漏诊遗病医院应赔偿/叶文炳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17:39:32   浏览:851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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漏诊遗病医院应赔偿

叶文炳


案情:
福建省漳平市一村民苏建某于2001年9月27日因道路交通事故受伤入住某治疗机构,同年11月3日出院。2002年11月6日苏建某按医嘱到该院行取钢钉手术时,发现左下肢短3cm,陈旧性左髋关节骨折脱位,此后,经福建省龙岩市医学会鉴定:左髋关节脱位骨折是车祸造成的,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漏诊,漏诊与患者短3cm无因果关系,因此不构成医疗事故。同时法医鉴定:苏建某因被漏诊,未做全髋转换术,造成左膝关节功能丧失,评定为玖级伤残。苏建某以此为由要求医院赔偿下列损失,全髋关节置换手术费用40000元(已支付医疗费用256.2元)、误工费计14564元、继续治疗相关费用26000元,伤残补助费16000元,鉴定费2500元、交通费159元、精神抚慰金10000元;医院以不是医疗事故为由拒绝赔偿,双方引起纠纷,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判决如下:某医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苏建某医疗费256.2元、误工费9646.17元、交通费159元、鉴定费1500元。驳回其它诉讼请求(由于全髋关节置换手术费用40000元和相关费用26000元未发生、伤残补助费16000元等治疗后再按鉴定另行处理)。
评析: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出现分岐,一种意见认为,首先按照《医疗事故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医院不承担赔偿责任。其次根据鉴定书结论,苏建某左全髋关节脱位骨折与医院漏诊行为之间无因果关系,因此医疗机构无须赔偿左髋关节转换术相关费用。
第二种意见认为,苏建某在交通事故后,入住医院治疗,从合同的角度上说,医患双方构成了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只是该合同是特殊合同,医生将做什么并未具体化、特定化,而只是将医疗机构的责任(即医疗机构的合同义务)建立在法律对医生所要求的技能掌握及注意义务上。若医疗机构违反合同义务,就要承担违约责任。而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违约的归责原则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只要有违约行为的存在,而不以违约人的过错为构成要件。由此可见,医疗事故损害责任是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审理中对医疗机构的损赔责任是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还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取决于受害人——患者提起民事诉讼时,是选择侵权之诉,还是违约之诉。前者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后者则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本案中,患者苏建某是以违约之诉向法院提起诉讼,医疗机构未严格按照有关程序进行检查及治疗,导致左髋关节损伤漏诊行为,该行为虽不构成医疗事故,但属于在履行医疗服务合同过程中出现的一种过失性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即承担与漏诊有关损失的赔偿责任。由于苏建某尚未做左髋关节转换术,对尚未发生相关医疗费用和将来是否残疾的赔偿金,应待左髋关节转换术后,视结果予以另行处理。关于精神抚慰金10000元问题,由于医院承担的是过失违约行为引起的赔偿问题,不是侵权损害行为而引起的损害赔偿问题,因此,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苏建某提出的精神抚慰金,不予支持。法院基于第二种意见作出判决,这样的判决是适当的,也是正确的。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叶文炳,电话13507536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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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水产资源繁殖保护实施细则》的通知

福建省政府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水产资源繁殖保护实施细则》的通知
福建省政府



一九七九年十一月十日,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颁发了《福建省水产资源繁殖保护实施细则暂行规定》,经过三年多的实施,在保护水产资源,促进渔业生产发展方面起着积极作用。为了适应水产资源新的变化和发展渔业生产的需要,特对《福建省水产资源
繁殖保护实施细则暂行规定》进行补充修改。现将《福建省水产资源繁殖保护实施细则》颁布施行。

