条 总局机关所属房屋进行翻建,必须上报办公厅同意,机关服务局负责办理规划、开工、竣工验收等报批手续,并负责组织实施,将有关翻建档案资料交财房处,统一办理房产变更手续。
第十九条 总局机关所属房产、地产变更权属,包括划拨、转让、交换等,办理部门应征得办公厅同意,报总局讨论决定。
第二十条 总局直属企事业单位购买、新建办公用房后,原办公用房属总局机关的,应将原办公用房交还办公厅,并由办公厅统一调配使用。
第二十一条 总局机关房屋的拆迁,由机关服务局具体负责,拆迁方案事先应征得办公厅同意。

第五章 机动车辆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 车辆的定价
(一)购入、调入的车辆,按实际支付的买价,调拨价以及运杂费、保险费、安装费、车辆购置附加费等记帐。
(二)接受捐赠或罚没的车辆,按照同类车辆的市场价格或有关凭证记帐,接受捐赠或罚没车辆时发生的相关费用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三)无偿调入的车辆不能查明原因的,按照估价入帐。
(四)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车辆,可先按估价入帐。
(五)购置车辆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第二十三条 车辆固定资产不实行折旧,按原值入帐。
第二十四条 购置车辆须分清资金渠道,车辆属专项控制商品,须按规定报主管部门批准后才能购置。
第二十五条 购置、接受捐赠或罚没的车辆,应依据固定资产交接单、发票等凭证,在车管中心填制固定资产增加通知单后,到相关财务部门办理报销手续。
第二十六条 在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中,财务部门负责按车辆的固定资产价值分类核算,审核固定资产预算并对固定资产管理进行监督检查;车管中心负责各单位车辆使用、变更、报废更新等项管理工作的协调、核实,并负责指导各单位进行实物量核算。根据各部门的实际情况,日常管理工作也可委托资产占用单位承担;各使用部门负责合理、有效使用按规定填报固定资产报表和日常维护管理,杜绝浪费。

第六章 办公设备、办公家具、物业公用设施设备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机关各部门在每年8月底前,根据本部门年度工作计划、固定资产配备标准、现有资产使用状况和年度经费情况,制定本部门下年度《固定资产采购预算》,经本部门主管领导批准后,向办公厅提交。
第二十八条 机关各部门每年l月1日一l5日根据本部门上报的年度固定资产采购计划和政府采购预算,经本部门主管领导审批后,向办公厅提交固定资产《年度采购执行申请》。采购申请内容包括采购货物种类及数量、采购预算申报情况、采购货物用途、本部门现有固定资产使用状况、旧设备退还计划等,并填写《总局机关领用固定资产退还登记表》。
第二十九条 办公厅根据各部门的年度采购计划和经费预算情况,审批落实采购项目。原则上采购申请中没有纳入政府采购预算(非政府采购项目除外)和超标准、超范围配备固定资产的采购项目不予核准。
第三十条 机关服务局原则上于每年2月1日一l5日对审批通过并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采购项目按《总局机关固定资产采购方式》进行年度统一采购,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对未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采购项目,由机关服务局按政府采购程序,在货比三家的基础上集中采购,签订集中采购合同。特殊情况和临时需求,机关各部门可填写采购执行申请,由机关服务局按采购程序,随时组织采购。
第三十一条 新采购货物由机关服务局依照采购合同的约定组织各使用部门验收,验收合格签署《总局机关集中采购货物验收单》,同时配发各使用部门,将旧设备按计划收回。
第三十二条 机关服务局综保中心依据《固定资产采购执行申请》、支出报销单、采购货物验收单和购货发票等原始凭证,办理固定资产入库手续,填写《固定资产增加单》,再持上述凭证及《固定资产增加单》到办公厅财房处办理报销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机关各部门接受的捐赠、无偿划拨或经其它途径购置的固定资产,也应持相关凭证到综保中心办理固定资产入库手续,填写《固定资产增加单》。
第三十四条 总局机关计算机的管理按总局厅发[2005]142号《民航总局计算机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七章 固定资产的处置和调剂

第三十五条 固定资产处置包括固定资产的调拨、变卖、报损、报废等。
第三十六条 固定资产处置审批权限:一次性处置原值在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固定资产,由办公厅审批。一次性处置原值在10一20万元(不含20万元)的固定资产,由民航总局审批。一次性处置原值在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国管局)审批。房地产和车辆的处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固定资产处置应由资产使用部门提出申请,调拨资产填写《总局机关固定资产调拨单》,报废资产填写《总局机关固定资产报废申请单》,丢失资产填写《总局机关固定资产报失申请单》,经相关技术部门鉴定后,按审批权限分别由办公厅、总局或国管局审批。
相关技术鉴定部门:房产、地产由办公厅财房处;办公设备、办公家具和物业公用设施设备由综保中心或委托相关专业部门做技术鉴定;机动车辆由车管中心或委托相关专业部门做技术鉴定。
第三十八条 总局机关各部门应将批准处置的固定资产上交办公厅,由办公厅分别委托财房处、综保中心、车管中心按处置意见统一处理。
第三十九条 对机关各部门长期闲置、富余或不能有效利用的固定资产,各部门应统一上交办公厅,由办公厅在总局机关内部调剂使用。
第四十条 调出、变卖减少的车辆,按《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权限范围报批,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持国管局或本部门的国有资产处置意见,填制固定资产减少通知单,办理有关调出或注销手续。
第四十一条 正常报废的车辆,按照有关规定提出报废意见,各部门国有资产管理者根据报废意见及上级部门的国有资产处置意见等,填制固定资产减少通知单,办理有关注销手续。
第四十二条 非正常损失减少的车辆,由车管中心会同技术部门进行技术鉴定后,对非正常损失要查明原因,追究责任;据鉴定意见、对非正常损失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及办公厅、机关服务局车管中心处置意见等,填制固定资减少通知单,办理有关注销手续。
第四十三条 对于将固定资产由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按国管财字[1998]19号文件执行。

第八章 固定资产清查制度

第四十四条 根据固定资产管理要求,每年由办公厅组织财房处、综保中心、车管中心和机关各部门按职责范围,进行一次固定资产清查,做到账账相符,账卡相符,卡实相符。
第四十五条 机关各部门资产管理责任人应按办公厅财房处、综保中心、车管中心提供的固定资产领用清单进行核对,核对后的清单及外单位捐赠的固定资产清单一并报送办公厅。
第四十六条 机关资产日常管理责任人(财房处、综保中心、车管中心)应对上报的清单再次核实,并与财务资产账核对后,到各资产使用部门抽查盘点,检查固定资产的使用、保管与维护状况,调整涉及资产状态变更的记录。
第四十七条 机关资产日常管理责任人(财房处、综保中心、车管中心)应向办公厅提交固定资产清查结果报告。

第九章 处 罚

第四十八条 对未接管理职责要求进行管理,不严格执行资产管理登记或管理混乱的部门, 造成资产流失的,由相关责任人承担全部或部分经济损失。
第四十九条 对未经审批或超范围、超标准购置固定资产和不如实反映固定资产使用状况及通过其他渠道购置、获得固定资产,又未按规定办理登记的部门,将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责任。
第五十条 对未经办公厅批准,擅自将机关固定资产转让、转借或租售的部门,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或资产流失的,由相关责任人承担经济损失,并给以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第五十一条 如有严重违反固定资产管理规定,造成固定资产大量流失和重大经济损失,将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并根据实际损失情况提请总局纪委(监察局)或司法部门依纪、依法处理。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由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