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优抚局关于对“文化大革命”中因参加武斗致残已经评残发证的复员军人是否换证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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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优抚局关于对“文化大革命”中因参加武斗致残已经评残发证的复员军人是否换证的复函

民政部


民政部优抚局关于对“文化大革命”中因参加武斗致残已经评残发证的复员军人是否换证的复函
民政部


上海市民政局:
一九八一年十二月八日沪民优(81)85号来文收悉。关于对“文化大革命”中因参加武斗致残已经评残发证的复员军人是否换证的问题,同意你局意见,不予换发新证。请向他们讲清政策,做好思想工作。



1981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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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防止列车冲突的决定

铁道部


关于防止列车冲突的决定
铁道部

决定
列车冲突事故,特别是旅客列车冲突事故,对社会、对铁路运输影响严重,必须竭尽全力加以防止。一九八八年全国、全路安全工作会议以后,各铁路局本着从严务实的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各项安全措施,防御列车冲突事故的能力虽有所加强,但至今仍然存在着许多薄弱环节和不安全
因素。为此,必须从现在开始,下定决心,集中力量,进一步优化和完善各项防止列车冲突的安全设施和制度,力争用三、五年时间,做到基本控制列车冲突事故。
一、各级领导必须提高对防止列车冲突事故的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坚定不移地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路局主要领导要组织机务、车务、车辆、工务、电务等有关部门,集中力量把防止“冒进信号”、“错办进路”和车辆溜逸导致发生列车冲突事故的三个主要直接因
素,作为安全工作的主攻方向,持之以恒,明确责任,使这三种惯性事故,在短期内有大幅度下降,从而防止列车冲突事故的发生。
二、要广泛开展以整顿风气、严肃纪律、严格标准为主要内容的整风肃纪达标活动,提高职工遵章守纪的自觉性,认真落实标准化作业和岗位责任制。
三、机车乘务员出乘前必须充分休息,挂车后认真试风,运行中坚持彻底了望制度,严格按信号显示行车和掌握运行速度,按规定使用制动机和机车“三大件”。必须保持机车“三大件”的作用处于良好状态,严禁“关机”运行。凡擅自“关机”运行的,一经发现,按险性事故处理,
造成事故的要从严惩处。车站电台、运转车长电台凡擅自“关机”的也照此办理。
行车有关人员必须按规定认真进行制动机性能试验,落实防止折角塞门关闭的各项措施,严防制动失灵险情的发生。列车运行中,运转车长应按作业标准要求,注意风表显示状态,必要时采取措施停车。
四、在办理接发列车作业中,要做到“一点不差,差一点不行”。办理闭塞,必须确认区间空闲,认真检查确认接发列车进路和行车凭证,正确掌握开闭信号机的时机,接发列车必须立岗监督,开通区间严格执行作业程序。
对纳入方案的施工、日常设备检修、临时停电及设备故障,必须严格按有关规定办理,切实保证接发列车安全。
五、半自动闭塞区段车站使用控制台闭塞故障按钮时,必须向列车调度员报告使用原因和区间空闲情况,列车调度员查明区间空闲后,发布调度命令,方可解锁使用。
六、严防车辆溜逸。所有中间站,无论线路有无坡道,停留车辆时,一律采取防溜措施。防溜方法按规定执行。
今后,各局除按《技规》规定按期对线路平面及纵断面进行复测检查外,为了准确了解当前各站线路纵断面的实际现状,今、明两年对各站线路坡度普遍进行一次实测。工务部门在养护维修线路时,应尽量保持站场原设计的纵断面。如坡度发生变化,必须及时通知车站,车站必须据以
及时修订《站细》。
车辆部门要加强对手制动机的检修,经常保持手制动机的作用处于良好状态。
七、要全面推行联网联控制度。各局要以列车安全为对象,以专业管理为基础,利用列车无线调度电话,根据不同区段的特点,制定不同模式的统一用语标准和程序,建立列车与车站间的车、机联控制度。各局要认真作出安排,确保一九九0年内全面推行。
各局分界站过轨机车的用语标准和程序,应按所运行的铁路局规定执行。
八、完善防止列车冲突事故的安全设施:
1、段支配机车(代替固定锅炉等长期不上线的机车除外)到一九九一年底前,必须100%安装机车“三大件”。
2、全路各条干线和有电源的支线,要在三年内淘汰点式机车信号,全部改为连续式或接近连续式。
3、机车长交路运行区段,机车信号地面设备制式要统一,不能统一的,要采用双套设备,或有计划地试用通用机车信号或兼容式机车信号,并于一九九二年底前完成。
4、一九九五年底前全面解决山区,隧道无线列调通话问题。
5、推广使用速度监控装置,争取一九九二年底前上齐。
6、站内侧线电码化,单线区段到一九九二年底前全部完成。双线区段,一九九五年底前全部完成。全路路网性编组站的场间联络线、外包线电码化到一九九五年底前基本完成。
7、主要干线电力贯通线,到一九九五年底前全部贯通。
8、非集中联锁车站,安装电气集中设备,已有电力贯通线的车站限期快上;尚无电力贯通电源的车站,随着电力贯通线的建设,滞后一年完成。至一九九六年底前,主要干线的非集中联锁车站应全部改建为电气集中车站。
9、非集中联锁车站,暂无条件改电气集中的,要求在一九九二年底前全部加装轨道电路。
10、在曲线地段推广使用XSZ—135型信号机,一九九五年底前解决曲线信号连续显示问题。
11、扩大试用计轴设备,逐步解决半自动闭塞区段区间检查和防止列车溜逸问题。
以上措施的年度安排和款源由部另行下达。



1990年9月17日

北京市财政性资金管理分局统筹运用有偿分配财政性资金暂行办法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财政性资金管理分局统筹运用有偿分配财政性资金暂行办法
北京市财政局