福建省水产资源繁殖保护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和《福建省水产资源繁殖保护实施细则暂行规定》的执行情况,为进一步加强水产资源繁殖保护工作,促进水产事业的发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本省管辖范围内的渔场、海滩、江河、湖泊、水库、池塘的经济水生动、植物亲体、幼体以及赖于繁殖成长的水域环境都应保护。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渔政部门监督执行。没有设渔政机构的地方,由主管水产的行政部门负责执行渔政任务。凡构成刑事犯罪者,由渔政部门上诉,政法部门依法惩处。公安、工商行政、环保、农业、水利、航运、工业等有关部门应协同配合,共同搞好水产资源繁殖保护工作。

第二章 重点保护对象和可捕标准
第四条 国务院颁发的《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所规定的水生动物和植物重点保护对象,凡属我省有的品种,都应加以保护。我省重点保护对象:
海水鱼:带鱼、大黄鱼、银鲳、乌鲳、鳓鱼、真鲷、石斑鱼、海鳗、白姑鱼、二长棘鲷、大眼鲷、马鲛鱼、鲐鱼、兰圆■、金色小沙丁鱼、脂眼鲱、鲻鱼。
淡水鱼:鲤鱼、青鱼、草鱼、鲢鱼、鳙鱼、鲮鱼、鲂鱼、鳊鱼、鲴鱼、红■鱼、刺■鱼、胭脂鱼(雷公鱼)、香鱼、鲚鱼、河鳗、长吻■(梅鼠)。
虾蟹类:长毛对虾、日本对虾、中国对虾、龙虾、梭子蟹(■)、锯缘青蟹(■)、毛蟹等。
贝类:缢蛏、竹蛏、蚶、牡蛎、蛤仔、贻贝、江瑶、扇贝、西施舌(海蚌)、文蛤、巴非蛤、鲍、乌■、蚬仔等。
藻类:紫菜、铁丁菜、羊栖菜、鹅掌菜、海萝、大石花菜、鹧鸪菜、江篱等。
其他:文昌鱼、乌贼、台湾枪乌贼、大鲵(娃娃)、鳖、鲎等。
第五条 最小可捕标准:
1.海水鱼:带鱼三市两,大黄鱼、银鲳五市两,乌鲳三市两,马鲛鱼七市两,鳓鱼六市两,大眼鲷、白姑鱼一市两半,真鲷、海鳗一市斤半,石斑鱼五市两,鲐鱼三市两,兰圆■、脂眼鲱、金色小沙丁鱼、二长棘鲷半市两,鲻鱼一市斤。
2.淡水鱼:青鱼、草鱼、鳙鱼二市斤,鲢鱼一市斤半,胭脂鱼三市斤,鲤鱼。红■鱼一市斤,鲂鱼、鳊鱼、刺■鱼五市两,鲮鱼、鲴鱼、长吻■三市两,香鱼、河鳗二市两。
3.虾蟹类:长毛对虾、中国对虾、日本对虾体长十厘米,梭子蟹(■)十五厘米,龙虾二十五厘米,锯缘青蟹(■)六厘米,毛蟹六厘米。
4.贝类:缢蛏五厘米,竹蛏七厘米,蚶二厘米,蛤仔一厘米半,文蛤五厘米,巴非蛤四厘米,西施舌(海蚌)九厘米,江瑶十五厘米,扇贝、鲍鱼六厘米,贻贝八厘米,乌■、蚬仔一厘米。
5.其他:台湾枪乌贼二市两半,鳖半市斤。
第六条 各种作业的总渔获物中,未达到最小可捕标准的幼鱼、幼体总重量,不得超过总渔获量的百分之二十五。单品种渔获物中,幼鱼、幼体重量也不得超过本品种渔获量的百分之二十五。采收蛏、蛤、蚶时,应留下一定数量的亲贝。采捕野生贝类的数量中,最小可捕标准的幼贝不
得超过捕获量的百分之十。铁丁菜、羊栖菜、鹅掌菜、海萝、大石花菜、鹧鸪菜、江篱等在采摘时应保留百分之十成体。
第七条 因养殖生产和出口需要采捕鳗苗和其他经济鱼虾幼苗时,其采捕数量、规格及时间、地点,应由当地主管水产行政部门统一安排,渔政部门发给采捕和收购许可证。

