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改犯减刑、假释的批准权限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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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改犯减刑、假释的批准权限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改犯减刑、假释的批准权限问题的复函

1963年7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3月14日〔63〕法刑字第93号函已收阅。关于劳改犯减刑、假释的批准权限问题,1957年5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对劳动改造犯人减刑、假释的批准问题的联合通知”规定:“对于减刑、假释的批准,如果全部由省、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进行确有困难的时候,也可由省、自治区四个机关商量酌定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但对于原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和现在依照案件管辖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的案件,批准减刑、假释,仍应该由高级人民法院进行。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批准的地区,可由劳动改造机关将减刑、假释案件报送与中级人民法院相适应的公安机关审核后,由公安机关送中级人民法院。在只有中级人民法院而没有相适应的公安机关的地区,可由劳动改造机关将减刑、假释的案件直接报送当地中级人民法院审核批准。”我们意见,现在仍应按该联合通知的规定执行。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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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国防科工委《民用爆破器材生产流通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国防科工委《民用爆破器材生产流通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陕政办发[2000]25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现将国防科工委《民用爆破器材生产流通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转

  发给你们,并就贯彻执行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民用爆破器材是特殊商品,国家历来对其实行严格管理。《暂行规定》是规范行业

  管理的重要行政规章,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广泛宣传,采取切实措施,全面

  贯彻落实。

  二、省国防科工办作为我省民用爆破器材生产、流通的主管部门,要根据《暂行规定》

  的要求,主动与公安、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加强联系,争取各方支持

  配合,共同做好工作。

  三、省政府法制局要按照《暂行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抓紧对《陕西省民用爆破器

  材生产、流通管理实施细则》进行审核,尽快报省政府审议批准后颁布实施。

  四、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依据《暂行规定》,立即对各自制定的民用爆破器材管理规

  定进行认真清理,对与《暂行规定》相抵触的,要抓紧修订,坚决纠正,维护国家对民用

  爆破器材行业的统一管理。

关于下达2008-2009年国家有关科技计划项目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


关于下达2008-2009年国家有关科技计划项目的通知

国科发计[2008]6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科技主管单位,各有关单位:

按照《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暂行规定》和《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我部国家星火计划、火炬计划、重点新产品计划、软科学研究计划立项已经完成,现将项目清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有关计划的管理办法,认真做好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

附件:1. 2008-2009年国家星火计划
http://www.most.gov.cn/tztg/200811/P020081114588020783055.xls
2. 2008-2009年国家火炬计划
http://www.most.gov.cn/tztg/200811/P020081114588020939406.xls
3. 2008-2009年国家重点新产品计划
http://www.most.gov.cn/tztg/200811/P020081114588021097123.xls
4. 2008-2009年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
http://www.most.gov.cn/tztg/200811/P020081114588021097123.xls

科学技术部
二00八年十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