为了适应首都城市建设和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管好用活财政性资金,充分发挥财政性资金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北京市财政性资金管理分局,负责统筹运用有偿分配财政性资金,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北京市财政性资金管理分局(以下简称管理分局)是隶属于北京市财政局的事业单位。
二、管理分局的宗旨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贯彻改革、开放、搞活的方针。通过财政信用形式。管好用活财政性资金,为落实中央“四项指示”和“十条批复”精神,加速首都的经济建设和城市建设服务。
有偿分配的服务对象,财政周转金重点支持投资少,效益高,见效快的项目,其中包括:
1.企业的技术改造项目;
2.引进先进技术、设备和原材料,实现国产化的项目;
3.增加出口创汇的项目;
4.节约能源的项目;
5.农、林、牧、副、渔生产基地的建设;
6.其他社会效益大的项目。
三、统筹运用的资金来源
1.财政周转金;
2.财政部门集中管理的预算外资金;
3.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资金。
四、管理分局在工商银行开立帐户,工商银行按规定付给管理分局存款利息。
五、使用财政的周转金,管理分局收取少量资金占用费,费率最高为4‰(月率)。管理分局收取的资金占用费作为财政专项资金,一部分转作地方政府贴息基金,用于财政贴息专款使用,一部分扩大管理分局的周转金。
六、使用财政周转金的单位,必须如期归还借款,按率交纳占用费。对于经济效益不高,但社会效益大,交纳资金占用费确有困难的项目,可酌情给予减免资金占用费的照顾。
对管理不善,没有达到预期经济效益和不按期归还借款将专用借款挪作它用的单位,加收资金占用费并收回周转金。
七、管理分局周转金的使用实行合同制管理。
八、本《暂行办法》由北京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并制定实施细则。
九、本暂行办法自1988年1月1日起实行。

附件:北京市财政性资金管理分局统筹运用有偿分配财政性资金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根据《统筹运用有偿分配财政性资金的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暂行办法》所指统筹运用有偿分配的财政性资金,是指财政部门为促使企事业单位发展生产,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而建立的专项周转金(以下简称“财政周转金”)。这项周转金,由北京市财政性资金管理分局(以下简称“管理分局”)统一管理、发放,并负责到期收回本金
及资金占用费。
第三条、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均可向“管理分局”申请使用财政周转金。
一、市、区、县属全民、集体企业(包括乡镇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以及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
二、具有生产、经营能力,能保证按期偿还财政周转金和支付资金占用费的;
三、具有经济实力的法人提供担保。
第四条、《暂行办法》第二条有偿分配的服务对象所指投资少、效益高、见效快的项目,主要是:
一、计划内的技术改造项目和引进先进技术、设备及国内配套项目;
二、生产出口创汇产品或进口替代产品的项目;
三、增加和发展具有首都特色的名、优、特新产品及小商品、短缺商品的项目;
四、改善城市环境条件和节约能源消耗的项目;
五、发展农、林、牧、副、渔业的商品生产项目;
六、开发原材料生产基地的项目;
七、计划内有收益的城市改造和首都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八、其他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好的项目。
第五条、借款手续:市属单位由借款单位提出借款项目报告和担保单位出具的担保证明,报经其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向“管理分局”提出借款项目的可行性报告。报告内容要申明借款的用途和目的,借款的数额。项目的生产经营能力和经济效益,还款能力的测算和还款时间。
区、县属单位借款时,要先向区、县财政局提出借款项目报告和担保单位出具的担保证明。经区、县财政局审查同意后,连同有关部门审查批准的文件一并报送“管理分局”。
重大的技术改造项目其可行性报告需经社会公证部门进行鉴定。
“管理分局”对借款单位提出的借款项目报告(包括担保单位证明、社会公证部门的鉴定证明)。要及时地进行全面、认真的调查研究,经“管理分局”审查批准后,由借款单位与“管理分局”正式签定借款合同书(合同书样式附后)。
第六条、借款期限一般为一年,借款单位由于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归还的,应提前两个月向“管理分局”提出延期申请,说明延期理由和期限,由担保单位注明是否继续担保,经“管理分局”审查批准后,方能延期,但要按规定交纳延期占用费。
第七条、借用财政周转金,由借款单位向“管理分局”交纳资金占用费。费率定为年4.8%(月4‰),从“管理分局”拨款后第七天开始计算,在归还周转金时一并交纳资金占用费。
借款单位要求延期使用借款的,从延期之日起加收延期占用费。延期不满6个月的,占用费率每月为6‰,延期满6个月以上(含6个月)的,占用费率每月为8‰。
第八条、借款单位还款应按现行有关制度办理,延期占用费应由企业自有资金中支付。
第九条、借款单位到期归还借款和资金占用费时,应填写“有偿使用财政性资金还款结算表”一式五份(表式另发),并附上支票送“管理分局”。
第十条、借款单位不能按期归还借款和资金占用费,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由其担保单位偿还借款和交纳占用费,并从规定的还款之日起,按日交纳5‰的滞纳金。
第十一条、对于社会效益显著但付占用费有困难的项目,可以少收或不收资金占用费。
借款单位提前归还借款,“管理分局”将在节约的资金占用费内酌情给予奖励,由企业作为职工奖励基金使用。
第十二条、借款单位必须按月向“管理分局”报送“资金使用情况和效益分析表”(表式另发)。市属单位直接送“管理分局”,区县属单位报送区县财政局,由区县财政局转报“管理分局”一份。
第十三条、借用财政周转金,必须按批准用途使用,不得挪用。对擅自挪用借款的,除按月率8‰计收资金占用费外,还要收回借款。
第十四条、本实施细则由北京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实施细则自1988年1月1日起施行。



1987年11月27日