第三章 禁渔区和禁渔期
第八条 严禁机动渔船底拖网在禁渔线内生产。以下六点的联线为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
第一点 东经121°10′ 北纬27°10′
第二点 东经120°40′ 北纬26°05′
第三点 东经120°05′ 北纬25°18′
第四点 东经119°38′ 北纬24°52′
第五点 东经118°30′ 北纬24°00′
第六点 东经117°40′ 北纬23°10′
第九条 定置网禁渔区和禁渔期:自闽浙交界至北茭的海区,六月十六日至八月十五日为禁渔期;北茭至围头的海区,五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为禁渔期;围头以南海区,五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为禁渔期。但在此禁渔期内,如三角鱼、日本■鱼、青带小公鱼等小型大宗鱼类发海,在经济
幼鱼幼体重量不超过总渔获量百分之二十五的情况下,经地(市)渔政部门审核,报省渔政部门批准,可酌情挂网生产。
第十条 大黄鱼的禁渔期和禁渔区:
闽中渔场四月一日至四月三十日,禁止机围进入北纬25°25′至26°00′(牛山至白犬),东经120°05′(白犬东七海里)以西海区生产;
闽南渔场四月一日至四月三十日,禁止机围进入北纬23°30′至24°00′,东经117°30′至118°10′以西海区生产;
闽东渔场五月一日至五月三十一日,禁止机围进入北纬26°00′至26°40′(白犬至北■),东经120°30′(东引)以西海区(包括官井洋)生产。六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禁止机围进入东洛与舟子角连线内侧生产。
第十一条 乌贼的禁渔期和禁渔区:三月一日至四月五日禁止在闽东、闽中渔场捕捞。
第十二条 梭子蟹(■)的禁渔期和禁渔区:三月十日至五月三十一日,禁止在闽东、闽中渔场从事■缣生产。
第十三条 文昌鱼的禁渔期:四月一日至九月底禁止捕捞。
第十四条 淡水鱼的禁渔期和禁渔区:四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禁止在闽江的闽侯鸿尾,闽清安仁溪口,南平桥下,沙县椭水门、青州、涌溪,永安东门,顺昌洋口、余坊,邵武大桥,建瓯潘墩、丰乐,建阳童游、顶头村,建阳与崇安河汇合处大小无连滩之间三角洲,九龙江的漳州埔
南、江东桥,南靖金山,长泰赤岭、林口,汀江的永定峰市至石下坝和其他江河产卵场捕捞亲鱼。
第十五条 采捕野生经济贝藻类,其采捕时间、地点和采捕量由所在地(市)渔政部门核定发证。
第十六条 限制捕捞强度。闽东、闽中渔场冬汛投产的机大围船数应控制在七百对以内;闽南渔场春汛投产的机大围船数控制在八十对以内;定置作业船网数量及作业区以一九八一年核定数为准,不得增加和扩大;控制建造20马力以内的小型机动渔船,限制投产船数。

第四章 渔具和渔法
第十七条 机动渔船拖网囊网网目不得小于五厘米。在闽南渔场投产的灯光围网,取鱼部网目不得小于二点二厘米;马鲛鱼、鳓鱼和大黄鱼流刺网网目不得小于九厘米,银鲳流刺网网目不得小于十二点六厘米。
第十八条 严禁敲■作业及毒鱼、炸鱼和滥用电力捕鱼。
第十九条 鹭鸶、鱼簖捕鱼应事先向县(市)主管水产的部门申报批准,在指定的时间和水域生产。
第二十条 严禁编织、制造或出售损害资源或不符合规格的渔网、渔具和电捕机。

