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取缔基督教自封传道人传教活动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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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取缔基督教自封传道人传教活动暂行规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黑龙江省取缔基督教自封传道人传教活动暂行规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保护正常宗教活动,维护社会治安,依法加强宗教活动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基督教自封传道人传教活动,系指未经省基督教协会授权或违反定片、定点、定人规定,在非基督教活动场所传教或以传教为名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省境内一切基督教自封传道人传教活动。亦适用于本省基督教自封传道人在外省的传教活动。
第四条 本规定由各级人民政府实教事务部门监督实施。各级公安机关配合、协同工作。
第五条 严禁在非基督教活动场所传教。
第六条 严禁接待、容留、包庇、窝藏基督教自封传道人或为其提供传教场所和物资条件。
第七条 严禁非法编印、出版、销售、散发基督教经籍、书刊及其他宗教宣传品。
第八条 严禁以传教为名诈骗钱财、摧残人身、奸污妇女、散布谣言或进行“赶鬼医病”等违法犯罪行为。
第九条 严禁收听、录制、传播海外“福音”广播和接受海外基督教书刊及宣传品。
第十条 严禁接受海外基督教组织或个人的指令、封立和办教经费以及附加条件的财物馈赠。
第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其他法律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如与国家有关规定发生抵触时,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88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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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5]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对拆迁居民因拆迁重新购置住房的,对购房成交价格中相当于拆迁补偿款的部分免征契税,成交价格超过拆迁补偿款的,对超过部分征收契税。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三月二十二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对技工学校管理体制问题的复函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对技工学校管理体制问题的复函


浙江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技工学校管理体制的紧急请示》(浙劳培〔1999〕246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技工学校是开展职业培训工作的一支重要力量。《职业教育法》规定,职业教育实行“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并举”。《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中发〔1999〕9号)明确提出要“在全社会实行学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并重的制度”,并且要求“积极推行劳动预备制度”。技工学校是开展劳动预备制培训、下岗职工再就业培训以及在职职工培训的重要基地,也是实行职业资格证书教育的重要依托,因此,技工学校的改革和发展应当受到重视,不能削弱。为指导各地在职业培训改革工作中贯彻落实中发〔1999〕9号文件精神,我部最近将印发职业培训改革、职业资格证书体系建立及技工学校调整工作的指导意见,届时,请你们按照文件要求,指导技工学校全力做好下岗职工再就业培训和劳动预备制培训等项工作,促进技工学校在改革中获得健康发展。
二、关于技工学校管理体制问题。经国务院有关领导协调,原劳动部、国家教委已就此达成“教育工作的宏观管理在国家教委、职业培训的归口包括技工学校的管理在劳动部”的一致意见。这次政府机构改革后,在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中,明确规定我部负责“在国家教育工作方针、政策指导下,制定技工学校的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则”。因此,技工学校的改革和调整工作应当在劳动保障部门的指导下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请你们及时向省政府汇报有关工作,并主动与有关部门加强沟通,争取政府领导和有关部门对技工学校工作的大力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