第五章 水域环境的维护
第二十一条 禁止向渔业水域排放有害水产资源的污水、油类、油性混合物等污染物质和废弃物。各工矿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颁发的《海洋环境保护法》和《渔业水质标准》、《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等规定。
因卫生防疫或驱除病虫害等,需要向渔业水域投注药物时,应当兼顾水产资源的繁殖保护。农村浸麻应当集中在指定的水域中进行。
第二十二条 在鱼、蟹洄游通道筑坝时,应相应设置鱼道、鱼梯;已建成的水利工程如有阻碍鱼类洄游和产卵的,应采取救鱼措施。
第二十三条 拦港围垦造田、海港工程、水利建设应在保护生态平衡和水产资源的原则下,统筹安排,并事先与水产部门协商后,由县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方可进行。
第二十四条 凡从国外引进水产新品种,须经国家动植物检疫部门检验许可,方可进口。

第六章 奖 惩
第二十五条 对贯彻执行本《实施细则》有成绩的单位或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酌情给予表扬或适当的物质奖励。可从罚没款中提取百分之二十作为奖励基金,给予奖励。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者,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赔偿损失、没收渔获物、没收渔具、罚款、吊销渔业许可证等处罚。对严重破坏资源造成重大损失的,或抗拒管理、行凶打人情节严重者,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惩办。
凡干部带头或怂恿他人违反本《实施细则》的,要按本《实施细则》有关规定从严处理。
第二十七条 从事许可渔业而无渔业许可证者,以及违反禁渔区、禁渔期规定者,没收渔获物百分之十,并罚款:二百五十马力以上的渔船,每艘罚款五百元;六十马力以上至未满二百五十马力的渔船,每作业单位罚款二百元;木帆船和未满六十马力的渔船,每作业单位罚款一百元;

定置作业每张网罚款三十元。再次违反渔业法规者,按规定逐次加倍递增处罚。
未经批准擅自引进的渔船,应予取缔。
港澳渔船(含双重户籍)不准进入我省渔场作业,违者没收渔具、渔获物,并罚款五百元至一千元,重犯者加倍处罚;情节严重者,并没收其渔船。
第二十八条 国营渔船捕获的经济幼鱼比例超过规定者,其超过部分全部没收。群众渔业捕获的经济幼鱼比例超过规定者,如系初犯,给予警告,并责令立即离开渔场。对不听劝告或重犯的单位或个人,均按国营渔船同等处罚。
第二十九条 对炸鱼、毒鱼、滥用电力捕鱼及敲■作业等破坏水产资源的渔具、渔法,按第二十七条同类渔船罚款,并没收渔具和渔获物,直至没收其渔船。为首搞敲■作业和电、毒、炸鱼造成严重恶果者,应予追究刑事责任。
凡向渔业水域排弃有害水产资源的污染物质和废弃物,按《环境保护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渔政管理
第三十条 渔政人员持《渔政检察员证》,有权登船,或到生产、收购单位及冷库、加工厂、港口码头执行有关渔政业务检查。
第三十一条 各地水上派出所或渔业警察,负责重点渔港、养殖海湾及大型江河、水库的渔政任务。
第三十二条 建立渔业许可证和新增更新渔船审批制度。对渔船、渔具的类型、数量、规格进行登记,由省渔政管理机构核发渔业许可证,并本着保护资源,发展生产原则,由省渔政部门审批新增及更新渔船的类型和数量。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拒交罚金者,渔政部门通知当地银行划拨罚金,或采取其他形式给予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有关地、市、县可根据国务院《条例》和本《实施细则》,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订具体的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如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者,按上级规定处理。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1983年3月13日

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工地职工宿舍安全使用与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杭州市建设委员会


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工地职工宿舍安全使用与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杭建工发[2005]487号


各区、县(市)建设局、开发区管委会,各在杭施工、监理企业:
  为深入持久地推动我市建设工地文明施工整治工作,切实改善施工现场职工生活环境,有效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针对当前施工现场职工宿舍“脏乱差”等突出问题,依照有关规范、标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委研究制定了《杭州市建设工地职工宿舍安全使用与管理暂行规定》,对施工现场职工宿舍的安全使用与管理提出基本要求,现予印发。凡新开工建设工程项目应按本规定执行。在建项目也应对照规定要求,积极整改,消除安全隐患,确保施工现场建设职工的生命安全与生活质量。
  对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与市建委工程处联系。联系人:董学群,电话:87020895。
  附:杭州市建设工地职工宿舍安全使用与管理暂行规定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
二OO五年七月十八日

附:

杭州市建设工地职工宿舍安全使用与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持久地推动我市建设工地文明施工整治工作,切实改善施工现场职工生活环境,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杭州市建筑工地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04)、《浙江省建设厅〈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实施意见(试行)》和创建文明工地的有关要求,对施工现场职工宿舍的安全使用与管理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搭设、使用现场临时职工宿舍的,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在杭各建筑施工、监理企业应将建设工地职工宿舍作为施工企业现场安全技术措施的一项重要内容,加强对选址、搭设、设施等环节的审核及日常管理。各级建设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机构要重视对施工现场职工宿舍的监督管理,督促施工企业落实各项规定要求。

第二章 施工现场职工宿舍的搭设、设施及管理

  第四条 选址的基本要求
  1、按照施工现场总平面图位置布置,符合安全、消防有关要求。
  2、宿舍不得设置在高压线下,也不得设置在沟边、崖边、江河岸边、泄洪道旁、强风口处、高墙下、已建斜坡和高切坡附近等影响安全的地点,以确保安全可靠。
  3、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临时宿舍。
  4、施工现场临时宿舍选址应处于在建建筑物的坠落半径之外。如因场地所限局部位于坠落半径之内的,必须组织专家进行技术论证,提出可靠防护措施。如无法确保安全或场地不具备搭设条件的,应外借场地搭设或租房用于安置。现场临时宿舍应实行封闭管理,与作业区、周边居民区保持有效隔离。
  第五条 搭设的基本要求
  1、搭建民工临时宿舍或利用旧房改作临时宿舍的,必须符合坚固安全、防潮保暖、通风明亮和消防安全规定,不影响周边环境,方便民工生活,有利民工健康。
  2、宿舍应确保主体结构安全,设施完好。装配式活动房屋,应是具有法人资格和合法经营手续的企业(厂家)生产的产品,并经过法定检测机构检测合格,有合格证书、主要技术指标(结构强度、刚度、楼〈墙〉面承载能力、抵抗风力等级)、使用说明书以及注意事项。禁止用钢管、毛竹等搭设简易工棚作为宿舍。自2005年9月1日起,市区工地的临时宿舍应淘汰水泥膨胀珍珠岩复合板活动房。
  3、建设工地使用的活动房应具有抵御10级大风的能力和强度,其搭建高度不宜超过二层。在平坦空旷地域宜搭建一层。对因施工现场狭小确实需要搭建三层的活动房,必须按钢结构规范进行设计和施工,并向安全监督机构备案。禁止搭设四层及以上活动房。宿舍搭建严禁利用围档,屋顶禁放杂物。
  4、宿舍必须设置可开启式窗户,窗口宽度不小于0.9米,高度不小于1.2米,保证良好的通风条件。室内高度应不低于2.4米。不得把一间宿舍分割成若干单人小间,以免阻碍空气流通。宿舍门窗应玻璃齐全,地面应采用硬化措施。
  5、活动房搭设应由生产厂家编制方案,经使用单位审核、批准。活动房由生产厂家负责安装搭设。搭设完毕后,经生产厂家和使用单位共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6、施工企业(使用单位)必须按照生产厂家的规定和要求使用活动房,严禁超载使用,严禁改变活动房的结构和使用功能。建设单位或委托的监理企业必须做好对活动房安装、搭设和使用的监督工作。
  第六条 设施的基本要求
  1、宿舍内应设置高于地面不少于30厘米的铁制或木制2米×0.9米的单人床或上下双层床,并做到每人一床,通道的宽度不得小于1.0米。床铺被褥干净整洁,生活用品摆放整齐。在保证人均使用面积不小于2.5平方米的情况下,每间宿舍居住人数不得超过12人。严禁在宿舍内打通铺。不得将工具、用具、易燃易爆或有毒物品带入宿舍内混杂堆放。
  2、宿舍内应统一配置贮物柜、脸盆架、清扫工具、电灯、吸顶摇头扇或壁扇等必要的生活设施。
  3、宿舍用电应当设置独立的漏电、短路保护器和足够数量的安全插座,电线必须套管。宿舍内电器设备安装和电源线的配置,必须由专职电工操作。不允许私搭乱接。宿舍内(包括值班室)严禁使用煤气灶、煤油炉、电饭煲、热得快、电炒锅、电炉等器具。
  4、宿舍生活区内应提供为作业人员晾晒衣物的场地和设施。
  5、宿舍区应设置开水炉、电热水器或饮用水保温桶。
  6、宿舍区应设置文体活动室,配备电视机、书报、杂志等文体活动设施、用品。
  7、宿舍区应设置水冲式厕所和洗浴间,地面应硬化,墙壁屋顶严密,门窗齐全,通风良好,配备盥洗设施。厕所和洗浴间的位置不宜设在宿舍设施内。
  8、宿舍区应设置排水暗沟,经排污批准后与市政管线连接。
  9、宿舍区应设置密闭式垃圾站(或容器),不得有污水、散乱垃圾等蚊蝇孳生地。生活垃圾与施工垃圾应分类堆放。
  10、宿舍周围环境应保持整洁、安全。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
  第七条 基本管理制度要求
  1、施工总包单位对宿舍等生活设施管理负总责。对依法分包的,应在分包合同中载明宿舍等生活设施的管理条款,明确各自责任。
  2、施工现场应建立生活设施管理制度和日常检查、考核制度,并落实专(兼)职治安、防火和卫生管理责任人。
  3、建立健全宿舍内住宿登记、挂牌和消防安全等安全防范制度,严禁男女混居和与施工无关人员入住。
  4、建立宿舍室长卫生管理制度,且应和宿舍人员名单一起上墙。室内保持整洁。
  5、建立卫生值日、定期清扫、消毒和垃圾及时清运制度,根据工程实际设置一定数量的专职保洁员,负责卫生清扫和保洁。生活区应采取灭鼠、蚊、蝇、蟑螂等措施,并应定期投放和喷洒药物。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八条 严格实行对施工现场职工临时宿舍的开工前备案管理。
  1、备案内容:建筑工程开工前施工现场职工宿舍临时生活设施等到位情况(具体详见附《杭州市建设工程开工前施工现场临时宿舍备案表》,该表可到当地建设工程监督机构领取。
  2、备案程序:建设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按该表要求的内容认真落实和如实填写。经建设单位和项目监理单位检查核实并签署意见后,由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注册时报监督机构备案。备案时还应提供能够证明搭建情况的照片以及其他规定的各项资料。
  3、备案管理:建设工程监督机构在收到《杭州市建设工程开工前施工现场临时宿舍备案表》等有关资料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发现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办理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手续。
  必要时,可延长办理工作日,到现场查看。
  第九条 严格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行政管理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必须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要求审查其前置手续是否完备,对未办理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书的,不予发放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十条 按照“三位一体”监督管理要求,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监督机构应把建设工程职工临时宿舍作为现场保证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具体措施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加强日常监管。
  第十一条 对开工备案时有弄虚作假行为以及对施工过程中管理不到位、严重影响职工生活和身心健康负有责任的工程建设有关责任主体和人员,按《杭州市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管理试行办法》和《杭州市建设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管理试行办法》、《杭州市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等规定实施扣分,并记入“信用档案”,作为有关责任主体和执业人员年检、考核、升级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二条 对检查中发现存在违反法规或强制性条文行为的,应依法给予严处。
  第十三条 将施工现场职工临时宿舍等生活设施作为申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样板工地”的重要检查内容之一,对各级组织检查及日常抽查中发现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应一票否决。
  第十四条 各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加强监督,认真履行职责。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营私舞弊的,其上级管理部门应按照行政处分管理规定严肃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杭州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